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19036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994717
試驗執行中
2021-09-30 - 2030-04-04
Phase III
召募中5
第 3 期隨機分配、對照試驗,比較 Blinatumomab 交替使用低強度化療相對於標準治療 (採安全性導入期) 用於新診斷為費城染色體陰性 B 細胞前驅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的中老年人 (Golden Gate 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比較接受 blinatumomab 交替使用低強度化療的受試者的無事件存活期 (EFS),與接受標準治療 (SOC) 化療受試者的 EFS
試驗目的
本項隨機分配試驗,對於 ≥ 55 歲的患者族群,以及明確定義的 40 至 < 55 歲患者族群,有多種共病症且不適合基於小兒的治療方案的患者,將評估降低劑量的化療加上增強 blinatumomab的方案,,相較於 2 種標準治療 (SOC) 試驗計畫 (GMALL 和 hyperCVAD 方案),能否改善結果。
台灣將僅參與第 3 期部分
主要目標
•比較接受 blinatumomab 交替使用低強度化療的受試者的無事件存活期 (EFS),與接受標準治療 (SOC) 化療受試者的 EFS
•比較 blinatumomab 交替使用低強度化療與 SOC 化療的整體存活期 (OS)
次要目標
•比較 blinatumomab 交替使用低強度化療與 SOC 化療的其他療效指標
•比較 blinatumomab 交替使用低強度化療與 SOC 化療的安全性
•探討兩個治療組的復發特性,包括分化簇 (CD) 19 表現、譜系轉換和復發部位。
•評估兩個治療組的未復發死亡率
•評估接受 blinatumomab 交替使用低強度化療後,相較於 SOC 化療,異體造血幹細胞移植 (all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1013006200
劑型
220
劑量
38.5 mcg, vial
評估指標
•比較接受 blinatumomab 交替使用低強度化療的受試者的無事件存活期 (EFS),與接受標準治療 (SOC) 化療受試者的 E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所有納入條件須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或者
在當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依試驗主持人意見,認為受試者可能因病況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則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程序之前,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需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0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須年滿 55 歲以上。
或者
進行知情同意時,如果有以下其中一種共病症,則須年滿 40 至 < 55 歲:
• 有第 3 和第 4 級胰臟癌病史
• 糖尿病伴隨標的器官受損
• 嚴重肝臟疾病,例如第 2 期肝硬化伴隨門靜脈高壓,或曾有食道靜脈曲張出血和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0 倍正常值上限 (ULN) 的病史 (肝硬化必須經組織切片確認)
• 身體質量指數 (BMI) ≥ 40 且有相關的共病症,例如代謝症候群
• 伴隨病歷記載其他嚴重的共病症,經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密集施用以小兒為主、依成人調整之標準化療方案,但仍適用於實驗組及 SOC 組老年受試者建議的試驗計畫書。篩選期間將由醫療監察員審核受試者的病史,以根據允許的共病症種類標準表決定是否可以納入。
103 受試者新診斷為費城染色體 (Ph) 陰性 B 細胞前驅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ALL)
10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允許因既有白血病造成偏高的 ECOG 分數。
105 所有受試者必須具有適當器官功能,其定義如下:
• 腎臟: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50 mL/min/1.73 m2
• 肝功能:總膽紅素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吉伯特氏症或侵犯肝臟的白血病除外);如果有納入條件 102 的共病症:嚴重肝臟疾病,例如第 2 期肝硬化伴隨門靜脈高壓,或曾有食道靜脈曲張出血和 AST/ALT > 10 倍 ULN 的病史,則受試者須年滿 40 至 < 55 歲 (肝硬化必須經組織切片確認)
• 心臟: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所有納入條件須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或者
在當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依試驗主持人意見,認為受試者可能因病況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則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程序之前,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需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10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須年滿 55 歲以上。
或者
進行知情同意時,如果有以下其中一種共病症,則須年滿 40 至 < 55 歲:
• 有第 3 和第 4 級胰臟癌病史
• 糖尿病伴隨標的器官受損
• 嚴重肝臟疾病,例如第 2 期肝硬化伴隨門靜脈高壓,或曾有食道靜脈曲張出血和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0 倍正常值上限 (ULN) 的病史 (肝硬化必須經組織切片確認)
• 身體質量指數 (BMI) ≥ 40 且有相關的共病症,例如代謝症候群
• 伴隨病歷記載其他嚴重的共病症,經試驗主持人判斷,不適合密集施用以小兒為主、依成人調整之標準化療方案,但仍適用於實驗組及 SOC 組老年受試者建議的試驗計畫書。篩選期間將由醫療監察員審核受試者的病史,以根據允許的共病症種類標準表決定是否可以納入。
103 受試者新診斷為費城染色體 (Ph) 陰性 B 細胞前驅細胞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ALL)
104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允許因既有白血病造成偏高的 ECOG 分數。
105 所有受試者必須具有適當器官功能,其定義如下:
• 腎臟: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50 mL/min/1.73 m2
• 肝功能:總膽紅素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吉伯特氏症或侵犯肝臟的白血病除外);如果有納入條件 102 的共病症:嚴重肝臟疾病,例如第 2 期肝硬化伴隨門靜脈高壓,或曾有食道靜脈曲張出血和 AST/ALT > 10 倍 ULN 的病史,則受試者須年滿 40 至 < 55 歲 (肝硬化必須經組織切片確認)
• 心臟: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 篩選期間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白血病在髓鞘內 (IT) 化療後未緩解。
其他醫療狀況
202 過去 3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以下情形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且在納入試驗前 ≥ 3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經治療醫師認定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03 具臨床意義的 CNS 病症,需要治療 (例如不穩定的癲癇)。
204 目前或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可能侵犯中樞神經系統
