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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NS863B-P2-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7-01 - 2029-12-31

Phase II

一項第 2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劑量探索試驗,評估口服 NS-863 用於間質性肺病相關肺高壓 (PH-ILD) 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7/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徐紹勛 胸腔外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宋思賢 臨床試驗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許超群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吳懿哲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傅彬貴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賀萬靖 心臟血管內科

協同主持人

適應症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透過分析間質性肺病相關肺高壓 (PH-ILD) 參與者之肺血管阻力 (PVR) 及不良事件 (AE) 發生次數,研究 NS-863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和安全性 次要目的: 透過分析 PH-ILD 參與者的次要療效和安全性指標,研究 NS-863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和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透過分析探索性指標進一步研究 NS-863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並評估 NS-863 用於 PH-ILD 參與者的藥物動力學 (PK) 與藥效學 (PD)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NS-863

劑型

110

劑量

58 mg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
• PVR 自基準期至第 24 週的變化

主要安全性指標:
• AE 發生次數,包括治療引發 AE (TEAE)、嚴重 AE (SAE)、治療相關 TEAE、治療相關 SAE 和特別關注 AE (AESI)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有資格參與試驗:
1.能夠在參與試驗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其中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所列之要求和限制。參與者必須具備完成試驗相關資料所需的閱讀、理解和書寫能力
2.簽署 ICF 時,年齡介於 18 至 80 歲的成年男性或女性參與者
3.依據電腦斷層掃描確診為下列 WHO 第 3 類肺高壓 (pulmonary hypertension, PH) 的參與者,且於治療期開始前 6 個月內影像可證明以下 ILD 特徵:
a.ILD
b.合併肺纖維化及肺氣腫 (Combined pulmonary fibrosis and emphysema, CPFE):僅限肺氣腫範圍 <=15% 的參與者,且 ILD 的範圍必須大於肺氣腫的範圍
參與者可能患有任何形式的 ILD(包括特發性間質性肺炎 [idiopathic interstitial pneumonia,IIP]、特發性肺纖維化 [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IPF] 和結締組織疾病)或 CPFE
4.於第 1 天前 35 天內取得右心導管插入術 (right heart catheterization, RHC) 結果,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a.肺血管阻力 (pulmonary vascular resistance, PVR) >4 WU
b.肺動脈楔壓 (pulmonary artery wedge pressure, PAWP) 或左心室舒張末期壓(left ventricle end-diastolic pressure, LVEDP) <=15 mm Hg
c.平均肺動脈壓力 (mean Pulmonary Arterial Pressure, mPAP) >20 mmHg
以 RHC 測量肺部血液動力學需符合下列條件:
a.接受內皮素受體拮抗劑、第 5 型磷酸二酯酶抑制劑、水溶性鳥苷酸環化酶刺激劑、前列環素類似物或前列環素受體促效劑及/或鈣離子通道阻斷劑治療的參與者,僅在基準期 RHC 前至少 90 天劑量穩定,且於整個篩選期間維持穩定劑量,方可符合資格。對於輸注前列環素類似物,可依臨床實務根據參與者體重調整劑量。
b.正在接受原有肺部疾病長期治療的參與者(如 pirfenidone 等)僅在基準期 RHC 前至少 90 天劑量穩定,且於整個篩選期間維持穩定的參與者,方可符合資格
c.接受氧氣治療的參與者,僅在基準期 RHC 前至少 30 天開始治療、且於整個篩選期間劑量穩定,並於 RHC 前 30 分鐘保持穩定氧氣劑量時,方可符合資格
5.在篩選期間或第 1 天第一次治療給藥前,參與者需完成兩次 6 分鐘行走距離 (6-minute walk distance, 6MWD) 測量,且每次測量值需 >=100 且 <=500 公尺(兩次測量至少間隔 4 小時),且兩次測量值相差 <=15%(以最高值計算)
6.基準期用力肺活量 (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 <70%。如試驗主持人認為不符合資格的 FVC 結果屬於測量誤差或特殊情況,可對該 FVC 重新測量一次,且參與者無需進行重新篩選
7.具生育能力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在接受試驗治療前必須驗孕且結果呈陰性,並且必須同意從篩選回診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30 天內,持續採取避孕措施。可使他人受孕的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自篩選回診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給藥後至少 90 天內採取避孕措施,以避免其伴侶懷孕
8.能夠完成排定的回診並遵循試驗主持人的指示

