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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ZWI-ZW251-1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7164313
試驗執行中

2025-09-24 - 2028-11-30

Phase I

召募中3

ICD-10C45.9

間皮瘤

ICD-10C79.9

未明示部位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C7A.00

未明示部位之惡性類癌

ICD-10C7A.094

前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5

中腸惡性類癌

ICD-10C7A.096

後腸惡性類癌

ICD-10C7A.1

分化不良型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A.8

其他惡性神經內分泌腫瘤

ICD-10C7B.00

未明示部位續發性惡性類癌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9.1

未明示部位(原發性,續發性)之惡性腫瘤

一項首次用於人體、第 1 期、開放性,新型磷脂肌醇聚糖-3 標靶抗體-藥物複合體 ZW251 用於包括肝細胞癌之晚期實體腫瘤參與者的多中心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7/16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怡翔 醫學研究部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鄭安理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文震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包括肝細胞癌之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評估 ZW251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確定第 1 部分(劑量遞增)的 MTD 和/或 RD。此外,本試驗也希望進一步評估第 2 部分(劑量最佳化)已確定之 RD 的安全性和潛在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ZW251

主成份

ZW251

劑型

靜脈輸注液

劑量

240毫克/8毫升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
•描述 ZW251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確認 ZW251 的 MTD
•確認 ZW251 劑量最佳化的 RD
第 2 部分:劑量最佳化
•確定 ZW251 的最佳劑量
•評估 ZW251 用於晚期 HCC 的抗腫瘤活性
•持續監測 ZW251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1. 所有參與者必須能夠理解並願意遵守研究流程,了解研究風險,並在進行研究特定流程(包括篩選評估)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

對於未達國家法定成年年齡的參與者,在適當情況下,必須獲得參與者本人的書面知情同意書,以及適用情況下獲得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知情同意書(註:台灣地區不招募青少年)。

2. 男性和女性參與者在簽署知情同意書之日必須年滿18歲(或達到所在國家/地區法定成年年齡)。在第一部分中,經安全監測委員會(SMC)批准,青少年參與者(≥12歲但<18歲)可以納入補充隊列(註:台灣地區不招募青少年)。

3. 研究者認為,參與者的預期壽命至少為12週。

4. 肝細胞癌 (HCC):經病理學或細胞學確診的 HCC,並伴隨局部晚期(無法切除且不適合移植)和/或轉移性疾病的證據。可使用以下所述的非侵入性方法確診:

• 四期多層螺旋CT或動態增強磁振造影(MRI)顯示局部病灶 > 1 cm,動脈期高血管性,靜脈期或延遲期顯影消失。

生殖細胞腫瘤(卵黃囊癌或絨毛膜癌)(僅限第一部分回填):經病理學或細胞學確診的生殖細胞腫瘤(卵黃囊癌或絨毛膜癌),並伴隨局部晚期(無法切除)和/或轉移性疾病的證據。

5. 肝功能狀態應為Child-Pugh A級(僅針對 HCC 進行評估)。

6. 針對肝細胞癌 (HCC) 患者:

• 第一部分(劑量遞增):HCC 患者必須至少接受過一種一線治療後病情進展,或對已獲批准且可用的免疫療法(或免疫療法聯合療法)不耐受或拒絕接受治療,或已獲批准且可用的酪氨酸激酶抑製劑 (TKI) 治療。青少年 HCC 患者必須接受過已核准且可用的標準治療 (SOC) 後病情進展。 HCC 患者不得接受局部區域治療(例如,移植、手術、射頻消融、經動脈化療栓塞術、選擇性內放射治療)([註] 台灣地區不招募青少年患者)。

• 第二部分(劑量優化):HCC 患者(≥18 歲[或符合各國/地區法定成年年齡要求])必須至少接受過一種治療方案後病情進展,該方案包括已獲批准且可用的 PD-L1 抑制劑。

對於患有生殖細胞腫瘤 (GCT) 的受試者:

• 第 1 部分(劑量遞增補充):患有 GCT 的受試者必須患有晚期(不可切除)和/或轉移性疾病,且不適合局部區域治療,和/或在接受至少兩種已獲批准且可用的標準治療方案(SOC)後病情進展,或受試者不耐受或拒絕接受此類治療。

