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MBD-001-103
試驗執行中
2024-10-25 - 2026-12-31
Phase I
召募中4
一項第 1b 期試驗,旨在評估 HMBD-001 併用 Docetaxel(及有無併用 Cetuximab)以治療晚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參與者;以及 HMBD-001 併用 Cetuximab 以治療晚期鱗狀細胞癌參與者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賀維斯特國際醫藥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研究試驗的目的是確定 HMBD-001 與 cetuximab 合併使用時,對於治療晚期鱗狀細胞癌 (SCC) 是否安全且發揮作用(有效)。本試驗的目的也要確定 HMBD001 與 cetuximab 和 docetaxel 化療合併使用時,對於治療晚期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sqNSCLC) 是否安全且發揮作用(有效)。
藥品名稱
注射液劑
注射液劑
注射劑
注射液
注射液劑
注射劑
注射液
主成份
1013000900
HMBD-001
1013000200
1013000220
HMBD-001
1013000200
1013000220
劑型
27D
27D
270
279
27D
270
279
劑量
500mg/100mL
500mg/10mL
20mg/1ml及80mg/4ml
20mg / 1ml 及 80mg / 4ml
500mg/10mL
20mg/1ml及80mg/4ml
20mg / 1ml 及 80mg / 4ml
評估指標
B組:
評估 HMBD-001 併用 docetaxel 和 cetuximab 用於治療晚期 sqNSCLC 參與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根據晚期 sqNSCLC 參與者的客觀反應率 (ORR) 評估 HMBD-001 併用 docetaxel 和 cetuximab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C組:
評估 HMBD-001 併用 cetuximab 用於治療晚期鱗狀細胞癌參與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 HMBD-001 併用 docetaxel 和 cetuximab 用於治療晚期 sqNSCLC 參與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根據晚期 sqNSCLC 參與者的客觀反應率 (ORR) 評估 HMBD-001 併用 docetaxel 和 cetuximab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C組:
評估 HMBD-001 併用 cetuximab 用於治療晚期鱗狀細胞癌參與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每位參與者皆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參與試驗:
1.在開始任何試驗程序和評估之前,願意且能夠提供受試者同意,並且必須願意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2.≥ 18歲的成人參與者(或依據當地法律法規已達法定成年年齡,如果當地法定成年年齡為 >18 歲)。
3.ECOG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體能狀態為 0-1。
4.對於 A 組參與者(從試驗計畫書V 3.0 開始已停止招募):
•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sqNSCLC 的組織學或細胞學證據;
•疾病必須在接受至少 1 種已核准或類似的 sqNSCLC 含鉑療法期間出現惡化;
•參與者先前必須接受過先前抗計畫性細胞死亡-1 (Programmed cell death protein 1, PD1) 或抗計畫性死亡配位基蛋白 1 (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 1, PDL1)治療;
•參與者之前不得接受 >2 線針對晚期疾病的全身性治療。在建議的第 1 週期第 1 天 (cycle 1 day 1, C1D1) 的 6 個月內接受的輔助性或前置輔助性療法將被計為 1 線療法。
•拒絕或被認為不適合標準照護療法的參與者,如果經認定不太可能使參與者面臨不良癌症結果或治療相關毒性之風險增加和/或影響試驗結果的完整性,則可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核准。
對於 B 組(HMBD-001 併用 docetaxel 和 cetuximab)的參與者:
•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sqNSCLC 的組織學或細胞學證據;
•疾病必須在接受至少 1 種已核准或類似的 sqNSCLC 含鉑療法期間出現發生惡化;
•參與者先前必須接受過抗 PD1 或抗 PDL1 治療。此條件不適用於來自抗 PD1 或抗 PDL1 未獲核准或不適用作為標準照護療法的國家的參與者;
•參與者先前不得接受過 >2 線針對晚期疾病的全身性治療。在建議的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的 6 個月內接受的輔助性或前置輔助性療法將被計為 1 線治療;
•拒絕或被認為不適合標準照護治療的參與者,如果經認定不太可能使參與者面臨不良癌症結果或治療相關毒性的風險增加和/或影響試驗結果的完整性,則可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核准。
對於 C 組(HMBD-001 併用 cetuximab)的參與者:
•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sqNSCLC、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ead and neck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HNSCC)、食道鱗狀細胞癌 (esophageal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ESCC)、皮膚鱗狀細胞癌 (cutaneous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CSCC) 或子宮頸 SCC 的組織學或細胞學證據;經試驗委託者核准,可根據具體情況允許罹患其他原發部位之 SCCs 的參與者;
•參與者先前必須接受過至少 1 線針對晚期疾病的全身性治療,並且先前在轉移性情況下接受過不超過 3 線治療。(註記:經試驗委託者核准,可根據具體情況允許在轉移性狀況下先前接受過 > 3 線治療的參與者);
•在建議的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的 6 個月內接受的輔助性或前置輔助性療法將被計為 1 線治療;
