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ONO-0530-03-0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7-01 - 2031-01-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4
一項 Sapablursen 用於治療真性紅血球增多症的第三期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全球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比較在真性紅血球增多症 (PV) 現有標準治療試驗計畫書 (SOC) 的基礎上搭配Sapablursen 與安慰劑在維持血細胞比容(Hct) 控制方面的療效。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Sapablursen
劑型
230
劑量
0.8mL/ 80mg; 0.4mL/ 40mg
評估指標
反應定義為從第 20 週到第 32 週期間不符合放血療法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進行放血療法:
- Hct ≥45%,且比基準 Hct 至少高 3%(絕對值),並以兩次連續評估確認
或
- Hct ≥48%。
我們將使用各臨床中心當地實驗室的 Hct 值作為主要評估指標,以便當天做出放血療法決定。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進行放血療法:
- Hct ≥45%,且比基準 Hct 至少高 3%(絕對值),並以兩次連續評估確認
或
- Hct ≥48%。
我們將使用各臨床中心當地實驗室的 Hct 值作為主要評估指標,以便當天做出放血療法決定。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齡 ≥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 理解試驗程序,願意並能夠遵守試驗要求,並同意透過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參與試驗。
3. 符合 2022 年世界衛生組織(Khoury 等,2022)和 2022 年國際癌症中心(Arber 等,2022)修訂的真性紅血球增多症 (PV) 診斷標準,並且透過聚合酶鍊式反應或定序分析血液或骨髓檢體的病理報告證實存在 JAK2 突變,該突變顯示最常見的 JAK2 V617F 突變或外顯子 12 至 15 的突變。如果無法提供病理報告,則可在篩檢期間對提交至該中心首選臨床實驗室的血液或骨髓檢體進行檢測。
4. 依賴放血療法的患者,定義為有以下所有病史的患者:
a. 在隨機分配前 28 週內因 Hct 控制不佳而至少接受 3 次放血療法,或在隨機分配前12 個月內因 Hct 控制不佳而至少接受 5 次放血療法。
和
b. 最後一次因 Hct 控制不佳而進行的放血療法發生在隨機分配前 90 天內,
和
c. 隨機分配前 48 小時內未進行放血療法。
注意:8 天內進行的放血療法將視為一次放血療法。
5. 隨機分配時 Hct <45%,根據本地實驗室的測定結果。
6. 器官功能和電解質充足,定義為中心實驗室篩檢時達到以下實驗室值:
a. 白血球計數 4000/μL 至 20,000/μL
b. 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至 1,000,000/μL
c. 估算腎小球濾過率 (eGFR) ≥30 mL/min,計算方法為:將根據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協作組 (CKD-EPI) 2021 公式(以 1.73m²的體表面積 [BSA] 為參考)計算的 eGFR 乘以參與者的實際 BSA(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再除以 1.73。
d. 尿蛋白/肌酸酐比值 ≤1000 mg/g
e. 丙氨酸轉氨酶或天門冬胺酸轉氨酶 ≤2.5×正常值上限 (ULN)
f. 對於未患有吉伯特氏症者的參與者,總膽紅素 ≤1.5×ULN;對於患有吉伯特氏症者的參與者,總膽紅素 ≤3×ULN。
注意:篩選實驗室檢查結果異常(如果試驗者認為異常是暫時的,並且與參與者的臨床基準不一致),可以在篩選期內重複進行一次,以確認異常結果。如果在篩選期內結果恢復到試驗計畫書可接受的限度內,則參與者可以進入試驗。
7. 篩檢時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表現狀態 0、1 或 2 分。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必須:
a. 在篩選時以及首次接受試驗治療前,妊娠試驗結果為陰性。
和
b. 同意遵守試驗計畫書中摘述的避孕要求,且
c. 不打算在接受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的 120 天內成為卵子捐贈者。
9. 接受 CRT 治療的參與者在隨機分配時必須處於穩定的治療方案中,具體如下:
a. 羥基脲至少服用 60 天
b. JAK 抑制劑至少服用 60 天
c. 干擾素至少服用 180 天
注意:允許暫時減少劑量治療方案或暫時停止給藥。然而,在隨機分配時,羥基脲和JAK 抑制劑的每週總劑量或干擾素的每月總劑量不得高於隨機分配前觀察期開始時的劑量,羥基脲和 JAK 抑制劑的觀察期定義為 60 天,干擾素的觀察期定義為 180 天。
10. 僅接受放血療法的參與者必須是未接受過 CRT 治療的,或已經停止接受 CRT 治療:
a. 篩檢前至少 60 天服用羥基脲
b. 篩選前至少 60 天服用 JAK 抑制劑
