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SGN22E-0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223856
2020-07-22 - 2025-11-30
Phase III
召募中7
一項開放性、隨機分配、對照、第3期試驗,相較於單獨給予化療, Enfortumab vedotin併用 Pembrolizumab搭配或不搭配化療,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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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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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stellas Pharma Global Development,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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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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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 (BICR)比較試驗組 (Enfortumab vedotin + Pembrolizumab[A組])與對照組 (Gemcitabine + Cisplatin或 Carboplatin [B組])之無惡化存活期 (PFS)
• 比較試驗組 (A組)與對照組 (B組)之整體存活期 (OS)
次要目標
• 由BICR比較試驗組(A組)和對照組(B組)之客觀反應率(ORR)
• 從受試者的角度,比較試驗組(A組)和對照組(B組)之疼痛惡化發生時間(TTPP)
• 從受試者的角度,比較試驗組(A組)和對照組(B組)之疼痛平均變化
•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試驗組(A組)和對照組(B組)之PFS
•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試驗組(A組)與對照組(B組)之ORR
• 評估試驗組(A組)與對照組(B組)之反應持續時間(DOR)
• 評估試驗組(A組)與對照組(B組)之疾病控制率(DCR)
• 從受試者的角度,評估試驗治療對生活品質(QOL)、功能和症狀的影響
• 評估各治療療程之安全性概況
藥品名稱
Enfortumab vedotin
主成份
Enfortumab vedotin
劑型
powder for IV infusion
劑量
30 mg/vial
評估指標
BICR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 1.1版 (v1.1)評估之 PFS
OS
O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受試者必須有組織學上的紀錄患有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即膀胱癌、腎盂癌、輸尿管癌或尿道癌)。具有鱗狀或肉瘤樣細胞分化或混合性細胞類型之受試者符合資格。
2.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受試者必須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v1.1 具有可測量疾病。
a. 曾接受過根治性放射治療的受試者,必須在放射部位以外區域根據RECIST v1.1 具有可測量疾
病,或自放射治療完成以來證實有顯著惡化
3. 受試者先前不得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接受過全身性治療,下列情況除外:
a. 允許曾接受新輔助性化療並在治療完成後復發時間> 12 個月的受試者
b. 允許曾在膀胱切除術後接受輔助性化療並在治療完成後復發時間> 12 個月的受試者
4.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必須符合資格可接受含有Cisplatin 或Carboplatin 化療。
a.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會視為不符合資格接受Cisplatin,而將會接受Carboplatin:
i. 腎絲球過濾速率(GFR) < 60 mL/min 但>= 30 mL/min (以Cockcroft-Gault 公式、根據腎臟疾病
校正飲食[MDRD]或24 小時尿液測量)
-受試者GFR >=50 mL/min 且無其他不符合Cisplatin 治療條件者,依據試驗主持人臨床
判斷可視為符合Cisplatin 治療資格
ii.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GOC)或世界衛生組織(WHO)體能狀態為2 (關於ECOG
2 受試者的其他條件,請參閱納入條件7)
iii.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NCI CTCAE)聽力測定聽力喪失等級>=2
iv. 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III 級心臟衰竭
5. 受試者必須年滿18 歲或以上或依據當地法規已成年。
6. 隨機分配前,必須提供包含肌肉侵犯泌尿上皮癌之留存腫瘤組織、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切片進行程序性死亡受體-配體1 (PD-L1) 檢測。若留存腫瘤檢體不足或無法評估,可採集新的切片檢體。
7. 受試者之ECOG 體能狀態必須為0、1 或2。
a. 受試者體能狀態為2 者必須額外符合下列條件:
i. 血紅素>= 10 g/dL
ii. GFR >= 50 mL/min
iii. 不得有NYHA 第III 級心臟衰竭
8. 受試者必須有充分血液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以下表格基準期實驗室數值所示。
表格:基準期實驗室數值
血液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 >= 1500/μL
