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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EAK-1
尚未開始召募

2026-05-01 - 2030-05-31

Phase III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活性對照、多中心第 3 期試驗,評估 Casdatifan 併用 Cabozantinib 相較於安慰劑併用 Cabozantinib 用於晚期亮細胞型腎細胞癌患者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5/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協同主持人

試驗主持人 張牧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適應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評估 casdatifan 併用 cabozantinib 相較於安慰劑併用 cabozantinib 使用於先前接受抗 PD-1/PD-L1 療法期間或之後惡化之晚期或轉移性 ccRCC 患者的潛在效益。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Casdatifan (AB521)

劑型

110

劑量

25mg

評估指標

•在所有隨機分配患者中,比較 casdatifan + cabozantinib 相較於安慰劑 + cabozantinib 的 PFS。

主要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時年齡 ≥ 18 歲(或年齡 ≥ 各區域核准同意參與試驗性臨床試驗的年齡)。
2.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3.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腎細胞癌,其主要為亮細胞組成。
4.必須曾接受抗-細胞程式死亡蛋白-1 (Programmed Cell Death Protein 1, PD-1) 或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蛋白 1 (Programmed Cell Death Protein-Ligand 1, PD-L1) 療法,作為最近療程的一部分(輔助單一療法或第一線治療合併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抗原-4 [Cytotoxic T-Lymphocyte-Associated Protein 4, CTLA-4] 或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VEGFR]-酪胺酸激酶抑制劑 [Tyrosine Kinase Inhibitor, TKI]),且先前曾為轉移疾病接受不超過 1 種療程。
a.患者必須曾接受至少 2 劑抗-PD-1 或抗-PD-L1 療法。
b.有關在輔助治療條件下接受抗-PD-1 治療的患者,放射影像惡化必須是在最後一劑後 12 個月內發生。
5.卡氏體能狀態 (Karnofsky Performance Status, KPS) 分數 ≥ 80%。
6.至少有 1 個目標病灶可透過電腦斷層掃描/磁振造影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測量,且非在先前的放射治療範圍內。
7.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為隨機分配前 ≤ 1 週內符合下列實驗室數值條件,但以下所述情況除外:
a.嗜中性白血球:≥ 1500 細胞/μL(且過去 2 週內未接受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支持)。
b.血小板:≥ 100 × 103 細胞/μL(且過去 7 天內未接受促血小板生成刺激劑或輸血)。
c.白血球計數 ≥ 2500 細胞/μL。
d.血紅素:≥ 10.0 g/dL(且過去 7 天內未使用紅血球生成素或紅血球生成素刺激劑或輸血)。
e.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無肝臟轉移時,≤ 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有肝臟轉移時,則為 ≤ 5 × ULN。
f.總膽紅素:≤ 1.5 × ULN,但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的患者:總膽紅素 ≤ 3 × ULN。
g.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依據 24 小時尿液收集)。
h.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1.5 × ULN。
i.白蛋白 ≥ 2.5 g/dL。
8.依據隨機分配前 ≤ 14 天取得的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 1.5 × ULN,顯示可接受的凝血狀態。
9.6 分鐘步行檢測(根據美國胸腔學會出版的準則)未顯示運動誘發的氧氣飽和度下降,定義為依據脈搏血氧飽和度的血氧飽和度 < 88%。
10.依據美國心臟超音波學會和歐洲心血管造影協會,左心室射出分率在正常範圍內。
11.有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病史的患者必須:
a.對於 B 型肝炎,證明感染已緩解或正在接受適當的抑制性抗病毒療法,且沒有肝臟代償不全的風險。
b.對於 C 型肝炎,證明感染已緩解或正在接受適當的抑制性抗病毒療法,且沒有肝臟代償不全的風險。
c.對於 HIV,證明分化群 4 陽性 T 細胞計數至少為 350 個細胞/微升,且正在接受適當的抑制性抗病毒療法。
注意:無需進行肝炎或 HIV 檢測,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或患者有此類感染病史。
12.具生育能力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13.在提供知情同意時和整個試驗期間,女性患者不得正在哺乳。
14.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須同意遵從避孕準則。

