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SNDX-6532-0506
2024-08-01 - 2025-12-31
Phase II
召募中4
ICD-10J84.10
肺部纖維化
ICD-10J84.112
特發性肺部纖維化
ICD-10J84.114
急性間質性肺炎
ICD-10J98.19
肺塌陷
ICD-9516.3
原發性纖維性肺泡炎
一項 26 週、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評估Axatilimab 用於特發性肺纖維化 (IPF) 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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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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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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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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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特發性肺纖維化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對於患有特發性肺纖維化 (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 IPF)的男性和女性受試者,評估以靜脈輸注 (intravenously, IV) 方式給予 axatilimab 時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Axatilimab
主成份
Axatilimab
劑型
靜脈點滴注射劑
劑量
50 mg/mL
評估指標
在 26 週期間,早上給藥前最低用力肺活量 (FVC) (mL) 的年化下降率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當天,年齡 >= 40 歲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 依據 2018 年美國胸腔學會 (ATS)/歐洲呼吸學會 (ERS)/日本呼吸學會 (JRS)/拉丁美洲胸腔學會臨床實務指引 (Raghu 2018),有 IPF 的診斷紀錄。
3. 依據高解析度電腦斷層 (HRCT) 的放射學發現,確認 IPF 診斷 ,如下所述:第 1 次篩選就診前 12 個月內進行的胸部 HRCT,以及根據中央評估委員會僅按受試者 HRCT(若無可用的肺部切片)或按 HRCT 和肺部切片兩者(個別情況適用不同條件)對於 IPF 診斷的最低要求。若無法提供篩選前 < 12 個月的可評估 HRCT,可根據與歷史 HRCT 相同的要求,在第 1 次篩選就診時進行 HRCT 以判定資格。若受試者有無法確認的尋常性間質性肺炎 (UIP) 型態,且其 HRCT 是在 > 6 個月前進行,則當試驗主持人認為其疾病惡化時,可額外進行 HRCT 並審查資格。
4.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符合資格:
a. 由至少 2 位審查人員判定為 UIP 或可能為 UIP 型態(請參閱附錄 3),或
b. 無法確認的 UIP,且有切片支持 UIP 或可能的 UIP 組織病理學型態。將以當地認證病理科醫師提供的病理報告,提供組織病理學條件文件(請參閱附錄 3)。
5.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有關背景 IPF 藥物使用情況的條件:
a. 可能因像是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禁忌症或受試者拒絕接受等原因而未曾接受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治療的受試者。(註:開始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治療和考慮其他 IPF 治療應在納入試驗前與試驗主持人討論。)
b. 若受試者因 IPF 而接受 pirfenidone 或 nintedanib,必須在篩選前已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12 週。
c. 若受試者先前曾因任何原因(例如:副作用、無治療效益、受試者拒絕接受這些藥物)而使用並停用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必須已在第 1 次篩選就診前 >= 4 週停用此類治療。
註:不允許僅出於本試驗的納入目的停用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6. 在篩選期期間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a. 第 1 次篩選就診或第 2 次篩選就診時之 FVC 為預測正常值的 >= 45%(選擇性,若第 1 次篩選就診在早上 6 點到中午 12 點間進行,並且受試者符合本納入條件 #6 的 PFT 條件)
b. 第 1 次篩選就診或第 2 次篩選就診時的 1 秒內用力呼氣量 (FEV1)/FVC >= 0.7(選擇性,如上述)
c. 在第 1 次篩選就診時針對血紅素校正之 DLCO 為預測值的 >= 30% 且 <= 90%
d. 可接受性:受試者可進行可接受的 PFT(即:在第 1、2(選擇性,如上述)和 3 次篩選就診時符合 ATS/ERS 可接受性條件 [附錄 2])。
