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67953964MDD3002
試驗已結束
2023-01-01 - 2025-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F34.1
持續性憂鬱症
ICD-9300.4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
A Randomized, Double-blind, Multicenter, Parallel-group, Placebo-controlled Study to Evaluate the Efficacy, Safety, and Tolerability of Aticaprant 10 mg as Adjunctive Therapy in Adult Participants with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MDD) with Moderate-to-severe Anhedonia and Inadequate Response to Current Antidepressant Thera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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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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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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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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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重度憂鬱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針對患有重度憂鬱症的參與者(18 至 74 歲 [含上下限]:包含成人參與者 [年齡 18 至 64 歲(含上下限)] 和老年參與者 [年齡 65 至 74 歲(含上下限)]),尤其是患有中度至重度失樂症 (ANH+) 且曾對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 (SSRI)/血清素-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 (SNRI) 的標準照護抗憂鬱藥物治療反應不佳的重度憂鬱症患者,探討 10 mg 每天一次的 aticaprant(相對於安慰劑)的抗憂鬱效果。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Aticaprant
劑型
110
劑量
10mg
評估指標
主要目的:
在罹患重度憂鬱症伴有中度至重度失樂症 (ANH+) 且曾對目前的 SSRI 或 SNRI 抗憂鬱藥物療法反應不佳的成人參與者中,評估 aticaprant 10 mg 相較於安慰劑作為抗憂鬱藥物之輔助療法在改善憂鬱症狀方面的療效。
關鍵次要目的:
在罹患 ANH+ 重度憂鬱症且曾對目前的 SSRI 或 SNRI 抗憂鬱藥物療法反應不佳的成人參與者中,評估輔助性 aticaprant 10 mg 相較於安慰劑在改善失樂症方面的療效。
其他次要目的:
在罹患 ANH+ 重度憂鬱症且曾對目前的抗憂鬱藥物療法(SSRI 或 SNRI)反應不佳的成人參與者中,評估 aticaprant 10 mg 相較於安慰劑作為抗憂鬱藥物之輔助療法在下列項目方面的療效:
•憂鬱症狀(臨床醫師報告)
•憂鬱症狀反應(臨床醫師報告)
•憂鬱症狀的緩解(臨床醫師報告)
•憂鬱症狀(患者報告)
•失樂症症狀(患者報告)
•社會功能(患者報告)
安全性目的:
評估 aticaprant 10 mg 作為抗憂鬱藥物(SSRI 或 SNRI)之輔助療法短期治療所有罹患重度憂鬱症的參與者(成人和老年人)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在罹患重度憂鬱症伴有中度至重度失樂症 (ANH+) 且曾對目前的 SSRI 或 SNRI 抗憂鬱藥物療法反應不佳的成人參與者中,評估 aticaprant 10 mg 相較於安慰劑作為抗憂鬱藥物之輔助療法在改善憂鬱症狀方面的療效。
關鍵次要目的:
在罹患 ANH+ 重度憂鬱症且曾對目前的 SSRI 或 SNRI 抗憂鬱藥物療法反應不佳的成人參與者中,評估輔助性 aticaprant 10 mg 相較於安慰劑在改善失樂症方面的療效。
其他次要目的:
在罹患 ANH+ 重度憂鬱症且曾對目前的抗憂鬱藥物療法(SSRI 或 SNRI)反應不佳的成人參與者中,評估 aticaprant 10 mg 相較於安慰劑作為抗憂鬱藥物之輔助療法在下列項目方面的療效:
•憂鬱症狀(臨床醫師報告)
•憂鬱症狀反應(臨床醫師報告)
•憂鬱症狀的緩解(臨床醫師報告)
•憂鬱症狀(患者報告)
•失樂症症狀(患者報告)
•社會功能(患者報告)
安全性目的:
