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SND003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test
試驗已結束

2024-01-01 - 2027-07-31

Phase II

召募中6

ICD-10C00.0

上唇外側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40.0

上唇紅緣惡性腫瘤

BelieveIT-201:一項隨機分配、第 2 期、開放性試驗,研究以 TransCon TLR7/8 促效劑併用 Pembrolizumab、TransCon TLR7/8 促效劑併用 TransCon IL-2 β/γ,或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作為第 III-IVA 期可切除的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LA-HNSCC) 患者的前導性治療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怡君 放射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謝清昀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 •評估 TransCon TLR7/8 促效劑併用 Pembrolizumab 以及 TransCon TLR7/8 促效劑併用 TransCon IL-2 β/γ 相較於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的主要病理反應 (MPR) 次要: •評估 TransCon TLR7/8 促效劑併用 Pembrolizumab 以及 TransCon TLR7/8 促效劑併用 TransCon IL-2 β/γ 相較於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的抗腫瘤活性 •評估 TransCon TLR7/8 促效劑併用 Pembrolizumab 以及 TransCon TLR7/8 促效劑併用 TransCon IL-2 β/γ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探索性: •評估合併給予 TransCon TLR7/8 促效劑後的血漿 TransCon IL-2 β/γ 曝藥量 •評估 TransCon TLR7/8 促效劑併用 Pembrolizumab 或併用 TransCon IL-2 β/γ 後的血漿曝藥量 •確認和評估 TransCon TLR7/8 促效劑併用 TransCon IL-2 β/γ 相較於使用 Pembrolizumab 治療,或 TransCon TLR7/8 促效劑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後的血液和腫瘤藥效學生物標記 •在適用組別中,評估 TransCon IL-2 β/γ (非活性前驅藥物) 和釋放之活性 IL-2 β/γ 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液劑
液劑

主成份

TransCon IL-2 β/γ
TransCon TLR7/8 Agonist

劑型

180
084

劑量

1 mg/mL
0.5 mg/mL resiquimod

評估指標

由外部獨立病理學審查委員會 (IPR) 評估的 MPR 定義為,原發性腫瘤切除檢體和所有採樣區域淋巴結內的侵襲性鱗狀細胞癌 (SCC) ≤ 10%。

主要納入條件

1. 參與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
2. 有能力提供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3. 經當地組織學檢測確認,初次診斷患有可切除、非轉移性鱗狀細胞癌 (squamous-cell carcinoma, SCC),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第 III 期腫瘤人類乳突病毒 (human papillomavirus, HPV) 陽性口咽原發性腫瘤,且腫瘤大小 (T) 4、淋巴結侵犯 (N) 0-2、無遠端轉移 (M0);第 III 或 IVA 期口咽腫瘤 HPV 陰性;或第 III 或 IVA 期喉部/下咽/口腔原發性腫瘤,不論 HPV 狀態為何(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merican Joint Committee on Cancer, AJCC] 分期,第 8 版)。
4. 可提供腫瘤病灶的留存或新鮮粗針或切除性切片。附註: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可允許提供細針抽吸檢體。
5.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決定和當地實務,符合資格且計畫接受原發性局部晚期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locoregionally advanced head and neck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LA-HNSCC) 手術。
6. 可提供口咽腫瘤依據 p16 免疫組織化學檢測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的腫瘤 HPV 狀態檢測結果。(若 HPV 腫瘤狀態的 HP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分析為當地標準照護分析,則可接受此份資料。)
7. 篩選時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7.1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若參與者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病史,則為 < 3 × ULN)。
7.2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3 × ULN。
7.3 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nine clearance, CrCl) ≥ 45 mL/min(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7.4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0 × 109/L (1,000/mm3)。
7.5 血紅素 ≥ 9 g/dL。
7.6 血小板計數 ≥ 75 × 109/L (75,000/mm3)。
7.7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和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 1.5 × ULN,除非參與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
7.8 促甲狀腺素 (thyroid-stimulating hormone, TSH) 在正常範圍內。如果 TSH 不在正常限值內,當總 T3 或游離 T4 落在正常限值內時,則將參與者視為符合資格。
8.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 0 或 1 分。
9.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參與者可遵從治療時間表和所需評估,以避免延誤確定性手術。
10. 至少有一處病灶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可輕易且安全地進行腫瘤內 (intratumoral, IT) 注射。
11. 對於具生育能力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 WOCBP):同意自篩選驗孕結果為陰性時起、在治療期間,以及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60 天內或依據當地準則的期間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持續禁慾(避免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年失敗率 < 1% 者),且同意避免捐贈卵子。
女性若是初經已來潮、未達到停經後狀態(連續 > 12 個月無月經,且未找到更年期外的成因),且並未因手術(即切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的其他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而導致永久不孕,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可依據當地準則或法規調整生育能力定義。
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荷爾蒙釋放型子宮內避孕器,以及銅類子宮內避孕器。
禁慾的可靠性應依臨床試驗長度,以及參與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徵狀體溫或排卵後避孕法)和體外射精並非預防藥物暴露的適當避孕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要求,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以及禁慾可靠性資訊,將於當地 ICF 中說明。
12. 對於有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或懷孕女性伴侶的男性:同意在治療期間(第 1 週期第 1 天),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60 天內或依據當地準則的期間(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內維持禁慾(避免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一種雙重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加上殺精劑),且同意不捐贈精子:
對於有女性伴侶的男性參與者,請參閱納入條件 11 中有關禁慾可靠性的段落。

主要排除條件

1. 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不論篩選時是否需要免疫抑制治療,但不包括以生理內分泌替代療法控制良好的參與者。
2. 患有重大心臟疾病,定義如下:
2.1 紐約心臟協會或歐洲心臟學會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
2.2 不穩定型心絞痛。
2.3 過去 24 週內曾發生心肌梗塞。
2.4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2.5 不穩定型心律不整。
3. 使用 Fridericia 的 QT 校正公式 (corrected QT using Fridericia’s QT correction formula, QTcF),基準期的 QT/QTc 間期顯著延長(例如:重複顯示 QTc 間期 > 480 msec)(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第 1 級)。
4.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檢測結果為陽性
5.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
5.1 活動性 B 型肝炎定義為已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結果為陽性。
5.2 活動性 C 型肝炎定義為 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已知為陽性,且定量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檢測結果已知高於當地檢測的偵測下限。
6. 過去 3 年內曾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已明顯治癒或已成功切除的局部可治癒性癌症除外,例如(但不限於):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胃癌,或者前列腺、子宮頸或乳房的原位癌。
7. 已知患有出血性疾病,且經認定會使參與者有因 IT 注射或切片引起出血併發症的無法接受風險。
8. 先前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已核准或試驗性)或已知對任何全身性抗癌治療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包括介白素-2 (interleukin 2, IL-2)、IL-2 異構體、類鐸受體 (toll-like receptor, TLR) 促效劑、抗細胞程式死亡蛋白-1 (anti-programmed death-1, anti-PD-1)、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蛋白-1 (anti-programmed death-ligand 1, anti-PD-L1) 和異構體)。
9. 先前曾為頭頸部鱗狀細胞癌 (head and neck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HNSCC) 接受放射療法或全身性抗癌療法。
10. 曾診斷患有免疫缺陷,或隨機分配前 7 天內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天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1. 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12. 正在哺乳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的女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9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