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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12-201

2012-06-01 - 2014-08-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9

ICD-10B16.9

急性B型病毒性肝炎未併D 型肝炎病毒未伴有肝昏迷

ICD-10B19.10

B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9070.30

急性或未明示之B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未提及delta型肝炎

評估P1101對於未接受干擾素治療之感染慢性B型肝炎病毒患者的抗病毒活性、安全性與藥物動力學之開放性、隨機分配、有效藥對照、劑量探索的臨床I / II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丘以思生技顧問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簡榮南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許朝偉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盧勝男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陳培哲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徐士哲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莊萬龍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楊賢馨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吳肇卿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彭成元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適應症

慢性B型肝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是為準備未來較大規模試驗(Phase III trial)之初期的人體試驗,主要目的為評估並比較不同劑量的P1101或珮格西施在感染慢性B型肝炎病毒受試者的療效性與安全性,並探討P1101的最適當劑量。同時也比較施打單劑或多劑量P1101或珮格西施的藥物動力學。

藥品名稱

P1101

主成份

PEG P-IFNα-2b

劑型

皮下注射針劑

劑量

1.2毫升/瓶

評估指標

1.主要評估指標:
•所有治療組的B型肝炎e抗原(HBeAg)陽性受試者在追蹤期結束時(追蹤期第24週時),受試者出現血清轉換*的比率;
*血清轉換:失去B型肝炎e抗原(HBeAg)或是產生B型肝炎核抗體(anti-HBe)
•所有治療組的B型肝炎e抗原(HBeAg)陰性及陽性受試者在追蹤期結束時(追蹤期第24週時),受試者血清B型肝炎病毒DNA < 2,000 IU/mL的比率。

2.次要評估指標:
•所有治療組的受試者在治療期結束時及追蹤期結束時檢測不到B型肝炎病毒DNA的比率,即在治療期結束時出現病毒反應(virologic response)及追蹤期結束時出現持續病毒反應(sustained virologic response,SVR)的比率;
•所有治療組的受試者在治療期及追蹤期結束時,丙胺酸轉胺酶(ALT)值正常的比率;
•所有治療組的受試者在治療期及追蹤期結束時,血清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下降至<1,000 IU/mL的比率;
•所有治療組受試者的不良反應、生命徵象、心電圖(ECG)和實驗室檢查結果;
•P1101的藥物動力學參數,包含:Cmax、Tmax、Cmin、Ct、z、T½、AUC0-t、AUC0-∞、AUC0-tau和Cavg-s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大於或等於20歲之成年人;超過70歲者必須健康狀況良好。
2.已確診感染慢性B型肝炎病毒:(1)於篩選訪視前,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為陽性至少持續6個月,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IgM為陰性至少持續6個月;且(2)於篩選訪視前三個月內及篩選訪視時,丙胺酸轉胺酶(ALT)上升(正常值上限的2-5倍);(3)血清中B型肝炎病毒DNA量> 20,000 IU/mL,B型肝炎e抗原(HBeAg)可為陽性或陰性。
3.代償性肝臟疾病,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總膽紅素< 2 mg/dl(除了Gilbert syndrome),白蛋白值≧ 3.5 g/dL,凝血酶原時間(PT)的數值正常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 ≦ 1.5;在進入試驗前,沒有經超音波或其他任何方式診斷後顯示患有腹水、肝硬化、肝臟機能代償不全、肝性腦病變、食道靜脈曲張或門靜脈高壓症之病史與臨床證據。
4.未曾接受過干擾素的治療。
5.除了B型肝炎病毒的感染之外,沒有其他慢性肝臟疾病。
6.未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C型肝炎病毒(HCV)和D型肝炎病毒(HDV)。
7.篩選時眼底鏡檢查正常,定義為無明顯或重要的眼底異常(包含但不限於視網膜滲出物、視網膜出血、視網膜剝離、微血管新生、視乳突水腫、視神經萎縮、微細血管瘤和黃斑部病變)。
8.能配合所有預定的返診,且能遵從所有試驗程序。
9.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在服用試驗藥物的前4週內被診斷出具臨床意義的重大疾病或經歷重大手術。
2.篩選時臨床生命徵象明顯異常、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發燒(體溫> 38℃)。
3.身體質量指數(BMI)>28。
4.篩選時臨床實驗室驗查結果明顯異常,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白血球< 3,000/mm3、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500/mm3、血紅素(Hgb)< 10 g/dL,血小板< 100,000/mm3,或其他經醫師診斷應被排除於本試驗的實驗室檢查異常。
5.篩選訪視的前六個月內有顯著酒精或藥品濫用之情形(酒精濫用之定義為每週飲用超過14單位的酒精,每單位相當於紅酒150毫升、啤酒360毫升或40%酒精飲料45毫升),或在試驗期間拒絕戒除酒精或非法藥物。
6.懷孕或具生育能力之婦女及其配偶於整個試驗期間,不願意或無法配合採取有效的避孕方式,例如:男性輸精管切除術、女性輸卵管結紮、配戴保險套及使用殺精劑、服用避孕藥物或配戴子宮內避孕環等。
7.嚴重的過敏反應病史(例如:血管性水腫)、嚴重氣喘、任何已知過去對於試驗藥物有過敏反應、過敏性皮膚紅疹或其他過敏症狀(包含嚴重藥物過敏)。
8.在服用試驗藥物的前1個月內曾使用全身性吸收之抗病毒、抗腫瘤或改變免疫調節之任何治療(包含超過生理劑量的類固醇及放射治療),或前3個月內曾服用屬於排除半衰期較長的藥物。
9.服用本試驗藥物的前4週內,曾服用其他試驗藥物。
10.具有臨床意義之明顯血清肌酸酐異常,或患有具臨床意義之腎臟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洗腎之慢性腎衰竭患者),或罹患其他已知會阻礙藥物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之疾病。
11.任何過去具臨床意義或既存之控制不良的重度精神性(包含但不限於重度憂鬱症、重度躁鬱症、精神分裂、現在或過去有自殺意圖)、神經性、心血管性(如無法控制的高血壓)、肺部(包含但不限於慢性阻塞性肺病)、血液性、免疫調節性、內分泌、代謝性或其他控制不良之系統性疾病、凝血疾病或惡血質(血液組成異常)。
12.服用本試驗藥物的前3個月內,除了避孕藥物之外,曾經施打長效型注射或植入任何藥物。
13.服用本試驗藥物的前7天內曾捐出血漿達500毫升。除了在篩選期間執行之抽血外,在服用本試驗藥物的前30天內曾捐出或流失全血達50至499毫升,或是在服用本試驗藥物前56天內曾捐出或流失全血多於499毫升。
14.器官移植且正服用免疫抑制劑。
15.曾患有惡性腫瘤,包含實體腫瘤和血液惡性腫瘤(不包含診斷為治癒且已完整切除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另外,若為癌症痊癒者、目前未接受持續性的治療,且在過去5年內無惡性病史則不受此限制。
16.過去患有伺機性感染的病史(例如侵入性念珠菌感染或肺囊蟲肺炎)。
17.篩選期前3個月內患有嚴重的局部感染(如蜂窩性組織炎、膿瘍)或全身性感染及具生命威脅之感染(如敗血症)。
18.無法理解受試者同意書之內容。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0 人

  • 全球人數

    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