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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FC18325
尚未開始召募

2025-12-04 - 2028-12-23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ICD-10K51.90

潰瘍性結腸炎未伴有併發症

ICD-10K51.911

潰瘍性結腸炎併直腸出血

ICD-10K51.912

潰瘍性結腸炎併腸阻塞

ICD-10K51.913

潰瘍性結腸炎併廔管

ICD-10K51.914

潰瘍性結腸炎併膿瘍

ICD-10K51.918

潰瘍性結腸炎併其他併發症

ICD-10K51.919

潰瘍性結腸炎併未明示之併發症

ICD-9556.9

潰瘍性結腸炎

一項多中心、多國、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之第3期誘導試驗,針對患有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的參與者,評估duvakitug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凃佳宏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由3項子試驗所組成:子試驗1是一項單組、開放性試驗,旨在辨識對duvakitug治療有反應者,其可納入樞紐維持試驗 (EFC18359)。子試驗2是安慰劑對照的樞紐誘導試驗,包括2種duvakitug劑量和安慰劑。兩項子試驗 (子試驗1和子試驗2) 的治療反應者可隨機分配進入維持試驗 (EFC18359),無反應者可隨機分配進入子試驗3以進行延伸誘導。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Duvakitug (SAR447189/TEV-48574)

劑型

230

劑量

440 mg/2.1mL

評估指標

此評估指標將針對改良式意圖治療 (mITT) 子試驗2族群進行分析,採用Mantel-Haenszel (MH) 檢定並使用Sato的變異數,以隨機分配分層因子 (依據電子個案報告表 [eCRF]) 分層。每種duvakitug劑量相較於安慰劑的比例差異將以共同風險差的MH估計值呈現,使用95%的信賴區間,以及來自MH檢定的單尾p值。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 篩選時,參與者的年齡≥18歲且≤80歲。在當地允許的情況下,年齡為16歲至<18歲的參與者於篩選回診時符合Tanner發育分期第5期的定義 (請參閱附錄12 [第10.12節]) (僅適用於子試驗1和子試驗3的資格) (若允許納入青少年,將通知試驗中心)。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在基期前已確診患有UC至少3個月。必須有依試驗醫師評估符合UC診斷的適當紀錄文件。
I 03. 基期時患有活動性UC,且修訂版Mayo分數 (mMS) 為5到9分,Mayo內視鏡子分數 (MES) 為2到3分 (經中央審查確認)。
先前治療:
I 04. 依據試驗醫師判斷,對傳統療法或進階療法 (AT) 反應不足、反應喪失或不耐受,包括下列至少1種已核准的治療 (請參閱第6.9節):
傳統療法
-
口服氨基水楊酸類藥物 (例如:mesalamine、sulfasalazine、olsalazine、balsalazide)。
-
免疫調節劑 (例如:AZA、6-MP、MTX、tacrolimus、thioguanine)。
-
靜脈注射 (IV) 或口服皮質類固醇。
注意:
-
不須以最低劑量或使用期間來判斷不耐受。
進階療法
-
生物製劑 (infliximab、golimumab、adalimumab、 vedolizumab、risankizumab、guselkumab、mirikizumab) (詳細資訊請參閱第6.9.1.2節)。
-
JAK抑制劑 (JAKi) (upadacitinib)
體重
I 05. 參與者的體重必須超過40公斤。
性行為、避孕/屏障避孕法及懷孕檢測規定/哺乳
I 06. 所有參與者: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法規,並在試驗介入治療期間及最後一次施用試驗介入治療後至少90天內實施避孕。
a) 男性參與者
男性若同意避免捐贈精子,且禁慾或同意使用避孕措施或屏障避孕法,則符合資格 (第10.4.2節避孕指引)。
b)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或哺乳,為 WONCBP (第10.4.1節) 或為WOCBP且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第10.4.2節避孕指引),則符合資格。
I 07. WOCBP必須在篩選時接受高敏感度的血清懷孕檢測並呈現陰性結果,且在首次施用試驗介入治療前接受尿液檢測並呈現陰性結果。
知情同意
I 08. 能夠按照附錄1 (第10.1節)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ICF),包括遵守ICF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在參與者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以及在法定成年年齡高於18歲的國家,法定代理人 (LAR) 也必須簽署特定的ICF。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E 01. 目前診斷患有CD或不確定性結腸炎。
E 02. 參與者目前有下列UC併發症:
-
(腹部或肛周) 膿瘍、
-
無法通過或有症狀的腸狹窄、
-
猛爆性結腸炎或毒性巨結腸症,或
-
在參與試驗期間可能會需要手術的任何其他表現。
E 03. 參與者於篩選的內視鏡時當前診斷為潰瘍性直腸炎 (範圍侷限於直腸的疾病)。
E 04. 參與者有造口或迴腸肛門囊袋。
E 05. 參與者於基期前60天內曾接受血液成分分離術。
