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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23529
尚未開始召募

2025-06-30 - 2028-08-31

其他

召募中3

IMAGINE 試驗:一項利用定量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RCT) 評估 Depemokimab 對具有嗜酸性白血球表型 2 型發炎氣喘患者氣道結構和功能影響的第 3b 期、開放性、單組試驗,和使用支氣管鏡氣道檢體採樣之子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詹明澄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族群:使用中至高劑量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ICS) 和另一種氣喘控制藥物的具有嗜酸性白血球表型之 2 型發炎氣喘患者。指標:第 26 週時於 TLC 下測量的總黏液栓體積相對於基準期的變化。總結性測量指標:第 26 週時於 TLC 下測量的總黏液栓體積相對於基準期的平均變化。治療情況:Depemokimab 100 mg。併發事件及處理策略•在第 26 週之前改用任何替代生物製劑治療:假設策略,即(改用替代生物製劑)沒有發生併發事件。•吸入型氣喘藥物的調整:治療政策策略,即無論吸入型氣喘藥物如何調整,都應對所有參與者進行分析;•基準期未接受維持性 OCS (mOCS) 的參與者新增維持性 OCS 使用:假設策略,即(使用新增的維護性 OCS)沒有發生併發事件。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檢測試驗藥物 depemokimab 能否改善氣喘患者的肺部結構及肺部功能。具體來說,本試驗將觀察試驗藥物能否減少肺部黏液塞住(黏液塞住會阻塞氣道並使呼吸較為困難),並改善因發炎和反覆氣喘發作引起的氣道結構性疤痕變化,這將透過電腦斷層 (CT) 掃描進行評估。 除了評估 depemokimab 的安全性之外,本試驗還將評估 CT 掃描、肺功能(呼吸檢測)測量值,以及受試者在氣喘問卷中有關個人感受之回答間是否存在關係。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L04AF09000

劑型

220

劑量

100 MG/ML

評估指標

族群:使用中至高劑量吸入型皮質類固醇 (ICS) 和另一種氣喘控制藥物的具有嗜酸性白血球表型之 2 型發炎氣喘患者。
指標:第 26 週時於 TLC 下測量的總黏液栓體積相對於基準期的變化。
總結性測量指標:第 26 週時於 TLC 下測量的總黏液栓體積相對於基準期的平均變化。
治療情況:Depemokimab 100 mg。
併發事件及處理策略
•在第 26 週之前改用任何替代生物製劑治療:假設策略,即(改用替代生物製劑)沒有發生併發事件。
•吸入型氣喘藥物的調整:治療政策策略,即無論吸入型氣喘藥物如何調整,都應對所有參與者進行分析;
•基準期未接受維持性 OCS (mOCS) 的參與者新增維持性 OCS 使用:假設策略,即(使用新增的維護性 OCS)沒有發生併發事件。