血小板? 100,000/μL
血紅素>= 9.0 g/dL 或>= 5.6 mmol/L
腎臟
肌酸酐或測量或計算a所得之肌酸酐清除率(CrCl)
(也可使用GFR 替代肌酸酐或CrCl)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酸酐濃度? 30 mL/min 的受試者
<= 1.5 倍公定ULN
肝臟總膽紅素針對總膽紅素濃度> 1.5 倍ULN 的受試者,<=1.5 倍ULN 或直接膽紅素<= ULN
針對患有Gulbert 氏病的受試者有<= 3 倍
ULN
天門冬酸轉胺?(AST) (SGOT)與丙胺酸
轉胺?(ALT) (SGPT)
<=2.5 倍ULN (針對肝轉移的受試者有<= 5倍ULN)
凝血反應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原時間(PT)
活化部分凝血?原(aPTT)
<= 1.5 倍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只要PT 或aPTT 在抗凝血劑預期使用的治療範圍內
註:本表包括定義治療資格之實驗室數值要求;實驗室數值要求應依據當地法規和特定化療給藥指
引調整。
a 肌酸酐清除率應依據機構標準,使用Cockcroft-Gault、腎臟疾病校正飲食方程式(MDRD)或24 小
時尿液計算。受試者在試驗期間應使用相同方法檢測,計算Carboplatin 劑量時除外,所有受試者
都應使用Cockroft-Gault 法計算。
9.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係指任何生為女性、已發生初經、未接受手術絕育(例如子宮切除、雙側
輸卵管切除、雙側卵巢切除),或尚未完全停經者。停經之臨床定義為45 歲以上、無其他生物、
生理或藥理原因,而停經達12 個月者。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同意在試驗過程中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不嘗試懷孕。
- 在試驗第1 天前的3 天內,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最小敏感度應為β 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β-hCG] 25 mIU/mL 或相等單位)結果必須為陰性。檢測結果為偽陽性且有證據證明其未懷孕之狀態的女性受試者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 若有異性性行為,則同意從篩選期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依照當地可接受的標準禁慾(若符合受試者偏好的生活方式)、或持續使用保險套外加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見下方備註)。
-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得哺乳或捐獻卵子。
10. 能夠使人受孕之男性受試者係指生為男性、具有睪丸,且未接受手術絕育(例如輸精管結紮,且經
臨床檢測證明手術成功)者。能夠使人受孕的男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不得捐獻精子。
-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同意禁慾(若符合受試者偏好的生活型態)或使用男性保險套。若男性受試者未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或依據下列定義顯示未絕育,則其女性伴侶必須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持續,以及在男性受試者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使用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見下方備註)。
- 若男性受試者的伴侶懷孕或正在哺乳,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於伴侶懷孕期間或哺乳時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包括:
- 持續且以正確方式使用抑制排卵的已認可荷爾蒙避孕藥。
- 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 輸精管切除術(輸精管切除術即為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若確認已無精子存在。若非如此,應再使用一種額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 男性因雙側睪丸切除或根治性膀胱攝護腺切除術/儲精囊切除而絕育。
11. 受試者必須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1. 受試者必須有組織學上的紀錄患有無法切除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即膀胱癌、腎盂癌、輸尿管癌或尿道癌)。具有鱗狀或肉瘤樣細胞分化或混合性細胞類型之受試者符合資格。
2.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受試者必須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v1.1 具有可測量疾病。
a. 曾接受過根治性放射治療的受試者,必須在放射部位以外區域根據RECIST v1.1 具有可測量疾
病,或自放射治療完成以來證實有顯著惡化
3. 受試者先前不得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接受過全身性治療,下列情況除外:
a. 允許曾接受新輔助性化療並在治療完成後復發時間> 12 個月的受試者
b. 允許曾在膀胱切除術後接受輔助性化療並在治療完成後復發時間> 12 個月的受試者
4.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必須符合資格可接受含有Cisplatin 或Carboplatin 化療。
a.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會視為不符合資格接受Cisplatin,而將會接受Carboplatin:
i. 腎絲球過濾速率(GFR) < 60 mL/min 但>= 30 mL/min (以Cockcroft-Gault 公式、根據腎臟疾病
校正飲食[MDRD]或24 小時尿液測量)
-受試者GFR >=50 mL/min 且無其他不符合Cisplatin 治療條件者,依據試驗主持人臨床
判斷可視為符合Cisplatin 治療資格
ii.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GOC)或世界衛生組織(WHO)體能狀態為2 (關於ECOG
2 受試者的其他條件,請參閱納入條件7)
iii. 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NCI CTCAE)聽力測定聽力喪失等級>=2
iv. 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III 級心臟衰竭
5. 受試者必須年滿18 歲或以上或依據當地法規已成年。
6. 隨機分配前,必須提供包含肌肉侵犯泌尿上皮癌之留存腫瘤組織、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切片進行程序性死亡受體-配體1 (PD-L1) 檢測。若留存腫瘤檢體不足或無法評估,可採集新的切片檢體。
7. 受試者之ECOG 體能狀態必須為0、1 或2。
a. 受試者體能狀態為2 者必須額外符合下列條件:
i. 血紅素>= 10 g/dL
ii. GFR >= 50 mL/min
iii. 不得有NYHA 第III 級心臟衰竭
8. 受試者必須有充分血液和器官功能,定義如以下表格基準期實驗室數值所示。
表格:基準期實驗室數值
血液學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 >= 1500/μL
血小板? 100,000/μL
血紅素>= 9.0 g/dL 或>= 5.6 mmol/L
腎臟
肌酸酐或測量或計算a所得之肌酸酐清除率(CrCl)
(也可使用GFR 替代肌酸酐或CrCl)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酸酐濃度? 30 mL/min 的受試者
<= 1.5 倍公定ULN
肝臟總膽紅素針對總膽紅素濃度> 1.5 倍ULN 的受試者,<=1.5 倍ULN 或直接膽紅素<= ULN
針對患有Gulbert 氏病的受試者有<= 3 倍
ULN
天門冬酸轉胺?(AST) (SGOT)與丙胺酸
轉胺?(ALT) (SGPT)
<=2.5 倍ULN (針對肝轉移的受試者有<= 5倍ULN)
凝血反應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凝血?原時間(PT)
活化部分凝血?原(aPTT)
<= 1.5 倍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只要PT 或aPTT 在抗凝血劑預期使用的治療範圍內
註:本表包括定義治療資格之實驗室數值要求;實驗室數值要求應依據當地法規和特定化療給藥指
引調整。
a 肌酸酐清除率應依據機構標準,使用Cockcroft-Gault、腎臟疾病校正飲食方程式(MDRD)或24 小
時尿液計算。受試者在試驗期間應使用相同方法檢測,計算Carboplatin 劑量時除外,所有受試者
都應使用Cockroft-Gault 法計算。
9.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係指任何生為女性、已發生初經、未接受手術絕育(例如子宮切除、雙側
輸卵管切除、雙側卵巢切除),或尚未完全停經者。停經之臨床定義為45 歲以上、無其他生物、
生理或藥理原因,而停經達12 個月者。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同意在試驗過程中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不嘗試懷孕。
- 在試驗第1 天前的3 天內,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最小敏感度應為β 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β-hCG] 25 mIU/mL 或相等單位)結果必須為陰性。檢測結果為偽陽性且有證據證明其未懷孕之狀態的女性受試者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 若有異性性行為,則同意從篩選期開始、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依照當地可接受的標準禁慾(若符合受試者偏好的生活方式)、或持續使用保險套外加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見下方備註)。
-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女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得哺乳或捐獻卵子。
10. 能夠使人受孕之男性受試者係指生為男性、具有睪丸,且未接受手術絕育(例如輸精管結紮,且經
臨床檢測證明手術成功)者。能夠使人受孕的男性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不得捐獻精子。
-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同意禁慾(若符合受試者偏好的生活型態)或使用男性保險套。若男性受試者未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或依據下列定義顯示未絕育,則其女性伴侶必須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持續,以及在男性受試者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使用1 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請見下方備註)。
- 若男性受試者的伴侶懷孕或正在哺乳,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6 個月內,於伴侶懷孕期間或哺乳時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包括:
- 持續且以正確方式使用抑制排卵的已認可荷爾蒙避孕藥。
