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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7465-CL-03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474107

2018-06-15 - 2021-06-30

Phase III

召募中5

試驗已結束1

ICD-10C67

膀胱惡性腫瘤

一項在罹患曾接受治療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的受試者中,評估enfortumab vedotin 與化療的開放性、隨機分配、第3 期試驗(EV-301)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stellas Pharma Global Development,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建儀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鄭元佐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蘇文彬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蔡育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林永昌 血液腫瘤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林永昌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3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吳文正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試驗已結束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

試驗目的

主要 針對罹患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的受試者,比較接受enfortumab vedotin (EV)治療的整體存活期(OS)與接受化療治療的OS 次要 比較接受EV治療與接受化療時,受試者的試驗治療期間無惡化存活期(PFS1)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V1.1]的定義) 比較EV和化療的整體反應率(ORR) (根據RECIST V1.1的定義) 評估EV和化療的反應持續時間(DOR) (根據RECIST V1.1的定義) 比較EV和化療的疾病控制率(DCR) (根據RECIST V1.1的定義) 評估EV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評估生活品質(QOL)和患者自述結果(PRO)參數 探索性 腫瘤組織和周邊血液中,可能與治療結果有關的探索性基因體和/或其他生物標記,包括Nectin-4的表現 評估EV的藥物動力學(總抗體[TAb]、抗體-藥物複合體[ADC]及monomethyl auristatin E 評估抗治療抗體(ATA)的發生率 評估接受EV治療與接受化療時,下一線療法中的PFS (PFS2) 醫療資源使用(HRU)

藥品名稱

Enfortumab Vedotin (ASG-22CE)

主成份

Enfortumab Vedotin (ASG-22CE)

劑型

每瓶凍乾粉

劑量

30

評估指標

主要
 OS
次要
 RECIST V1.1所定義的PFS1
 RECIST V1.1所定義的ORR (完全反應[CR] + PR)
 RECIST V1.1所定義的DCR (CR + PR + 穩定疾病[SD])
 RECIST V1.1所定義的DOR
 安全變項(如AE、實驗室檢測、生命徵象測量、12導程心電圖[ECG]和ECOG PS)
 QOL和PRO參數(QLQ-C30和EQ-5D-5L)
探索性
 腫瘤組織和周邊血液中,可能與治療結果有關的探索性基因體和/或其他生物標記,包括Nectin-4的表現
 部分EV和MMAE的血漿或血清藥物動力學參數
 EV ATA的發生率
 RECIST V1.1所定義的PFS2
 HRU

主要納入條件

1.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包含停用禁用藥物,如適用),必須從受試者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委員會(IEC)按國家法規(例如:美國試驗單位的健康保險可攜性和可歸責性法[HIPAA]授權)所核准的書面知情同意和隱私文字聲明。
2.依據當地法規判定,受試者於簽署知情同意時已是法定成人。
3.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的泌尿上皮癌(即膀胱、腎盂、輸尿管或尿道的癌症)。罹患泌尿上皮癌(移形上皮細胞癌)且有鱗狀細胞分化或屬於混合細胞類型的受試者,仍有受試資格。
4.受試者必須曾在為了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而接受CPI (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質-1 [PD-1] 或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 [PD-L1]) 期間或之後,發生過影像學惡化或復發。因毒性停用CPI治療的受試者,如果有證據顯示停用後發生疾病惡化,則具有受試資格。CPI不需要是最近的療法。最近的療法是不含CPI之療程的受試者,如果曾在接受最近療法期間或之後惡化/復發,則具有受試資格。局部晚期疾病根據治療醫師的判定,不得適合接受治癒性切除術。
5.受試者必須曾在轉移性/局部晚期、新輔助或輔助治療情境下,接受過含鉑療程(cisplatin或carboplatin)。如果在輔助/新輔助治療情境下用過含鉑藥物,則受試者必須在治療完成後12個月內惡化。
6.在基準期時,受試者患有經影像學檢查證實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疾病。
7.應有庫存腫瘤組織檢體,可在施行試驗治療前送交中央實驗室。如果沒有庫存腫瘤組織檢體可用,應提供新鮮的組織檢體。如果基於安全考量而無法提供新鮮組織檢體,則必須與醫療監督員討論是否納入試驗中。
8.受試者的ECOG PS為0或1
9.受試者有下列基準期實驗室檢驗數據: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500/mm3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血紅素 ≥ 9 g/dL
*血清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或者若為罹患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則為≤ 3倍ULN
*依機構標準估計,或透過收集24小時尿液的方式測量(亦可以腎絲球過濾率[GFR]取代CrCl)肌酸酐清除率(CrCl) ≥ 30 mL/min
*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倍ULN (或患有肝臟轉移之病患為≤3倍ULN)*
*如果總膽紅素> ULN;或者如果AST和/或ALT > 1.5倍ULN且鹼性磷酸酶> 2.5倍ULN,則不應選擇docetaxel作為受試者的對照藥物。
10.女性受試者必須:
*沒有生育能力:
*篩選前已停經(定義為至少有1年無任何月經,且沒有其他明顯的病理或生理性成因);或者
*具有手術絕育的記錄(例如: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
注意:因其他醫學原因無月經的患者不視為已停經,且必須符合適用於有生育能力之受試者的條件。
*或者,如果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 *同意在試驗過程中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6個月內不嘗試懷孕,
 *而且在第1天前7天內取得陰性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得到偽陽性結果且有證據證明其未懷孕狀態的女性,仍有資格參加試驗);
 *而且,如果有異性性行為,則從篩選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6個月內,須同意持續使用保險套外加1種依據當地許可標準為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11.在篩選期間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6個月內,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得哺乳或捐獻卵子。
12.有性生活且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符合資格:
*從篩選開始且持續至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在給予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6個月,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若男性受試者未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或依據下列定義顯示未絕育,則其女性伴侶必須從篩選開始且持續至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在男性受試者接受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6個月,依當地可接受的標準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包括:
#持續且以正確方式使用抑制排卵的已認可荷爾蒙避孕藥,
#已認可的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投藥系統(IUS)。
#雙側輸卵管結紮
#輸精管切除術(若確認無精子時,輸精管切除術即為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若非如此,應使用另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男性因雙側睪丸切除術或根治性膀胱前列腺切除術/切除精囊而絕育
#禁慾若定義為在具有試驗藥物相關風險的整個期間內不與異性進行性行為,方可視為高度有效的方法。必須依據試驗期間和受試者偏好及平時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
請注意:在瑞士,禁慾並不足以視為避孕方法。
13.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6個月內,男性受試者不得捐獻精子。
14.若男性受試者的伴侶懷孕或正在哺乳,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至少6個月內,於伴侶懷孕期間或哺乳時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15.受試者同意在本試驗中接受治療期間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出現下列任何情況,受試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
1.受試者罹患級數≥ 2的既有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2.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患有經過治療之CNS轉移的受試者,若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則允許參與試驗:
*在篩選之前,CNS轉移於臨床上已穩定至少6週
*如果需要以類固醇治療CNS轉移,則受試者應在≤ 20 mg/日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之穩定劑量下,已接受至少2週的治療
*基準期掃描未顯示有新的或擴大腦部轉移的證據
*受試者未罹患軟腦膜疾病
3.受試者身上有進行中、有臨床意義且與過往治療(包括全身性療法、放射療法或手術)有關的毒性(第2級以上,但掉髮為例外)。當所接受的荷爾蒙補充療法劑量維持穩定/控制得宜時,則可納入罹患≤第2級免疫療法相關之甲狀腺功能低下或全腦垂腺功能低下的受試者(若適用)。目前罹患≥第3級免疫療法相關之甲狀腺功能低下或全腦垂腺功能低下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目前罹患免疫療法相關之結腸炎、葡萄膜炎、心肌炎或肺炎的受試者,或者發生需要以高劑量類固醇(> 20 mg/日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治療之其他免疫療法相關不良事件(AE)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

