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SBP-9200-HBV-2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751996
2016-08-01 - 2019-04-15
Phase II
終止收納5
ICD-10B18.1
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未伴有D 型肝炎病毒
ICD-9070.32
慢性B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未提及delta型肝炎
一項第 2 期、開放標示、隨機分配、兩部分、多劑量試驗,評估 SB 9200 用於感染慢性 B 型肝炎病毒受試者之安全性、藥物動力學及抗病毒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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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Spring Bank Pharmaceutic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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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試驗 A 部分的主要目的是評估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受
試者使用 SB 9200 12 週的安全性及抗病毒效果。
試驗 B 部分的主要目的是評估慢性 HBV 感染受試者單獨使用
SB 9200 及併用 tenofovir 12 週之抗病毒效果及安全性。
次要目的:
進一步評估慢性 HBV 感染受試者對於 SB 9200 的暴露及
代謝 (Sp-SB 9000 及 Rp-SB 9000)
選擇 SB 9200 治療慢性 HBV 感染的最佳劑量
評估第 12 至 24 週使用 SB 9200 及 tenofovir 之抗病毒效
果
藥品名稱
SB 9200
主成份
SB 9200
劑型
膠囊
劑量
25mg/100mg
評估指標
A 部分之安全性及療效主要指標分別為自基準點到 SB 9200 治療
結束 (12 週) 報告不良事件 (AE) 數目、出現具臨床意義之 AE 或
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受試者人數,以及 log10 HBV DNA 從基
準點至第 12 週的變化,藉此選擇 B 部分劑量。
B 部分之安全性及療效主要指標分別為自基準點到 SB 9200 治療
結束 (12 週) 報告 AE 數目、出現具臨床意義之 AE 或實驗室檢
測結果異常的受試者人數,以及 log10 HBV DNA 從基準點至第
12 週的變化。
此試驗之兩部分的次要療效指標如下:
測量 SB 9200、Rp-和 Sp-SB 9000 的血漿濃度以及決定
SB 9200、Rp-和 Sp-SB 9000 的藥物動力學(PK)參數
從基準點至第 6、12、14、16、24 週,血清 HBV DNA
及 HBsAg (以 log10 IU/mL 為單位) 之變化
從基準點至第 6、12、14、16、24 週,HBsAg (以 log10
IU/mL 為單位) 之變化,以及受試者於第 6、12、14、
16、24 週 HBeAg 或 HBsAg 消失及血清轉換之比例
下列為探索性療效指標:
於 Locarnini 教授實驗室執行檢驗,找出基準點病毒抗藥
特性 (A 部分及 B 部分)
於 Locarnini 教授實驗室評估治療後出現 RAV (A 部分及
B 部分)
α 干擾素 (IFN) 、γ IFN、腫瘤壞死因子 (TNF)、白细胞介
素 6 (IL-6)、IFN γ-誘導蛋白-10 (IP- 10)血清濃度(A 部分)
2'-5'-寡腺苷酸合成酶 1 (OAS-1) 基因-誘導、IFN-刺激基
因 (ISG-15)、視黃酸誘導基因-1 (RIG-I) 以及核苷酸結合
寡聚化結構域-2 (NOD-2) 從基準點之倍數變化 (A 與 B 部
分)
其他未定義之生物標記 (A 部分 與 B 部分)
測量 tenofovir 血漿濃度(A 部分及 B 部分)
於 Locarnini 教授實驗室定量 HBsAg、HBV DNA、定量
HBeAg、HBV 基因型以及 SNP 分析(A 部分及 B 部分)
結束 (12 週) 報告不良事件 (AE) 數目、出現具臨床意義之 AE 或
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受試者人數,以及 log10 HBV DNA 從基
準點至第 12 週的變化,藉此選擇 B 部分劑量。
B 部分之安全性及療效主要指標分別為自基準點到 SB 9200 治療
結束 (12 週) 報告 AE 數目、出現具臨床意義之 AE 或實驗室檢
測結果異常的受試者人數,以及 log10 HBV DNA 從基準點至第
12 週的變化。
此試驗之兩部分的次要療效指標如下:
測量 SB 9200、Rp-和 Sp-SB 9000 的血漿濃度以及決定
SB 9200、Rp-和 Sp-SB 9000 的藥物動力學(PK)參數
從基準點至第 6、12、14、16、24 週,血清 HBV DNA