•拒絕或被認為不適合標準照護治療的參與者,如果經認定不太可能使參與者面臨不良癌症結果或治療相關毒性的風險增加和/或影響試驗結果的完整性,則可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核准。
6.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的預期壽命必須 >3 個月。
7.參與者必須患有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的疾病。註記:如果放射治療完成後病灶已證明出現惡化,則先前受照射過的腫瘤病灶視為可測量。
8.參與者必須願意提供新鮮腫瘤切片(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 embedded, FFPE])檢體。沒有任何新鮮切片檢體的參與者如果有可用的庫存組織(至少 15 片連續、未染色的 FFPE 玻片或 1 個 FFPE 組織塊),可以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核准納入。沒有任何庫存組織或新鮮切片檢體的參與者,或拒絕提供庫存組織的參與者,可以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核准納入。
9.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進行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beta-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β-hCG) 檢測並呈陰性,且不得進行母乳哺育。
10.WOCBP 定義為未進行手術絕育或未停經者。如果女性參與者在沒有其他醫療原因的情況下無月經 12 個月,則將被視為已停經。針對年齡 < 50 歲且符合停經後狀態標準且未進行絕育手術的女性參與者,應考慮進一步檢查黃體生成素 (luteinizing hormone, LH) 和濾泡刺激素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以確認血清學停經後狀態。
11.WOCBP 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於第八節說明。
12.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參與者避免使伴侶懷孕,並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0 天內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所有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0 天內不得捐贈精子。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如第八節中所述。
13.足夠的基準期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a.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CrCl) ≥ 45 c.c./min:
i.CrCl(男性)=([140 - 年齡] × 體重 (kg))/(血清肌酸酐 × 72)
ii.CrCl(女性)= CrCl(男性)× 0.85
b.血清白蛋白 ≥2.5 g/dL。
c.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L) ≤1.5 倍機構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對於已證實/疑似患有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 的參與者,TBL < 3 倍 ULN。
d.AST 和 ALT ≤2.5 倍機構 ULN。如果參與者有肝轉移,則參與者的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可為 < 5 倍機構 ULN。
14.無服用 warfarin 或其他口服抗凝血劑的參與者: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1.5 或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 ≤1.5 倍 ULN;且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PTT] 或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1.5 倍 ULN。服用 warfarin 的參與者應採用穩定的劑量,以達到穩定的 INR <3.5。在接受其他口服抗凝血治療的參與者中,PT 或 aPTT 必須在抗凝血劑的預期治療範圍內。
15.足夠的基準期血液學功能,如下所示: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109/L。
b.血紅素 ≥9 g/dL,且前 14 天期間未輸注紅血球 (red blood cell, RBC)。
16.血小板計數 ≥100×109/L,且先前 14 天內未輸注血小板。
註記:第 1 次試驗計畫書修訂(第 2.0 版)中刪除納入條件第 5 項。
1.在開始任何試驗程序和評估之前,願意且能夠提供受試者同意,並且必須願意遵守所有試驗程序。
2.≥ 18歲的成人參與者(或依據當地法律法規已達法定成年年齡,如果當地法定成年年齡為 >18 歲)。
3.ECOG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體能狀態為 0-1。
4.對於 A 組參與者(從試驗計畫書V 3.0 開始已停止招募):
•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sqNSCLC 的組織學或細胞學證據;
•疾病必須在接受至少 1 種已核准或類似的 sqNSCLC 含鉑療法期間出現惡化;
•參與者先前必須接受過先前抗計畫性細胞死亡-1 (Programmed cell death protein 1, PD1) 或抗計畫性死亡配位基蛋白 1 (Programmed Cell Death Ligand 1, PDL1)治療;
•參與者之前不得接受 >2 線針對晚期疾病的全身性治療。在建議的第 1 週期第 1 天 (cycle 1 day 1, C1D1) 的 6 個月內接受的輔助性或前置輔助性療法將被計為 1 線療法。
•拒絕或被認為不適合標準照護療法的參與者,如果經認定不太可能使參與者面臨不良癌症結果或治療相關毒性之風險增加和/或影響試驗結果的完整性,則可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核准。
對於 B 組(HMBD-001 併用 docetaxel 和 cetuximab)的參與者:
•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sqNSCLC 的組織學或細胞學證據;
•疾病必須在接受至少 1 種已核准或類似的 sqNSCLC 含鉑療法期間出現發生惡化;
•參與者先前必須接受過抗 PD1 或抗 PDL1 治療。此條件不適用於來自抗 PD1 或抗 PDL1 未獲核准或不適用作為標準照護療法的國家的參與者;
