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NA-3521-014-RNDZ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710641
試驗已結束
2022-01-01 - 2024-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2
一項在未接受過酪胺酸激酶抑制劑且於先前治療過肝細胞癌(HCC) 末期併患有B 型肝炎或C 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參與者中,評估MTL-CEBPA 併用Sorafenib或單藥Sorafenib 之安全性及療效的開放性、隨機分配的第2 期試驗(OUTREA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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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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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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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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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第二線 肝細胞癌 末期治療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由 BICR 依照 RECIST v1.1 指引,比較 MTL-CEBPA 併用 sorafenib 與單藥 sorafenib,來判定 PFS。
次要目的
-由 BICR比較 MTL-CEBPA 併用 sorafenib 與單藥 sorafenib,來評估以下各項:最佳客觀治療反應(BOR)、客觀反應率(ORR)、反應持續時間(DoR)、反應前所經時間(TTR)、腫瘤大小的變化。
-比較 MTL-CEBPA 併用 sorafenib 與單藥 sorafenib 的 OS。
-評量 BICR 和試驗主持人基於腫瘤療效評估指標的一致性。
-比較 MTL-CEBPA 併用 sorafenib 與單藥 sorafenib,評量安全性和耐受性概況。
-使用EORTC-QLQ-C30 加上 EORTC-QLQ-HCC18 QOL 問卷調查,比較 MTL-CEBPA 併用 sorafenib 與單藥 sorafenib,評估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
探索性目的
-依修訂版 (m) RECIST,比較 MTL-CEBPA 併用 sorafenib 與單藥 sorafenib 來評估療效。
-未來生物研究(選擇性)
-辨識可能預後或預測臨床反應/抗性的分子(基因體、代謝和/或蛋白質體)生物標記、安全性、藥效學活動和/或 MTL-CEBPA 和 sorafenib 在所有參與者的活動機制。這些可能包含但不限於腫瘤突變負荷量(TMB)、循環腫瘤 DNA、體細胞突變、循環突變蛋白質/細胞質分裂、淋巴和骨髓細胞計數。
藥品名稱
液劑
錠劑
錠劑
主成份
MTL-CEBPA
Nexavar
Nexavar
劑型
084
110
110
劑量
50mg/20mL
200mg/ tablet
200mg/ tablet
評估指標
由 BICR 依照 RECIST v1.1 來評估PFS。
主要納入條件
1. 在進行任何特定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取得書面知情同意。
2. 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3. 在有 B 型和/或 C 型肝炎病史的參與者中,出現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的晚期 HCC 合併肝硬化。過去或目前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的參與者符合參加試驗資格。在開始試驗介入之前參與者必須已經完成他們的治療至少 1 個月並且其 HCV 病毒量低於定量限制之下。因為先前治療或自然解決而HCV 抗體 (Ab) 陽性但 HCV RNA 陰性的參與者將符合資格。過去罹患 B 型肝炎或目前 B 型肝炎受控制的參與者將符合資格,只要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他們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病毒量低於 500 IU/mL。正在接受 HBV 治療且病毒量低於 100 IU/mL 的參與者在整格試驗介入期間應保持相同的治療。
4. Child-Pugh 分類 A 級。
5. 不適合接受肝臟腫瘤切除和/或對局部區域療法。
6. 不符合肝臟移植資格。
7. 先前接受過atezolizumab 併用 bevacizumab 治療後出現 HCC 惡化或復發。在接受非 atezolizumab 之抗 PD-1/PD-L1 抑制劑和非 bevacizumab 之抗 VEGF 藥劑的併用治療或其中任何單藥治療時出現 HCC 惡化或復發,且先前未曾接受 atezolizumab 和 bevacizumab 治療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8. 未曾用過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包括 sorafenib、regorafenib、cabozantinib 和 lenvantinib。
9. BCLC C 級的參與者。若不適合局部區域療法或對局部治療無效,並且不適合治癒性療法,則允許 BCLC B 級(附錄 B)的參與者。
10.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1.有吞嚥和保留口服用藥的能力。
12.在招募當時預期餘命大於 3 個月。