評估 aticaprant 10 mg 作為抗憂鬱藥物(SSRI 或 SNRI)之輔助療法短期治療所有罹患重度憂鬱症的參與者(成人和老年人)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每一位可能的參與者皆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年齡
1.男性或女性,年齡為 18 歲(或為執行試驗之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若此年齡超過 18 歲])至 74 歲(含上下限)。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2.根據在篩選和基線時進行的身體檢查(包括簡短的神經學檢查)、病史、生命徵象(包括血壓)和 12 導程心電圖 (ECG),呈病情穩定。若有任何納入和排除條件中未載明的異常,必須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其意義,並記錄於電子個案報告表 (eCRF) 和參與者的來源文件中,並由試驗主持人簽署姓名縮寫。
3.根據篩選時進行的臨床實驗室檢測呈病情穩定。如果血清化學檢測組、血液學或尿液分析的結果超出正常參考範圍,將允許在篩選期期間對可能導致排除的異常實驗室數值進行一次重新檢測。僅當試驗主持人判斷該異常或相對於正常的偏差不具有臨床意義或對試驗族群而言適當和合理時,方可納入該參與者。此判斷必須記錄於電子個案報告表和參與者的來源文件中,並由試驗主持人簽署姓名縮寫。
4.根據臨床評估並經《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 5 版 (DSM-5) 第一軸向疾患結構式臨床訪談 – 臨床試驗版本 (SCID-CT) 確認,符合 DSM-5 的復發性或單一事件重度憂鬱症(無精神病特徵)診斷標準(DSM-5 296.22、296.23、296.32 或 296.33)。年齡 65 歲或以上之參與者的憂鬱首次發病必須落在年齡 55 歲前。
5.在目前的憂鬱症事件中,對至少 1 項口服抗憂鬱藥物治療以適當劑量(根據美國麻州綜合醫院抗憂鬱藥物治療反應問卷 [MGH ATRQ] 的最低治療劑量或更高劑量)和持續時間(至少 6 週)給藥的抗憂鬱藥物反應不佳(見下方納入條件)。反應不佳定義為根據 MGH ATRQ 評估,在憂鬱症狀嚴重程度方面減少 <50% 但有些許改善(> 0%;即自開始治療以來可能有最低至中度的症狀改善,但有些初始症狀仍然存在、對參與者造成困擾且影響行為和功能)。這必須適用於參與者目前的抗憂鬱藥物治療。
註記:醫療/藥局/處方紀錄、主治醫師的來函等,可用於驗證目前抗憂鬱藥物試驗的充分性。
6.篩選時,正在接受下列任何一種採用任何經核准的劑型且在參與國家/地區可取得的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 (SSRI) 或血清素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 (SNRI) 治療憂鬱症狀,且耐受良好:citalopram、duloxetine、escitalopram、fluvoxamine、fluoxetine、milnacipran、levomilnacipran、paroxetine、sertraline、venlafaxine、desvenlafaxine,以穩定劑量(根據 MGH ATRQ 的最低治療劑量或更高劑量)持續至少 6 週。目前的抗憂鬱藥物不得為生平憂鬱症事件初次發作時的第一種抗憂鬱藥物治療。
註記:上述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 (SSRI)/血清素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 (SNRI),需要根據臨床試驗單位所在國家/地區的當地標籤核准用於治療重度憂鬱症。
註記:醫療/藥局/處方紀錄、主治醫師的來函等,可用於驗證目前抗憂鬱藥物試驗的充分性。試驗主持人將使用此資訊來填寫 MGH ATRQ。
註記:使用 fluvoxamine 作為背景 SSRI 且腎和肝功能正常的參與者,可進入本試驗。
7.在第一和第二次篩選訪談時漢氏憂鬱量表 (HDRS) -17 總分為 20 分或更高,且在第一和第二次獨立 HDRS-17 評估之間,不得有具臨床意義的改善(即其 HDRS-17 總分改善超過 20%)。
8.參與者目前的重度憂鬱症事件,以及目前憂鬱症事件的抗憂鬱藥物治療反應,必須全數由試驗單位獨立資格評估確認。
9.篩選時必須為門診病患。
體重
10.身體質量指數 (BMI) 在 18 和 40 kg/m2 範圍內(含上下限)(身體質量指數 = 體重/身高2)。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避孕相關規定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篩選時的高敏感性血清(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β-hCG])驗孕必須為陰性,且隨機分配前的雙盲治療期第 1 天給藥前的尿液驗孕為陰性。
12.女性參與者必須為:
a.不具生育能力
b.具有生育能力且