•參與者先前不得接受過 >2 線針對晚期疾病的全身性治療。在建議的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的 6 個月內接受的輔助性或前置輔助性療法將被計為 1 線治療;
•拒絕或被認為不適合標準照護治療的參與者,如果經認定不太可能使參與者面臨不良癌症結果或治療相關毒性的風險增加和/或影響試驗結果的完整性,則可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核准。
對於 C 組(HMBD-001 併用 cetuximab)的參與者:
•患有局部晚期不可切除或轉移性 sqNSCLC、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ead and neck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HNSCC)、食道鱗狀細胞癌 (esophageal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ESCC)、皮膚鱗狀細胞癌 (cutaneous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CSCC) 或子宮頸 SCC 的組織學或細胞學證據;經試驗委託者核准,可根據具體情況允許罹患其他原發部位之 SCCs 的參與者;
•參與者先前必須接受過至少 1 線針對晚期疾病的全身性治療,並且先前在轉移性情況下接受過不超過 3 線治療。(註記:經試驗委託者核准,可根據具體情況允許在轉移性狀況下先前接受過 > 3 線治療的參與者);
•在建議的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 的 6 個月內接受的輔助性或前置輔助性療法將被計為 1 線治療;
•拒絕或被認為不適合標準照護治療的參與者,如果經認定不太可能使參與者面臨不良癌症結果或治療相關毒性的風險增加和/或影響試驗結果的完整性,則可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核准。
6.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的預期壽命必須 >3 個月。
7.參與者必須患有根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的疾病。註記:如果放射治療完成後病灶已證明出現惡化,則先前受照射過的腫瘤病灶視為可測量。
8.參與者必須願意提供新鮮腫瘤切片(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 embedded, FFPE])檢體。沒有任何新鮮切片檢體的參與者如果有可用的庫存組織(至少 15 片連續、未染色的 FFPE 玻片或 1 個 FFPE 組織塊),可以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核准納入。沒有任何庫存組織或新鮮切片檢體的參與者,或拒絕提供庫存組織的參與者,可以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核准納入。
9.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2 小時內進行乙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beta-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in, β-hCG) 檢測並呈陰性,且不得進行母乳哺育。
10.WOCBP 定義為未進行手術絕育或未停經者。如果女性參與者在沒有其他醫療原因的情況下無月經 12 個月,則將被視為已停經。針對年齡 < 50 歲且符合停經後狀態標準且未進行絕育手術的女性參與者,應考慮進一步檢查黃體生成素 (luteinizing hormone, LH) 和濾泡刺激素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以確認血清學停經後狀態。
11.WOCBP 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於第八節說明。
12.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參與者避免使伴侶懷孕,並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0 天內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所有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0 天內不得捐贈精子。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如第八節中所述。
13.足夠的基準期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a.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CrCl) ≥ 45 c.c./min:
i.CrCl(男性)=([140 - 年齡] × 體重 (kg))/(血清肌酸酐 × 72)
ii.CrCl(女性)= CrCl(男性)× 0.85
b.血清白蛋白 ≥2.5 g/dL。
c.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 TBL) ≤1.5 倍機構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對於已證實/疑似患有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disease) 的參與者,TBL < 3 倍 ULN。
d.AST 和 ALT ≤2.5 倍機構 ULN。如果參與者有肝轉移,則參與者的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可為 < 5 倍機構 ULN。
14.無服用 warfarin 或其他口服抗凝血劑的參與者: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1.5 或凝血酶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 PT) ≤1.5 倍 ULN;且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PTT] 或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1.5 倍 ULN。服用 warfarin 的參與者應採用穩定的劑量,以達到穩定的 INR <3.5。在接受其他口服抗凝血治療的參與者中,PT 或 aPTT 必須在抗凝血劑的預期治療範圍內。
15.足夠的基準期血液學功能,如下所示: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109/L。
b.血紅素 ≥9 g/dL,且前 14 天期間未輸注紅血球 (red blood cell, RBC)。
16.血小板計數 ≥100×109/L,且先前 14 天內未輸注血小板。
