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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F901318/0041
試驗執行中

2021-12-13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B35.0

鬚癬及頭癬

ICD-9110.0

頭皮及鬍鬚之皮癬菌病

一項第 III 期、裁定者盲性、隨機分配試驗,評估 olorofim 治療相較於 AmBisome® 治療後接續標準照護 (SOC),在麴菌屬引起的侵襲性黴菌病 (IFD)患者中之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柏樑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何茂旺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宜君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邑璁醫師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永慶 感染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侵襲性黴菌病

試驗目的

主要: 在已證實為侵襲性麴菌病或可能為下呼吸道疾病麴菌屬菌種(侵襲性麴菌病,IA)的侵襲性黴菌病患者意圖治療 (ITT) 族群中,比較第 42 天時 olorofim 治療相較於 AmBisome® 治療後接續標準照護 (SOC) 後的總死亡率(ACM)。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F901318/Olorofim

劑型

110

劑量

30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在任何部位有已證實之侵襲性麴菌病(Invasive Aspergillosis, IA)或可能為下呼吸道疾病(LRTD)麴菌屬菌種的侵襲性黴菌病患者意圖治療 (ITT) 族群中,比較第 42 天時 olorofim 治療相較於 AmBisome® 治療後接續標準照護 (SOC) 後的總死亡率(ACM)。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
1) 年齡 ≥ 18 歲且體重 ≥ 30 kg 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其已完全知情且其已提供自願書面受試者同意,或其法定授權代理人已完全知情且已提供自願書面受試者同意(若適用),並遵從當地法規
或:
無法書寫及/或閱讀,但已完全瞭解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代表)口頭給予的資訊的患者,其已在一位獨立人士的書面見證下提供口頭受試者同意,並遵從當地法規。
無意識的患者不得進入本試驗。
2) 依照依本試驗調整之 EORTC/MSG 2019 年標準,在任何部位有已證實之侵襲性麴菌病或可能為下呼吸道疾病侵襲性麴菌病的患者,且針對侵襲性麴菌病發作的特定療法不早於計劃的隨機分配日期前 28 天開始。特定療法包括針對本次侵襲性麴菌病發作而給予的任何黴菌活性療法,不論後續判斷可能有效與否。任何先前曾有治癒結果的侵襲性麴菌病發作的診斷和治療開始日期,應與本試驗考慮的侵襲性麴菌病發作明確區分。
3) 需要黴菌活性 azole 以外之抗黴菌藥物療法,且曾接受 ≤ 96 小時的潛在有效先前療法的患者。潛在有效先前療法包括麴菌屬的感染菌株可能對其敏感的任何藥劑。除了該持續時間外,這類藥物沒有排除或限制(例如允許使用 AmBisome®)。為避免疑義,使用 echinocandin 作為侵襲性麴菌病的活性治療被視為潛在有效療法。患者必須符合這些條件中至少一項:
a) 已接受 ≤ 96 小時可能有效之先前療法的患者已證實或疑似有 azole 抗藥性:
i)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該患者的可取得之資訊顯示不適合進行 azole 療法,則允許納入此類別。在此情況下,「可取得之資訊」包括試驗人員已知的任何現有資訊(例如,當地流行病學、不易對 azole 敏感的麴菌屬菌種的鑑定等)。為避免疑義,分離物(若可取得)將會運送至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但在進入試驗前不需要透過敏感性檢測提供抗藥性證明。
ii)已證實 azole 抗藥性的根據將為使用當地方法和解讀準則之體外易感性檢測;分離物將會運送至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iii)疑似 azole 抗藥性的根據將為在試驗單位可取得之其他資訊(例如,當地流行病學、azole 抗藥性基因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等)。
iv)如果在治療過程期間檢測到對當前療法有抗藥性(例如,在azole 治療期間證實有 azole 抗藥性),則該療法的整個先前持續時間不會視為潛在有效先前療法。

b) 黴菌活性 triazole 預防治療突破感染:患者在突破前已接受任何時間長度之預防治療,但可能有效先前療法 ≤ 96 小時。

c) 篩選時,使患者不適合使用 azole 的任何其他醫療原因。在所有情況下,患者必須已接受 ≤ 96 小時 的潛在有效先前療法。例如:
i)可能發生(或已有記錄)azole藥物與藥物間交互作用 (DDIs)。
ii)先前有 azole 耐受不良病史(例如,過敏反應或其他確認的藥物相關不良事件 [AEs])。
iii)試驗主持人明確記錄的其他原因。

d) 曾接受 ≤ 28 天先前療法的患者之侵襲性麴菌病對初始含 triazole 療法反應不佳,並從符合下列定義初始療法失敗的任一標準開始,患者必須曾接受 ≤ 96 小時新開始的潛在有效先前療法,並且初始先前療法與新開始的潛在有效療法的總持續時間必須 ≤ 28 天,其中國際專家會議報告針對難治型侵襲性麴菌病進行了定義:
i)初始含 triazole 療法的 8 天或更多天之後:
(1)根據 Platelia GM 的變化:
無論哪一種,附加條件皆是新 GM 資料符合 GM 陽性之基於 GM 診斷試驗進入規則(單次血清 GM 結果 ≥ 1.0 或 2× 獨立血清檢測 ≥ 0.5;或來自一次支氣管肺泡灌洗 [Broncho Alveolar Lavage, BAL] 分量的 2 個 ≥ 1.0 的結果)。
a)血清:根據相隔至少 8 天的測量值,血清 GM 指數沒有(1)降低 ≥ 1 單位也沒有(2)降低至 < 0.5

b)BAL:先前 BAL 檢測未符合陽性定義(太低或完全陰性)之患者來自 BAL 的 GM 為陽性,無論檢體之間間隔的時間。請注意,並沒有 BAL 中 GM 升高的定義,因為這些數值易受採檢錯誤影響