及 HBsAg (以 log10 IU/mL 為單位) 之變化
從基準點至第 6、12、14、16、24 週,HBsAg (以 log10
IU/mL 為單位) 之變化,以及受試者於第 6、12、14、
16、24 週 HBeAg 或 HBsAg 消失及血清轉換之比例
下列為探索性療效指標:
於 Locarnini 教授實驗室執行檢驗,找出基準點病毒抗藥
特性 (A 部分及 B 部分)
於 Locarnini 教授實驗室評估治療後出現 RAV (A 部分及
B 部分)
α 干擾素 (IFN) 、γ IFN、腫瘤壞死因子 (TNF)、白细胞介
素 6 (IL-6)、IFN γ-誘導蛋白-10 (IP- 10)血清濃度(A 部分)
2'-5'-寡腺苷酸合成酶 1 (OAS-1) 基因-誘導、IFN-刺激基
因 (ISG-15)、視黃酸誘導基因-1 (RIG-I) 以及核苷酸結合
寡聚化結構域-2 (NOD-2) 從基準點之倍數變化 (A 與 B 部
分)
其他未定義之生物標記 (A 部分 與 B 部分)
測量 tenofovir 血漿濃度(A 部分及 B 部分)
於 Locarnini 教授實驗室定量 HBsAg、HBV DNA、定量
HBeAg、HBV 基因型以及 SNP 分析(A 部分及 B 部分)
主要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納入條件的受試者可能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 慢性 HBV 感染之證據紀錄 (例如 HBsAg 陽性至少6 個月或 HBV DNA 陽性至少 6 個月)。如果沒有 HBsAg 或 HBV DNA 的證據紀錄,則在篩選期,受試者須為 HBsAg 陽性且抗 HBc IgM陰性。
2. 至少 6 個月沒使用任何抗病毒藥物。 如果受試者是 HBeAg陰性,若其至少 3 個月沒有接受抗病毒藥物,也符合資格。抗病毒藥物包括 lamivudine、telbivudine、adefovir、tenofovir、entecavir、任何種類的 IFN 療法,以及具有潛在抗病毒活性之所有其他藥物。
3. 在篩選期,HBV DNA > 2000 IU/mL 的 HBeAg 陰性受試者,及 HBV DNA > 20000 IU/mL 的 HBeAg 陽性受試者
4.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正常值上限 (ULN),但 < 5 倍 ULN 且 ≤ 200 U/L
5. 距隨機分配日期3 個月內的超音波檢測、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磁振造影 (MRI)未發現肝細胞癌之證據
6. 必須願意且能夠遵循所有試驗規定
7. 首劑測試藥物給藥前 24 小時內,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有陰性記錄 (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如果尿液懷孕檢測陽性,須以後續血清檢測確認。 此外,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之已達生育年齡之伴侶和女性,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治療完成後 3 個月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也必須在服用試驗藥物期間和服用試驗藥物完成後 3 個月避免精子捐贈。
8. 必須有能力理解並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ICF);必須在開始試驗程序之前取得同意
延伸期的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納入條件的受試者可能符合納入延伸期試驗的資格:
1. 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受試者有被隨機分配至A部分或B部分
1. 慢性 HBV 感染之證據紀錄 (例如 HBsAg 陽性至少6 個月或 HBV DNA 陽性至少 6 個月)。如果沒有 HBsAg 或 HBV DNA 的證據紀錄,則在篩選期,受試者須為 HBsAg 陽性且抗 HBc IgM陰性。
2. 至少 6 個月沒使用任何抗病毒藥物。 如果受試者是 HBeAg陰性,若其至少 3 個月沒有接受抗病毒藥物,也符合資格。抗病毒藥物包括 lamivudine、telbivudine、adefovir、tenofovir、entecavir、任何種類的 IFN 療法,以及具有潛在抗病毒活性之所有其他藥物。
3. 在篩選期,HBV DNA > 2000 IU/mL 的 HBeAg 陰性受試者,及 HBV DNA > 20000 IU/mL 的 HBeAg 陽性受試者
4.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正常值上限 (ULN),但 < 5 倍 ULN 且 ≤ 200 U/L
5. 距隨機分配日期3 個月內的超音波檢測、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磁振造影 (MRI)未發現肝細胞癌之證據
6. 必須願意且能夠遵循所有試驗規定