- 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 輸精管切除術(輸精管切除術即為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若確認已無精子存在。若非如此,應再使用一種額外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 男性因雙側睪丸切除或根治性膀胱攝護腺切除術/儲精囊切除而絕育。
11. 受試者必須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Enfortumab vedotin 或其他微管蛋白聚合抑制劑(MMAE)的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2.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PD-(L)-1 抑制劑治療任何惡性腫瘤(包括早期泌尿上皮癌UC),此治療定義為PD-1 抑制劑或PD-L1 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癌自禦注射劑(Atezolizumab)、Pembrolizumab、保疾伏(Nivolumab)、抑癌寧注射劑(Durvalumab)或百穩益注射劑(Avelumab))。
3.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以直接對另一個刺激或負向抑制T 細胞受體為標的之製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CD137 促進劑、細胞毒性T 淋巴細胞相關蛋白4(CTLA-4)抑制劑或OX-40 促進劑)。
4. 受試者曾接受化療、生物製劑或試驗藥物之抗癌治療,此治療非排除條件1-3 所列之禁止治療,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 週內尚未完成(允許正在接受荷爾蒙/抗荷爾蒙治療[例如用於治療乳癌]者,但受試者必須符合排除條件14 之規定)。
5. 受試者有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控制不佳之糖尿病定義為血色素A1c (HbA1c) >= 8%或HbA1c 在7%
至< 8%之間,且併發無法以其他原因解釋的糖尿病症狀(多尿或多渴症)。
6. 受試者估計預期壽命< 12 週
7. 受試者目前有第2 級或更嚴重的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8. 受試者有活性CNS 轉移。患有經過治療之CNS 轉移的受試者,若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則允許參與試驗:a) 篩選前CNS 轉移已臨床表現穩定至少4 週,且基準期掃描未顯示新的或擴大轉移的證據;b) 受試者已接受穩定劑量? 10 mg/日的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至少2 週(若需要類固醇治療);c) 受試者無軟腦膜疾病。
9. 受試者目前有與先前治療(包括放射治療或手術)相關之臨床顯著毒性,此毒性尚未緩解至<= 第1級或回到基準期水準。
10. 在隨機分配時,因活性感染(病毒、細菌或真菌)正在接受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療。允許進行常規的
抗微生物預防治療。
11. 受試者有已知的B 型肝炎病史(定義為HBsAg 反應),或有已知的活性C 型肝炎病毒(定義為偵測
到HCV RNA [定量])感染。除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外,不需要檢測B 型肝炎或C 型肝炎。
12.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除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外,不需要進行檢測。
13. 會排除患有需要使用高劑量類固醇(> 10 mg/日的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治療之疾病的受試者。在無活性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吸入式或外用型類固醇。患有腎上腺功能不足的受試者,允許使用生理性補充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14. 受試者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侵入性惡性腫瘤,或有任何證據顯示先前診斷的惡性腫瘤有殘餘疾病。患有非黑色素皮膚癌或任何類型之原位癌(若已完全切除)的受試者,允許進入試驗。
可接受有攝護腺癌病史(T2NXMX 或較低的Gleason 分數? 7)且在進入試驗前至少1 年前曾接受治癒性治療(手術或搭配放射治療)的受試者,但受試者的攝護腺癌必須已痊癒,且符合下列條件:
a. 曾接受根治性攝護腺切除術的受試者必須> 1 年以及在篩選時未檢出前列腺特異抗原(PSA)。
b. 曾接受放射性治療的受試者其PSA 倍增時間必須> 1 年(依據至少3 個測量值判斷間隔> 1個月),以及總PSA值未達到Phoenix 標準的生物化學復發標準(即< 2.0 ng/mL超過最低點)。
患有未曾治療之低風險攝護腺癌(Gleason 分數? 6)的受試者,正接受監測且PSA倍增時間> 1 年(依據至少3 個測量值判斷間隔> 1 個月)者,符合資格參與試驗。
15.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6 個月內有腦血管事件(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符合NYHA 第四級心臟症狀的病史紀錄。
16.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2 週內曾接受放射性治療。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其來自先前介入治療的毒性必須已充分復原。
17.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3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定義為需要全身麻醉及住院> 24 小時)。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其來自先前介入治療的併發症必須已充分復原。
18. 受試者已知對Enfotumab vedotin 配方中所含的任何Enfortumab vedotin 賦形劑(包括組織胺、二水