主要排除條件

在篩選回診或基準期時,符合以下任何條件的參與者不得參與本試驗:
1.因 WHO 第 3 類 PH-ILD(如納入條件第 3 項所述)以外的原因,確診為肺動脈高壓 (pulmonary arterial hypertension, PAH) 或 PH
2.具有臨床意義的左心疾病證據,定義如下:
a.PAWP >15 mm Hg
b.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40%
備註:若 LV 功能異常完全歸因於右心室 (right ventricle, RV) 超負荷(即 RV 肥大和/或擴張)導致的左心室 (left ventricle, LV) 充盈受損,則該參與者不予排除
3.先前因 PH 症狀接受血小板衍生生長因子受體 (platelet-derived growth factor receptor, PDGFR) 抑制劑治療,且因作用機轉而出現耐受性問題或療效不佳
4.基準期時,在休息狀態下以任何輸送方式接受 >6 L/min 的氧氣補充
5.中度或重度肝臟、腎臟、血液或精神疾病:
a.依 Child-Pugh 評分系統評估的中度及重度肝功能損傷(B 級及 C 級)
b.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60 mL/min/m2 的中度和重度腎功能損傷
c.貧血(血紅素 <8 g/dL)和具臨床意義的血小板減少症
d.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遵循試驗計畫書的病症
6.過去 6 個月內有具臨床意義的(依試驗主持人判定)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7.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遵循試驗計畫書的病症
8.尿路結石病史
9.基準期前 30 天內,原有疾病惡化或者肺部或上呼吸道感染
10.基準期前 12 週內開始肺部復健
11.簽署知情同意書時,距肺移植登記已逾 1 年,或已排定與 PH 治療相關的手術
12.患有影響 6 分鐘行走測試 (6-minute walk test, 6MWT) 評估的疾病或症狀(例如:周邊血管疾病、肌肉骨骼疾病和肥胖)
13.參與者在篩選回診前 30 天內,曾參與另一項涉及藥物或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或曾接受試驗藥品(包括已上市藥品的試驗配方)治療,或篩選回診在前項試驗藥品 5 個末端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
14.預期壽命少於 6 個月
15.基準期前 90 天內發生過急性肺栓塞
16.目前吸煙(香菸或電子菸)者,或在過去 6 個月內戒煙但具有 >=20 包/年吸菸史者
17.懷孕、正在哺乳或計劃在試驗參與期間懷孕的參與者
18.使用雙重血小板抑制劑療法
19.具有可能增加試驗參與或試驗治療給藥相關風險的嚴重急性或慢性醫療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參與者(例如顱內出血病史、基準期前 6 個月內發生出血事件),或篩選時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 X 10^9/L 或血小板計數 <50 X 10^9/L
20.對於試驗治療中的賦形劑(D-甘露醇、玉米澱粉、羥丙基甲基纖維素、低取代羥丙基纖維素、硬脂酸鎂)有過敏史
21.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陽性
22.B 型肝炎病毒或 C 型肝炎病毒引起的活動性肝炎
23.使用任何下列禁用藥物:
a.基準期前 7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
oWarfarin/其他維生素 K 拮抗劑或直接作用型口服抗凝血劑
o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P) 3A4 或 UDP-葡萄醣醛酸基轉移酶 (UGT)1A9 誘導劑
oP-糖蛋白 (P-gp) 或乳癌抗藥性蛋白 (breast cancer resistance protein, BCRP) 抑制劑
b.基準期前 28 天內
o活性疫苗
c.基準期 RHC 前 90 天內
oPDGFR 抑制劑
d.基準期 RHC前 180 天內
o活化素訊號傳導抑制劑
o肺部移植或與 PH-ILD 相關手術
例外情況:可使用上述類別中預期不會產生全身作用的局部藥物(包括吸入劑)
24.在第一次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種任何活性疫苗,或預計需要在試驗參與期間(包括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4 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25.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者不願意或無法遵循試驗計畫書
26.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對參與者造成風險,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影響參與者完成整個試驗時間能力的其他併發疾病和/或醫療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2 人

  • 全球人數

    17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