主要納入條件

唯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參與者才有資格進入本試驗: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參與者必須 ≥ 18 歲。納入條件 #1
•資料顯示醫師根據美國國家心肺血液研究所指引或全球氣喘倡議組織 (GINA) 指引診斷患有氣喘 ≥ 2 年,並符合以下條件:納入條件 #2
•嗜酸性表型,以篩選時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300 個細胞/μL 為證據,或有資料顯示篩選前 3 個月內曾有血中嗜酸性白血球達到 ≥ 300 個細胞/μL 的病史。
•篩選時記錄的呼氣一氧化氮(一氧化氮濃度分率 [FeNO])測量值 ≥ 25ppb。
•先前確認,儘管使用中至高劑量的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ICS),篩選前 12 個月內仍曾發生 ≥ 2 次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SCS;肌肉注射 [IM]、靜脈輸注 [IV] 或口服)治療的病情惡化之病史。
附註:對於接受 SCS 維持治療的參與者,針對病情惡化給予的皮質類固醇 (CS) 治療劑量必須增加兩倍或更多。
•篩選時有氣喘控制問卷 5 (ACQ5) 分數 > 1.5 的記錄,顯示氣喘控制不良。納入條件 #3
•篩選時有支氣管擴張劑使用前第 1 秒用力呼氣量 (FEV1) < 80% 預測值的紀錄,顯示持續氣流阻塞。納入條件 #4
•有充分資料顯示需要定期接受中劑量或高劑量 ICS 治療(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無論是否使用口服型皮質類固醇 [OCS] 維持治療)。納入條件 #5
附註:開始治療後的 ICS 維持治療劑量必須為 ≥ 250 mcg fluticasone propionate hydrofluoroalkane 處方劑量,或臨床上的相當劑量。
•目前除 ICS 外,還至少使用一種額外的氣喘控制藥物治療至少 3 個月 [例如:長效型乙二型交感神經刺激劑 (LABA)、長效型抗膽鹼藥物 (LAMA)、白三烯素受體拮抗劑 (LTRA) 或茶鹼]。納入條件 #6
•男性或女性。
女性的避孕方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
•男性參與者:對男性參與者沒有額外要求。納入條件 #7
•女性參與者:女性參與者若非懷孕或哺乳中,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可符合參與資格:
•為不具生育能力女性 (WONCBP)

-為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且在自試驗介入期之前 14 天起、試驗介入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35 週內,使用一種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高度有效(失敗率為每年 < 1%)避孕方法。試驗主持人應評估與第一劑試驗介入相關的避孕方法失敗可能性(例如:未遵從規定和近期開始)。納入條件 #8
•WOCBP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4 小時內的高敏感度驗孕(依據當地法規要求進行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必須呈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模稜兩可的結果),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這類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必須排除該名參與者,不得讓其參與。
•試驗主持人必須負責評估病史、月經史和近期的性行為,以降低納入發生未測得早期懷孕之女性的風險。
附註:如果生育能力在試驗開始後改變或懷孕風險改變(例如:無異性間性行為的女性參與者開始有異性間的性行為),參與者必須與試驗主持人討論此點,試驗主持人應判定女性參與者是否必須開始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果生育狀態有疑問,應考慮額外評估。
•有能力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納入條件 #9