o採行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持續且正確使用時每年失敗率 <1%),並同意於接受試驗介入期間維持使用高度有效的方法且直到最後一劑的 一個月後(有意義的全身性暴露結束)為止。試驗主持人應就與第一劑試驗介入的關係,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例如未遵守、最近才開始)。
13.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不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 個月內的期間,為了輔助生育之目的捐贈卵(卵子、卵細胞)或冷凍供未來使用。
14.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 個精子生成週期(定義為大約 3 個月):
•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從事任何能讓精液進入另一人體內的活動時使用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搭配殺精泡沫/凝膠/乳膏/栓劑)。
•與懷孕中的女性有性行為的男性參與者必須使用保險套。
也應向男性參與者告知女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效益,因為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滲漏。
15.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不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 個精子生成週期(定義為大約 3 個月)內,為了生育目的捐贈精子。
受試者同意
16.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表明參與者瞭解試驗目的和必要程序,並願意參與試驗。
每一位可能的參與者皆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年齡
1.男性或女性,年齡為 18 歲(或為執行試驗之司法管轄區的法定同意年齡 [若此年齡超過 18 歲])至 74 歲(含上下限)。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性
2.根據在篩選和基線時進行的身體檢查(包括簡短的神經學檢查)、病史、生命徵象(包括血壓)和 12 導程心電圖 (ECG),呈病情穩定。若有任何納入和排除條件中未載明的異常,必須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其意義,並記錄於電子個案報告表 (eCRF) 和參與者的來源文件中,並由試驗主持人簽署姓名縮寫。
3.根據篩選時進行的臨床實驗室檢測呈病情穩定。如果血清化學檢測組、血液學或尿液分析的結果超出正常參考範圍,將允許在篩選期期間對可能導致排除的異常實驗室數值進行一次重新檢測。僅當試驗主持人判斷該異常或相對於正常的偏差不具有臨床意義或對試驗族群而言適當和合理時,方可納入該參與者。此判斷必須記錄於電子個案報告表和參與者的來源文件中,並由試驗主持人簽署姓名縮寫。
4.根據臨床評估並經《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 5 版 (DSM-5) 第一軸向疾患結構式臨床訪談 – 臨床試驗版本 (SCID-CT) 確認,符合 DSM-5 的復發性或單一事件重度憂鬱症(無精神病特徵)診斷標準(DSM-5 296.22、296.23、296.32 或 296.33)。年齡 65 歲或以上之參與者的憂鬱首次發病必須落在年齡 55 歲前。
5.在目前的憂鬱症事件中,對至少 1 項口服抗憂鬱藥物治療以適當劑量(根據美國麻州綜合醫院抗憂鬱藥物治療反應問卷 [MGH ATRQ] 的最低治療劑量或更高劑量)和持續時間(至少 6 週)給藥的抗憂鬱藥物反應不佳(見下方納入條件)。反應不佳定義為根據 MGH ATRQ 評估,在憂鬱症狀嚴重程度方面減少 <50% 但有些許改善(> 0%;即自開始治療以來可能有最低至中度的症狀改善,但有些初始症狀仍然存在、對參與者造成困擾且影響行為和功能)。這必須適用於參與者目前的抗憂鬱藥物治療。
註記:醫療/藥局/處方紀錄、主治醫師的來函等,可用於驗證目前抗憂鬱藥物試驗的充分性。
6.篩選時,正在接受下列任何一種採用任何經核准的劑型且在參與國家/地區可取得的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 (SSRI) 或血清素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 (SNRI) 治療憂鬱症狀,且耐受良好:citalopram、duloxetine、escitalopram、fluvoxamine、fluoxetine、milnacipran、levomilnacipran、paroxetine、sertraline、venlafaxine、desvenlafaxine,以穩定劑量(根據 MGH ATRQ 的最低治療劑量或更高劑量)持續至少 6 週。目前的抗憂鬱藥物不得為生平憂鬱症事件初次發作時的第一種抗憂鬱藥物治療。
註記:上述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 (SSRI)/血清素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 (SNRI),需要根據臨床試驗單位所在國家/地區的當地標籤核准用於治療重度憂鬱症。
