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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SGNTUC-02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132582
試驗執行中

2022-03-01 - 2027-08-31

Phase III

召募中14

ICD-10D05.00

未明示側性乳房小葉原位癌

ICD-10D05.01

右側乳房小葉原位癌

ICD-10D05.02

左側乳房小葉原位癌

ICD-10D05.10

未明示側性乳房乳管內原位癌

ICD-10D05.11

右側乳房乳管內原位癌

ICD-10D05.12

左側乳房乳管內原位癌

ICD-10D05.80

未明示側性乳房其他特定類型原位癌

ICD-10D05.81

右側乳房其他特定類型原位癌

ICD-10D05.82

左側乳房其他特定類型原位癌

ICD-10D05.90

未明示側性乳房原位癌

ICD-10D05.91

右側乳房原位癌

ICD-10D05.92

左側乳房原位癌

ICD-9233.0

乳房原位癌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第三期以 tucatinib 或安慰劑併用 trastuzumab 和 pertuzumab 作為轉移性 HER2 陽性乳癌維持療法的試驗 (HER2CLIMB-05)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郭雨萱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訓徹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惠暢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戴明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俊升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郭雨萱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主要評估指標:無惡化存活期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開始,到發生試驗主持人依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評估之經紀錄證實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視何者先發生)所經過的時間。關鍵次要評估指標:整體存活期 (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到因為任何原因死亡所經過的時間。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在治療組之間,比較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判定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 關鍵次要目的:在治療組之間,比較整體存活期 (OS)。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Tucatinib

劑型

110

劑量

50 and 15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無惡化存活期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開始,到發生試驗主持人依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評估之經紀錄證實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視何者先發生)所經過的時間。

