計劃書編號NXT001JG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
試驗執行中
2020-04-01 - 2026-09-01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D66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一項在健康自願者和 A 型血友病患者中評估 NXT007之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及療效的第一/二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A 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評估單劑或多劑 NXT007 在健康自願者 (HV) 或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討單劑或多劑 NXT007 在 HV 或患者中的藥物動力學 (PK)
•探討單劑或多劑 NXT007 在 HV 或患者中的藥效學
•評估多劑 NXT007 對患者的療效
次要目的
•探討單劑或多劑 NXT007 在 HV 或患者中的免疫原性
•評估患者的生活品質 (QoL)
•探討多劑 emicizumab 在患者中的 PK、PD、療效和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評估患者的體能活動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NXT007
劑型
220
劑量
80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安全性和耐受性結果
– 不良事件 (AE) 發生率和嚴重程度,以及與 NXT007 的關係,包括嚴重不良事件 (SAE)
– 異常實驗室檢查結果的發生率
– 異常生命徵象和心電圖 (ECG) 參數的發生率
– 細胞激素
– 第八凝血因子 (FVIII) 抑制子 (僅 B 部分和 C 部分)
• PK 結果
– NXT007 血漿濃度
• PD 結果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凝血酶的生成
– 第九凝血因子 (FIX) 血漿濃度
– 第十凝血因子 (FX) 血漿濃度
• 安全性和耐受性結果
– 不良事件 (AE) 發生率和嚴重程度,以及與 NXT007 的關係,包括嚴重不良事件 (SAE)
– 異常實驗室檢查結果的發生率
– 異常生命徵象和心電圖 (ECG) 參數的發生率
– 細胞激素
– 第八凝血因子 (FVIII) 抑制子 (僅 B 部分和 C 部分)
• PK 結果
– NXT007 血漿濃度
• PD 結果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凝血酶的生成
– 第九凝血因子 (FIX) 血漿濃度
– 第十凝血因子 (FX) 血漿濃度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HV 和患者必須符合下列參加試驗條件:
所有 HV 和患者:一般納入條件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規定。
• 男性
• 對於未手術絕育的男性: 同意維持禁慾 (避免與異性從事性行為) 或使用保險套,且同意不捐贈精子,如下所定義:
– 男性的女性伴侶若有生育能力或已懷孕, 在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 NXT007 後至少 5 個半衰期或至少 8 個月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男性必須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免胚胎接觸到藥物。男性在這段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 應依據臨床試驗持續時間,以及 HV/病患所偏好和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 (如安全期、排卵、基礎體溫或排卵後期法) 與性交中斷法,皆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
所有HV:額外納入條件 ( A 部分)
• 日本種族/族裔
• 年齡 ≥20 歲且 <45 歲
• 篩選時的 BMI: (體重 [kg]/身高 [m]2) ≥18.5 至 <25.0
• 根據詳細的病史和手術史,以及完整的身體檢查、生命徵象、12 導程 ECG 和實驗室檢驗,沒有活動性或慢性疾病的證據
所有患者:額外納入條件 (B 部分和 C 部分)
• 進行知情同意時年齡 ≥12 歲且 <60 歲
• 篩選時體重 ≥40 kg
• 患者已簽署 ICF。如果患者無法理解 ICF,例如青少年 (12 至 17 歲),則應填寫青少年同意書 (IAF),患者的家長 (或照護者) 將填寫 ICF
• 在納入之前 24 週內有出血事件記錄 (包括出血的時間和部位),且接受凝血因子和 emicizumab 治療