註記:醫療/藥局/處方紀錄、主治醫師的來函等,可用於驗證目前抗憂鬱藥物試驗的充分性。試驗主持人將使用此資訊來填寫 MGH ATRQ。
註記:使用 fluvoxamine 作為背景 SSRI 且腎和肝功能正常的參與者,可進入本試驗。
7.在第一和第二次篩選訪談時漢氏憂鬱量表 (HDRS) -17 總分為 20 分或更高,且在第一和第二次獨立 HDRS-17 評估之間,不得有具臨床意義的改善(即其 HDRS-17 總分改善超過 20%)。
8.參與者目前的重度憂鬱症事件,以及目前憂鬱症事件的抗憂鬱藥物治療反應,必須全數由試驗單位獨立資格評估確認。
9.篩選時必須為門診病患。
體重
10.身體質量指數 (BMI) 在 18 和 40 kg/m2 範圍內(含上下限)(身體質量指數 = 體重/身高2)。
性行為和避孕/屏障避孕相關規定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篩選時的高敏感性血清(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素 [β-hCG])驗孕必須為陰性,且隨機分配前的雙盲治療期第 1 天給藥前的尿液驗孕為陰性。
12.女性參與者必須為:
a.不具生育能力
b.具有生育能力且
o採行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持續且正確使用時每年失敗率 <1%),並同意於接受試驗介入期間維持使用高度有效的方法且直到最後一劑的 一個月後(有意義的全身性暴露結束)為止。試驗主持人應就與第一劑試驗介入的關係,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例如未遵守、最近才開始)。
13.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不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 個月內的期間,為了輔助生育之目的捐贈卵(卵子、卵細胞)或冷凍供未來使用。
14.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 個精子生成週期(定義為大約 3 個月):
•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從事任何能讓精液進入另一人體內的活動時使用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搭配殺精泡沫/凝膠/乳膏/栓劑)。
•與懷孕中的女性有性行為的男性參與者必須使用保險套。
也應向男性參與者告知女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效益,因為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滲漏。
15.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不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 個精子生成週期(定義為大約 3 個月)內,為了生育目的捐贈精子。
受試者同意
16.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表明參與者瞭解試驗目的和必要程序,並願意參與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任何符合下列任何條件之可能的參與者,將被排除無法參與本試驗:
醫療狀況
1.參與者有過目前的憂鬱症發作,使用 MGH-ATRQ 評估,對 5 種或更多種抗憂鬱藥物治療無反應(治療失敗),包括目前的 SSRI/SNRI(即假定在治療期中繼續使用者)。
2.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診斷:
•有下列任何一項 DSM-5 診斷(其在過去 2 年內一直是精神科治療的主要重點):
恐慌症
廣泛性焦慮症
社交焦慮症
特定恐懼症
註記:若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認為重度憂鬱症是治療的主要重點,則這些診斷允許視為次要診斷。
•目前(過去一年內)有下列 DSM-5 診斷:
強迫症 (OCD)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PTSD)
神經性厭食症
神經性暴食症
註記:參與者這些疾病需要得到控制並穩定至少 1 年,才能被納入。
•目前或先前(生平)有下列 DSM-5 診斷:
精神病疾患或帶有精神病特徵的重度憂鬱症
躁鬱症或相關疾患(以 DSM-5 第一軸向疾患結構式臨床訪談 – 臨床試驗版本 [SCID-CT] 確認)
智力障礙(DSM-5 診斷代碼 317、318.0、318.1、318.2、315.8 和 319)
自閉症類群疾患
邊緣型人格疾患
反社會人格疾患
表演型人格疾患
自戀型人格疾患
身心症
3.對於目前的抗憂鬱藥物療法,曾有具臨床意義的未遵從紀錄或證據。
4.篩選前 6 個月內根據 DSM-5 標準有中度至重度物質使用疾患的病史,包括酒精使用疾患。
5.在目前的發作中,對適當療程的靜脈內或鼻內ketamine 或 esketamine、電痙攣療法(即 7 次治療)、迷走神經刺激或深腦刺激裝置反應不足。