主要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除氣喘之外,患有臨床上重要的已知既有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於)目前感染、支氣管擴張症、肺纖維化、支氣管肺麴菌病或肺癌病史。目前被診斷患有肺氣腫或慢性支氣管炎(氣喘以外的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的參與者不予納入。排除條件 #1
•患有可能導致嗜酸性白血球增多之其他病症的參與者,例如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候群,包括(但不限於)嗜酸性白血球肉芽腫症伴隨多發性血管炎(EGPA,先前稱為 Churg-Strauss 二氏症候群),或嗜酸性白血球食道炎。排除條件 #2
•篩選前 4 週內病情惡化的參與者。排除條件 #3
附註:參與者可重新安排篩選回診,以等待病情惡化緩解,並在最後一次使用任何藥物治療病情惡化的至少 4 週後進行。
•參與者在篩選前 6 個月內已知患有既有的寄生蟲感染,除非已接受治療並有證據證明已緩解。排除條件 #4
•已知患有免疫缺陷(例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但不包括使用 CS 作為氣喘療法得以解釋者。排除條件 #5
•目前患有惡性腫瘤,或先前有癌症病史,但篩選前緩解期少於 12 個月。排除條件 #6
附註:患有局部皮膚癌並已切除治癒的參與者不予排除。
•參與者已知患有既有且具臨床意義的心臟、內分泌、自體免疫、代謝、神經、精神、腎臟、胃腸道、肝臟、血液或任何其他系統性異常,且無法透過標準治療控制。排除條件 #7
•目前診斷患有血管炎的參與者。排除條件 #8
附註:篩選時臨床上高度懷疑患有血管炎的參與者將接受評估,並且必須在納入前排除目前患有血管炎。
既往/伴隨/診斷性療法
•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受過 mepolizumab、reslizumab 或 benralizumab 治療的參與者,或先前有紀錄顯示以抗介白素-5/介白素-5 受體 (IL-5/5R) 治療失敗的參與者。排除條件 #9
•在篩選前 12 個月內接受過 omalizumab(Xolair [喜瑞樂])、dupilumab(Dupixent [杜避炎])或 tezepelumab(泰莎樂)治療的參與者。排除條件 #10
•篩選前曾在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接受過任何單株抗體 (mAb) 治療的參與者。允許接受經授權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治療。排除條件 #11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之前,曾在過去 30 天或 5 個藥物末相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試驗性藥物治療的參與者(也包括已上市產品的試驗性配方)。排除條件 #12
既往/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先前曾參與任何氣喘生物製劑治療(例如:omalizumab、mepolizumab、dupilumab、reslizumab、benralizumab、其他單株抗體 [包括 tezepelumab] 或 depemokimab)的臨床試驗,並在接受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12 個月內接受試驗介入(包括安慰劑)。排除條件 #13
其他排除條件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2 年內有酗酒或物質濫用史(或疑似紀錄)。排除條件 #14
•目前為吸菸者或曾經為吸菸者,且有  20 包年(包年數 = [每天吸菸數量/20] x 吸菸年數)的吸菸史,及電子煙使用者。排除條件 #15
附註:曾經為吸菸者的定義為篩選之至少 6 個月前戒菸的參與者。
•對 mAb 或生物製劑或 depemokimab 的任何賦形劑過敏/無法耐受的參與者。排除條件 #16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參與者。排除條件 #17
附註:如果參與者計劃在試驗參與期間懷孕,則不應納入。
•已知有證據顯示缺乏控制型藥物遵從度和/或無法遵循醫師建議的參與者。排除條件 #18
•符合下列條件的參與者:
-經輻射劑量計記錄,職業游離輻射暴露量在 3 年內超過 10 mSV。
-曾在研究造影試驗中接觸過高游離輻射,例如:
o過去 3 年內曾參與使用單光子放射斷層掃描的研究試驗。
o曾參與研究試驗,並在過去 3 年內對以下解剖區域進行過 2 次或更多次 CT 掃描:胸部、腹部、心臟或脊椎。排除條件 #19
附註:先前輻射暴露之計算應排除為臨床照護所進行的造影。如果沒有先前輻射暴露的紀錄,可接受參與者的口頭說明,並將記錄在原始筆記中。應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來確定先前輻射暴露的風險。
•存在可能干擾胸部 CT 量化的金屬物體,包括存在心臟節律器、去顫器、金屬人工心臟瓣膜、金屬射彈或金屬武器碎片(子彈、彈片、獵槍子彈)或金屬人工肩關節。排除條件 #20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篩選(第 0 次回診)時之血液學、生化或尿液分析篩檢有臨床上顯著異常的證據。排除條件 #21
肝臟安全性排除條件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排除條件 #22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對於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參與者,若總膽紅素 > 1.5 倍 ULN,可予以納入,條件為直接膽紅素 ≤ 1.5 倍 ULN。排除條件 #23
•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患有肝硬化或目前患有不穩定的肝臟或膽道疾病,定義為出現腹水、腦病變、凝血病變、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或持續性黃疸。排除條件 #24
附註:如果參與者符合其他納入條件,則可以接受穩定的非肝硬化慢性肝病(包括吉伯特氏症候群、無症狀膽結石和穩定的慢性 B 型肝炎 [已排除 D 型肝炎] 或 C 型肝炎)。
心臟安全性排除條件
•ECG 評估: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cF) ≥ 450 毫秒,或者對於在篩選回診時 12 導程 ECG 中央審閱或第 1 次回診時 12 導程 ECG 機器讀數顯示患有束支傳導阻滯的參與者,則為 QTcF ≥ 480 毫秒。排除條件 #25
•若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參與者篩選回診時進行 12 導程 ECG 經中央審閱發現的 ECG 異常經認定為具臨床意義,且會影響參與者在試驗期間的參與,則予以排除。排除條件 #26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1 人

  • 全球人數

    10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