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3 - 2027-05-05
Phase III
召募中12
ICD-10I48.0
陣發性心房顫動
ICD-10I48.2
慢性心房顫動
ICD-10I48.91
心房顫動
ICD-9427.31
心房顫動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雙模擬、平行分組、活性對照試驗,證明口服凝血因子 XIa 抑制劑 Milvexian 相較於 Apixaban 在心房顫動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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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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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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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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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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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1.年齡至少為 18 歲(或試驗舉行地之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2.根據作為標準照護之一部分或於篩選時所進行的身體檢查、病史、生命徵象以及臨床實驗室檢測,呈現醫學上穩定且適於長期抗血栓治療。身體檢查、病史或生命徵象中的任何異常必須與試驗族群的潛在疾病一致。如果血清化學檢查、血液學或尿液分析的結果超出正常參考範圍,只有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其異常或偏離正常值不具臨床意義,或對試驗族群而言為適當且合理,才可納入參與者。此判斷必須記錄於參與者的原始文件中,並由試驗主持人或有適當資格之指定人員簽署姓名縮寫。
3.並非由可逆原因造成之陣發或持久性心房顫動或撲動,且符合接受抗凝血治療的資格:
i.本條件按第一修訂版變更
i.1. 本條件按第二修訂版變更
i.2. 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參與者必須具備有隨機分配 1 年內的心房顫動或撲動的心電圖 [ECG] 醫學證據記錄。此項可從參與者的記錄中(例如:十二導程 心電圖 [ECG]、 心律長條圖、霍特式心電圖、或起搏器程控病歷、出院摘要)獲取。
ii.如果計劃進行電擊心臟整流或燒灼術,試驗主持人則需計劃於試驗期間對患者進行抗凝血治療。
4.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一種或全部兩種類別的風險因子(a 或 b):
a.一項或更多項下列風險因子:
i. 篩選時年齡 ≧ 75 歲
ii. 本條件按第一修訂版變更
ii.1. 本條件按第二修訂版變更
ii.21. 任何類型的中風病史,包括任何類型的症狀性中風(缺血性、出血性、腔隙性或未確定)以及的臨床症狀性中風病史或無症狀性腦梗塞或腦部微出血 (CMB):
缺血性中風發生的時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天。出血性中風以及出血性轉化必須已發生於 >90 ≧ 3 個月天前,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為允許。建議事先進行神經科會診以確認患者是否適合抗凝血治療。(請參見排除條件 2 之蜘蛛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腫或脊髓出血病史)
註記:
•CMBs 定義為大小 <10 mm 的圓形病灶,在 T2* -加權磁振造影 (MRI) 下呈低訊號強度且不同於血管流空、軟腦膜血鐵質沉積症或非出血性皮質下礦物化。
•接受過血栓溶解及/或機械取栓術治療任何中風以外適應症、植入或未植入支架的參與者,如果在試驗隨機分配前其血栓溶解治療後/取栓術後已經過 24 小時,且其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且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4 倍 ULN,則可進行隨機分配。
b.兩項或更多項下列風險因子:
i.篩選時年齡在 65 至 74 歲之間(含上下限)
ii.本條件按第二修訂版變更
ii.1. 高血壓(定義為在篩選回診前 ≤6 個月內使用抗高血壓藥物,或持續收縮壓高於 140 mmHg 或舒張壓高於 90 mmHg)
iii.糖尿病(定義為有糖尿病史且目前在使用降血糖藥物)
iv.符合以下一項或更多項條件的動脈粥狀硬化血管疾病:
下肢周邊動脈疾病 (PAD) 定義為以下一項或全部兩項:
a)有休息狀態下踝肱指數 (ABI) <0.85 的歷史記錄
b)先前進行過大血管性(非創傷性)截肢(腳踝或以上)、周邊血管繞道手術,或周邊經皮或外科介入治療肢體缺血
及/或
定義為以下其中一種的冠狀動脈疾病 (CAD):
a)近期或過去的心肌梗塞 (MI),不包括術中 MI 或明確的第 2 型 MI
b)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 [PCI])或外科(冠狀動脈繞道術 [CABG])冠狀動脈重建史
v.本條件按第二修訂版變更
v.1. 症狀性心臟衰竭 (HF) 定義為:
a.曾住院且其主要原因為心臟衰竭的病史(不論射出分率為何)
b.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40%(最近一次評估且於隨機分配前 ≤ 1 年進行),不論心臟衰竭住院史如何
5.接受 VKA 的參與者,在隨機分配時暨服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當天,其 INR 必須≦ 2.0
體重
不適用。
性別和避孕/屏障避孕相關規定
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最多 2 天內的高敏感性血清(b-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b-hCG])或尿液檢測必須為陰性。
6.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納入本試驗時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4 天(5 個半衰期)期間不得懷孕、哺乳或計劃懷孕。