6.根據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為目前有殺人想法/意圖,或者根據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或根據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 (C-SSRS) 評估為在篩選期開始前 3 個月內有自殺想法和些許行動意圖(相當於第 4 題 [主動自殺想法且有些許行動意圖但無具體計畫] 或第 5 題 [主動自殺想法且有具體計畫和意圖] 回答為「是」),或者在篩選期開始前過去 6 個月內有自殺行為的紀錄。應排除在基線時通報有自殺想法且有行動意圖或有自殺行為的參與者。
7.有認知障礙,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使受試者同意無效,或限制參與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參與者患有神經退化疾患(如阿茲海默症、血管性失智症、帕金森氏症,且有認知障礙的臨床證據)或有輕度認知障礙 (MCI) 的證據。年齡 ≥65 歲的參與者:簡易智能狀態測驗 (MMSE) 分數 <25,或者未達高中同等學歷的參與者則為 <23。
8.目前患有癲癇,或有癲癇的病史(過去 6 個月)。
9.在篩選期開始時或隨機分配前雙盲 (DB) 治療期的第 1 天,有具備臨床意義的 12 導程心電圖異常,定義為:
•在篩選期間,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450 msec(男性);≥470 msec(女性參與者)。
註記:如果在特定時間點第一張 12 導程心電圖的 QTcF 延長,則間隔 4 分鐘記錄之 3 張 12 導程心電圖的平均 QTcF 不得 ≥450 msec(男性)及 ≥470 msec(女性參與者)。
•在第 1 天(給藥前),根據由試驗單位評估的心電圖,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450 msec(男性)或 ≥470 msec(女性參與者);如果在第一張心電圖上 QTcF 延長,則間隔 4 分鐘記錄之 3 張心電圖的平均 QTcF 不得 ≥450 msec(男性)及 ≥470 msec(女性參與者)。
•有第二度和第三度房室 (AV) 傳導阻滯、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 (LBBB) 或完全右束支傳導阻滯 (RBBB) 的證據。
•新發生局部缺血的特徵。
•心律不整(心房早期收縮 [PACs] 和心室早期收縮 [PVCs] 除外)。
10.參與者有額外多型性心室性心搏過速危險因子(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長 QT 症候群家族史)的病史。
11.有肝硬化病史或指向肝硬化的症狀和徵象(例如食道靜脈瘤、腹水和凝血酶原時間延長),或者在篩選期間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數值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或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篩選期期間允許對異常 ALT 和 AST 重複進行篩選檢測,前提是由試驗主持人斟酌決定,而且有數值超出範圍的替代解釋。
•針對膽紅素升高,若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且試驗委託者的醫療主管認同膽紅素升高與 Gilbert 氏症候群相符,則參與者可能可以參與試驗。
12.在篩選或基線時,酒精和/或濫用藥物(例如鴉片劑 [包括美沙酮]、古柯鹼、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素、大麻二酚 [CBD]、苯環己哌啶 [PCP]、巴比妥酸鹽類、3,4–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 [MDMA])檢測結果為陽性。
註記: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允許在篩選期間進行一次重新檢測。使用菸草及咖啡因不需排除。
•因基於任何適應症而使用的處方精神興奮劑而在篩選時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參與者,必須在雙盲治療期第 1 天(隨機分配前)的至少 2 週前停用該藥(若經認定臨床上合適)。第 1 天(隨機分配前)濫用藥物檢測(現場進行)的結果必須為陰性,參與者才能接受隨機分配。
•另一方面,若藥物是在雙盲治療期第 1 天(隨機分配前)的至少 1 週或 5 個半衰期前(以較長者為準)停用,則在篩選時因處方/非處方鴉片劑或巴比妥酸鹽類而有陽性檢測結果的參與者可能獲允許繼續參與篩選期。第 1 天(隨機分配前)濫用藥物檢測(現場進行)的結果必須為陰性,參與者才能接受隨機分配。
•只要參與者不符合物質使用疾患的條件,在篩選期開始之前間歇性使用大麻和/或酒精即不構成排除。在篩選期開始時的大麻和/或酒精檢測結果陽性並不構成排除;不過,雙盲治療期第 1 天時這些檢測(現場進行)的任一種結果陽性則構成排除。
•除上述原因外,不允許對陽性檢測結果進行重新檢測。
13.近期(最近 3 個月)有以下病史或目前有其徵象和症狀:
•具臨床意義或不穩定的心血管、呼吸、胃腸、神經、血液、風濕、免疫或內分泌疾患。