7. 首劑測試藥物給藥前 24 小時內,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有陰性記錄 (針對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 如果尿液懷孕檢測陽性,須以後續血清檢測確認。 此外,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之已達生育年齡之伴侶和女性,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治療完成後 3 個月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也必須在服用試驗藥物期間和服用試驗藥物完成後 3 個月避免精子捐贈。
8. 必須有能力理解並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ICF);必須在開始試驗程序之前取得同意
延伸期的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納入條件的受試者可能符合納入延伸期試驗的資格:
1. 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2. 受試者有被隨機分配至A部分或B部分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受試者不能納入本試驗:
1. 先前肝臟切片顯示有任何 Metavir F3 或 F4 疾病的證據
2. 任何肝臟疾病代償的病史,包括腹水、腦部病變或靜脈曲張的病史
3. 肝硬化證據定義為篩選回診時肝纖維化掃描 (Fibroscan) ≥ 8 千帕 (kPa),或者肝纖維化檢測 ≥ 0.65 且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血小板比率指數 (APRI) ≥ 1.0 (若受試者之肝纖維化掃描或 APRI 結果僅有一項高於標準則不會被排除),或者任意時刻肝臟切片曾有 Metavir F3-F4 疾病的證據。
4. 實驗室參數未介於定義的閾值內: 白血球<4000 cells/µL (SI 單位 < 4.0 × 109/L)、女性血紅素 (HgB) < 12 g/dL (SI單位< 120 g/L)、男性血紅素 < 13 g/dL (SI 單位 < 130 g/L)、血小板 < 130,000 /µL(SI單位< 130 × 109/L)、白蛋白 < 3.5 g/dL (SI 單位 < 35 g/L)、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 > 1.5、總膽紅素 > 1.2 mg/dL (SI單位> 20.52 µmol/L) 或甲型胎兒蛋白 (AFP) > 50 ng/mL (SI 單位 > 180.25 nmol/L)。受試者如間接膽紅素較高但已知罹患吉伯特氏 (Gilbert) 病,只要直接膽紅素介於正常值界限內,便仍可納入。 受試者若 AFP > 50 ng/mL 但˂ 500 ng/mL,只要在 3 個月內的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磁振造影 (MRI) 顯示沒有肝細胞癌的證據,便仍可納入。
5. 肌酸酐 > 1.2 mg/dL (SI 單位 > 106.08 µmol/L)、肌酸酐廓清率< 50 mL/min (SI單位< 0.83 L/s/m2)
6. 同時感染 C 型肝炎病毒 (HCV)、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或 D 型肝炎病毒 (HDV)
7. 有肝細胞癌病史或證據
8. 篩選前 5 年內有惡性腫瘤,但可手術切除治癒的特定癌症除外 (基底細胞皮膚癌等)。可能罹患惡性腫瘤而接受評估中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9. 重大心血管、肺部或神經疾病
10. 接受過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11. 篩選前 3 個月內接受過或預計要接受免疫調節劑 (例如皮質類固醇) 或生物製劑 (例如單株抗體、IFN) 長期療法
12. 受試者目前服用經由有機陰離子運輸多肽 1 (OATP1) 運輸的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atazanavir、rifampin、cyclosporine、eltrombopag、gemfibrozil、lopinavir/ritonavir 及 saquinavir
13. 篩選的 3 個月內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14.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目前酒精或藥物濫用可能會影響遵從性
15. 懷孕的女性或可能想在本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16. 試驗主持人認為將參與試驗的受試者無法遵循本試驗計畫書要求並完成本試驗
17. 有任何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試驗目的或受試者安全的評估
延伸期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受試者不能納入延伸期試驗:
1. 基於tenofovir的藥品仿單或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任何因病情、合併症或實驗室數據異常而排除的受試者
2. 因與使用tenofovir 相關的AE或SAE而中途退出受試者
3. 參與其他任何介入性試驗
4. 受試者完全退出A部分或B部分
1. 先前肝臟切片顯示有任何 Metavir F3 或 F4 疾病的證據
2. 任何肝臟疾病代償的病史,包括腹水、腦部病變或靜脈曲張的病史
3. 肝硬化證據定義為篩選回診時肝纖維化掃描 (Fibroscan) ≥ 8 千帕 (kPa),或者肝纖維化檢測 ≥ 0.65 且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血小板比率指數 (APRI) ≥ 1.0 (若受試者之肝纖維化掃描或 APRI 結果僅有一項高於標準則不會被排除),或者任意時刻肝臟切片曾有 Metavir F3-F4 疾病的證據。
4. 實驗室參數未介於定義的閾值內: 白血球<4000 cells/µL (SI 單位 < 4.0 × 109/L)、女性血紅素 (HgB) < 12 g/dL (SI單位< 120 g/L)、男性血紅素 < 13 g/dL (SI 單位 < 130 g/L)、血小板 < 130,000 /µL(SI單位< 130 × 109/L)、白蛋白 < 3.5 g/dL (SI 單位 < 35 g/L)、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 > 1.5、總膽紅素 > 1.2 mg/dL (SI單位> 20.52 µmol/L) 或甲型胎兒蛋白 (AFP) > 50 ng/mL (SI 單位 > 180.25 nmol/L)。受試者如間接膽紅素較高但已知罹患吉伯特氏 (Gilbert) 病,只要直接膽紅素介於正常值界限內,便仍可納入。 受試者若 AFP > 50 ng/mL 但˂ 500 ng/mL,只要在 3 個月內的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磁振造影 (MRI) 顯示沒有肝細胞癌的證據,便仍可納入。
5. 肌酸酐 > 1.2 mg/dL (SI 單位 > 106.08 µmol/L)、肌酸酐廓清率< 50 mL/min (SI單位< 0.83 L/s/m2)
6. 同時感染 C 型肝炎病毒 (HCV)、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或 D 型肝炎病毒 (HDV)
7. 有肝細胞癌病史或證據
8. 篩選前 5 年內有惡性腫瘤,但可手術切除治癒的特定癌症除外 (基底細胞皮膚癌等)。可能罹患惡性腫瘤而接受評估中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9. 重大心血管、肺部或神經疾病
10. 接受過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11. 篩選前 3 個月內接受過或預計要接受免疫調節劑 (例如皮質類固醇) 或生物製劑 (例如單株抗體、IFN) 長期療法
12. 受試者目前服用經由有機陰離子運輸多肽 1 (OATP1) 運輸的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atazanavir、rifampin、cyclosporine、eltrombopag、gemfibrozil、lopinavir/ritonavir 及 saquinavir
13. 篩選的 3 個月內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14.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定,目前酒精或藥物濫用可能會影響遵從性
15. 懷孕的女性或可能想在本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16. 試驗主持人認為將參與試驗的受試者無法遵循本試驗計畫書要求並完成本試驗
17. 有任何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試驗目的或受試者安全的評估
延伸期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受試者不能納入延伸期試驗:
1. 基於tenofovir的藥品仿單或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任何因病情、合併症或實驗室數據異常而排除的受試者
2. 因與使用tenofovir 相關的AE或SAE而中途退出受試者
3. 參與其他任何介入性試驗
4. 受試者完全退出A部分或B部分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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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7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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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