所有未曾接受 Emicizumab 的患者:額外納入條件 ( B 部分)
• 未曾接受 emicizumab 治療的 A 型血友病患者
• 診斷罹患未帶有抑制子的嚴重先天性 A 型血友病,定義如下 (須符合全部條件)
– 內源性第八凝血因子濃度 <1 IU/dL
– 納入之前 8 週內,抗第八凝血因子抑制子檢測結果為陰性 (即 <0.6 BU/mL)
– 納入之前 5 年內,沒有抗第八凝血因子抑制子 (即 <0.6 BU/mL)、第八凝血因子半衰期 (t1/2) <6 小時,或第八凝血因子恢復 <66% 等記錄
– 使用 (或預定使用) 第八凝血因子藥品以治療發作
所有接受過 Emicizumab 治療的患者: 額外納入條件 ( C 部分)
• A 型血友病患者在納入之前,曾以核准的給藥方案持續接受 emicizumab 治療至少 12 週
• 診斷患有嚴重先天性 A 型血友病,帶有或未帶有抑制子
– 帶有抑制子的診斷定義如下 (須符合全部條件)
• 內源性第八凝血因子濃度 <1 IU/dL
• 高效價抗第八凝血因子抑制子的病史記錄 (即 ≥5 BU/mL)
• 使用 (或預定使用) 繞徑藥物以治療發作
– 未帶有抑制子的診斷定義如下 (須符合全部條件)
• 內源性第八凝血因子濃度 <1 IU/dL
• 納入之前 8 週內,抗第八凝血因子抑制子檢測結果為陰性 (即 <0.6 BU/mL)
• 納入之前 5 年內,沒有抗第八凝血因子抑制子 (即 <0.6 BU/mL)、第八凝血因子 t1/2 <6 小時,或第八凝血因子恢復 <66% 等記錄
• 使用 (或預定使用) 第八凝血因子藥品以治療發作
HV 和患者必須符合下列參加試驗條件:
所有 HV 和患者:一般納入條件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規定。
• 男性
• 對於未手術絕育的男性: 同意維持禁慾 (避免與異性從事性行為) 或使用保險套,且同意不捐贈精子,如下所定義:
– 男性的女性伴侶若有生育能力或已懷孕, 在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 NXT007 後至少 5 個半衰期或至少 8 個月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男性必須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免胚胎接觸到藥物。男性在這段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 應依據臨床試驗持續時間,以及 HV/病患所偏好和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 (如安全期、排卵、基礎體溫或排卵後期法) 與性交中斷法,皆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措施
所有HV:額外納入條件 ( A 部分)
• 日本種族/族裔
• 年齡 ≥20 歲且 <45 歲
• 篩選時的 BMI: (體重 [kg]/身高 [m]2) ≥18.5 至 <25.0
• 根據詳細的病史和手術史,以及完整的身體檢查、生命徵象、12 導程 ECG 和實驗室檢驗,沒有活動性或慢性疾病的證據
所有患者:額外納入條件 (B 部分和 C 部分)
• 進行知情同意時年齡 ≥12 歲且 <60 歲
• 篩選時體重 ≥40 kg
• 患者已簽署 ICF。如果患者無法理解 ICF,例如青少年 (12 至 17 歲),則應填寫青少年同意書 (IAF),患者的家長 (或照護者) 將填寫 ICF
• 在納入之前 24 週內有出血事件記錄 (包括出血的時間和部位),且接受凝血因子和 emicizumab 治療
所有未曾接受 Emicizumab 的患者:額外納入條件 ( B 部分)
• 未曾接受 emicizumab 治療的 A 型血友病患者
• 診斷罹患未帶有抑制子的嚴重先天性 A 型血友病,定義如下 (須符合全部條件)
– 內源性第八凝血因子濃度 <1 IU/dL
– 納入之前 8 週內,抗第八凝血因子抑制子檢測結果為陰性 (即 <0.6 BU/mL)
– 納入之前 5 年內,沒有抗第八凝血因子抑制子 (即 <0.6 BU/mL)、第八凝血因子半衰期 (t1/2) <6 小時,或第八凝血因子恢復 <66% 等記錄
– 使用 (或預定使用) 第八凝血因子藥品以治療發作
所有接受過 Emicizumab 治療的患者: 額外納入條件 ( C 部分)
• A 型血友病患者在納入之前,曾以核准的給藥方案持續接受 emicizumab 治療至少 12 週
• 診斷患有嚴重先天性 A 型血友病,帶有或未帶有抑制子
– 帶有抑制子的診斷定義如下 (須符合全部條件)
• 內源性第八凝血因子濃度 <1 IU/dL
• 高效價抗第八凝血因子抑制子的病史記錄 (即 ≥5 BU/mL)
• 使用 (或預定使用) 繞徑藥物以治療發作
– 未帶有抑制子的診斷定義如下 (須符合全部條件)
• 內源性第八凝血因子濃度 <1 IU/dL
• 納入之前 8 週內,抗第八凝血因子抑制子檢測結果為陰性 (即 <0.6 BU/mL)
• 納入之前 5 年內,沒有抗第八凝血因子抑制子 (即 <0.6 BU/mL)、第八凝血因子 t1/2 <6 小時,或第八凝血因子恢復 <66% 等記錄