•無法控制的第 1 型或第 2 型糖尿病。註記:已受控制(血紅素 A1c ≤9.0%)的第 1 型或第 2 型糖尿病參與者,若其他健康狀況良好,且若在篩選前至少 2 個月已接受穩定的降血糖藥物方案,則可符合參與資格。
14.目前有甲狀腺功能低下或甲狀腺機能亢進的徵象/症狀。有甲狀腺疾病史的參與者,以及促甲狀腺素 (TSH) 數值超出範圍的參與者(不論有無甲狀腺病史),將進行游離甲狀腺素 (FT4) 檢測。如果 FT4 數值異常且(與試驗委託者的試驗負責醫師/科學家或指定人員討論後)視為具臨床意義,參與者即不符合資格。
先前有甲狀腺疾病/障礙病史並接受甲狀腺素治療的參與者,在開始篩選期之前需維持穩定劑量 3 個月。基於抗憂鬱目的使用甲狀腺補充劑的參與者,不允許參與本試驗。
15.患有 Cushing 氏病、Addison 氏症、原發性閉經,或有下視丘–腦垂體–腎上腺軸重大醫療疾患的其他證據。
16.患有重度腎功能障礙(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
17.患有重大醫療疾病,尤其是不穩定的醫療問題(應由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者審查)。
18.已知有消化性潰瘍病史(過去 6 個月),或上胃腸道出血病史(生平),或已知有未經治療的幽門螺旋桿菌 (Helicobacter pylori) 感染,或診斷為 Zollinger-Ellison 症候群 (ZES)。
19.在篩選期開始前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例外情況為皮膚鱗狀和基底細胞癌及子宮頸原位癌,或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且試驗委託者之醫療監測者認同已治癒且復發風險極小的惡性腫瘤)。
20.已知對 aticaprant 或其賦形劑過敏、過度敏感或不耐受。
先前/併用療法
21.已接受任何不允許在第 1 天給藥的禁用療法。
22.在篩選期開始時,正在以高於 lorazepam 4 mg/天之等效每日總劑量使用 benzodiazepine。
23.參與者不應使用任何禁用藥物或食品補充品。
先前/併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24.在篩選開始前 6 週內開始進行持續的心理治療(例如認知行為療法、人際心理治療、心理動力心理治療等)。
註記: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心理治療的持續時間和頻率皆穩定,則接受持續心理治療超過 6 週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25.在篩選期開始前 60 天或 10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研究性介入(包括研究性疫苗)或使用侵入性研究性醫療裝置,或者在篩選期開始前的先前 1 年內參加 2 項或更多項重度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科病症的臨床介入性試驗(使用不同的研究性藥物),或者目前被納入研究性試驗中。
其他排除條件
26.懷孕中、正在哺乳或者計劃於納入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1個月內懷孕的女性參與者。
27.計劃在納入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3 個月內讓伴侶受孕。
28.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參與試驗不符合參與者最佳利益(例如健康受損),或可能妨礙、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指定之評估的任何病症或處境/情況。
診斷評估
29.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的診斷。本試驗不要求進行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測。
其他排除條件
30.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單位的員工(其直接涉入本擬議之試驗或由該名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單位指導之其他試驗),以及員工或試驗主持人的家人。
任何符合下列任何條件之可能的參與者,將被排除無法參與本試驗:
醫療狀況
1.參與者有過目前的憂鬱症發作,使用 MGH-ATRQ 評估,對 5 種或更多種抗憂鬱藥物治療無反應(治療失敗),包括目前的 SSRI/SNRI(即假定在治療期中繼續使用者)。
2.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診斷:
•有下列任何一項 DSM-5 診斷(其在過去 2 年內一直是精神科治療的主要重點):
恐慌症
廣泛性焦慮症
社交焦慮症
特定恐懼症
註記:若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認為重度憂鬱症是治療的主要重點,則這些診斷允許視為次要診斷。
•目前(過去一年內)有下列 DSM-5 診斷:
強迫症 (OCD)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PTSD)
神經性厭食症
神經性暴食症
註記:參與者這些疾病需要得到控制並穩定至少 1 年,才能被納入。
•目前或先前(生平)有下列 DSM-5 診斷:
精神病疾患或帶有精神病特徵的重度憂鬱症
躁鬱症或相關疾患(以 DSM-5 第一軸向疾患結構式臨床訪談 – 臨床試驗版本 [SCID-CT] 確認)
智力障礙(DSM-5 診斷代碼 317、318.0、318.1、318.2、315.8 和 319)
自閉症類群疾患
邊緣型人格疾患
反社會人格疾患
表演型人格疾患
自戀型人格疾患
身心症
3.對於目前的抗憂鬱藥物療法,曾有具臨床意義的未遵從紀錄或證據。
4.篩選前 6 個月內根據 DSM-5 標準有中度至重度物質使用疾患的病史,包括酒精使用疾患。
5.在目前的發作中,對適當療程的靜脈內或鼻內ketamine 或 esketamine、電痙攣療法(即 7 次治療)、迷走神經刺激或深腦刺激裝置反應不足。
6.根據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為目前有殺人想法/意圖,或者根據試驗主持人臨床判斷或根據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 (C-SSRS) 評估為在篩選期開始前 3 個月內有自殺想法和些許行動意圖(相當於第 4 題 [主動自殺想法且有些許行動意圖但無具體計畫] 或第 5 題 [主動自殺想法且有具體計畫和意圖] 回答為「是」),或者在篩選期開始前過去 6 個月內有自殺行為的紀錄。應排除在基線時通報有自殺想法且有行動意圖或有自殺行為的參與者。
7.有認知障礙,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可能使受試者同意無效,或限制參與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參與者患有神經退化疾患(如阿茲海默症、血管性失智症、帕金森氏症,且有認知障礙的臨床證據)或有輕度認知障礙 (MCI) 的證據。年齡 ≥65 歲的參與者:簡易智能狀態測驗 (MMSE) 分數 <25,或者未達高中同等學歷的參與者則為 <23。
8.目前患有癲癇,或有癲癇的病史(過去 6 個月)。
9.在篩選期開始時或隨機分配前雙盲 (DB) 治療期的第 1 天,有具備臨床意義的 12 導程心電圖異常,定義為:
•在篩選期間,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450 msec(男性);≥470 msec(女性參與者)。
註記:如果在特定時間點第一張 12 導程心電圖的 QTcF 延長,則間隔 4 分鐘記錄之 3 張 12 導程心電圖的平均 QTcF 不得 ≥450 msec(男性)及 ≥470 msec(女性參與者)。
•在第 1 天(給藥前),根據由試驗單位評估的心電圖,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450 msec(男性)或 ≥470 msec(女性參與者);如果在第一張心電圖上 QTcF 延長,則間隔 4 分鐘記錄之 3 張心電圖的平均 QTcF 不得 ≥450 msec(男性)及 ≥470 msec(女性參與者)。
•有第二度和第三度房室 (AV) 傳導阻滯、完全左束支傳導阻滯 (LBBB) 或完全右束支傳導阻滯 (RBBB) 的證據。
•新發生局部缺血的特徵。
•心律不整(心房早期收縮 [PACs] 和心室早期收縮 [PVCs] 除外)。
10.參與者有額外多型性心室性心搏過速危險因子(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長 QT 症候群家族史)的病史。
11.有肝硬化病史或指向肝硬化的症狀和徵象(例如食道靜脈瘤、腹水和凝血酶原時間延長),或者在篩選期間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數值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或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篩選期期間允許對異常 ALT 和 AST 重複進行篩選檢測,前提是由試驗主持人斟酌決定,而且有數值超出範圍的替代解釋。
•針對膽紅素升高,若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且試驗委託者的醫療主管認同膽紅素升高與 Gilbert 氏症候群相符,則參與者可能可以參與試驗。
12.在篩選或基線時,酒精和/或濫用藥物(例如鴉片劑 [包括美沙酮]、古柯鹼、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素、大麻二酚 [CBD]、苯環己哌啶 [PCP]、巴比妥酸鹽類、3,4–亞甲二氧甲基苯丙胺 [MDMA])檢測結果為陽性。
註記: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允許在篩選期間進行一次重新檢測。使用菸草及咖啡因不需排除。
•因基於任何適應症而使用的處方精神興奮劑而在篩選時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參與者,必須在雙盲治療期第 1 天(隨機分配前)的至少 2 週前停用該藥(若經認定臨床上合適)。第 1 天(隨機分配前)濫用藥物檢測(現場進行)的結果必須為陰性,參與者才能接受隨機分配。
