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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PN-301-22
試驗執行中

2022-04-01 - 2026-12-31

Phase II

召募中7

ICD-10C16.0

賁門部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0

胃賁門部惡性腫瘤

一項在 HER2 表現胃癌患者評估治療性癌症疫苗 (AST-301, pNGVL3-hICD) 安全性及免疫療效的第二期試驗 (CORNERSTONE-003)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康乃文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羅少喬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胃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評估AST-301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評估AST-301免疫接種的免疫療效 次要目標 存活率 • 評估並比較第1組及第2組的1年無疾病惡化存活(DFS)率 • 評估並比較試驗結束時(EOS)第1組及第2組的DFS 免疫學 • 比較第1組及第2組的AST-301免疫療效 • 評估並比較第1組及第2組的中央記憶T細胞群組變化 探索性目標 • 分別依病理師(或中央實驗室)及人工智慧,根據HER2免疫組織化學診斷方法判斷之手術(或初期組織切片)組織內HER2表現程度,進行免疫學與存活率比較性分析。 • 評估接受AST-301免疫接種後的抗原表位分佈狀況 • 評估並比較第1組及第2組效應型記憶T細胞群組變化 • 探討基期的抗HER2IgG抗體含量 • 分析免疫細胞變化(子族群特徵分析) • 根據其他臨床因子進行免疫原性及存活率分析的比較分析

藥品名稱

注射用凍晶粉末
注射用凍晶粉末

主成份

pNGVL3 hICD
Sargramostim

劑型

048
048

劑量

167 μg /mL
100 μg /mL

評估指標

安全性及耐受性:依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常用不良事件評價標準[NCI CTCAE]>>版本5.0)分級,無論因果關係或相關性。
• 生命徵象
• 理學檢查
• 心電圖(ECG)
• 實驗室檢查
• 不良事件(AE)
• 治療造成不良事件(TEAE)
• 嚴重不良事件(SAE)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分數)
• 免疫療效: 以ELISpot檢定法測量AST-301特異性IFN-γ反應

主要納入條件

要符合本試驗的參與資格,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介於 18至 85歲。
2. 經組織學或病理學診斷為胃腺癌,且根據 AJCC第 8版判定為第 II或 III期(手術後僅曾接受輔
助性化療的患者之病理分期,或手術前接受前導性化療(NACT)的患者之臨床分期)。(請參閱圖
3)
3. 以 D2淋巴結切除術進行根治性手術(全胃和遠端次全胃切除術) (確認無殘存腫瘤,R0切除)。
4. 已完成*或正在接受且預期將於投予第一劑 AST-301起 24週內完成標準手術全期全身化療**。
* 包括已完成所有初期預定的治療週期但因缺乏耐受性或任何安全性問題而已終止的患者。
** 包括前導性化療(NACT)後進行手術和輔助性療法或術後輔助性化療在內,均遵循各試驗中
心的標準照護規範。
5. 經組織學確認表現 HER2的胃腺癌。這將同時包含根據 2016年 CAP/ASCP/ASCO 規範診斷的
HER2低表現與 HER2過度表現。HER2表現量將透過手術組織檢體確認。若無法提供手術組
織檢體,應根據初期組織切片檢體進行試驗資格評估。
HER2狀態將根據特定 IHC分數及 ISH放大狀態,如下所示:
• HER2低表現:HER2 IHC 1 +或 IHC 2 +且 ISH陰性
• HER2過度表現:HER2 IHC 3 +或 IHC 2 + 且 ISH陽性
6. 自投予第一劑 AST-301起至少 2週接受過最後一次輔助性全身化療,且先前治療出現的 AE已
緩解至≤第 1級(不包括落髮、食慾下降和周邊神經病變)。
7. ECOG體能狀態為 0至 1。
8. 篩選時以及第 1天(第 1週期)投藥前具有適當的骨髓、肝臟以及腎臟功能,且符合摘要表 1詳
列之所有實驗室檢測標準者。
摘要表 1: 關鍵實驗室檢測標準
檢查項目
接受標準 a
骨髓
絕對嗜中性粒細胞計數
e