13.有至少一個試驗主持人評估可測量的肝臟病灶 (RECIST v1.1)。
14.血小板計數 > 70 x109/L。
15.血清白蛋白 ≥ 28g/L。
16.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5 x 正常值上限 (ULN)。
17.膽紅素 ≤ 50 μmol /L。
18.白血球 (WBC) ≥ 2.0 x 109/L。
19.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20.血紅素 ≥ 9.0 g/dL。
21.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22.肌酸酐廓清率計算值 ≥ 50 mL/min(Cockcroft & Gault 公式)。
23.過往療法造成的不良事件必須已緩解至 ≤1 的級別(但掉髮或透過荷爾蒙補充治療充分控制的內分泌異常為例外)。
24.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血液驗孕結果為陰性(在第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前 10 天內)。
25.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整個使用MTL-CEBPA 和 sorafenib 的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此外在最後一劑 MTL-CEBPA 後至少六個月和最後一劑 sorafenib 後至少六個月這段時間內實施高度有效* 的避孕方法,依照 sorafenib 美國仿單 (USPI) 的建議。使用賀爾蒙避孕法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建議使用額外第二種(屏障)避孕法。
* 高度有效避孕措施定義為該等措施在正確且一致性地使用(例如,置入物、注射劑、口服避孕藥、一些子宮內節育器、雙側輸卵管封閉術、符合參與者偏好且慣常生活方式的禁慾,或有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伴侶)其結果失敗率低(即每年少於 1%)。
26.如果男性參與者的伴侶有生育能力,男性參與者必須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MTL-CEBPA 後至少三個月內必須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及需使用屏障避孕法加上額外一種避孕法而使年失敗率 < 1%。亦將建議男性參與者禁慾不與懷孕或哺乳女性進行性交,或者使用保險套。
如果男性參與者的伴侶有生育能力,男性參與者必須在 sorafenib 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sorafenib 之後持續 3 個月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依照在 sorafenib USPI 的建議。
27.禁慾僅在其為參與者偏好且慣常生活方式時可接受。定期禁慾(即使用日曆、排卵、症狀、排卵後方法)、在暴露於 IMP 期間宣布禁慾、性交中斷抽回,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28.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的所有規定。
2. 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3. 在有 B 型和/或 C 型肝炎病史的參與者中,出現經組織學檢查確認的晚期 HCC 合併肝硬化。過去或目前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的參與者符合參加試驗資格。在開始試驗介入之前參與者必須已經完成他們的治療至少 1 個月並且其 HCV 病毒量低於定量限制之下。因為先前治療或自然解決而HCV 抗體 (Ab) 陽性但 HCV RNA 陰性的參與者將符合資格。過去罹患 B 型肝炎或目前 B 型肝炎受控制的參與者將符合資格,只要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他們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病毒量低於 500 IU/mL。正在接受 HBV 治療且病毒量低於 100 IU/mL 的參與者在整格試驗介入期間應保持相同的治療。
4. Child-Pugh 分類 A 級。
5. 不適合接受肝臟腫瘤切除和/或對局部區域療法。
6. 不符合肝臟移植資格。
7. 先前接受過atezolizumab 併用 bevacizumab 治療後出現 HCC 惡化或復發。在接受非 atezolizumab 之抗 PD-1/PD-L1 抑制劑和非 bevacizumab 之抗 VEGF 藥劑的併用治療或其中任何單藥治療時出現 HCC 惡化或復發,且先前未曾接受 atezolizumab 和 bevacizumab 治療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8. 未曾用過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包括 sorafenib、regorafenib、cabozantinib 和 lenvantinib。
9. BCLC C 級的參與者。若不適合局部區域療法或對局部治療無效,並且不適合治癒性療法,則允許 BCLC B 級(附錄 B)的參與者。
10.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11.有吞嚥和保留口服用藥的能力。
12.在招募當時預期餘命大於 3 個月。
13.有至少一個試驗主持人評估可測量的肝臟病灶 (RECIST v1.1)。
14.血小板計數 > 70 x109/L。
15.血清白蛋白 ≥ 28g/L。
16.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5 x 正常值上限 (ULN)。
17.膽紅素 ≤ 50 μmol /L。
18.白血球 (WBC) ≥ 2.0 x 109/L。
19.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20.血紅素 ≥ 9.0 g/dL。