7. 應從受試者身上採集新的/新鮮的活檢樣本或存檔的 FFPE 腫瘤組織樣本,以確定 GPC3 表達(由中心實驗室進行回顧性檢測)。在臨床可行且安全的情況下,首選新的/新鮮的活檢樣本;但這並非強制性要求。當臨床上無法進行新的/新鮮的活檢時,允許使用存檔的腫瘤組織。存檔的 FFPE 腫瘤組織樣本必須在篩選訪視前 ≤ 5 年內採集。細針穿刺(細胞學樣本)和骨轉移部位的切片樣本不得用於入組資格評估。當臨床上無法進行活檢組織採集,且無存檔組織可用時,經研究醫學監察員批准,可允許例外情況納入研究。

8. 年齡≥16歲的受試者必須具備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體能狀態評分0或1分,或Karnofsky體能狀態評分≥50%。年齡<16歲的受試者必須有Lansky體能狀態評分≥50%。體能狀態必須在篩選期間進行評估([註]台灣地區不招募青少年)。

9. 受試者必須具有可測量病灶,並由當地研究中心的研究者/放射科醫師根據實體瘤療效評估標準(RECIST)v1.1進行評估。

10. 受試者在首次接受 ZW251 給藥前,必須經過一段洗脫期(≥ 3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以清除既往抗癌治療藥物。對於半衰期極長的分子,需經申辦方核准。接受過放射治療的受試者在首次接受 ZW251 給藥前,必須經過 ≥ 2 週的洗脫期。

註:受試者必須已從先前治療引起的所有不良事件中恢復至 ≤ 1 級或基線水準。出現 ≤ 2 級內分泌相關不良事件且需要治療或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受試者可能符合入組條件。如果受試者接受過重大手術,則必須已恢復至基線水平。
患者需從手術中充分恢復(至少 3 週)和/或手術併發症,方可開始研究治療。

11. 器官功能充足,定義見下表:

系統 實驗室值

血液學

結果 數值和正常範圍必須使用相同的計量單位報告

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 (ANC) ≥ 1,500/µL,且在接受研究治療後 14 天內無需生長因子支持。

血小板計數 ≥ 75,000/µL,且在接受研究治療後 14 天內無需輸血支持。

血紅素 ≥ 8.0 g/dL 或 ≥ 4.9 mmol/L。必須在既往 2 週內未接受濃縮紅血球輸注的情況下符合上述標準。接受間歇性紅血球輸注支持的慢性貧血患者符合入組條件。患者可接受穩定劑量的促紅血球生成素治療(≥ 約 3 個月)。

腎臟

肌酸酐清除率 (CrCl)

腎功能良好,

對於 ≥ 18 歲的參與者: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5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實測 CrCl ≥ 50 mL/min

對於 < 18 歲的參與者:eGFR ≥ 60 mL/min/1.73 m²(使用修訂的 Schwartz 公式計算)

Cockcroft-Gault CrCl = [(140 – 年齡(歲)) × (體重(kg)) × (女性為 0.85)] / (72 × 血清肌酸酐(mg/dL)) 或實測肌酸酐清除率 ≥ 50 mL/min

肝臟(針對肝細胞癌)

總膽紅素 ≤ 3 mg/dL

白蛋白 ≥ 2.8 g/dL

AST (SGOT) 和 ALT (SGPT) ≤ 5 × 機構參考值上限

肝臟(針對肝細胞癌)非肝細胞癌)

總膽紅素≤1.5 × ULN 或直接膽紅素≤ULN(適用於總膽紅素水平>1.5 × ULN的受試者)(已知患有吉爾伯特症候群的受試者,若直接膽紅素≤1.5 mg/dL,則總膽紅素值可達到2.5 × ULN)

(若有肝轉移,則≤2.0 × ULN)

AST (SGOT) 和 ALT (SGPT)≤ 3 × ULN(依機構標準)

(若有肝轉移,則≤5.0 × ULN)

凝血功能(針對肝細胞癌)

INR 或 PT 和

PTT 或 aPTT≤ 1.7 ×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服用已知會影響 INR 或 PTT 的藥物,或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且 PT 或 aPTT 值在預期抗凝血藥物治療範圍內。

