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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O45042
試驗執行中

2025-08-01 - 2031-12-31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性的試驗,評估DIVARASIB 和PEMBROLIZUMAB相較於PEMBROLIZUMAB和PEMETREXED和CARBOPLATIN或CISPLATIN在先前未曾接受治療、KRAS G12C突變、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患中之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仁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羅永鴻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魏裕峰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評估divarasib 和 pembrolizumab 相較於pembrolizumab 和 pemetrexed 加上carboplatin 或cisplatin 的療效

試驗目的

本試驗之目的為評估divarasib 和pembrolizumab 相較於pembrolizumab 和pemetrexed 加上carboplatin 或cisplatin 用於罹患Kirsten 大鼠肉瘤病毒癌基因同源物第12 點位甘胺酸轉變為半胱胺酸(KRAS G12C)突變的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成人病患的第一線治療之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膜衣錠
注射劑
凍晶注射劑
注射劑
注射劑
凍晶注射劑

主成份

divarasib
1013005400
1004002410
1012002100
1004001500

劑型

116
270
243
270
270
243

劑量

50 mg, 100 mg, 200 mg, 400 mg
100mg/4 mL
500 mg/ 20ml
50mg/50ml, 100mg/100ml
450mg/45ml
500mg

評估指標

評估divarasib 和 pembrolizumab 相較於pembrolizumab 和 pemetrexed 加上carboplatin 或cisplatin 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潛在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 18歲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量表評分為0或1
●預期壽命至少達12週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且不適合接受根治性手術和/或根治性化學放射治療
若腫瘤為混合型且以鱗狀組織為主,或是存在小細胞或大細胞神經內分泌細胞腫瘤,則病患不符合資格。
●根據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病灶
先前接受過放射治療的病灶,該部位已明確記錄疾病惡化且符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的可測量病灶定義,並且先前接受過放射線治療的病灶並非唯一可測量的病灶部位,才能被視為可測量病灶。
●未曾接受過針對晚期或轉移性NSCLC之全身性治療
若受試者曾接受過針對非轉移性疾病的術前輔助性、術後輔助性、周術期治療、或化學放射性治療後接受鞏固性化學治療者,自最後一劑全身性治療和/或放射線治療之日起,至納入本試驗需至少間隔12個月以上無治療期。
●提供KRAS G12C突變之檢測結果,亦為中央實驗室檢測之腫瘤組織檢體(依據當地IVD法規),或為既有之血液或腫瘤組織檢體之檢測結果。
有關KRAS G12C的血液或腫瘤組織既有檢測結果,必須是經過適當認可/認證的實驗室(例如:符合臨床實驗室改善修正案[CLIA]認證的實驗室),進行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或次世代定序法檢測之結果。KRAS G12C突變結果報告必須完整、清楚且去除身分識別,並提交給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
若無既有KRAS G12C突變狀態檢測結果的參與者,則須於篩選或選擇性預先篩選時提交腫瘤組織檢體(根據當地IVD相關法規),供中央實驗室進行生物標記檢測資格評估。
●提供腫瘤組織之PD-L1表現狀態之檢測結果,應由中央實驗室使用Agilent/Dako PD-L1 IHC 22C3試劑進行,或為既有之檢測結果,僅接受使用Agilent/Dako PD-L1 IHC 22C3 pharmDx (優先)或Ventana PD-L1 SP263 IHC檢測(若病患在先前標準照護已使用此種檢測)。
若為既有PD-L1檢測結果,必須是經過適當認可/認證的實驗室(例如CLIA認證的實驗室)使用Agilent/Dako PD-L1 IHC 22C3檢測(優先)或Ventana PD-L1 SP263 IHC檢測取得。PD-L1結果報告必須完整、清楚且去除身分識別,並提交給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若存在兩種檢測的PD-L1 IHC結果,應優先使用Agilent/Dako PD-L1 IHC 22C3檢測之結果。除上述試劑外,其餘PD-L1檢測方法均不被接受。
若無既有PD-L1 IHC (Agilent/Dako 22C3或Ventana SP263)狀態檢測結果的參與者,則須於篩選或選擇性預先篩選時提交腫瘤組織檢體,供中央實驗室進行PD-L1表現狀態評估。
●提供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之石蠟塊腫瘤檢體(優先)或提供15片未染色、近期切製之連續切片新切製之連續切片,並附上相關病理報告。
若參與者已有KRAS G12C突變及PD-L1表現的檢測結果,若無法提供15片切片,則可接受最少13片未染色、近期切製之連續切片。必須在篩選期間確認有可提供檢測之腫瘤組織檢體,並在隨機分配後30天內送交至中央實驗室。
若參與者無既有的檢測結果,則須根據當地IVD法規在篩選或選擇性預先篩選期間提交必要的腫瘤組織檢體,至中央實驗室進行生物標記檢測。
若無法取得留存腫瘤組織檢體或該檢體樣本經判定確定不適合進行所需檢測,且經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安全且臨床上可行,參與者可在預先篩選或篩選期間進行活體組織切片以取得腫瘤組織檢體。
●在隨機分配前14天內,實驗室檢測結果主要臟器功能足夠,其結果符合下列定義: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 ≥ 1.5 x 109/L (≥ 1500/μL),且無接受白血球生長激素(G-CSF)支持治療,下列條件例外:
罹患良性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低下症(BEN)且ANC ≥ 1.3 x 109/L (≥ 1300/μL)者符合資格。
BEN (也稱體質性嗜中性白血球低下症)是一種遺傳性,會造成輕度或中度的嗜中性白血球低下,與任何感染風險的增加或其他臨床表現皆無關(Atallah-Yunes et al. 2019)。因其在非裔及其他特定種族群體中較為盛行,將BEN視為家族性嗜中性白血球低下症。
–淋巴細胞計數 ≥ 0.5 x 109/L (≥ 500/μL)
–未接受輸血時,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100,000/μL)
–血紅素 ≥ 90 g/L (≥ 9 g/dL)
其可依據當地標準照護,接受輸血或紅血球生成素以達到此標準。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與鹼性磷酸酶(ALP)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
–總膽紅素 ≤ 1.5倍ULN
–針對未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者,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和部份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ULN
針對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者:穩定之抗凝血劑療程
–肌酸酐清除率≥ 45 mL/min (若接受cisplatin則須 ≥ 60 mL/min),根據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
CrCL = (140 - 年齡) × (體重以kg表示) × (如為女性乘以0.85)
72 × (血清肌酸酐以mg/dL表示)