註記:第 1 次試驗計畫書修訂(第 2.0 版)中刪除納入條件第 5 項。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排除條件的參與者,必須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1.先前曾接受過 HMBD-001、docetaxel、cetuximab 或任何其他以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或 HER3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3) 標靶藥物(包括泛 HER 抑制劑)治療。C 組的參與者允許先前接受過 docetaxel 治療。例如對於 C 組HNSCC 患者,先前接受過 cetuximab 治療作為根治性放化療的一部分,可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核准納入。
2.先前接受過標靶治療,包括但不限於針對 EGFR 活化突變、ALK 融合、ROS (proto-oncogene tyrosine-protein kinase) 重排、RET (rearranged during transfection) 融合或突變、BRAF V600E 突變、MET (mesenchymal-epithelial transition factor) 外顯子 14 跳讀式突變和/或 KRAS G12C 突變的治療。可與試驗委託者討論,根據具體情況允許豁免先前接受過標靶治療,前提是這些治療被認為不太可能影響治療方案的療效和/或使參與者承受較高的毒性風險。
3.在試驗治療給藥前 28 天內(先前使用亞硝基尿素 [nitrosourea] 或絲裂黴素 C [mitomycin-C] 則為 42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過抗癌療法治療,包括細胞毒性化療、單株抗體、小分子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和/或研究性全身性抗癌藥劑。
4.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受過放射治療或重大手術。如果確定不會使參與者面臨藥物不良作用的風險增加和/或干擾試驗結果的完整性,則可以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核准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4 週內接受用於緩解疾病的局部放射治療或小型外科手術。
5.患有腦轉移的參與者,除非他們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至少 28 天,他們在臨床和放射學上呈穩定狀態(造影無顯示惡化證據;每次評估必須使用相同造影方式 (核磁共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或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以及
•任何神經學症狀均恢復至基線水準。
•註記:有軟腦膜疾病病史的參與者即使臨床上穩定也可能無法參加。
6.任何其他已知的活性惡性腫瘤,但已治療的子宮頸上皮內贅瘤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不在此限。如果確定不會使參與者面臨不良藥物作用的風險增加和/或干擾試驗結果的完整性,則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核准有低復發可能性惡性腫瘤病史且已接受根治性治療的參與者。
7.具有對 HMBD-001 或其任何賦形劑、docetaxel 和/或 cetuximab 產生無法控制的過敏反應之病史和/或已知或預期的過敏反應史(與參與者入組群組相關)。
8.嚴重皮膚不良反應 (severe cutaneous adverse reaction, SCAR) 的病史,如史蒂芬強森症候群 (Stevens-Johnson syndrome, SJS)、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 (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 TEN) 或急性廣泛性發疹性膿皰症 (acute generalized exanthematous pustulosis, AGEP)。
9.目前正在參與任何其他研究性試驗。
10.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11.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例如,無法控制的或任何紐約心臟協會第 3 或 4 級心臟衰竭、無法控制的心絞痛、進入試驗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心絞痛或中風、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藥物無法控制且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
12.黃斑囊樣水腫、角膜炎、潰瘍性角膜炎或嚴重乾眼症的病史。
13.間質性肺病或臨床意義且有症狀的肺部疾病病史,如肺病 (如慢性阻塞性肺病、肺高壓)。
14.無法控制的臨床重大醫療問題或無法控制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無法控制感染、瀰漫性血管內凝血,或會限制對試驗要求遵從度的精神疾病/社交情況。
15.先前抗癌治療引起持續且有臨床意義的毒性(> 第 2 級)(第 2 級化療相關神經病變及脫髮不在此限,因此可允許)。先前導致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毒性應已緩解至 ≤ 第 1 級,除非納入條件允許更高等級的異常。如果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需要醫學治療,則劑量和實驗室數值應穩定。
16.使用 CYP3A4 (cytochrome P450 3A4) 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治療。如果參與者正在接受此類療法的治療,則在試驗治療之前可以使用非 CYP3A4 受質替代該治療。
17.QTc (corrected QT) 間期 > 450 ms(男性)或 > 470 ms(女性)。
18.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呈陽性狀態。
19.活性或慢性 B 型或 C 型肝炎。
20.有任何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參與者處於不可接受的高毒性風險。
21.C1D1 之前 3 個月內曾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22.C1D1 的 14 天內接種 COVID-19 疫苗。