e. 重複性:受試者可在第 1、2(選擇性,如上述)和 3 次篩選就診時,進行符合 FVC 重複性條件的技術上可接受 PFT(附錄 2)。
7.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非 IPF 相關疾病的最短預期壽命至少為 12 個月。
8. 自第一劑試驗藥物起(適用於男性受試者)或簽署 ICF 起(適用於女性受試者)、試驗期間,和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具生育能力男性受試者和女性受試者(定義為初經後到停經後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除非永久不孕)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受試者同意在相同期間不捐贈卵子或精子。男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保險套,而其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
a. 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失敗率低(即:每年 < 1%)的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禁慾(定義為在整個治療期和追蹤期期間,避免進行異性性行為)、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雙側輸卵管閉塞、任何有效的子宮內避孕器/荷爾蒙投藥系統、與抑制排卵相關的黃體素單方(口服、注射式或植入式)或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口服、陰道內或經皮)荷爾蒙避孕劑。註:定期禁慾(安全期、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性交中斷法(體外射精法)、僅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皆非為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b. 可能因為嘔吐和/或腹瀉或可能降低藥物吸收的其他病症,而降低口服荷爾蒙避孕藥的療效。若使用口服荷爾蒙避孕藥的女性發生這些病況時,建議使用替代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註:永久絕育方法包括子宮切除手術、雙側輸卵管根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停經後狀態定義為在無其他醫療原因下 12 個月沒有月經。在沒有閉經 12 個月的情況下,單次濾泡刺激激素測量不足以記錄停經。
9.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最佳判斷,受試者可遵從試驗計畫書的要求。
10. 受試者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1. 在考慮參與試驗之前,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已考慮所有藥物治療選項和/或可能進行的肺部移植。
排除條件:
1. 過去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先前曾有根治性目的之治療且經醫療監測員核准(例如:子宮頸原位癌、已治療且無復發證據的皮膚基底細胞癌、透過主動監測或追蹤觀察而已在醫學上受到控制,或 12 個多月前曾進行確定性治療且無復發證據的低風險前列腺癌 [僅限於前列腺]、皮膚鱗狀細胞癌(若已完全切除)、非侵入性乳管原位癌,以及原位黑色素瘤)。
2. 在心電圖 (ECG) 上偵測到試驗主持人認為具臨床意義的節律或傳導異常。註:
● 若有需要,可在諮詢心臟科醫師後,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將裝有會影響 QT 間隔時間之植入式心血管裝置(例如:節律器)的受試者納入試驗。
● 允許納入臨床上穩定至少 6 個月、且已接受抗凝血劑適當治療,並以心跳速率控制策略(例如:選擇性乙型阻斷劑、鈣離子通道阻斷劑、digoxin 或消融療法)控制至少 6 個月的心房顫動。在此類受試者中,若第 1 次就診時患有心房顫動,休息時心室速率必須每分鐘 < 100 次。
3. 根據 HRCT 的中央審查,HRCT 的 >= 50% 出現肺氣腫,或肺氣腫範圍大於纖維化範圍。
4. 與已知原發性疾病(例如:結締組織疾病、類肉瘤病和類澱粉沉積症)、暴露(例如:放射線、二氧化矽、石棉和煤塵)或藥物(例如:amiodarone)相關的間質性肺病。
5. 無法符合試驗計畫書規定之基準期穩定性條件的受試者。用力肺活量基準期穩定性的定義為,第 4 次就診(第 0 週/第 1 天/隨機分配)時的 FVC 評估,在先前 2 次篩選就診時取得之 FVC 評估平均值的 ±15% 內。第 4 次就診時,如果給藥前 FVC 超出 ±15% 的範圍,受試者將不會進行隨機分配,且將被視為篩選失敗。
6. 在篩選前 3 個月內發生急性 IPF 惡化。急性 IPF 惡化的定義如下:先前或同時診斷出 IPF;呼吸困難急性惡化或發生呼吸困難,通常為期 < 1 個月;電腦斷層掃描伴隨新的雙側毛玻璃樣病灶和/或肺實質化,並疊加在符合一般間質性肺炎型態的背景型態上,且無法以心臟衰竭、體液過多或經定義的原因充分解釋惡化。
7. 接受 nintedanib 併用 pirfenidone。
8. 在篩選前 2 週內接受相當於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9. 在篩選前 4 週內和篩選期期間使用下列任何療法,或預定在試驗期間使用:imatinib、ambrisentan、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cyclophosphamide、cyclosporine A、tacrolimus、bosentan、methotrexate、吸入型 treprostinil、磷酸二酯酶-5 抑制劑,包括 sildenafil(除非偶爾使用)、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的穩定劑量,或其他試驗性療法。