≥ 1,500/µL
血小板
≥ 100,000/µL
血紅素濃度 b
≥ 9.0g/dL 或≥ 5.6mmol/L
腎臟
肌酸酐或
≤ 1.5 × ULN 或
肌酸酐廓清率(可以 eGFR取代。) c
≥ 60 mL/min
肝臟
總膽紅素
≤ 1.5 × ULN 或
> 1.5 × ULN 且直接膽紅素≤ ULN d
AST(SGOT)與 ALT(SGPT)
≤ 2.5 × ULN
凝血功能
INR或凝血酶原時間,aPTT
≤ 1.5 × ULN 或若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且
INR或 aPTT介於抗凝血療法的預期治療範圍內
縮寫: ALT(SGPT) = 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aPTT=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ST(SGOT)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草醋酸轉胺酶);CrCl = 肌肝酸廓清率、eGFR = 預估腎絲球過濾率;INR= 國際標準
化比值;ULN = 正常上限值。
a. 試驗主持人(PI)或指定代理人(必須於受試者納入前確認)必須檢視所有實驗室檢查(中央或各試驗中
心)。
b. 血紅素恢復後可能可納入試驗。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不可接受輸血。 例外狀況:IP 疫苗注射期間因
血紅素≤ 9.0 進行輸血,若進行輸血,可於輸血後 2 天投予 IP。
c. 必須評估肌酸酐濃度,CrCl 與 eGRF則為選擇性。 針對 CrCl與 eGFR,使用試驗中心測得之肌酸酐
值並以試驗中心計算法計算取得之數值。
d. 這將不適用於確診吉伯特氏症患者,這些患者經諮詢其醫師後可能符合資格。
e. 如果試驗主持人(PI)確認完成含鉑輔助性化療後,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於第 1 週期第 1 天
(C1D1)暫時性減少,則 C1D1 的 AST-301 投藥可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允許進行
9.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或具生育能力且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查結果確認陰性(於第一次治療前 7 天
內進行)的女性。以下條件適用於評估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 50歲以下: (i)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停經至少 12個月,且黃體素(LH)濃度以及促濾泡
激素(FSH)濃度介於試驗中心的停經後範圍內,或(ii)已進行手術結紮(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
或子宮切除術)
• 50歲及以上: (i) 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停經至少 12個月、(ii)距離前一次經期至少 12
個月,且已進行輻射誘導卵巢切除術,或(iii)距離前一次經期至少 12個月,且為經化療引
起之更年期或已進行手術結紮(例如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或(iv)年齡≥ 60歲的
女性,在無其他病理原因情況下,出現自發性停經≥ 12個月。
10. 從取得知情同意起的整段藥物治療期間並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IP)後 6個月內,同意採取
以下避孕方法。 可接受的避孕方法為:
11.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或具生育能力之男性參與者的女性伴侶,於上述期間或至更年期
前,必須使用高度有效(定義為失敗率低於每年 1%)的避孕方法(例如手術結紮、口服避孕藥或
荷爾蒙避孕植入器)。
12. 伴侶懷孕或有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伴侶的男性參與者,或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參與者的男性伴
侶,於上述期間必須使用手術結紮、禁慾或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至藥物,且必須避免捐
精。
13. 已被完整告知臨床試驗目的與內容以及臨床試驗使用藥物的特性、已決定自願參與試驗,並
且已提供親自或由可接受之法定代理人簽名的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符合以下任何排除條件必須排出試驗:
1. 於本試驗投予第一劑治療前 4 週內參與其他臨床試驗(包括醫療器材) (除非為非介入性臨床
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投予最後一劑 IP後超過 4週之追蹤期間。
2. 參與者有不同於腺癌的組織學癌症類型,或腺癌混合不同組織類型。
3. 參與者曾接受除 D2切除術根治性手術外的任何胃癌手術。
4. 參與者僅接受過治療胃癌的前導性化療,而未接受輔助性化療。