7.女性參與者必須
a.不具生育能力;或
b.具有生育能力而採行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持續且正確使用時每年失敗率 <1%),並同意維持使用高度有效的方法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4 天(5 個半衰期)– 相關暴露結束。試驗主持人必須就與第一劑試驗治療的關係,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例如未遵從、最近才開始)。
8.使用荷爾蒙避孕藥的女性參與者還應使用額外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直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4 天(5 個半衰期)– 相關暴露結束
知情同意
9.本條件按第一修訂版變更
9.1參與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簽署一份受試者同意書 (ICF),表明其瞭解試驗目的和必要程序,並願意參與試驗,以及願意在試驗結束時提供至少包括生命狀態的資訊,其得包括運用當地規範允許使用的定位服務。
10.願意且能夠遵守本試驗計畫書中載明的生活方式限制事項。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狀況
1.本條件按第二修訂版變更
1.1 有缺血性中風病史,但距中風發作僅 ≤ 7 天以內。發作時間為隨機分配前 8 天或以上的缺血性中風可允許納入。
2.本條件按第二修訂版變更
2.1. 距第一劑試驗治療 隨機分配前≤90 天 3 個月有以內任何以下病史:原發性出血性中風、缺血性中風之出血性轉化、蜘蛛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腫、脊髓出血。
3.根據目前改良 Rankin 量表 (mRS) ≧ 3 定義的先前失能性中風。請參閱試驗特定資料中的 mRS 計分。
4.本條件按第一修訂版變更
4.1 血液動力學顯著的瓣膜疾病,或所患瓣膜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需要在試驗期間進行外科瓣膜置換術
5.本條件按第二修訂版變更
5.1.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及/或當地指引,任何除心房顫動 (AF) 外需要長期抗凝血治療的狀況,例如機械式心臟瓣膜。然而,在放置生物組織非機械式瓣膜(例如,經導管主動脈瓣膜置換手術 [TAVR])後具有慢性抗血小板治療適應症的參與者不滿足此排除條件並且有資格參與試驗。此外,與其他口服抗凝劑 (DOAC) 一樣,不建議將 apixaban 用於有血栓病史且被診斷為抗磷脂質症候群的患者。由於 apixaban 在試驗中做為對照藥物,試驗主持人應參考當地標籤資訊以確定參與者參加試驗的合適性。
6.本條件按第二修訂版變更
6.1. 試驗主持人認為禁忌進行抗凝治療,或進行抗凝治療會發生不可接受之出血風險,或會干擾試驗指標評估的任何狀況,例如腦梗塞體積大、活動性/近期大出血、隨機分配前 ≤30天接受過重大手術、已知具遺傳性出血體質(例如:馮維布蘭德氏疾病)。
7.已知存在心房粘液瘤或左心室血栓
8.活動性心內膜炎
9.目前活動性肝臟疾病(例如:急性肝炎、已知的硬化),包括針對肝炎接受抗病毒治療的參與者
10.在隨機分配時需要透析
11.篩選時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25 mL/min/1.73 m2 之患者
12.任何顯著藥物過敏史(如過敏反應、史蒂芬強生 [Stevens-Johnson] 症候群、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藥物疹合併嗜伊紅血症及全身症狀 [DRESS])。
13.在隨機分配時已因急性心臟衰竭住院。
14.本條件按第二修訂版變更
14.1. 已知對 milvexian 、apixaban 或其中賦形劑過敏、過度免疫反應或不耐受。
15.在篩選時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無法吞服藥物。
先前/併用療法
16.曾計劃使用任何不允許的治療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7.本條件按第二修訂版變更
17.1. a) 在預定第一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接受過試驗性治療或使用過侵入性試驗性醫療器材,或目前已納入了一項試驗性治療研究。
b) 之前參與過一項包含凝血因子 XIa 抑制劑的臨床試驗。
診斷評估
18.根據當地實驗室檢測,在隨機分配前,以下任何實驗室結果經重複檢測確認超出如下指定範圍:
a.血小板計數 <50,000 mm3
b.丙胺酸轉胺酶 (ALT) >3 ×x ULN
c.總膽紅素 ≧ 1.5 ×x ULN,除非確定了其他引發因素,例如吉伯特氏症候群
d.本條件按第二修訂版變更
d.1. 血紅素 <8.0 g/dL (4.96 mmol/L)
其他排除條件
19.患有任何病症,依試驗主持人的意見,認為參與試驗不符合參與者最佳利益(例如整體健康受損),或可能妨礙、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指定的評估,或預期壽命 <12 個月。
20.本條件按第二修訂版變更
20.1. 在篩選時,任何不考慮遵循試驗聯絡時間表的參與者,或直到試驗結束前,如果其提前中止試驗治療或退出參與試驗,不允許與參與者,或指定的家人(如果自願提供)或醫護專業人員聯絡以確定參與者是否有任何指標事件及/或生命狀態。
21.受監禁的參與者,包括囚犯或因治療精神性疾病而被強制看押的受試者。
22.已知目前可能會影響試驗遵從性的物質濫用
23.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單位的員工(其直接涉入本擬議之試驗或由該名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單位指導之其他試驗),以及員工或試驗主持人的家人
24.本條件按第二修訂版添加
精神狀況或認知障礙/失智症致使參與者無法理解試驗的性質、潛在風險和益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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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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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0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