關鍵次要評估指標:整體存活期 (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到因為任何原因死亡所經過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在隨機分配前罹患依據 2018 年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ASCO) 美國病理科學會 (CAP) 指引由中央確認的第 2 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陽性 (HER2+) 乳癌(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 (IHC) 評分為 3+ 和/或 IHC 評分為2+並同時透過螢光原位雜交 (ISH) 檢測為陽性)。
a.在隨機分配之前必須提交組織塊或腫瘤玻片,並由試驗委託者指定的中央實驗室確認為 HER2+
2. 罹患無法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以下稱為「晚期」)疾病;若為復發性(接受過 [前導性] 輔助療法),則從早期乳癌情境下接受的任何 trastuzumab 和 pertuzumab 算起,到確診晚期 HER2+ 疾病為止,必須有最少 6 個月的無治療期。允許先前為了早期乳癌接受標準照護療法(例如,先前接受 ado-trastuzumab emtansine [T-DM1]);但應注意排除條件第 1 項。
3.曾接受 4 8 個週期的試驗前誘導療法,其中只包括 trastuzumab、pertuzumab 和 taxane作為試驗收案前治療晚期乳腺癌 HER2+ 乳癌的第一線療法。如果受試者在完成誘導療法後且沒有疾病惡化的證據(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即完全反應 [CR]、部分反應 [PR] 或疾病穩定 [SD]),則受試者符合資格。
a.接受 <6 個週期(即,4 5 個週期)taxane 的受試者,只有在如果 taxane 因無法耐受之毒性(例如,經紀錄證實有影響功能的神經病變)而提前停用時,才符合資格。
b.允許受試者(於完成化療後)接受額外2 個週期的 trastuzumab 和 pertuzumab,以利完成篩選程序。試驗治療應在最後一個週期之 trastuzumab 和 pertuzumab 開始的 6 週內(± 3 天)展開。
c.允許受試者在開始誘導療法併用 trastuzumab、pertuzumab 和 taxane 期間接受最多 2 個週期的 carboplatin(例如,為獲得對轉移性乳癌診斷的確認)
d.在誘導療法期間接受過傳統藥物(例如,傳統中藥)和/或具有潛在抗癌作用的補充劑的受試者,倘在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4 週停用這些治療,則仍符合資格。
4. 已知荷爾蒙受體狀態(根據當地指引;可為荷爾蒙受體陽性 [HR+] 或陰性 [HR-])
5. 年齡為至少 18 歲,且同意當時在法律上為成人,且 ≥ 該地區規定的成年年齡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 (ECOG PS) 為 0 或 1
7. 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如下:
a.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但已知患有 Gilbert 氏症的受試者不在此限,其結合型膽紅素若 ≤1.5 倍正常值上限則可納入
b. 轉胺酶(天門冬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 [AST/SGOT] 和丙胺酸轉胺酶/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ALT/SGPT])≤3 倍正常值上限(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5 倍正常值上限)
8. 有足夠的基線血液學參數,定義如下: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1 x 103/μL
b.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3/μL
c. 血紅素 >9 g/dL
d. 在進入試驗前接受任何輸血的受試者中,必須在先前 ≥14 天內未進行任何輸血的條件下符合上述血液學參數。
e. 在進入試驗前接受生長因子的受試者中,必須在先前 ≥14 天內未使用相關生長因子的條件下符合上述血液學參數。
9. 血清或血漿肌酸酐 ≤1.5 倍機構正常值上限。
10. 以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記錄的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評估,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50%。
11.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適用下列規定:
a.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有陰性的血清或尿液驗孕(最低靈敏度為 25 mIU/mL 或等效單位的 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hCG])結果。有偽陽性結果且有紀錄證實受試者並未懷孕的受試者,有資格參加。記錄必須包括超音波或重複驗孕,以證實驗孕的偽陽性結果。
b.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不試圖懷孕
c.必須同意從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持續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不哺乳或捐贈卵子
d.如果有可能導致懷孕的性生活,必須從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並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持續使用至少 2 種可接受的節育(避孕)方法,其中至少 1 種必須高度有效,如附錄 C 所定義
12.針對男性受試者,適用下列規定:
a.必須同意從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並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不捐贈精子
b.如果能夠使他人受孕,而且與具生育能力的人有可能導致懷孕的性生活,必須從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並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持續使用至少 2 種可接受的節育(避孕)方法,其中至少 1 種必須高度有效,如附錄 C 所定義。
c.與懷孕中或正在哺乳的人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從受試者同意之時開始且整個試驗期間,並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 個月,持續使用男用保險套
13. 在開始進行任何不屬於受試者所患疾病標準照護一部分的試驗相關檢測或程序之前,按照已由人體試驗委員會或獨立倫理委員會 (IRB/IEC) 核准的同意文件,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
14. 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程序
15.中樞神經系統納入 – 根據篩選時的對比顯影腦部磁振造影 (MRI),受試者可以有以下任何情況:
a.沒有腦部轉移的證據
b.未接受治療的腦部轉移,其無症狀,不需要立即局部治療,而且(若在先前的腦部造影中發現)自開始接受 trastuzumab、pertuzumab 和 taxane 的第一線誘導療法以來無惡化證據
c.先前接受過治療且無症狀的腦部轉移
i.先前曾接受局部療法治療的腦部轉移,自治療以來不得發生過惡化
a.自全腦放射療法 (WBRT) 以來的時間是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14 天,自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SRS) 以來的時間是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或自手術切除以來的時間是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
ii.必須有任何中樞神經系統治療的相關紀錄可用,以便能對目標和非目標病灶進行分類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將基於下列任何理由被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1.曾接受任何靶向HER2 和/或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的酪胺酸激酶抑制劑,包括 pyrotinib、lapatinib、tucatinib、neratinib 和 afatinib(如果是在延長輔助情境下給予,而且從最後一劑 neratinib 到開始試驗藥物已經過至少 12 個月,則 neratinib 不在此限)的治療,或者目前正在參加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2.基於任何理由無法接受對比顯影腦部磁振造影
3.對 trastuzumab、pertuzumab 或是化學上或生物上與 tucatinib 類似的化合物產生過敏反應的病史(但對 trastuzumab 或 pertuzumab 產生且已成功控制的第 1 或 2 級輸注相關反應不在此限)、已知對試驗藥物其中一種賦形劑過敏,或對鼠類蛋白質的過敏反應
4.根據表面抗原的表現判定為 B 型肝炎陽性、活動性C 型肝炎感染陽性,或存在已知的慢性肝病。曾為了 C 型肝炎感染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若其有經紀錄證實且至少 12 週的持久病毒學反應則允許(根據當地指引記錄)。關於以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進行的 B 型肝炎去氧核醣核酸 (DNA) 濃度檢測,應遵循最新的當地指引。以 PCR 偵測到 B 型肝炎 DNA 濃度且需要核苷類似物或其他療法的受試者,不符合參加本試驗的資格。
5. 已知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陽性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予以排除:
a. CD4+ T 細胞計數 <350 cells/μL
b. 可測出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之病毒量
c. 在過去 12 個月內發生伺機性感染的病史
d. 接受穩定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4 週
6. 懷孕中、正在哺乳,或計劃從受試者同意當時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7 個月懷孕
7. 無法吞嚥藥丸,或有重大胃腸道疾病或手術而導致無法充分經口吸收藥物
8.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5 個抑制劑半衰期內曾使用強效細胞色素 P450 2C8 (CYP2C8) 抑制劑,或在前 5 天內曾使用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或 CYP2C8 誘導劑(見附錄 D 和附錄 E)
9. 目前患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無法控制之高血壓或心律不整等狀況,或有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的病史
10. 有任何其他醫療、社會或心理社會因子,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可能影響安全性或對試驗程序的配合
11. 在開始試驗治療的 2 年內,有罹患另一種需要全身性治療之惡性腫瘤的證據
12. 目前有第一線誘導療法(即,trastuzumab、pertuzumab 和 taxane)引起之 ≥ 第 2 級毒性,但掉髮、神經病變和指甲毒性除外
13. 目前有 ≥ 第 2 級腹瀉
14.中樞神經系統排除 – 根據篩選腦部磁振造影和臨床評估,受試者不得有下列任何項目:
a.中樞神經系統導向局部療法後症狀性腦部轉移
b.腦部轉移自開始使用第一線 trastuzumab、pertuzumab 和 taxane 以來發生惡化
c.目前正在以 >2 mg dexamethasone(或等效藥物)的每日總劑量,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針對需要以全身性類固醇控制共病症(例如,氣喘或自體免疫疾病)的受試者,每日劑量不得超過 2 mg dexamethasone(或等效藥物)。
d.在可能對受試者造成風險的解剖部位中,有任何未接受治療的腦部病灶(例如,腦幹病灶)。該等病灶成功接受局部治療的受試者,若在其他方面符合資格,則可能允許在與醫療監測者討論並獲其核准後進行重新篩選。
e.由試驗主持人記錄證實有已知或疑似的軟腦膜疾病 (LMD)
f.控制不佳(>1 次/週)的癲癇發作,或儘管已針對腦部轉移進行中樞神經系統導向療法,仍有其他持續性神經學症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1 人

  • 全球人數

    6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