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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FC17905
尚未開始召募

2025-12-01 - 2032-05-04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1

ICD-10D66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一項開放性、平行組別、第 3 期、雙組試驗,旨在評估 fitusiran 預防性治療對於 1 歲至未滿 12 歲 A 型或 B 型血友病(不論是否對第 VIII 或第 IX 凝血因子產生抑制性抗體)男性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周聖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翁德甫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A 型或 B 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評估未曾接受 fitusiran 治療組在 fitusiran 預防性治療和標準照護 (SOC) 期間的療效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Fitusiran

劑型

220

劑量

100 mg/mL & 12.5 mg/mL

評估指標

Fitusiran 主要療效期(第 85 天至第 421 天)和 SOC 期(第 -24 週至基準期)的 ABR
-主要分析為在 fitusiran 和 SOC 期使用重複測量負二項迴歸模型,估計 ABR 平均值和雙尾 95% 信賴區間。將不會進行正式的假設檢定。此外,也將提供所觀察到的個人層級 ABR 摘要統計資料,包括中位數和四分位範圍。

主要納入條件

先前未曾曝藥於 fitusiran 的受試者,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年齡
I 01.受試者在納入時必須年滿 1 歲至未滿 12 (<12) 歲。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受試者必需有篩選期時的中央實驗室檢測值證明或既有醫療紀錄證據,證實患有嚴重 A 型或 B 型血友病(FVIII 小於 1% [<1%] 或 FIX 小於或等於 2% [≤2%])。
I 03.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定義帶有抑制性抗體或不帶有抑制性抗體狀態:
帶有抑制性抗體:
要求在篩選期前至少 3 個月因任何出血事件使用 BPA 作為預防性治療,或依需要使用 BPA 療法,並且符合以下 Nijmegen 修正後 Bethesda 檢測結果標準中的一項條件:
-篩選期時,抑制性抗體效價大於或等於 0.6 (≥0.6) BU/mL,或
-篩選期時,抑制性抗體效價小於 0.6 (< 0.6) BU/mL,但有醫療記錄證明曾連續 2 次效價大於或等於 0.6 (≥ 0.6) BU/mL,或
-篩選期時,抑制性抗體效價小於 0.6 (< 0.6) BU/mL,但有醫療記錄證明 1 次抑制性抗體效價大於或等於 0.6 (≥ 0.6) BU/mL,且有免疫記憶反應 (anamnestic response) 或嚴重過敏反應(例如,過敏性休克)或腎病症候群病史。
不帶有抑制性抗體:
要求在篩選期前至少 3 個月因任何出血事件使用 CFCs 作為預防性治療,或依需要使用 CFSs 療法,且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篩選期時,Nijmegen 修正後 Bethesda 檢測抑制性抗體效價小於 0.6 (<0.6) BU/mL,以及
-在篩選期前至少 3 個月內未使用 BPA 治療出血事件
I 04.受試者必須有足夠的周邊靜脈通路,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可進行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抽血。
體重
不適用。
性別、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05.男性
本試驗並無避孕要求,除非應當地法規要求。
知情同意
I 06.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1 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家長/法定監護人(以下稱為「照護者」)必須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以及依據當地和國家要求,向受試者取得書面或口頭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未曾曝藥於 fitusiran 的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將排除於是彥之外:
醫療狀況
E 01.已知同時存在 A 型或 B 型血友病以外的出血疾患,例如,類血友病 (Von Willebrand disease)、其他凝血因子缺乏,或血小板疾病。
E 02.存在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或符合以下任一種情況:
a)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大於 1.2 (>1.2);
b)ALT 和/或 AST 大於 2 (> 2) 倍 ULN 參考範圍;
c)總膽紅素大於 (>) ULN 若受試者罹患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Syndrome],則為大於 2 [> 2] 倍 ULN);
d)有肝門靜脈高壓、食道靜脈曲張或肝性腦病變之病史;
e)理學檢查發現腹水
E 03.有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病史。
E 04.有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病史,與留置靜脈通路無關
E 05.受試者有任何病況(例如,醫療疑慮),這使得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在第 1 天不適合給藥,或其可能干擾試驗遵從性、受試者安全性和/或受試者完成試驗治療期。這包括依據關鍵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病史,確認與血友病無關的重大心血管、神經、胃腸道、內分泌、腎臟或精神疾病。
E 06.有多項藥物過敏的病史,或有曾對寡核苷酸或 N-乙醯半乳糖胺(N-Acetylgalactosamine, GalNAc) 產生過敏反應的病史。
E 07.受試者有中央或周邊留置導管,且過去 12 個月內曾發生導致住院和/或使用全身性抗凝血療法的靜脈通路併發症(例如感染、血栓)。(註:導管的肝素沖洗不應視為全身性抗凝血治療。)
E 08.篩選時,已預期需要在本試驗期間進行手術,或計畫安排在本試驗期間進行手術。
E 09.篩選前 14 天內完成手術程序,或為了術後止血,目前正接受額外的 CFC 或 BPA 輸注。
E 10.對 SC 注射有不耐受的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E 11.目前正在參與免疫耐受誘導 (Immune Tolerance Induction,ITI) 療法。
E 12.在篩選前 6 個月內使用 emicizumab (Hemlibra®) 或任何非凝血因子出血管理治療。
E 13.先前曾接受基因療法。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4.目前或未來將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預定在本試驗期間進行,該試驗將使用 fitusiran 以外的試驗藥物或試驗器材;為了參與本試驗,受試者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至少 30 天(或試驗用藥物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停用試驗藥物或試驗器材。
診斷評估
E 15.篩選期時,AT 活性小於 60% (<60%),此為依據中央實驗室分析判定。
E 16.同時存在血栓性疾患,由中央實驗室確認是否存在以下任何一項來進行判定:
a)第五因子 Leiden 突變(同合子或異合子)
b)蛋白質 S 缺乏
c)蛋白質 C 缺乏
d)凝血酶原突變(G20210A;同合子和異合子)
E 17.C 型肝炎病毒抗體呈陽性,除非受試者有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感染史且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況:
a)納入本試驗至少 12 週前已完成治癒性治療並具有持續病毒學反應,此以篩選時的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陰性記錄為證,或者有以篩選時 HCV RNA 陰性記錄為證的感染自發性清除。
b)無肝硬化之證據,依據以下評估的其中一項判定:
-FibroScan 小於 9 (< 9) kPa (如可用),或
-FibroTest 分數小於 0.36 (<0.36) 且天門冬胺酸轉胺酶與血小板比值指數 (APRI) 小於 1 (<1)(若無法使用 FibroScan)
E 18.出現急性肝炎,例如 A 型肝炎、E 型肝炎。
E 19.存在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感染(對 B 型肝炎核心抗原產生的 IgM 抗體[抗-HBc IgM]呈陽性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呈陽性)*。
*HBsAg、抗-HBc IgM 和總 B 型肝炎核心抗體(總抗-HBc)由中央實驗室進行的評估確認。
E 20.血小板計數小於或等於 100,000 (≤100,000)/μL。
E 21.篩選時有急性感染,但經由試驗主持人諮詢醫療監測團隊後判定的輕微病毒症候群不包括在內。
E 22.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呈陽性,分化簇 (cluster of differentiation, CD) 4 計數小於 400 (<400) cells/μL。
E 23.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小於或等於 45 (≤45) mL/min/1.73 m2(使用 Schwartz 公式)。
其他排除條件
E 24.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5.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26.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E 27.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過敏,或者曾經發生藥物或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E 28.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請參閱第 10.8 節(國家特定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 人

  • 全球人數

    8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