• 使用 (或預定使用) 第八凝血因子藥品以治療發作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 HV 和患者,不得參加本試驗:
所有 HV 和患者:一般排除條件
• 先前或目前有藥物或酒精依賴史
• 先前或同時患有血栓栓塞 (TE) 疾病,例如深層靜脈血栓 (DVT),或有 TE 疾病或血栓性微血管病 (TMA) 的表徵
• 在篩選時,蛋白 C 活性 (顯色測定)、蛋白 S 游離抗原或抗凝血酶 III 活性濃度低於參考範圍下限
• 具臨床意義的過敏史 (過敏性休克或類過敏性症狀)
• 先前或同時患有自體免疫或結締組織疾病
• 先前或同時患有惡性腫瘤或白血病
• 與球蛋白製劑相關的過敏史
• 在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施打或預定施打活毒疫苗
• 在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1 週內施打或預定施打減毒疫苗
• 預定在試驗期間進行手術 (包括拔牙)
• 在篩選前 4 週內或試驗藥品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參加另一項臨床試驗
• 篩選時出現以下具臨床意義的 ECG 異常:
– 重複三次測量 10 分鐘休息時的仰臥 QT 間期,依 Fridericia 校正的平均 QT 間期 >450 毫秒
– 休息時心搏過緩 (平均心跳速率每分鐘 <40 下)
– 休息時心搏過速 (平均心跳速率每分鐘 >100 下)
– 其他具臨床意義的 ECG 異常
• 任何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已知的先天性心律不整家族史
•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其他可能使受試者不適合參加試驗的原因
所有HV:額外排除條件 ( A 部分)
• 具臨床意義的呼吸、循環、內分泌、血液、胃腸、免疫、心理/神經系統、腎、肝或過敏性異常
• 有嚴重 DVT 等 TE 異常的家族史
• 在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2 週內使用或預定使用其他藥物 (即處方藥或非處方藥) (但是,非全身性局部消毒劑和眼藥水,若不影響試驗藥物 PK 或試驗藥物安全性,將允許使用)
• 在篩選前 4 週內抽血 200 mL,或篩選前 12 週內抽血 400 mL (例如捐血),全年總抽血量 (包括本試驗的抽血) 超過 1200 mL,或在篩選前 2 週內捐贈血液成分
• 在篩選時,第八凝血因子活性 ≥120 IU/dL
•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抗原/抗體、B 型肝炎表面 (HBs) 抗原、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或梅毒血清學反應的篩檢結果為陽性。因施打 B 型肝炎疫苗而呈現 Hbs 抗原陽性的 HV 符合資格
• 篩選時有感染的證據
• 篩選時有異常的臨床發現
• 先前接受過抗體製劑治療 (市售或試驗藥物)
所有患者:額外排除條件 ( B 部分和 C 部分)
• 先天性A型血友病以外的出血性疾病
• 在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2 週內使用或預定使用影響止血的藥物 (即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不包括凝血因子) (但是,非全身性局部消毒劑和眼藥水,若不影響試驗藥物 PK 或試驗藥物安全性,將允許使用)
• 篩選時 CD4 計數 <200 cells/μL
• 篩選時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 在篩選時,血清肌酸酐 ≥120% 試驗醫院參考範圍上限,或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試驗單位參考範圍上限 5 倍
• 篩選時有具臨床意義的感染 (但 B 型肝炎病毒 [HBV]、HCV 和 HIV 除外)
• 在納入時使用,或預在試驗期間使用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以外的全身性免疫調節劑 (例如:干擾素和皮質類固醇)
• 試驗期間預定進行免疫耐受性誘導 (ITI) 療法
• 在開始施用試驗藥物之前 72 小時內,或在凝血因子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使用或預定使用凝血因子
• 接受基因療法治療或預定開始基因療法
所有 HV 和所有未曾接受 Emicizumab 的患者:額外排除條件 (A 部分和 B 部分)
• 先前接受過抗體製劑治療 (市售或試驗藥物)
所有接受過 Emicizumab 治療的患者:額外排除條件 ( C 部分)
• 先前接受過 emicizumab 以外的抗體製劑治療 (市售或試驗藥物)
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 HV 和患者,不得參加本試驗:
所有 HV 和患者:一般排除條件
• 先前或目前有藥物或酒精依賴史
• 先前或同時患有血栓栓塞 (TE) 疾病,例如深層靜脈血栓 (DVT),或有 TE 疾病或血栓性微血管病 (TMA) 的表徵