21.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22.肌酸酐廓清率計算值 ≥ 50 mL/min(Cockcroft & Gault 公式)。
23.過往療法造成的不良事件必須已緩解至 ≤1 的級別(但掉髮或透過荷爾蒙補充治療充分控制的內分泌異常為例外)。
24.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血液驗孕結果為陰性(在第一次施用試驗藥物前 10 天內)。
25.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同意在整個使用MTL-CEBPA 和 sorafenib 的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此外在最後一劑 MTL-CEBPA 後至少六個月和最後一劑 sorafenib 後至少六個月這段時間內實施高度有效* 的避孕方法,依照 sorafenib 美國仿單 (USPI) 的建議。使用賀爾蒙避孕法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建議使用額外第二種(屏障)避孕法。
* 高度有效避孕措施定義為該等措施在正確且一致性地使用(例如,置入物、注射劑、口服避孕藥、一些子宮內節育器、雙側輸卵管封閉術、符合參與者偏好且慣常生活方式的禁慾,或有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伴侶)其結果失敗率低(即每年少於 1%)。
26.如果男性參與者的伴侶有生育能力,男性參與者必須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MTL-CEBPA 後至少三個月內必須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及需使用屏障避孕法加上額外一種避孕法而使年失敗率 < 1%。亦將建議男性參與者禁慾不與懷孕或哺乳女性進行性交,或者使用保險套。
如果男性參與者的伴侶有生育能力,男性參與者必須在 sorafenib 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sorafenib 之後持續 3 個月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依照在 sorafenib USPI 的建議。
27.禁慾僅在其為參與者偏好且慣常生活方式時可接受。定期禁慾(即使用日曆、排卵、症狀、排卵後方法)、在暴露於 IMP 期間宣布禁慾、性交中斷抽回,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28.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的所有規定。
主要排除條件
1. Child-Pugh 分類 B 和 C 級。
2. 沒有 B 型肝炎和/或 C 型肝炎病史的參與者。
3. 有纖維層狀和混合肝細胞的/膽管癌亞型 HCC的參與者。
4. 未曾接受療法,且有資格接受 atezolizumab 併用 bevacizumab 之第一線治療的參與者。
5. 在試驗治療展開前 30 天內曾接受試驗藥物的參與者。
6. 患有具臨床意義之腹水的參與者。
7. 在試驗治療展開前 3 個月內,曾發生任何食道靜脈瘤出血或其他未受控制的出血事件,其中包括具臨床意義的鼻出血。
8. 臨床診斷肝性腦病在過去 6 個月對治療無反應。
9. 有出血或胃腸道出血或穿孔病史的參與者。
10.已經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先前已治療這類轉移的參與者可參加,前提為在試驗篩選期間透過進行重複造影檢查,他們的放射學檢查顯示穩定至少 4 週,臨床狀況穩定,以及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至少 28 天不需要類固醇治療。篩選時有穩定腦部轉移的所有參與者需要進行 MRI 腦部掃描 (如果有 MRI 使用禁忌,將允許進行 CT 掃描)。
11.在第一次施用試驗治療藥物前 7 天內曾施用血清白蛋白的參與者。
12.已知遭受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且 CD4+ T 細胞數 <350 cells/μL,或者有可用於定義後天免疫缺陷症候群 (AIDS) 的伺機性感染病史。除非當地衛生當局強制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 HIV 檢測。
13.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疫苗。活疫苗包括但不限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疱疹 (水痘 [chicken pox])、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 (BCG) 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通常是死病毒疫苗並允許使用;但是鼻內流感疫苗 (例如 FluMist®) 是滅毒活疫苗且不允許使用。
14.在篩選前五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的參與者,出現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的惡性腫瘤除外(例如意圖治癒早期癌症的治療、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已接受潛在治癒性治療的原位乳腺癌)。
15.表現出 QT/QTc 間期在基準點時明顯延長的參與者,其定義為利用 Fridericia 校正公式反覆表現出 ≥ 450 ms(男性)和 ≥ 460 ms(女性)的 QTc 間期。
16.篩選時舒張壓 > 90mm Hg 的參與者。
17.第一劑試驗介入 12 個月出現臨床顯著心血管疾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第 IV 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事故或與血液動力不穩定相關之心律不整。
註:允許醫療上控制的心率不整。