(2)無其他可辨識(非黴菌)病因之臨床惡化

(3)臨床或放射學偵測到新的明確不同之感染部位
ii)初始含 triazole 療法的 15 天或更多天之後:
(1)符合上述「8 天或更多天」任一條件,或
(2)在電腦斷層 (CT)(或其他非 X 光造影)中原始病灶惡化,依據為初始病灶生長 > 25% 而背景免疫狀態無變化(例如,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無變化)。
為避免疑義,「免疫狀態無變化」的概念需要試驗主持人考量及判斷免疫狀態改善的可能性,例如,嗜中性白血球恢復、顆粒性白血球輸注、減少或解除免疫抑制,可能為 CT 檢查中病變擴大的主要原因。這是基於所有臨床要素(包括患者觀察、調查研究及放射學檢查)整合的臨床判斷。試驗主持人的結論依據將會記錄在電子個案報告表(eCRF)中。
4) AmBisome® 是患者的適當療法。
a) 為避免疑義,不排除先前使用兩性黴素 B(例如 AmBisome® 或其他)的療法,前提為依據納入條件 3 的討論部分,這類先前療法不超過潛在有效先前療法的最長持續時間規則。
5) 能夠且願意遵從試驗計畫書。
6) 女性患者必須為非哺乳中且基於下列其一理由無懷孕風險:
a) 停經後至少 1 年;
b) 已接受子宮切除術及/或已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c) 具生育能力,篩選回診時尿液或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驗孕為陰性,且在整個試驗期過程中及直到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含)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i)固定使用具抑制排卵作用的口服、注射型、經皮、陰道內或植入型荷爾蒙避孕方法
ii)放置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ii)男性絕育(有適當輸精管結紮術後文件證明精液中無精子)
iv)雙側輸卵管結紮
v)禁慾(可接受可靠的禁慾但不接受週期性禁慾 [例如,安全期計算法、排卵期計算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
7)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之男性患者在整個試驗參與期間必須完全避免性行為或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且同意在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繼續使用,且在此時期期間不得捐贈精子。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2)已知有對試驗藥物(olorofim 或 AmBisome®)任何成分敏感、過敏或任何嚴重反應的病史。
3)僅有慢性麴菌病、麴菌瘤或過敏性支氣管肺麴菌病的患者。
4)疑似白黴菌病(接合菌病)。證據顯示有 olorofim 非易感性細絲狀黴菌(例如毛黴菌目)應緊急追蹤。疑似侵襲性麴菌病伴隨陰性基線 GM 者,需要多加注意白黴菌病(接合菌病)的可能性。
5)已知活動性二次黴菌感染的患者,可以用對麴菌屬不具活性的藥物治療的感染(例如,使用 fluconazole 治療的念珠菌症或使用 trimethoprim/sulfamethoxazole 治療的人類肺囊蟲)除外。
6)需要繼續使用 echinocandin 作為念珠菌的預防治療。(為避免疑義,允許先前使用 echinocandin;如果需要持續預防念珠菌,則fluconazole必須為可接受的選擇)。
7)對臨床徵象有暫時相關且暗示為不同病因學的微生物學發現(例如,細菌學、病毒學)或其他可能的病症。
8)目前未正在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患者。正在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的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患者可以參加試驗。如果是在侵襲性黴菌感染同時第一次診斷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若抗反轉錄病毒療法在納入之時展開,則該患者符合資格納入。
9)患者有任何已知或疑似病症可能會損害試驗計畫書要求的遵循情況或阻礙療效的正確測量(例如,嗜中性白血球減少預期不會緩解、有無法控制之惡性腫瘤的患者其治療反應不佳或僅正在接受緩和療法)。
10)有併發醫療病症的患者,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若其參與試驗可能會對該患者產生不可接受的額外風險。
11)先前曾納入 olorofim/F901318 之試驗並接受給藥的患者。
12)第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前 30 天內,在任何臨床試驗中以任何研究藥物治療,非盲性試驗計畫書不在此限(例如,開放性標示腫瘤學療程變更或生物試驗)。納入正在參加其他開放性標示試驗的患者前,試驗單位應負責確保該試驗的試驗條件允許其納入本試驗。
13)由於預期存活時間短而正在接受僅限支持性照護治療的患者。
14)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500 msec,在基線時有 QT 延長的患者,或為 QT/QTc 延長高風險者,例如,
a)有長 QT 症候群家族史
b)其他已知促心律不整病症
c)有多型性心室心律不整 (Torsade de Pointes) 危險因子(例如,失償性心臟衰竭、血漿鉀或鎂濃度異常且無法校正、在過去 30 天期間有不穩定的心臟病症)。
15)篩選時有肝功能障礙證據,伴隨下列任一異常實驗室參數(為避免疑義,如果肝移植接受者的實驗室參數不符合排除條件,則可以納入試驗):
a)總膽紅素 ≥ 2 × 正常值上限範圍 (ULN)
b)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 正常值上限
c)患者已知為肝硬化或慢性肝衰竭(不論 ALT/AST/總膽紅素的情況)。
16)禁止併用的藥物:禁止合併給予人類二氫乳清酸脫氫酶抑制劑(teriflunomide 和 leflunomide)。目前無其他絕對禁止併用的藥物或疫苗,但有具可能的顯著 DDIs 的藥物,而試驗納入前應將可能的交互作用的處置納入考量。
17)當地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22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