E 06. 參與者經診斷患有短腸症候群。
E 07. 參與者於基期前3個月內曾接受手術腸道切除術,或是有>3次腸道切除術的病史。
E 08. 依據病史 (如胸部X光) 檢查和結核病 (TB) 檢測紀錄,患有活動性TB或是未經適當治療的潛伏性TB (請參閱第1.3節和第8.3.7節)。
E 09. 患有活動性惡性腫瘤,或篩選前5年內有惡性腫瘤復發 (但以下試驗允許之經過充分治療的惡性腫瘤除外: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原位癌或子宮頸原位癌)。
E 10. 參與者患有重度、進行性或未受控制的腎臟、肝臟、血液、肺部或內分泌疾病或症狀。
E 11. 先前或當前胃腸道 (GI) 分化不良,但已完全切除的低度分化不良病灶除外。
E 12. 有下列任一心血管狀況的病史:
-
近期有腦血管意外、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支架置放 (過去6個月內)。
先前治療/併用治療
E 13. 參與者接受5-氨基水楊酸 (5-ASA) 或sulfasalazine,且在基期前未維持穩定劑量或停止使用這些藥物至少2週。
E 14. 參與者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且符合以下條件:
-
prednisone或等效劑量>20毫克/天;或
-
budesonide >9毫克/天;或
-
基期前未接受目前療程至少2週或未維持穩定劑量至少7天。
E 15. 參與者接受免疫調節劑 (AZA、6-MP、MTX、thioguanine) 且基期前未維持穩定劑量4週。
E 16. 未依據第6.9.1.2節所述洗除期間停用生物製劑 (infliximab、golimumab、adalimumab、vedolizumab、risankizumab、guselkumab、mirikizumab、ustekinumab)、JAK抑制劑 (JAKi) (upadacitinib) 及鞘胺醇1- 磷酸鹽受體調節劑 (S1PRm) (ozanimod、etrasimod)。
E 17. 有感染需要在基期回診前4週內使用靜脈 (IV) 抗感染劑治療,或需要在基期回診前2週內使用口服抗感染劑治療 (此項條件不適用於TB預防性治療)。
E 18. 參與者正在接受全靜脈營養。
E 19. 參與者在基期前4週內曾接受口服傳統中藥 (包括青黛)。
E 20. 參與者在基期前4週內曾接受任何活性 (減毒) 疫苗 (針對日本的規定請參閱第10.8.5節)。
E 21. 參與者在基期前4週內曾接受cyclosporine、tacrolimus、mycophenolate mofetil或thalidomide。
E 22. 參與者在基期前4週內曾接受糞便微生物移植。
先前/同時參加的臨床試驗經驗
E 23. 參與者在基期前4週或5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者為準) 曾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或程序,或目前正在參與介入性試驗。
E 24. 參與者曾接觸過抗TL1A療法。
診斷評估
E 25. 參與者在篩選時有困難梭狀桿菌 (Clostridioides difficile) 感染或其他腸道病原體檢測呈陽性,且在基期前經過適當治療後再檢測仍未呈現陰性。篩選時腸道病原體檢測呈陽性且視為篩選失敗的參與者,可以在感染解決後重新篩選。
E 26.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的篩選期間,實驗室數值符合以下條件:
-
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或丙胺酸轉胺酶>2倍正常值上限 (ULN);
-
總白血球計數<2500/μL;
-
使用簡化四變數腎臟疾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40 mL/min/1.73 m2;
-
血紅素<8 g/dL;
-
血小板計數<100,000/μL。
E 27. 任何活動性、慢性或復發性感染,且根據試驗醫師的臨床評估,此感染讓參與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包括B型肝炎病毒 (HBV) 或C型肝炎病毒 (HCV)、復發的瀰漫性帶狀疱疹或瀰漫性帶狀疱疹病史、瀰漫性單純疱疹病史,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活動性HBV、HCV和HIV的定義為:
-
HBV:參與者的B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 (+),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 (+) 且經聚合酶連鎖反應定性檢測可測得HBV去氧核糖核酸 (DNA);
-
HCV:在任何有抗HCV抗體的參與者身上可偵測到HCV核糖核酸 (RNA);
-
HIV:抗HIV抗體檢測結果確認為陽性 (詳細資訊請參閱第1.3節)。
其他排除條件
E 28. 因法規或法律命令由機構收容之個人;囚犯或依法收容於機構的參與者。
E 29. 試驗醫師判斷參與者不適合參與 (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在內),或者參與者有不遵從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30. 參與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其他直接涉及試驗執行的人員,或與這些人員有直接親屬關係者 (一併參閱ICH GCP規範E6的第1.61節)。
E 31. 對於任何試驗介入治療或其中的成分敏感,或有藥物或其他過敏經試驗醫師判斷為參與本試驗之禁忌症。
E 32. 有任何國家相關特定規範使參與者無法進入試驗:請參閱第10.8節 (個別國家規範)。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1 人

  • 全球人數

    9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