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7770C00001
尚未開始召募
2025-05-01 - 2028-05-31
Phase I
召募中3
一項多階段、第I/II 期、開放性、多中心試驗,評估 AZD2962 (IRAK4 抑制劑) 作為單一療法,相較於併用其他藥物,用於血液腫瘤參與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期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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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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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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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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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血液腫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評估口服AZD2962 單一療法及合併療法對血液腫瘤的安全性、耐受性、療效、PK 特性及藥效學。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AZD2962
劑型
N/A
劑量
25 mg
評估指標
本試驗旨在評估口服AZD2962 單一療法及合併療法對血液腫瘤的安全性、耐受性、療效、PK 特性及藥效學。
主要納入條件
1.參與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至少為18歲(依適用管轄權的法定同意年齡而定,此限制也可能高於18歲)。
參與者與疾病特徵
2.患有復發/難治性(R/R)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DS)的病患,或患有復發/難治性發育不良慢性骨髓性單球性白血病(CMML)的病患,同時周邊芽細胞或骨髓芽細胞< 20%,且在先前接受過一線以上標準照護療法(或是已經接受過所有當地現有療法,包含針對可作用突變的療法)。疾病必須已獲得組織學確診,依據為世界衛生組織(WHO) 2016年骨髓性腫瘤分類標準。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 2。
4.病患的疾病必須有症狀且需要治療,且可根據國際工作小組(IWG) 2023和國際工作小組2018標準(適用於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或是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骨髓增生性腫瘤(MPN)統一反應評估標準(適用於慢性骨髓性單球性白血病)進行客觀療效評估。
5.願意提供基準期骨髓抽吸(BMA)檢體(乾抽時則為切片)。
6.實驗室參數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a.白血球(WBC)計數≤ 10.0 x 109/L (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病患),或是< 13.0 x 109/L (慢性骨髓性單球性白血病病患)
b.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
c.血清總膽紅素(TBL) ≤ 1.5倍正常值上限(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紀錄,則≤ 3倍正常值上限)。
d.肌酸酐清除率≥ 60 mL/min (利用Cockcroft-Gault法計算)。
生殖
7.出生時判定的男性和/或女性,包含所有性別認同。 參與者或參與者伴侶使用的避孕法,應符合當地法規對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
a)男性參與者:
i.在試驗全程以及最後一劑AZD2962後的95天內(3個月+ 5天),都必須使用保險套(若可行,使用帶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ii.男性參與者在同一期間內不可捐贈或儲存精子。
b)男性試驗參與者的女性性伴侶:
i.男性試驗參與者的性伴侶在試驗全程以及最後一劑AZD2962後的95天內(3個月+ 5天),都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c)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
i.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在篩選時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ii.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若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在試驗全程以及最後一劑AZD2962後的185天內(6個月+ 5天),都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具有生育能力女性的男性伴侶在相同期間內應使用保險套(若可行,使用帶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iii.女用保險套和男用保險套不可一起使用。請注意,目前尚無關於荷爾蒙避孕劑和AZD2962交互作用的研究。因此,我們不知道此避孕方法的效果是否會因此降低。
iv.女性參與者在試驗全程以及最後一劑AZD2962後的185天內(6個月+ 5天),不得儲存或捐贈卵/卵子。
8.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如同簽名一節所述。
10.參與者願意並能夠在整個試驗期間遵守試驗計畫書,包括接受試驗介入治療和排定的回診/檢查。
參與者與疾病特徵
2.患有復發/難治性(R/R)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DS)的病患,或患有復發/難治性發育不良慢性骨髓性單球性白血病(CMML)的病患,同時周邊芽細胞或骨髓芽細胞< 20%,且在先前接受過一線以上標準照護療法(或是已經接受過所有當地現有療法,包含針對可作用突變的療法)。疾病必須已獲得組織學確診,依據為世界衛生組織(WHO) 2016年骨髓性腫瘤分類標準。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 2。
4.病患的疾病必須有症狀且需要治療,且可根據國際工作小組(IWG) 2023和國際工作小組2018標準(適用於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或是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骨髓增生性腫瘤(MPN)統一反應評估標準(適用於慢性骨髓性單球性白血病)進行客觀療效評估。
5.願意提供基準期骨髓抽吸(BMA)檢體(乾抽時則為切片)。
6.實驗室參數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a.白血球(WBC)計數≤ 10.0 x 109/L (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病患),或是< 13.0 x 109/L (慢性骨髓性單球性白血病病患)
b.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倍正常值上限(ULN)。
c.血清總膽紅素(TBL) ≤ 1.5倍正常值上限(若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紀錄,則≤ 3倍正常值上限)。
d.肌酸酐清除率≥ 60 mL/min (利用Cockcroft-Gault法計算)。
生殖
7.出生時判定的男性和/或女性,包含所有性別認同。 參與者或參與者伴侶使用的避孕法,應符合當地法規對於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
a)男性參與者:
i.在試驗全程以及最後一劑AZD2962後的95天內(3個月+ 5天),都必須使用保險套(若可行,使用帶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ii.男性參與者在同一期間內不可捐贈或儲存精子。
b)男性試驗參與者的女性性伴侶:
i.男性試驗參與者的性伴侶在試驗全程以及最後一劑AZD2962後的95天內(3個月+ 5天),都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
c)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
i.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在篩選時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ii.所有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若與未絕育的男性伴侶有性行為,在試驗全程以及最後一劑AZD2962後的185天內(6個月+ 5天),都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具有生育能力女性的男性伴侶在相同期間內應使用保險套(若可行,使用帶有殺精劑的保險套)。
iii.女用保險套和男用保險套不可一起使用。請注意,目前尚無關於荷爾蒙避孕劑和AZD2962交互作用的研究。因此,我們不知道此避孕方法的效果是否會因此降低。
iv.女性參與者在試驗全程以及最後一劑AZD2962後的185天內(6個月+ 5天),不得儲存或捐贈卵/卵子。
8.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如同簽名一節所述。
10.參與者願意並能夠在整個試驗期間遵守試驗計畫書,包括接受試驗介入治療和排定的回診/檢查。
主要排除條件
1.先前接受過介白素1受體相關激酶抑制劑或是發炎體傳導路徑抑制劑的治療。
2.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15天內曾接受任何抗腫瘤療法(hydroxyurea除外)。
4.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28天內,曾進行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或目前仍在手術恢復期內。