使用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協會公式計算得出腎小球濾過率 ≥ 45 mL/min (若接受cisplatin則須 ≥ 60 mL/min)(https://www.mdcalc.com/calc/3939/ckd-epi-equations-glomerular-filtration-rate-gfr)。若需將腎小球濾過率(GFR)估計值的單位從mL/min/1.73 m2轉換為mL/min,將使用適當公式計算身體表面積(BSA)並乘以GFR,再除以1.73。
●血清白蛋白 ≥ 2.5 g/dL
●符合接受含鉑藥物化學療法的資格
請對每一位潛在參與者預定療程中的各項化療藥物(即carboplatin、cisplatin或pemetrexed)參閱仿單資訊中的警語和注意事項章節,以判定其資格。
●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測結果呈陰性,以下為例外:
篩選時HIV檢測為陽性者,仍可參與試驗,條件為正在穩定地接受抗逆轉錄病毒療法,且CD4淋巴球計數 ≥ 200 /μL且檢測不到病毒量即可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呈陰性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檢測結果呈陽性,或篩選時HBsAb檢測結果呈陰性且伴隨以下其中一種情況:
–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為陰性
–HBcAb檢測結果呈陽性,後續B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醣核酸(DNA)檢測結果呈陰性(依據當地實驗室定義)
HBsAg檢測為陰性、HBsAb檢測為陰性且HBcAb檢測為陽性者,必須進行HBV DNA檢測。
●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篩選時,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而後續HCV核醣核酸(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者,必須進行HCV RNA檢測。
●同意遵守避孕相關規定