5. 參與者曾接受治療胃癌的放射療法,但不一定接受同步化療。
6. 參與者曾接受抗 HER2療法。
7. 禁止投予 rhuGM-CSF時(例如對藥物產生過敏反應)。
8. 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 以下為此條件之例外狀況:
• 過去的惡性腫瘤已接受根治目的之治療、於本試驗投予第一劑治療前 5年內無活躍性病
灶的已知病史,且復發風險低。
• 已接受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且無疾病證據。
• 已接受適當治療的上皮癌且無疾病證據(如子宮頸原位癌等)。
9. 正在使用全身性免疫抑制劑,或於本試驗投予第一劑治療前 4週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
劑治療。 以下為此條件之例外狀況:
• 鼻腔噴霧、吸入性藥物、局部類固醇軟膏或局部類固醇針劑以控制症狀(例如關節內注
射等)。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劑量不超過 10 mg/天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
• 類固醇作為預防過敏反應的治療前藥物(例如 CT掃描前治療、細胞毒性化療的前治療)。
10. 確診活躍性原發性免疫缺乏。
11. 活躍性或過去證實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例如發炎性腸道疾病[如結腸炎或克隆氏
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後群)。 以下為此條件之例外狀
況:
• 白斑或落髮參與者
• 參與者有甲狀腺低下且正在接受穩定的荷爾蒙補充療法,或有不須接受全身性療法的乾
癬。
• 參與者有慢性皮膚疾病但不須接受全身性療法。
• 參與者過去 5年內無活躍性疾病,且經 PI或指定代理人判斷與 IP投藥無關。
12. 須接受感染治療的活躍性感染性疾病(包括肺結核,依據為臨床醫療病史、理學檢查、放射
線造影結果、臨床評估(包括依當地實務規定之肺結核檢測))。
13. 活躍性 B型肝炎(HBV表面抗原[HbsAg]陽性)、C型肝炎(HCV RNA陽性)、人類免疫缺乏病
毒(HIV 1/2抗體陽性)。 以下為此條件之例外狀況:
• 過去(非活躍性)有 HBV感染(出現 B型肝炎核心抗體[抗 HBc]但無 HbsAg)*
• 慢性 HBV感染(HBsAg陽性)且無法偵測到 HBV DNA或根據各試驗中心標準程序低於
正常下限值,且參與者已於投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接受抗病毒預防性治療(必須於投予
本試驗第一劑治療前 4週內確認 HBV DNA檢查結果)*
• 距離 HCV藥物治療結束後已超過 12週,且未偵測到 HCV RNA (維持持續病毒反應
[SVR])。 必須於投予第一劑藥物前 4週內確認 HCV RNA檢查結果*
• 抗 HCV Ab偽陽性(抗 HCV Ab陽性但 HCV RNA陰性,經諮詢相關專科醫師後確認符
合參與本臨床試驗資格)
*若專科醫師根據各試驗中心規定認為適當,則可考慮納入投予第一劑治療前增加或維
持適當預防措施之參與者。
14. 於接受本試驗第一劑治療前 4週內曾進行根治性手術以外的進行重大手術(根據 PI或指定代
理人判斷)、有臨床重要性創傷或臨床試驗期間預期將需要接受重大手術。
15. 無法控制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躍性感染、無法控制的高血壓、活躍性間歇
性肺病、與腹瀉相關的嚴重慢性胃腸疾病,導致可能限制對試驗規定的遵囑性、大幅增加
發生 AE的風險或影響參與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之能力。
16. 臨床重要性、無法控制的心臟疾病及/或近期心臟事件,例如:
• 出現症狀的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 III/IV級)。
• 不穩定心絞痛或心肌梗塞(篩選前≤ 6個月)。
• 需接受治療的臨床重要性心臟瓣膜疾病。
• 無法控制的心臟心律不整。
17. 接受本試驗第一劑治療前 4週內有接種活性疫苗病史,或本試驗期間預計將接受疫苗接種
者。
• 可接受不活化流感疫苗;但不可接種活性減毒疫苗(鼻腔內流感疫苗,[如 FluMist®
])。
18. 接受第一劑 IP前 7天內曾接種 COVID-19疫苗。
19. 參與者懷孕或正在哺乳,或預計將於預定試驗期間(從取得知情同意至最後一劑治療後 6個
月內)受孕或使他人受孕。
20. 有其他嚴重全身性疾病病史導致無法參與本臨床試驗,且預期將無法配合試驗程序、限制
及規定 (根據 PI或指定代理人判定)。
21. 任何依 PI或指定代理人意見認定,可能導致參與試驗不是對參與者最有利(例如影響參與者
健康),或可能無法進行、限制或混淆計畫書指定評估的醫療狀況。
22. 有可能干擾參與者參與試驗或試驗結果評估之既有生理及/或心理醫療狀況或社交狀況(根據
PI或指定代理人判定)。
23. 參與者或直系親屬(例如配偶、父母/法定代理人、手足或小孩)為直接參與本試驗的試驗中
心或贊助商員工,除非已取得相關法規主管機關核准(主席或指定代理人),針對特定受試者
允許此例外狀況(根據 PI或指定代理人判定)。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2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