5.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15天內(或5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接受已知會延長QT間期,或已知有多型性心室性心搏過速風險的藥物。
6.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28天內,曾接受免疫抑制藥物(包含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預防性治療);或15天內曾接受全身性類固醇(劑量超過10 mg/day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
7.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28天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8.活動性重大出血事件。
9.有(重度或未獲控制)全身性疾病、重大臨床疾患,或實驗室發現的任何證據,顯示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10.患有症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2至4級),或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6個月內,曾因心臟衰竭住院治療。
11.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6個月內曾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心肌梗塞,或曾接受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12.排定任何血管重建介入治療或患有重度瓣膜性心臟病。
13.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6個月內曾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
14.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 < 50%。
15.症狀性和未獲控制的高血壓。
16.根據於5分鐘內量測三重複心電圖的平均值,平均休息狀態Fridericia校正的QT間期(QTcF) > 450 ms。如果出現束支傳導阻滯,則Fridericia校正的QT間期適用數值為> 470 ms。
17.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6個月內有顱內出血病史。
18.反映出活動性B或C型肝炎感染的血清學狀態:
a.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的參與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
b.抗B型肝炎核心免疫球蛋白G抗體(抗HBc IgG Ab)陽性的參與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除非納入試驗前B型肝炎病毒(HBV)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結果為陰性(若為此情況,試驗期間將依將機構指引重複監測B型肝炎病毒聚合酶連鎖反應)。
c.抗C型肝炎病毒抗體(抗HCV Ab)陽性的參與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除非納入試驗前C型肝炎病毒(HCV)聚合酶連鎖反應結果為陰性。
19.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正接受有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在納入前保持病毒量無法測得至少6個月的參與者,在獲得試驗委託者確認後,可符合試驗資格。試驗期間必須依機構指引監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病毒量。
20.活動性胃腸道疾病或其他會嚴重干擾口服藥物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的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未獲控制的噁心、嘔吐;≥第2級的腹瀉,以及吸收不良)。
21.先前曾有非血液腫瘤病史,但不包含經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癌,或病患已經無疾病且≥ 2年沒有復發證據的其他癌症。
22.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第2級未緩解毒性,但不包含落髮、白斑症或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失調。
23.活動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可無限期繼續使用移植物抗宿主疾病的局部類固醇。
2.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15天內曾接受任何抗腫瘤療法(hydroxyurea除外)。
4.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28天內,曾進行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或目前仍在手術恢復期內。
5.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15天內(或5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接受已知會延長QT間期,或已知有多型性心室性心搏過速風險的藥物。
6.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28天內,曾接受免疫抑制藥物(包含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預防性治療);或15天內曾接受全身性類固醇(劑量超過10 mg/day的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
7.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28天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8.活動性重大出血事件。
9.有(重度或未獲控制)全身性疾病、重大臨床疾患,或實驗室發現的任何證據,顯示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10.患有症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2至4級),或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6個月內,曾因心臟衰竭住院治療。
11.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6個月內曾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心肌梗塞,或曾接受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12.排定任何血管重建介入治療或患有重度瓣膜性心臟病。
13.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6個月內曾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發作。
14.左心室射血分數(LVEF) < 50%。
15.症狀性和未獲控制的高血壓。
16.根據於5分鐘內量測三重複心電圖的平均值,平均休息狀態Fridericia校正的QT間期(QTcF) > 450 ms。如果出現束支傳導阻滯,則Fridericia校正的QT間期適用數值為> 470 ms。
17.在第1週期第1天前的6個月內有顱內出血病史。
18.反映出活動性B或C型肝炎感染的血清學狀態:
a.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的參與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
b.抗B型肝炎核心免疫球蛋白G抗體(抗HBc IgG Ab)陽性的參與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除非納入試驗前B型肝炎病毒(HBV)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結果為陰性(若為此情況,試驗期間將依將機構指引重複監測B型肝炎病毒聚合酶連鎖反應)。
c.抗C型肝炎病毒抗體(抗HCV Ab)陽性的參與者,將排除於試驗之外,除非納入試驗前C型肝炎病毒(HCV)聚合酶連鎖反應結果為陰性。
19.活動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正接受有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在納入前保持病毒量無法測得至少6個月的參與者,在獲得試驗委託者確認後,可符合試驗資格。試驗期間必須依機構指引監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病毒量。
20.活動性胃腸道疾病或其他會嚴重干擾口服藥物吸收、分布、代謝或排泄的疾病(例如:潰瘍性疾病、未獲控制的噁心、嘔吐;≥第2級的腹瀉,以及吸收不良)。
21.先前曾有非血液腫瘤病史,但不包含經充分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癌,或病患已經無疾病且≥ 2年沒有復發證據的其他癌症。
22.先前抗癌療法引起的≥第2級未緩解毒性,但不包含落髮、白斑症或荷爾蒙替代療法控制的內分泌失調。
23.活動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可無限期繼續使用移植物抗宿主疾病的局部類固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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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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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