18.在試驗治療展開前 30 天內接受大手術。若參與者接受過重大手術,則參與者必須從手術和/或任何手術併發症康復妥當,始可開始試驗介入。
19.有器官移植病史的參與者。
20.診斷為免疫缺陷或接受慢性全身類固醇治療(每天服用超過 10 mg prednisone 等效藥物)或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1.在篩選回診時或試驗治療展開前 2 週內發生敗血症、無效膽汁引流合併或未合併膽管炎、阻塞性黃疸或腦病變的參與者。
22.有證據顯示在篩選回診時或試驗治療展開前兩週內(以較早者為準)發生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或腎衰竭,或過敏反應。
23.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24.已知對活性物質 (MTL-CEBPA) 或任何賦形劑過敏。
25.有任何其他狀況或療法的病史或證據,包括精神或藥物濫用障礙,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試驗執行或混淆結果、對參與者構成風險,而導致參與試驗並非其最佳利益,或可能影響其於試驗期間遵行試驗計畫書專屬程序的能力。
2. 沒有 B 型肝炎和/或 C 型肝炎病史的參與者。
3. 有纖維層狀和混合肝細胞的/膽管癌亞型 HCC的參與者。
4. 未曾接受療法,且有資格接受 atezolizumab 併用 bevacizumab 之第一線治療的參與者。
5. 在試驗治療展開前 30 天內曾接受試驗藥物的參與者。
6. 患有具臨床意義之腹水的參與者。
7. 在試驗治療展開前 3 個月內,曾發生任何食道靜脈瘤出血或其他未受控制的出血事件,其中包括具臨床意義的鼻出血。
8. 臨床診斷肝性腦病在過去 6 個月對治療無反應。
9. 有出血或胃腸道出血或穿孔病史的參與者。
10.已經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先前已治療這類轉移的參與者可參加,前提為在試驗篩選期間透過進行重複造影檢查,他們的放射學檢查顯示穩定至少 4 週,臨床狀況穩定,以及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至少 28 天不需要類固醇治療。篩選時有穩定腦部轉移的所有參與者需要進行 MRI 腦部掃描 (如果有 MRI 使用禁忌,將允許進行 CT 掃描)。
11.在第一次施用試驗治療藥物前 7 天內曾施用血清白蛋白的參與者。
12.已知遭受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且 CD4+ T 細胞數 <350 cells/μL,或者有可用於定義後天免疫缺陷症候群 (AIDS) 的伺機性感染病史。除非當地衛生當局強制要求,否則不需要進行 HIV 檢測。
13.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疫苗。活疫苗包括但不限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疱疹 (水痘 [chicken pox])、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 (BCG) 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通常是死病毒疫苗並允許使用;但是鼻內流感疫苗 (例如 FluMist®) 是滅毒活疫苗且不允許使用。
14.在篩選前五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的參與者,出現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的惡性腫瘤除外(例如意圖治癒早期癌症的治療、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已接受潛在治癒性治療的原位乳腺癌)。
15.表現出 QT/QTc 間期在基準點時明顯延長的參與者,其定義為利用 Fridericia 校正公式反覆表現出 ≥ 450 ms(男性)和 ≥ 460 ms(女性)的 QTc 間期。
16.篩選時舒張壓 > 90mm Hg 的參與者。
17.第一劑試驗介入 12 個月出現臨床顯著心血管疾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 或第 IV 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事故或與血液動力不穩定相關之心律不整。
註:允許醫療上控制的心率不整。
18.在試驗治療展開前 30 天內接受大手術。若參與者接受過重大手術,則參與者必須從手術和/或任何手術併發症康復妥當,始可開始試驗介入。
19.有器官移植病史的參與者。
20.診斷為免疫缺陷或接受慢性全身類固醇治療(每天服用超過 10 mg prednisone 等效藥物)或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21.在篩選回診時或試驗治療展開前 2 週內發生敗血症、無效膽汁引流合併或未合併膽管炎、阻塞性黃疸或腦病變的參與者。
22.有證據顯示在篩選回診時或試驗治療展開前兩週內(以較早者為準)發生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或腎衰竭,或過敏反應。
23.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24.已知對活性物質 (MTL-CEBPA) 或任何賦形劑過敏。
25.有任何其他狀況或療法的病史或證據,包括精神或藥物濫用障礙,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影響試驗執行或混淆結果、對參與者構成風險,而導致參與試驗並非其最佳利益,或可能影響其於試驗期間遵行試驗計畫書專屬程序的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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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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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