4.受試者曾接受EV或其他含monomethyl auristatin E (MMAE)之ADC的治療。
5.受試者曾以對照組中所有可用的試驗療法(亦即,在vinflunine並非已核准療法的地區,曾接受paclitaxel和docetaxel;在vinflunine是已核准療法的地區,曾接受paclitaxel、docetaxel和vinflunine),作為化療藥物治療泌尿上皮癌。
注意:到達vinflunine的上限後,docetaxel和paclitaxel都曾使用的受試者將被排除。
6.受試者曾以超過1種化療療程治療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包括以化療治療輔助或新輔助疾病(如果在治療完成後12個月內復發)。若療程中未加入新的化療藥物,則以carboplatin取代cisplatin後不構成新的療程。
7.受試者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年內曾患有另一種惡性腫瘤,或有任何證據顯示先前診斷的惡性腫瘤有殘餘疾病。受試者若罹患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曾接受治癒性治療且無惡化證據的局部攝護腺癌、低風險或極低風險(根據標準指引判定)且正接受監測/無意圖治療之觀察性等待的局部攝護腺癌,或任何類型之原位癌(如已進行完全切除),則允許進入試驗。
8.在施用第一劑EV時,受試者正以全身性抗微生物療法治療病毒、細菌或真菌性感染。允許進行常規的抗微生物預防治療。
9.受試者已知患有活動性B型肝炎(如HBsAg反應性)或活動性C型肝炎(如偵測到HCV RNA [定性])。
10.受試者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HIV 1或2)感染病史。
11.有紀錄顯示受試者曾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發生腦血管事件(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與紐約心臟學會第III- IV類相符的心臟症狀(包括鬱血性心臟衰竭)。
12.受試者曾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4週內接受放射療法或大手術。
13.受試者曾接受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2週前尚未完成的化療、生物製劑、研究藥物和/或免疫療法的抗腫瘤治療。
14. 受試者已知對EV或EV藥物劑型所含任何賦形劑(包括組胺酸、二水海藻糖及聚山梨醇酯20)過度敏感;或者受試者已知對中國倉鼠卵巢(CHO)細胞的生物製藥產品過度敏感。
15.受試者已知對下列項目過度敏感:
• Docetaxel或任何其他列於產品標示中的賦形劑(包括聚山梨醇酯80);
• Paclitaxel或任何其他列於產品標示中的賦形劑(包括macrogolglycerol ricinoleate 35 [Ph.Eur.]);以及
• Vinflunine或任何其他列於產品標示中的賦形劑(包括其他長春花生物鹼[vinblastine、vincristine、vindesine、vinorelbine])。
16.(移除本條件)。
17.受試者已知患有活動性角膜炎或角膜潰瘍。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表面點狀角膜炎的病症正在接受適當的治療,則可允許罹患此疾病的受試者。
18.受試者有其他潛在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損及受試者接受或耐受預定治療及追蹤的能力。
19.有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個月內罹患未受控制之糖尿病的病史。未受控制的糖尿病係定義為血色素A1C (HbA1c) ≥ 8%,或HbA1c介於7與< 8%之間且併發無法以其他原因解釋的糖尿病症狀(多尿或多渴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0 人

  • 全球人數

    66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