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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P-0102
試驗已結束

2023-05-09 - 2026-07-31

Phase II

召募中4

ICD-10D68.2

其他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3

其他先天性凝血因子缺乏症

一項全球性、開放性、適應性設計試驗,研究 SerpinPC 用於治療重度 A 型血友病或中度嚴重至重度 B 型血友病受試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劉嘉仁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彭慶添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周聖傑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建得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主要指標:患有 HemB 且過去曾接受「需求性」治療的患者,在觀察期間和使用 SerpinPC 於第2部分第 24 週結束時,接受治療的出血(以年度出血頻率 [ABR] 表示)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評估預防性 SerpinPC 皮下 (SC) 注射使用於中度嚴重至重度 B 型血友病 (HemB) 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次要目標: • 評估 SerpinPC 的耐受性 • 評估預防性 SerpinPC 用於血友病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進一步描述 SerpinPC 的藥物動力學 (PK) 特性 探索性目標: • 探索 SerpinPC 對於生活品質 (QoL) 評估的影響

藥品名稱

243
270

主成份

SerpinPC
Sterile Water

劑型

243
270

劑量

60 mg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患有 HemB 且過去曾接受「需求性」治療的患者,在觀察期間和使用 SerpinPC 於第2部分第 24 週結束時,接受治療的出血(以年度出血頻率 [ABR] 表示)

主要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2 歲且 ≤65 歲的男性受試者。青少年(年齡 ≥12 至 <18 歲)納入將延後至各 SerpinPC治療方案中至少有 12 位成人受試者在第 1 部分中已完成至少12 週的給藥,並且已評估 SerpinPC 的安全性概況
2.能夠提供書面知情同意(青少年同意書和家長/監護人/法定代表同意書,如適用)且有機會與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人員討論本試驗
3.有文件記錄的罹患帶有或未帶有抑制性抗體的重度 HemA(定義為第 8 凝血因子 <0.01 IU/mL [<1%]),或未帶有高效價抑制性抗體(高效價抑制性抗體的定義為 ≥5 畢氏達單位 [Bethesda Units, BU]//mL)的中度嚴重至重度 HemB(定義為第 9 凝血因子 ≤0.02 IU/mL [≤2%]),且目前不需要接受繞道藥物治療
4.受試者目前被納入預防性計畫。 將依據試驗主持人對於適當預防性治療方案的判斷,來決定是否達到此條件

受試者正在接受需求性治療方案,且篩選前 6 個月內必須曾發生 ≥6 次需要治療的急性出血事件(自發性或創傷性)
無論受試者目前正在進行的治療計畫為何,均必須願意在前瞻性觀察期期間持續參與相同的計畫
5.目前正在接受預防性治療計畫的受試者,必須願意在第一劑 SerpinPC 前停止預防性治療(包括為運動事件使用的偶發性預防治療)
6.針對第 1 部分:在 SerpinPC 給藥前,曾在 AP-0105 非介入性試驗中有至少 12 週的出血事件前瞻性記錄,或願意在 AP-0102 中完成 12 週觀察期(至少)
7.針對第 2 部分:在 SerpinPC 給藥前,曾在 AP-0105 非介入性試驗中有至少 24 週的出血事件前瞻性記錄,或願意在 AP-0102 中完成 24 週觀察期(至少)
8.基準期前 7 天內未發生出血(若有持續的活動性出血,可將前瞻性觀察期延長10 天)
9.D-二聚體(D-dimer) ≤750 μg/L;在篩選和給藥前就診時,若出血已緩解,則排除閾值為 ≤1750 μg/L
10.具有足夠的血液學功能,定義為在篩選和給藥前就診時血小板計數 ≥100,000/μL (≥100 × 109/L) 且血紅素濃度 ≥10 g/dL (≥100 g/L 或 ≥6.206 mmol/L)
11.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為在篩選和給藥前就診時總膽紅素濃度 ≤1.5 × 正常值上限 (ULN)(不包括吉伯特氏症候群),且天門冬胺酸轉胺酶和/或丙胺酸轉胺酶 ≤3 × ULN;沒有與肝硬化一致的臨床徵象或已知實驗室或放射影像證據
12.具有足夠的腎功能,定義為篩選和給藥前就診時血清肌酸酐濃度 ≤2.0 × ULN,且無持續腎臟損傷與估計腎絲球過濾率(eGFR)<30 mL/min 紀錄(<18 歲受試者應使用修訂過的 Bedside Schwartz 公式)
13.能夠使用日誌記錄出血事件和藥物使用(允許照顧者協助未成年者)
14.有性生活且其伴侶具生育能力的受試者,應同意在試驗期間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使用含有或不含殺精劑的保險套、合併使用男性保險套與避孕帽、避孕隔膜或避孕海綿加上殺精劑(雙重屏障法)、輸精管切除術、伴侶使用穩定的避孕措施(在篩選前 2 個或更多個月經週期開始使用的複方 [含雌激素和黃體素] 荷爾蒙避孕劑或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子宮內避孕器 [intrauterine device, IUD]、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intrauterine hormone-releasing system, IUS]、雙側輸卵管結紮)和/或禁慾

主要排除條件

1.已知患有重度血栓好發症(定義為抗凝血酶缺乏症和/或蛋白質 S 缺乏症和/或蛋白質 C 缺乏症)
2.受試者先前曾帶有第八凝血因子或第九凝血因子抑制性抗體、對免疫耐受性誘導療法有反應、且持續接受預防性凝血因子濃縮劑
3.曾患有深層靜脈血栓(排除導管相關血栓)、肺栓塞、心肌梗塞或中風
4.有無法耐受皮下 (SC) 注射的病史
5.未受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 >160 mmHg;舒張壓 > 100 mmHg)
6.體重 >150 kg 或身體質量指數 >40 kg/m2
7.患有活性癌症和/或需要接受癌症治療,但基底細胞癌除外
8.在篩選前 30 天內曾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臨床試驗
9.在基準期(第 0 天)前 24 週使用 emicizumab
10.先前、正在進行或計畫未來以基因療法治療血友病
11.有任何重大醫療、心理或精神狀況,可能導致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
12.試驗主持人判定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或有其他證據顯示近期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篩選前 12 個月內)
13.在篩選和給藥前就診前 24 週內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且 CD4 計數(或 T 細胞計數)<200 細胞/μL。若患有 HIV 感染、 CD4 >200 且符合所有其他條件的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14.目前或計畫未來接受抗凝血劑或抗血小板藥物的治療
15.計畫在 SerpinPC 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SerpinPC 後 30 天內捐贈/儲存精子
16.有任何其他重大病症或合併症,經試驗主持人認為會使受試者不適合納入、或可能干擾試驗的參與或完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