c. 篩選前至少 180 天服用干擾素。
11. 必須同意除本試驗規定的放血療法外,不得捐獻血液。
2. 理解試驗程序,願意並能夠遵守試驗要求,並同意透過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參與試驗。
3. 符合 2022 年世界衛生組織(Khoury 等,2022)和 2022 年國際癌症中心(Arber 等,2022)修訂的真性紅血球增多症 (PV) 診斷標準,並且透過聚合酶鍊式反應或定序分析血液或骨髓檢體的病理報告證實存在 JAK2 突變,該突變顯示最常見的 JAK2 V617F 突變或外顯子 12 至 15 的突變。如果無法提供病理報告,則可在篩檢期間對提交至該中心首選臨床實驗室的血液或骨髓檢體進行檢測。
4. 依賴放血療法的患者,定義為有以下所有病史的患者:
a. 在隨機分配前 28 週內因 Hct 控制不佳而至少接受 3 次放血療法,或在隨機分配前12 個月內因 Hct 控制不佳而至少接受 5 次放血療法。
和
b. 最後一次因 Hct 控制不佳而進行的放血療法發生在隨機分配前 90 天內,
和
c. 隨機分配前 48 小時內未進行放血療法。
注意:8 天內進行的放血療法將視為一次放血療法。
5. 隨機分配時 Hct <45%,根據本地實驗室的測定結果。
6. 器官功能和電解質充足,定義為中心實驗室篩檢時達到以下實驗室值:
a. 白血球計數 4000/μL 至 20,000/μL
b. 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至 1,000,000/μL
c. 估算腎小球濾過率 (eGFR) ≥30 mL/min,計算方法為:將根據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協作組 (CKD-EPI) 2021 公式(以 1.73m²的體表面積 [BSA] 為參考)計算的 eGFR 乘以參與者的實際 BSA(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再除以 1.73。
d. 尿蛋白/肌酸酐比值 ≤1000 mg/g
e. 丙氨酸轉氨酶或天門冬胺酸轉氨酶 ≤2.5×正常值上限 (ULN)
f. 對於未患有吉伯特氏症者的參與者,總膽紅素 ≤1.5×ULN;對於患有吉伯特氏症者的參與者,總膽紅素 ≤3×ULN。
注意:篩選實驗室檢查結果異常(如果試驗者認為異常是暫時的,並且與參與者的臨床基準不一致),可以在篩選期內重複進行一次,以確認異常結果。如果在篩選期內結果恢復到試驗計畫書可接受的限度內,則參與者可以進入試驗。
7. 篩檢時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表現狀態 0、1 或 2 分。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必須:
a. 在篩選時以及首次接受試驗治療前,妊娠試驗結果為陰性。
和
b. 同意遵守試驗計畫書中摘述的避孕要求,且
c. 不打算在接受最後一次試驗治療後的 120 天內成為卵子捐贈者。
9. 接受 CRT 治療的參與者在隨機分配時必須處於穩定的治療方案中,具體如下:
a. 羥基脲至少服用 60 天
b. JAK 抑制劑至少服用 60 天
c. 干擾素至少服用 180 天
注意:允許暫時減少劑量治療方案或暫時停止給藥。然而,在隨機分配時,羥基脲和JAK 抑制劑的每週總劑量或干擾素的每月總劑量不得高於隨機分配前觀察期開始時的劑量,羥基脲和 JAK 抑制劑的觀察期定義為 60 天,干擾素的觀察期定義為 180 天。
10. 僅接受放血療法的參與者必須是未接受過 CRT 治療的,或已經停止接受 CRT 治療:
a. 篩檢前至少 60 天服用羥基脲
b. 篩選前至少 60 天服用 JAK 抑制劑
c. 篩選前至少 180 天服用干擾素。
11. 必須同意除本試驗規定的放血療法外,不得捐獻血液。
主要排除條件
1. 過去曾接受過跨膜絲胺酸蛋白酶 6 抑制劑(包括 Sapablursen)或鐵調素類似物治療的真性紅血球增多症。
2. 曾接受過以下治療:
a. 隨機分配前 7 個月內服用過白消安、哌泊溴烷或磷-32
和/或
b. 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試驗藥品。
3. Hct <45% 需要進行放血療法的參與者。
4. 懷孕、計劃在試驗期間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參與者。
5. 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發生具有臨床意義的血栓形成(例如,心肌梗塞、中風、深部靜脈栓塞或脾靜脈血栓形成)。
6. 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有活動性或慢性出血,或有免疫性血小板減少症病史。
7. 符合國際骨髓增生性腫瘤試驗與治療工作小組定義的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標準。
8. 試驗者判斷的任何嚴重或不穩定的疾病或未控制的精神疾病,可能會損害參與者遵守試驗程序的能力。
9. 除非參與者已從手術中完全康復,或計劃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擇期手術,否則在隨機分配前 60 天內進行重大外科手術。
10. 過去 5 年內有侵襲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局部治癒的癌症(例如,前列腺癌和子宮頸癌)
和/或
b. 局部治癒的皮膚原位或第 1 期鱗狀細胞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原位黑色素瘤。