海藻糖及聚山梨醇酯20) 重度(>= 第3 級)過敏。受試者已知對Pembrolizumab 藥物配方中所含的任何Pembrolizumab 賦形劑重度(>= 第3 級)過敏。受試者已知對試驗主持人選擇之試驗治療用含鉑藥物重度(>= 第3 級)過敏。受試者已知對Gemcitabine 重度(>= 第3 級)過敏。
19.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角膜炎或角膜潰瘍。若試驗主持人認為疾病已獲得適當治療,則可允許患有淺層點狀角膜炎的受試者參與試驗。
20. 過去2 年內有需要全身性治療之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即使用疾病修飾性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a. 替代療法(例如因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足而接受之甲狀腺素、胰島素、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治療)不視為全身性治療,故可以接受。
b. 允許在標準照護療程中短期(< 7 天)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c. 將不會排除患有白斑症、乾癬、第1 型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低下或已緩解之兒童氣喘/過敏症的受試者。
d. 將不會排除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式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的受試者。
e. 將不會排除患有甲狀腺功能低下且已接受穩定荷爾蒙替代治療,或修格連氏症候群(Sjogren′s Syndrome)的受試者。
21. 受試者有特發性肺部纖維化、組織化肺炎、藥物引發之肺炎、特發性肺炎病史、或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攝影(CT)出現持續存在的肺炎證據。
22. 受試者曾接受同種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
23.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30 天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活性減毒疫苗舉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皰疹、黃疸、狂犬病、卡介苗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非活性疫苗而可允許注射;但是,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R)為活性減毒疫苗,故不可接種。
24.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肺結核
25. 受試者患有其他潛在醫療病症,依試驗主持人意見會影響受試者接受或耐受預定治療和追蹤的能力;任何已知精神或物質濫用疾病,而會干擾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
1.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Enfortumab vedotin 或其他微管蛋白聚合抑制劑(MMAE)的抗體藥物複合體(ADC)。
2.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PD-(L)-1 抑制劑治療任何惡性腫瘤(包括早期泌尿上皮癌UC),此治療定義為PD-1 抑制劑或PD-L1 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癌自禦注射劑(Atezolizumab)、Pembrolizumab、保疾伏(Nivolumab)、抑癌寧注射劑(Durvalumab)或百穩益注射劑(Avelumab))。
3.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以直接對另一個刺激或負向抑制T 細胞受體為標的之製劑治療(包括但不限於CD137 促進劑、細胞毒性T 淋巴細胞相關蛋白4(CTLA-4)抑制劑或OX-40 促進劑)。
4. 受試者曾接受化療、生物製劑或試驗藥物之抗癌治療,此治療非排除條件1-3 所列之禁止治療,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 週內尚未完成(允許正在接受荷爾蒙/抗荷爾蒙治療[例如用於治療乳癌]者,但受試者必須符合排除條件14 之規定)。
5. 受試者有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控制不佳之糖尿病定義為血色素A1c (HbA1c) >= 8%或HbA1c 在7%
至< 8%之間,且併發無法以其他原因解釋的糖尿病症狀(多尿或多渴症)。
6. 受試者估計預期壽命< 12 週
7. 受試者目前有第2 級或更嚴重的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8. 受試者有活性CNS 轉移。患有經過治療之CNS 轉移的受試者,若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則允許參與試驗:a) 篩選前CNS 轉移已臨床表現穩定至少4 週,且基準期掃描未顯示新的或擴大轉移的證據;b) 受試者已接受穩定劑量? 10 mg/日的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至少2 週(若需要類固醇治療);c) 受試者無軟腦膜疾病。
9. 受試者目前有與先前治療(包括放射治療或手術)相關之臨床顯著毒性,此毒性尚未緩解至<= 第1級或回到基準期水準。
10. 在隨機分配時,因活性感染(病毒、細菌或真菌)正在接受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療。允許進行常規的
抗微生物預防治療。
11. 受試者有已知的B 型肝炎病史(定義為HBsAg 反應),或有已知的活性C 型肝炎病毒(定義為偵測
到HCV RNA [定量])感染。除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外,不需要檢測B 型肝炎或C 型肝炎。
12.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除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外,不需要進行檢測。