主要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時,潛在參與者將予以排除在本試驗外。
NSCLC相關排除條件
●已知同時有第二致癌驅動基因突變且有可用之標靶治療(包括但不限於EGFR突變、ALK基因重組、ROS1基因重組、BRAFV600E突變、NTRK融合、RET融合、MET外顯子14跳躍突變)
除非當地主管機關明確要求,否則不強制針對上述基因進行檢測以判定資格。
●有症狀、未治療或持續惡化中的CNS轉移
CNS疾病已接受治療且無症狀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即符合資格:
–根據RECIST第1.1版評估之可測量疾病必須位於CNS之外。
–個案無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個案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未曾進行立體定位放射治療、隨機分配前14天內未曾進行全腦放射治療、或隨機分配前28天內未曾進行神經外科切除術。
–個案無需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
–若個案正在接受抗癲癇治療,劑量必須穩定。
–轉移部位僅限於小腦或大腦天幕上區域(即無中腦、橋腦、延腦或脊髓轉移)。
–從完成針對CNS的治療到隨機分配,於此期間沒有明顯病情惡化證據。
–於篩選時新發現無症狀的CNS轉移,經放射線治療或手術後符合試驗納入資格,無需重複進行腦部影像掃描檢查。
●脊髓壓迫未經手術及/或放射線治療有效控制者,或曾診斷且接受治療過的脊髓壓迫,但隨機分配前無證據顯示疾病達臨床穩定 ≥ 2週
●有腦膜轉移病史
●未受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需要使用止痛藥者,於進入試驗時其止痛藥劑量應穩定。
可接受緩解性放射線治療的症狀性病灶(例如:骨頭轉移或壓迫神經之病灶)應於隨機分配前接受治療。且個案應從放射治療的副作用中恢復。
無症狀之轉移性病灶,若持續惡化恐導致功能障礙或難以控制之疼痛(例如:目前尚未造成脊髓壓迫之硬膜外轉移),應視個別情況於受試者納入前考慮施以局部或區域性治療。
●未受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膜積液或須反覆進行引流之腹水(每月一次或更加頻繁)
允許已置入引流導管(例如:PleurX®)者。

與當前或先前治療相關的排除條件
●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預期於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隨機分配前21天內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荷爾蒙治療),或預期於試驗期間需要進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腫瘤治療
●隨機分配前2週內接受骨轉移緩和性放射治療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接受肺部> 30 Gy的放射線治療
●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放射線治療做為癌症療法(除上述對肺臟、骨骼和CNS轉移進行緩和性放射治療外)
●曾接受KRAS G12C抑制劑或pan-KRAS/RAS抑制劑治療
●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試驗性治療
●隨機分配前12個月內曾接受CD137促效劑或免疫檢查點阻斷療法,包括但不限於抗CTLA-4、抗TIGIT、抗PD-L1、抗PD-1和抗LAG3治療性抗體
●隨機分配前的4週內或5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全身性免疫刺激藥物(包括但不限於干擾素和介白素[IL]-2)的治療
●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僅限於皮質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與抗腫瘤壞死因子[TNF]藥物),或者預期需要在試驗治療期間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外如下:
曾接受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或單次脈衝劑量之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因顯影劑過敏而接受48小時之皮質類固醇)者,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接受礦物性皮質素(例如:fludrocortisone)、因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或氣喘而接受吸入性或低劑量皮質類固醇、或者因姿勢性低血壓或腎上腺功能不全而接受低劑量皮質類固醇者,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目前正在使用已知會延長QT間期的藥物(例如:第IA與III級抗心律不整藥物、三環類藥物與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
●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治療性口服或靜脈輸注抗生素治療
●正在接受預防性抗生素(例如:預防泌尿道感染或預防慢性阻塞型肺病惡化)治療者,可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
●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接種活性減毒疫苗,或者預期需要在試驗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5個月內接種此類疫苗
●正在接受HBV或HCV抗病毒治療