主要排除條件

1.不願意或無法配合試驗程序和/或試驗就診,包括收集後續治療資料用於無惡化存活期-2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2, PFS-2) 指標、安全性追蹤和長期存活追蹤。
2.曾接受 HIF-2α 抑制劑治療。
3.曾接受 cabozantinib 治療。
4.在隨機分配前 5 個合併治療半衰期或最長 28 天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正在持續接受中效或強效細胞色素 P450 (Cytochrome P450, CYP) 同功酶 3A4 誘導劑、或者中度或強效 CYP3A4 抑制劑的合併治療。
5.在隨機分配前 5 個合併治療半衰期內或最長 28 天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正在持續接受治療指數狹窄之 CYP3A4、CYP2C8、CYP2C9 或 CYP2C19 敏感性受質的合併治療。
6.有軟腦膜疾病或脊髓壓迫的病史。
7.先前曾接受治療的腦部轉移患者可符合資格,前提是其未表現出任何神經症狀,且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不需要 > 10 mg 的 prednisone(或等效劑量)。
8.依據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的意見,潛在醫療病況會使試驗指定療法的給予變得有害或符合以下任何條件:
a.有重度(即:全球慢性阻塞性肺病倡議第 3 級 [Global Initiative for Chronic Obstructive Lung Disease grade 3, GOLD 3]) 或非常重度(即:GOLD 4)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 和/或使用連續或間歇性補充氧氣的病史。
b.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病毒性、細菌性或真菌性感染。
附註:允許預防性抗生素治療(例如:預防泌尿道感染);然而,仍適用上述排除條件第 4 和 5 項。
c.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 級以上的心臟疾病或腦血管意外,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新發心絞痛,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或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律不整。
9.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有創傷或重大手術的病史。接受局部區域性療法或放射療法的患者,應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14 天前完成治療且無殘餘症狀。
附註:不將放置中央靜脈導管(例如:人工血管或類似裝置)或者膽道或輸尿管支架視為重大程序。
10.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使用 Fredericia's QT 間隔校正公式,男性校正後 QT 間隔 (corrected QT interval, QTc) ≥ 450 ms,女性校正後 QTc ≥ 470 ms(依據連續三次記錄的平均值)。
11.過去 1 年內曾患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已明顯治癒的局部可治癒性癌症(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或者子宮頸、乳房或前列腺的原位癌)除外。此外,可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允許患有不需要抗癌治療的惰性惡性腫瘤,包括但不限於早期慢性淋巴球性白血病和濾泡型淋巴瘤或符合觀察和等待資格的前列腺癌。
12.已知對試驗性產品或 cabozantinib 製劑中的任何成分過敏。
13.無法吞嚥試驗治療。
14.可能改變口服藥物吸收的吸收不良情況。
15.與香豆素類藥劑(例如:warfarin)、直接凝血酶抑制劑、直接第 Xa 因子抑制劑 betrixaban 或血小板抑制劑(例如:clopidogrel)合併接受抗凝血治療。
a.本試驗中允許以下抗凝血劑:
i.預防性使用於保護心臟的低劑量阿斯匹靈(依據當地適用準則),及低劑量低分子量肝素 (low molecular weight heparins, LMWHs)。
ii.對於無已知腦部轉移之患者,在隨機分配前至少一週維持穩定劑量的抗凝血治療,且未因抗凝血療程或腫瘤引發臨床上顯著的出血併發症,使用治療劑量 LMWH 或直接第 Xa 因子抑制劑(rivaroxaban、edoxaban 或 apixaban)抗凝血治療。
16.未受控制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壓,定義為即使接受最佳降血壓治療,仍持續出現收縮壓 > 150 mmHg 或舒張壓 > 90 mmHg。
附註:不得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開始使用或改變血壓藥物。
17.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中風(包括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心肌梗塞或其他缺血性事件或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層靜脈栓塞 [deep venous thrombosis, DVT]、肺栓塞 [pulmonary embolism, PE])。若患者在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診斷出 DVT/PE、情況穩定且接受 LMWH 治療至少 1 週,則可允許納入。
18.胃腸道 (gastrointestinal, GI) 疾病,包括與形成穿孔或瘻管高風險相關的疾病:
a.腫瘤侵犯 GI 道、活動性消化性潰瘍疾病、發炎性腸道疾病、憩室炎、膽囊炎、症狀性膽管炎或闌尾炎、急性胰臟炎或者胰管或膽管急性阻塞,或胃出口阻塞。
b.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腹部瘻管、GI 穿孔、腸阻塞或腹腔內膿瘍。
注意:必須在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確認腹腔內膿瘍已完全痊癒。
19.在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個月內,有臨床上顯著的血尿、吐血或咳出 > 0.5 茶匙 (2.5 mL) 的紅色血液,或有其他顯著出血(例如:肺出血)的病史。
20.腫瘤侵犯或包圍任何主要血管。
21.其他臨床上顯著的疾病,例如:
a.嚴重的未癒合傷口/潰瘍/骨折。
22.中度至重度肝功能損傷(Child-Pugh B 或 C 級)。
23.需要接受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24.實體器官移植病史。
25.下顎骨壞死 (osteonecrosis of the jaw, ONJ) 病史。
附註:接受 ONJ 相關藥物(例如雙磷酸鹽類藥物)的患者應謹慎使用。
26.動脈瘤出血病史。
27.與任何先前抗癌治療相關的持續性臨床上顯著毒性,或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版本 5.0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version 5.0, NCI CTCAE v5.0) 的 ≥ 第 3 級毒性,不論是否與先前抗癌療法相關。若患者的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在接受支持性療法(排除禁用療法)時維持穩定,或已緩解至基準期或 ≤ 第 2 級,則允許發生臨床上不顯著的毒性。
28.患有任何先前未提及且會導致禁用試驗治療、對患者造成治療併發症高風險,或妨礙判讀 AE 對試驗藥物之毒性歸因的情況、疾病、臨床檢查或實驗室發現。
29.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接受任何禁用療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7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