219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220 已知感染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 (例如反應性 B 型肝炎表面 [HBs] 抗原或可定量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病毒量)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例如偵測到 HCV RNA [質性])。
依據以下結果確認為活動性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Bs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或近期曾有急性 B 型肝炎)。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PCR 檢測 HBV DNA 結果必須為陰性才能納入。
•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epCAb) 陽性:PCR 檢測 C 型肝炎病毒 RNA 結果必須為陰性才能納入。
221 受試者的症狀及/或臨床表徵及/或 X 光影像及/或超音波表徵,顯示患有急性或控制不良的慢性感染。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07 開始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前,對新診斷的 B 細胞 ALL 進行癌症化療,髓鞘內 (IT) 化療或期前化療除外。允許針對疼痛或脊椎穩定進行點病灶放射線治療,例如綠色瘤、骨骼或脊椎骨溶解病灶。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08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30 天。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0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2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見第 3g 節)。
210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後 12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11 計畫懷孕的女性受試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後 12 個月內懷孕。
21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及/或在第 1 天開始試驗化療治療的前 3 天內,高度敏感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3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額外的避孕資訊請參閱第 3g 節。
224 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213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16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22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例外 - 以受試者的偏好語言/母語提供患者自評結果 (PRO) 並不妨礙納入符合條件的受試者。
218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 篩選期間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白血病在髓鞘內 (IT) 化療後未緩解。
其他醫療狀況
202 過去 3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以下情形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且在納入試驗前 ≥ 3 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經治療醫師認定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03 具臨床意義的 CNS 病症,需要治療 (例如不穩定的癲癇)。
204 目前或曾患有自體免疫疾病,可能侵犯中樞神經系統
219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220 已知感染慢性或活動性 B 型肝炎 (例如反應性 B 型肝炎表面 [HBs] 抗原或可定量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病毒量)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例如偵測到 HCV RNA [質性])。
依據以下結果確認為活動性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Bs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或近期曾有急性 B 型肝炎)。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PCR 檢測 HBV DNA 結果必須為陰性才能納入。
•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epCAb) 陽性:PCR 檢測 C 型肝炎病毒 RNA 結果必須為陰性才能納入。
221 受試者的症狀及/或臨床表徵及/或 X 光影像及/或超音波表徵,顯示患有急性或控制不良的慢性感染。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07 開始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前,對新診斷的 B 細胞 ALL 進行癌症化療,髓鞘內 (IT) 化療或期前化療除外。允許針對疼痛或脊椎穩定進行點病灶放射線治療,例如綠色瘤、骨骼或脊椎骨溶解病灶。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08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未滿 30 天。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0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2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見第 3g 節)。
210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後 12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11 計畫懷孕的女性受試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後 12 個月內懷孕。
21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及/或在第 1 天開始試驗化療治療的前 3 天內,高度敏感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3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額外的避孕資訊請參閱第 3g 節。
224 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213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6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16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22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例外 - 以受試者的偏好語言/母語提供患者自評結果 (PRO) 並不妨礙納入符合條件的受試者。
218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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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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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1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