23.任何無法控制的併發疾病或有臨床意義的無法控制病症,包括但不限於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性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1.先前曾接受過 HMBD-001、docetaxel、cetuximab 或任何其他以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或 HER3 (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3) 標靶藥物(包括泛 HER 抑制劑)治療。C 組的參與者允許先前接受過 docetaxel 治療。例如對於 C 組HNSCC 患者,先前接受過 cetuximab 治療作為根治性放化療的一部分,可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核准納入。
2.先前接受過標靶治療,包括但不限於針對 EGFR 活化突變、ALK 融合、ROS (proto-oncogene tyrosine-protein kinase) 重排、RET (rearranged during transfection) 融合或突變、BRAF V600E 突變、MET (mesenchymal-epithelial transition factor) 外顯子 14 跳讀式突變和/或 KRAS G12C 突變的治療。可與試驗委託者討論,根據具體情況允許豁免先前接受過標靶治療,前提是這些治療被認為不太可能影響治療方案的療效和/或使參與者承受較高的毒性風險。
3.在試驗治療給藥前 28 天內(先前使用亞硝基尿素 [nitrosourea] 或絲裂黴素 C [mitomycin-C] 則為 42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曾接受過抗癌療法治療,包括細胞毒性化療、單株抗體、小分子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和/或研究性全身性抗癌藥劑。
4.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受過放射治療或重大手術。如果確定不會使參與者面臨藥物不良作用的風險增加和/或干擾試驗結果的完整性,則可以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核准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4 週內接受用於緩解疾病的局部放射治療或小型外科手術。
5.患有腦轉移的參與者,除非他們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至少 28 天,他們在臨床和放射學上呈穩定狀態(造影無顯示惡化證據;每次評估必須使用相同造影方式 (核磁共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或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 CT] );以及
•任何神經學症狀均恢復至基線水準。
•註記:有軟腦膜疾病病史的參與者即使臨床上穩定也可能無法參加。
6.任何其他已知的活性惡性腫瘤,但已治療的子宮頸上皮內贅瘤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不在此限。如果確定不會使參與者面臨不良藥物作用的風險增加和/或干擾試驗結果的完整性,則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根據具體情況核准有低復發可能性惡性腫瘤病史且已接受根治性治療的參與者。
7.具有對 HMBD-001 或其任何賦形劑、docetaxel 和/或 cetuximab 產生無法控制的過敏反應之病史和/或已知或預期的過敏反應史(與參與者入組群組相關)。
8.嚴重皮膚不良反應 (severe cutaneous adverse reaction, SCAR) 的病史,如史蒂芬強森症候群 (Stevens-Johnson syndrome, SJS)、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 (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 TEN) 或急性廣泛性發疹性膿皰症 (acute generalized exanthematous pustulosis, AGEP)。
9.目前正在參與任何其他研究性試驗。
10.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
11.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例如,無法控制的或任何紐約心臟協會第 3 或 4 級心臟衰竭、無法控制的心絞痛、進入試驗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心絞痛或中風、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或藥物無法控制且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
12.黃斑囊樣水腫、角膜炎、潰瘍性角膜炎或嚴重乾眼症的病史。
13.間質性肺病或臨床意義且有症狀的肺部疾病病史,如肺病 (如慢性阻塞性肺病、肺高壓)。
14.無法控制的臨床重大醫療問題或無法控制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無法控制感染、瀰漫性血管內凝血,或會限制對試驗要求遵從度的精神疾病/社交情況。
15.先前抗癌治療引起持續且有臨床意義的毒性(> 第 2 級)(第 2 級化療相關神經病變及脫髮不在此限,因此可允許)。先前導致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毒性應已緩解至 ≤ 第 1 級,除非納入條件允許更高等級的異常。如果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需要醫學治療,則劑量和實驗室數值應穩定。
16.使用 CYP3A4 (cytochrome P450 3A4) 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治療。如果參與者正在接受此類療法的治療,則在試驗治療之前可以使用非 CYP3A4 受質替代該治療。
17.QTc (corrected QT) 間期 > 450 ms(男性)或 > 470 ms(女性)。
18.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呈陽性狀態。
19.活性或慢性 B 型或 C 型肝炎。
20.有任何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參與者處於不可接受的高毒性風險。
21.C1D1 之前 3 個月內曾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22.C1D1 的 14 天內接種 COVID-19 疫苗。
23.任何無法控制的併發疾病或有臨床意義的無法控制病症,包括但不限於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性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 人
-
全球人數
9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