凝血功能(非肝細胞癌患者)

INR 或 PT 和 PTT 或 aPTT ≤ 1.5 ×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服用已知會影響 INR 或 PTT 的藥物,或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且 PT 或 aPTT 處於抗凝血劑預期治療範圍內。

縮寫:ALT = 丙胺酸轉氨酶;ANC = 絕對嗜中性球數;aPTT = 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AST = 天門冬胺酸氨基轉移酶;CrCl = 肌酸酐清除率;HCC = 肝細胞癌;INR = 國際標準化比值;PT = 凝血酶原時間;PTT = 部分凝血酶原時間;正常值上限;Wt = 體重。

註:對於異常的安全實驗室指標,可能會進行複測,研究者需在最終確認受試者是否符合入組標準前確認結果。最終入組標準結果必須在研究治療開始前 48 小時告知研究醫學監察員。

1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者必須接受抗病毒治療 (ART),且 HIV 感染/疾病控制良好,具體定義如下:

• 接受 ART 治療的受試者在篩選時 CD4+ T 細胞數必須 > 350 個/mm³。

• 接受 ART 治療的受試者必須達到並維持病毒學抑制,即在篩選時以及篩選前至少 12 週內,使用當地可用的檢測方法,HIV RNA 水平必須低於 50 拷貝/mL 或合格下限(低於檢測限)。

•接受抗病毒治療(ART)的受試者必須在首次服用ZW251前至少4週內保持穩定的治療方案,藥物或劑量不得更改。

•先前或現患HIV的受試者不得有肺卡波西氏肉瘤或多中心性卡斯特曼病病史。

13.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和/或抗-HBc抗體陽性且HBV DNA陽性的受試者,如果在首次服用ZW251前至少2週內接受過HBV抗病毒治療,則符合入組條件。註:受試者應在整個研究治療期間持續接受抗病毒治療,並在研究治療結束後遵循當地的HBV抗病毒治療指南。抗-HBc抗體陽性但HBV DNA檢測不到(例如,<10 IU/mL)的受試者在入組前無需接受抗病毒治療。這些參與者將按照當地指南接受檢測,以監測 HBV DNA 水平,如果檢測到 HBV DNA(例如,≥10 IU/mL),則啟動抗病毒治療。 HBV DNA 可檢出的參與者必須啟動抗病毒治療,並在整個研究期間持續接受治療。

14. 丙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的參與者必須在入組時確診為 HCV 感染,其特徵是存在可檢測到的 HCV RNA 或抗 HCV 抗體(該疾病的治療按照當地機構的實踐進行)。註:參與者必須在開始抗病毒治療前接受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1. 已知有進展性或在過去一年內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例外情況包括復發可能性極低的癌症(即,已進行的治療治癒率報告 > 95% 或復發率 < 5%),包括早期癌症(原位癌或 I 期[不包括膀胱原位癌])、皮膚基底細胞癌和已接受潛在治癒性治療的皮膚鱗狀細胞癌。

2. 對 ZW251、藥物製劑的輔料或研究治療方案的其他成分過敏或有禁忌症。

3. 危及生命的疾病、嚴重的器官系統功能障礙或其他研究者認為可能損害受試者安全或影響研究結果完整性或乾擾 ZW251 吸收或代謝的情況。 4. 既往癌症治療相關的持續性、具有臨床意義的毒性反應(脫髮除外),由研究者評估。

5. 過去6個月內有肝性腦病史或需要藥物控制腦病變(例如,若用於治療肝性腦病變,則禁用乳果糖、利福昔明等)。註:允許使用預防肝性腦病變的藥物。

6. 影像學檢查證實有門靜脈主幹血栓形成(VP4)的肝細胞癌患者,需經申辦方核准者可入組。 (VP4定義為門靜脈主幹或與主要受累肝葉對側的門靜脈分支[或兩者兼有]的血栓形成)。在第1週期第1天前3個月內新診斷為門靜脈血栓形成且需要凝血治療或經研究者判斷病情不穩定的患者。