• 在篩選時,蛋白 C 活性 (顯色測定)、蛋白 S 游離抗原或抗凝血酶 III 活性濃度低於參考範圍下限
• 具臨床意義的過敏史 (過敏性休克或類過敏性症狀)
• 先前或同時患有自體免疫或結締組織疾病
• 先前或同時患有惡性腫瘤或白血病
• 與球蛋白製劑相關的過敏史
• 在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施打或預定施打活毒疫苗
• 在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1 週內施打或預定施打減毒疫苗
• 預定在試驗期間進行手術 (包括拔牙)
• 在篩選前 4 週內或試驗藥品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參加另一項臨床試驗
• 篩選時出現以下具臨床意義的 ECG 異常:
– 重複三次測量 10 分鐘休息時的仰臥 QT 間期,依 Fridericia 校正的平均 QT 間期 >450 毫秒
– 休息時心搏過緩 (平均心跳速率每分鐘 <40 下)
– 休息時心搏過速 (平均心跳速率每分鐘 >100 下)
– 其他具臨床意義的 ECG 異常
• 任何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已知的先天性心律不整家族史
•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其他可能使受試者不適合參加試驗的原因
所有HV:額外排除條件 ( A 部分)
• 具臨床意義的呼吸、循環、內分泌、血液、胃腸、免疫、心理/神經系統、腎、肝或過敏性異常
• 有嚴重 DVT 等 TE 異常的家族史
• 在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2 週內使用或預定使用其他藥物 (即處方藥或非處方藥) (但是,非全身性局部消毒劑和眼藥水,若不影響試驗藥物 PK 或試驗藥物安全性,將允許使用)
• 在篩選前 4 週內抽血 200 mL,或篩選前 12 週內抽血 400 mL (例如捐血),全年總抽血量 (包括本試驗的抽血) 超過 1200 mL,或在篩選前 2 週內捐贈血液成分
• 在篩選時,第八凝血因子活性 ≥120 IU/dL
•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抗原/抗體、B 型肝炎表面 (HBs) 抗原、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或梅毒血清學反應的篩檢結果為陽性。因施打 B 型肝炎疫苗而呈現 Hbs 抗原陽性的 HV 符合資格
• 篩選時有感染的證據
• 篩選時有異常的臨床發現
• 先前接受過抗體製劑治療 (市售或試驗藥物)
所有患者:額外排除條件 ( B 部分和 C 部分)
• 先天性A型血友病以外的出血性疾病
• 在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2 週內使用或預定使用影響止血的藥物 (即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不包括凝血因子) (但是,非全身性局部消毒劑和眼藥水,若不影響試驗藥物 PK 或試驗藥物安全性,將允許使用)
• 篩選時 CD4 計數 <200 cells/μL
• 篩選時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 在篩選時,血清肌酸酐 ≥120% 試驗醫院參考範圍上限,或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 試驗單位參考範圍上限 5 倍
• 篩選時有具臨床意義的感染 (但 B 型肝炎病毒 [HBV]、HCV 和 HIV 除外)
• 在納入時使用,或預在試驗期間使用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以外的全身性免疫調節劑 (例如:干擾素和皮質類固醇)
• 試驗期間預定進行免疫耐受性誘導 (ITI) 療法
• 在開始施用試驗藥物之前 72 小時內,或在凝血因子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 使用或預定使用凝血因子
• 接受基因療法治療或預定開始基因療法
所有 HV 和所有未曾接受 Emicizumab 的患者:額外排除條件 (A 部分和 B 部分)
• 先前接受過抗體製劑治療 (市售或試驗藥物)
所有接受過 Emicizumab 治療的患者:額外排除條件 ( C 部分)
• 先前接受過 emicizumab 以外的抗體製劑治療 (市售或試驗藥物)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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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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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