13. 會排除患有需要使用高劑量類固醇(> 10 mg/日的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治療之疾病的受試者。在無活性自體免疫疾病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吸入式或外用型類固醇。患有腎上腺功能不足的受試者,允許使用生理性補充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14. 受試者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 年內曾患有另一種侵入性惡性腫瘤,或有任何證據顯示先前診斷的惡性腫瘤有殘餘疾病。患有非黑色素皮膚癌或任何類型之原位癌(若已完全切除)的受試者,允許進入試驗。
可接受有攝護腺癌病史(T2NXMX 或較低的Gleason 分數? 7)且在進入試驗前至少1 年前曾接受治癒性治療(手術或搭配放射治療)的受試者,但受試者的攝護腺癌必須已痊癒,且符合下列條件:
a. 曾接受根治性攝護腺切除術的受試者必須> 1 年以及在篩選時未檢出前列腺特異抗原(PSA)。
b. 曾接受放射性治療的受試者其PSA 倍增時間必須> 1 年(依據至少3 個測量值判斷間隔> 1個月),以及總PSA值未達到Phoenix 標準的生物化學復發標準(即< 2.0 ng/mL超過最低點)。
患有未曾治療之低風險攝護腺癌(Gleason 分數? 6)的受試者,正接受監測且PSA倍增時間> 1 年(依據至少3 個測量值判斷間隔> 1 個月)者,符合資格參與試驗。
15.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6 個月內有腦血管事件(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符合NYHA 第四級心臟症狀的病史紀錄。
16.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2 週內曾接受放射性治療。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其來自先前介入治療的毒性必須已充分復原。
17.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3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定義為需要全身麻醉及住院> 24 小時)。受試者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其來自先前介入治療的併發症必須已充分復原。
18. 受試者已知對Enfotumab vedotin 配方中所含的任何Enfortumab vedotin 賦形劑(包括組織胺、二水
海藻糖及聚山梨醇酯20) 重度(>= 第3 級)過敏。受試者已知對Pembrolizumab 藥物配方中所含的任何Pembrolizumab 賦形劑重度(>= 第3 級)過敏。受試者已知對試驗主持人選擇之試驗治療用含鉑藥物重度(>= 第3 級)過敏。受試者已知對Gemcitabine 重度(>= 第3 級)過敏。
19.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角膜炎或角膜潰瘍。若試驗主持人認為疾病已獲得適當治療,則可允許患有淺層點狀角膜炎的受試者參與試驗。
20. 過去2 年內有需要全身性治療之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即使用疾病修飾性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a. 替代療法(例如因腎上腺或腦垂體功能不足而接受之甲狀腺素、胰島素、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治療)不視為全身性治療,故可以接受。
b. 允許在標準照護療程中短期(< 7 天)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c. 將不會排除患有白斑症、乾癬、第1 型糖尿病、甲狀腺功能低下或已緩解之兒童氣喘/過敏症的受試者。
d. 將不會排除需要間歇性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吸入式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的受試者。
e. 將不會排除患有甲狀腺功能低下且已接受穩定荷爾蒙替代治療,或修格連氏症候群(Sjogren′s Syndrome)的受試者。
21. 受試者有特發性肺部纖維化、組織化肺炎、藥物引發之肺炎、特發性肺炎病史、或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攝影(CT)出現持續存在的肺炎證據。
22. 受試者曾接受同種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
23. 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30 天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活性減毒疫苗舉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皰疹、黃疸、狂犬病、卡介苗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非活性疫苗而可允許注射;但是,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R)為活性減毒疫苗,故不可接種。
24. 受試者患有活動性肺結核
25. 受試者患有其他潛在醫療病症,依試驗主持人意見會影響受試者接受或耐受預定治療和追蹤的能力;任何已知精神或物質濫用疾病,而會干擾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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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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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8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