11. 在篩檢中發現患有原位或 1 期皮膚鱗狀細胞癌、原位或 1 期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原位皮膚黑色素瘤的參與者,除非在隨機分配前已對癌症進行充分治療(即預期可治癒的治療,如莫氏手術)。
注意:可疑病變應進行切片,並在隨機分配前獲得結果。
12. 患有酗酒或藥品成癮,會影響其遵守試驗要求的參與者。
13. 在隨機分配前 1 週內未完成至少 4 天 MFSAF v4.0 TSS 評估的參與者。
14. 在篩檢過程中,透過身體檢查或影像學檢查發現任何疑似惡性病變或腫塊的參與者,除非經過評估和鑑定為非惡性,否則均應退出篩檢。
15.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除非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a. CD4 計數 >350/μL,
b. 過去 12 個月內未發生愛滋病相關機會性感染,
和
c. 在首次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 30 天,患者需接受穩定的抗病毒治療,且入組前 HIV 病毒量 <400 copies/mL。
16.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B 型肝炎表面抗原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除非 HBV DNA 病毒量為陰性,且受試者在接受試驗治療第一劑前至少 30 天處於穩定的HBV 抑制試驗計畫書中。
17. 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定義為血清學檢測呈陽性且 HCV RNA 呈陽性。
18. 除已控制的 HIV、HBV 和 HCV 外,任何需要在給藥後 30 天內進行全身治療的感染。允許進行預防性治療。
19. 持續參與介入性試驗。允許持續參與非介入性試驗(包括觀察性試驗)。
2. 曾接受過以下治療:
a. 隨機分配前 7 個月內服用過白消安、哌泊溴烷或磷-32
和/或
b. 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試驗藥品。
3. Hct <45% 需要進行放血療法的參與者。
4. 懷孕、計劃在試驗期間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參與者。
5. 在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發生具有臨床意義的血栓形成(例如,心肌梗塞、中風、深部靜脈栓塞或脾靜脈血栓形成)。
6. 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有活動性或慢性出血,或有免疫性血小板減少症病史。
7. 符合國際骨髓增生性腫瘤試驗與治療工作小組定義的真性紅血球增多症後骨髓纖維化標準。
8. 試驗者判斷的任何嚴重或不穩定的疾病或未控制的精神疾病,可能會損害參與者遵守試驗程序的能力。
9. 除非參與者已從手術中完全康復,或計劃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擇期手術,否則在隨機分配前 60 天內進行重大外科手術。
10. 過去 5 年內有侵襲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 局部治癒的癌症(例如,前列腺癌和子宮頸癌)
和/或
b. 局部治癒的皮膚原位或第 1 期鱗狀細胞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原位黑色素瘤。
11. 在篩檢中發現患有原位或 1 期皮膚鱗狀細胞癌、原位或 1 期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原位皮膚黑色素瘤的參與者,除非在隨機分配前已對癌症進行充分治療(即預期可治癒的治療,如莫氏手術)。
注意:可疑病變應進行切片,並在隨機分配前獲得結果。
12. 患有酗酒或藥品成癮,會影響其遵守試驗要求的參與者。
13. 在隨機分配前 1 週內未完成至少 4 天 MFSAF v4.0 TSS 評估的參與者。
14. 在篩檢過程中,透過身體檢查或影像學檢查發現任何疑似惡性病變或腫塊的參與者,除非經過評估和鑑定為非惡性,否則均應退出篩檢。
15.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除非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a. CD4 計數 >350/μL,
b. 過去 12 個月內未發生愛滋病相關機會性感染,
和
c. 在首次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 30 天,患者需接受穩定的抗病毒治療,且入組前 HIV 病毒量 <400 copies/mL。
16.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B 型肝炎表面抗原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除非 HBV DNA 病毒量為陰性,且受試者在接受試驗治療第一劑前至少 30 天處於穩定的HBV 抑制試驗計畫書中。
17. 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定義為血清學檢測呈陽性且 HCV RNA 呈陽性。
18. 除已控制的 HIV、HBV 和 HCV 外,任何需要在給藥後 30 天內進行全身治療的感染。允許進行預防性治療。
19. 持續參與介入性試驗。允許持續參與非介入性試驗(包括觀察性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2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