7. 近3個月內有已知的胃腸道出血(例如食道靜脈曲張或潰瘍出血)。註:對於有超過3個月胃腸道出血史或經研究者評估為食道靜脈曲張高風險的受試者,需依機構標準接受充分的內視鏡治療。

8. 心臟病史:近3個月內有以下一種或多種心臟疾病史或有相關風險:

• 左心室射血分數 (LVEF) 異常(< 50%)、超音波心動圖 (ECHO) 或多門控成像 (MUGA) 檢查異常。

• 根據紐約心臟協會 (NYHA) 功能分級,充血性心臟衰竭分級 > 2 級,定義為活動明顯受限且僅在休息時感覺舒適。

• 有急性心臟驟停、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或未控制的高血壓病史,定義為需要住院過夜。

• 同時服用任何可延長 QT 間期的藥物可能誘發尖端扭轉型室性心動過速,且此類藥物必須在接受 ZW251 治療前至少 1 週停用。

• 過去有心率校正 QT 間期延長 (QTc) 症候群或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病史。

 經人工複核確認,根據 Fridericia 方法校正的 QTc 間期 (QTcF) 在篩選心電圖 (ECG) 上 > 480 ms,或有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病史。注意:對於初始心電圖 QTcF 較長的受試者,可能需要進行三次額外的心電圖檢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入組條件。

9. 神經系統:

• ≥ 2 級神經病變。

• 軟腦膜癌病。

• 已知有症狀的腦轉移,除非病情穩定、先前已接受治療或已切除。註:腦轉移患者若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入組:影像學檢查顯示病情穩定且無症狀(即,至少14天內複查影像學檢查未見病情進展;請注意,複查影像學檢查應在研究篩選期間進行),臨床病情穩定,且在首次給藥前至少14天內無需增加類固醇治療劑量。篩選期間偶然發現的腦轉移患者在入組前必須無症狀。

• 首次給藥前3個月內曾發生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蜘蛛膜下腔出血。

• 原發性顱內生殖細胞腫瘤。註:腦轉移患者若符合以下條件方可入組:影像學檢查顯示病情穩定且無症狀,臨床病情穩定,且在首次給藥前至少14天內無需增加類固醇治療劑量。

10.肺功能:

•基線氧飽和度<93%,或無論飽和度如何均需吸氧。

•臨床顯著的、≥3級的既往胸腔積液,且在第1週期第1天前14天內因治療目的(即非診斷目的)需要進行>1次胸腔穿刺術。但經研究醫學監察員批准,已留置永久性引流導管的受試者可入組。

•先前有臨床顯著的間質性肺病(ILD)、肺炎(包括放射性肺炎)或非感染性肺毒性(NIPT)病史,或篩選時影像檢查結果與上述情況相符。患有肺部疾病,或在靜止狀態下出現嚴重呼吸困難或需要補充氧氣治療和/或皮質類固醇治療的受試者。

11. 已知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例如酗酒或其他藥物濫用,研究者認為這些疾病會使受試者極易出現不遵守方案治療和評估的風險。已知患有具有臨床意義的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障礙,或任何其他醫學、社會或心理社會因素,研究者認為這些因素會影響受試者配合研究要求的能力。

12. 在過去 5 年內曾接受過異體組織(例如造血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註:移植時間超過 5 年的受試者,只要沒有移植物抗宿主疾病症狀,即可入組。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90 天以上曾接受自體移植的受試者,也可入組。

13. 晚期/轉移性、有症狀、內臟擴散,短期內有發生危及生命併發症的風險(包括大量未控制的胸腔積水、心包膜積液、肺淋巴管炎和活動性未緩解的腸阻塞)。

14. 急性或慢性未控制的腎臟疾病、胰臟炎或非惡性肝臟疾病(吉伯特症候群、無症狀膽結石、肝轉移或經研究者評估的穩定慢性肝病患者除外)。

15. 活動性且具有臨床意義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未得到控製或需要靜脈治療(需要口服治療的患者必須在接受研究治療前完成計劃的療程,但HIV感染者除外,他們必須接受抗逆轉錄病毒治療且HIV感染得到良好控制[如納入標準#12所述])。

16.在第一劑 ZW251 接種前 30 天內曾接種過活疫苗或減毒活疫苗。註:允許接種滅活疫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6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