•另一方面,若藥物是在雙盲治療期第 1 天(隨機分配前)的至少 1 週或 5 個半衰期前(以較長者為準)停用,則在篩選時因處方/非處方鴉片劑或巴比妥酸鹽類而有陽性檢測結果的參與者可能獲允許繼續參與篩選期。第 1 天(隨機分配前)濫用藥物檢測(現場進行)的結果必須為陰性,參與者才能接受隨機分配。
•只要參與者不符合物質使用疾患的條件,在篩選期開始之前間歇性使用大麻和/或酒精即不構成排除。在篩選期開始時的大麻和/或酒精檢測結果陽性並不構成排除;不過,雙盲治療期第 1 天時這些檢測(現場進行)的任一種結果陽性則構成排除。
•除上述原因外,不允許對陽性檢測結果進行重新檢測。
13.近期(最近 3 個月)有以下病史或目前有其徵象和症狀:
•具臨床意義或不穩定的心血管、呼吸、胃腸、神經、血液、風濕、免疫或內分泌疾患。
•無法控制的第 1 型或第 2 型糖尿病。註記:已受控制(血紅素 A1c ≤9.0%)的第 1 型或第 2 型糖尿病參與者,若其他健康狀況良好,且若在篩選前至少 2 個月已接受穩定的降血糖藥物方案,則可符合參與資格。
14.目前有甲狀腺功能低下或甲狀腺機能亢進的徵象/症狀。有甲狀腺疾病史的參與者,以及促甲狀腺素 (TSH) 數值超出範圍的參與者(不論有無甲狀腺病史),將進行游離甲狀腺素 (FT4) 檢測。如果 FT4 數值異常且(與試驗委託者的試驗負責醫師/科學家或指定人員討論後)視為具臨床意義,參與者即不符合資格。
先前有甲狀腺疾病/障礙病史並接受甲狀腺素治療的參與者,在開始篩選期之前需維持穩定劑量 3 個月。基於抗憂鬱目的使用甲狀腺補充劑的參與者,不允許參與本試驗。
15.患有 Cushing 氏病、Addison 氏症、原發性閉經,或有下視丘–腦垂體–腎上腺軸重大醫療疾患的其他證據。
16.患有重度腎功能障礙(肌酸酐清除率 <30 mL/min)。
17.患有重大醫療疾病,尤其是不穩定的醫療問題(應由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者審查)。
18.已知有消化性潰瘍病史(過去 6 個月),或上胃腸道出血病史(生平),或已知有未經治療的幽門螺旋桿菌 (Helicobacter pylori) 感染,或診斷為 Zollinger-Ellison 症候群 (ZES)。
19.在篩選期開始前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例外情況為皮膚鱗狀和基底細胞癌及子宮頸原位癌,或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且試驗委託者之醫療監測者認同已治癒且復發風險極小的惡性腫瘤)。
20.已知對 aticaprant 或其賦形劑過敏、過度敏感或不耐受。
先前/併用療法
21.已接受任何不允許在第 1 天給藥的禁用療法。
22.在篩選期開始時,正在以高於 lorazepam 4 mg/天之等效每日總劑量使用 benzodiazepine。
23.參與者不應使用任何禁用藥物或食品補充品。
先前/併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24.在篩選開始前 6 週內開始進行持續的心理治療(例如認知行為療法、人際心理治療、心理動力心理治療等)。
註記: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心理治療的持續時間和頻率皆穩定,則接受持續心理治療超過 6 週的參與者符合資格。
25.在篩選期開始前 60 天或 10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研究性介入(包括研究性疫苗)或使用侵入性研究性醫療裝置,或者在篩選期開始前的先前 1 年內參加 2 項或更多項重度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科病症的臨床介入性試驗(使用不同的研究性藥物),或者目前被納入研究性試驗中。
其他排除條件
26.懷孕中、正在哺乳或者計劃於納入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1個月內懷孕的女性參與者。
27.計劃在納入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 3 個月內讓伴侶受孕。
28.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參與試驗不符合參與者最佳利益(例如健康受損),或可能妨礙、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指定之評估的任何病症或處境/情況。
診斷評估
29.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的診斷。本試驗不要求進行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測。
其他排除條件
30.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單位的員工(其直接涉入本擬議之試驗或由該名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單位指導之其他試驗),以及員工或試驗主持人的家人。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53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