與整體健康相關的排除條件
●篩選前5年內患有NSCLC以外之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轉移或死亡風險極輕微的惡性腫瘤(例如:5年整體存活率[OS] > 90%),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
●有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曾接受重大上腸胃道手術(包括胃切除術)、發炎性腸道疾病(例如:克隆氏症或潰瘍性結腸炎)或任何活動性腸道發炎(包括憩室炎)病史、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可能會干擾腸道吸收的疾病
●有嚴重血管性水腫的證據
●未獲得控制或有症狀的高鈣血症(例如:游離鈣 > 1.5 mmol/L、鈣 > 12 mg/dL 或校正後鈣高於正常上限值)
●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若僅接受替代療法(例如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曾診斷為特發性肺纖維化、組織化肺炎(例如:閉鎖性細支氣管炎)、藥物性肺炎或特發性肺炎病史,或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掃描顯示活性肺炎跡象
可接受局部放射性肺炎病史(放射線部位纖維化)。
●開放性結核病(TB),由結核菌素純蛋白衍化物(PPD)皮膚檢測或TB血液檢測之陽性結果以茲證明,且在篩選前的3個月內以胸腔造影陽性結果證實
PPD皮膚檢測或TB血液檢測為陽性,但隨後之胸腔影像檢查為陰性者,則可能符合試驗資格。
除非當地法規要求並根據當地臨床實務進行,否則無需進行結核病檢查以判定是否符合納入條件。
●篩選前3個月內曾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以下任一項:
–高血壓危象或腦病變
–不穩定型心絞痛
–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
–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II級或以上)
–需接受治療之嚴重心律不整(不包括心房纖維顫動、陣發性心室上頻脈)
–有血栓栓塞事件病史(例如:心肌梗塞、中風或肺栓塞)
–心肌炎
–其他任何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具臨床意義,且可能不利試驗治療風險效益評估之心血管異常
如在篩選時偵測到異常心肌鈣蛋白(cTn)濃度(> 第99百分位值URL),應轉介至心臟科醫師進一步評估,如無具臨床意義發現,則將認定該病患符合資格。
●篩選時透過使用Fridericia公式(QTcF)校正的QT間期 > 470 ms,但下列情況除外:
若QTcF在470ms至500ms之間,可接受心臟評估,若無發現具臨床意義異常結果的情況下,將予以考慮符合資格。
●有心室節律不整病史或心室節律不整的風險因子,如結構性心臟病(例如:重度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左心室肥大)、冠狀動脈心臟病(症狀性或診斷檢測證實缺血)、臨床上顯著之電解質異常(例如:低鉀血症、低鎂血症、低鈣血症),或有原因不明猝死或QT延長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在篩選前4週內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菌血症、嚴重肺炎併發症而住院,或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性的任何活性感染
●已知具有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發作中病毒性、酒精性或其他肝炎、肝硬化、和遺傳性肝臟疾病,或目前有酒精濫用的情況
●對嵌合性或人型化抗體或融合蛋白質出現嚴重過敏的全身性過敏反應病史
●已知對divarasib或pembrolizumab (吉舒達)的任何成分過敏,或已知對pemetrexed、carboplatin或cisplatin過敏
第2級或以上周邊神經病變(僅限cisplatin)
聽力受損(僅限cisplatin)
●在試驗期間或需要避孕的時間範圍內懷孕或哺乳,或打算懷孕
具生育能力參與者在隨機分配前的7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無法或不願意吞嚥藥丸片
●無法或不願意進行預防性治療(例:皮質類固醇、止吐劑、葉酸或維生素B12補充品)
●合併症狀中有明確禁忌使用皮質類固醇者
●具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結果異常,而可能影響試驗藥物的使用、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可能導致個案出現治療造成併發症的高風險
●任何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影響受試者安全參與和完成本試驗、影響試驗用藥之評估,或影響受試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有所妨礙的任何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5 人

  • 全球人數

    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