10. 在篩選期間或篩選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急性呼吸道或全身性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且在第 1 次篩選就診前 4 週未成功緩解。
11. 紐約心臟協會第四級慢性心臟衰竭。
12. 顯著肺動脈高血壓 (PH),定義為符合下列任何一項:
a. 先前臨床或心臟超音波證據顯示患有顯著的右心衰竭
b. 有顯示心臟指數 <= 2 L/min/m2 之右心導管插入術的病史
c. 需要以 epoprostenol/treprostinil 進行腸道外療法的 PH
13. 依據篩選前 6 週內完成的運動訓練、或預定在受試者納入本試驗前 6 週內開始的心肺復健計畫。
14. 過去 3 個月內曾吸菸或吸電子菸。
15. 近期(< 6 個月)曾有酒精或物質濫用疾患的病史。
16.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期間患有不穩定的心血管、肺部(IPF 除外)或其他疾病(例如:急性冠狀動脈疾病、心臟衰竭和中風)。
17. 篩選前 3 個月內、篩選期間曾接受重大手術,或預定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18.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 × 正常值上限 (ULN),或總膽紅素 ≥ 1.5 × ULN。可重新檢測一次。
19. 中度至重度肝功能損傷(Child-Pugh B 或 C 級)
20. 澱粉酶或脂肪酶 > 1.5 × ULN;肌酸磷酸激酶 (CPK) > 2 × ULN。可重新檢測一次。
21. 腎功能異常,定義為根據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公式 (Inker 2021) 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 30 mL/min。可重新檢測一次。
22. 過去 12 個月內有急性胰臟炎的病史,或過去 3 年內曾發生 >= 2 次急性胰臟炎。
23. 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受試者。
24. 過去 6 個月內曾有結核病病史,或者受試者患有開放性或潛伏性結核病,且經篩選期間的陽性檢測結果確認(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法)。[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法可取代為第 1 次篩選就診前 6 個月內判定的局部結核病檢測或局部結核病檢測結果。]
25. 篩選前 4 週內曾患有活動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
26. B 型肝炎(定義為 B 型肝炎病毒 [HBV] 表面抗原陽性和 HBV 核心抗體陽性,且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陽性,或 HBV 核心抗體陽性且 HBV DNA 陽性。C 型肝炎(定義為 C 型肝炎 [HCV] 抗體陽性,且 HCV 核糖核酸 [RNA] 陽性)。
27.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28. 先前曾接受試驗治療,或已知對試驗藥物和/或其賦形劑過敏/敏感。
29. 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接受試驗性非生物治療或在隨機分配的 28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接受試驗性生物治療,以時間最短者為準。任何與先前試驗性生物治療相關的 AE 必須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度或 ≤ 第 1 級。
30. 靜脈 (IV) 通路不足。
31.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抗體為陽性。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當天,年齡 >= 40 歲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 依據 2018 年美國胸腔學會 (ATS)/歐洲呼吸學會 (ERS)/日本呼吸學會 (JRS)/拉丁美洲胸腔學會臨床實務指引 (Raghu 2018),有 IPF 的診斷紀錄。
3. 依據高解析度電腦斷層 (HRCT) 的放射學發現,確認 IPF 診斷 ,如下所述:第 1 次篩選就診前 12 個月內進行的胸部 HRCT,以及根據中央評估委員會僅按受試者 HRCT(若無可用的肺部切片)或按 HRCT 和肺部切片兩者(個別情況適用不同條件)對於 IPF 診斷的最低要求。若無法提供篩選前 < 12 個月的可評估 HRCT,可根據與歷史 HRCT 相同的要求,在第 1 次篩選就診時進行 HRCT 以判定資格。若受試者有無法確認的尋常性間質性肺炎 (UIP) 型態,且其 HRCT 是在 > 6 個月前進行,則當試驗主持人認為其疾病惡化時,可額外進行 HRCT 並審查資格。
4.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符合資格:
a. 由至少 2 位審查人員判定為 UIP 或可能為 UIP 型態(請參閱附錄 3),或
b. 無法確認的 UIP,且有切片支持 UIP 或可能的 UIP 組織病理學型態。將以當地認證病理科醫師提供的病理報告,提供組織病理學條件文件(請參閱附錄 3)。
5. 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有關背景 IPF 藥物使用情況的條件:
a. 可能因像是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禁忌症或受試者拒絕接受等原因而未曾接受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治療的受試者。(註:開始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治療和考慮其他 IPF 治療應在納入試驗前與試驗主持人討論。)
b. 若受試者因 IPF 而接受 pirfenidone 或 nintedanib,必須在篩選前已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12 週。
c. 若受試者先前曾因任何原因(例如:副作用、無治療效益、受試者拒絕接受這些藥物)而使用並停用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必須已在第 1 次篩選就診前 >= 4 週停用此類治療。
註:不允許僅出於本試驗的納入目的停用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6. 在篩選期期間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a. 第 1 次篩選就診或第 2 次篩選就診時之 FVC 為預測正常值的 >= 45%(選擇性,若第 1 次篩選就診在早上 6 點到中午 12 點間進行,並且受試者符合本納入條件 #6 的 PFT 條件)
b. 第 1 次篩選就診或第 2 次篩選就診時的 1 秒內用力呼氣量 (FEV1)/FVC >= 0.7(選擇性,如上述)
c. 在第 1 次篩選就診時針對血紅素校正之 DLCO 為預測值的 >= 30% 且 <= 90%
d. 可接受性:受試者可進行可接受的 PFT(即:在第 1、2(選擇性,如上述)和 3 次篩選就診時符合 ATS/ERS 可接受性條件 [附錄 2])。
e. 重複性:受試者可在第 1、2(選擇性,如上述)和 3 次篩選就診時,進行符合 FVC 重複性條件的技術上可接受 PFT(附錄 2)。
7.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非 IPF 相關疾病的最短預期壽命至少為 12 個月。
8. 自第一劑試驗藥物起(適用於男性受試者)或簽署 ICF 起(適用於女性受試者)、試驗期間,和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具生育能力男性受試者和女性受試者(定義為初經後到停經後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除非永久不孕)必須同意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受試者同意在相同期間不捐贈卵子或精子。男性受試者必須使用保險套,而其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必須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如下:
a. 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失敗率低(即:每年 < 1%)的方法。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禁慾(定義為在整個治療期和追蹤期期間,避免進行異性性行為)、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雙側輸卵管閉塞、任何有效的子宮內避孕器/荷爾蒙投藥系統、與抑制排卵相關的黃體素單方(口服、注射式或植入式)或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口服、陰道內或經皮)荷爾蒙避孕劑。註:定期禁慾(安全期、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性交中斷法(體外射精法)、僅使用殺精劑和泌乳停經法皆非為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b. 可能因為嘔吐和/或腹瀉或可能降低藥物吸收的其他病症,而降低口服荷爾蒙避孕藥的療效。若使用口服荷爾蒙避孕藥的女性發生這些病況時,建議使用替代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註:永久絕育方法包括子宮切除手術、雙側輸卵管根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停經後狀態定義為在無其他醫療原因下 12 個月沒有月經。在沒有閉經 12 個月的情況下,單次濾泡刺激激素測量不足以記錄停經。
9.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最佳判斷,受試者可遵從試驗計畫書的要求。
10. 受試者有能力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1. 在考慮參與試驗之前,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已考慮所有藥物治療選項和/或可能進行的肺部移植。
排除條件:
1. 過去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除非先前曾有根治性目的之治療且經醫療監測員核准(例如:子宮頸原位癌、已治療且無復發證據的皮膚基底細胞癌、透過主動監測或追蹤觀察而已在醫學上受到控制,或 12 個多月前曾進行確定性治療且無復發證據的低風險前列腺癌 [僅限於前列腺]、皮膚鱗狀細胞癌(若已完全切除)、非侵入性乳管原位癌,以及原位黑色素瘤)。
2. 在心電圖 (ECG) 上偵測到試驗主持人認為具臨床意義的節律或傳導異常。註:
● 若有需要,可在諮詢心臟科醫師後,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將裝有會影響 QT 間隔時間之植入式心血管裝置(例如:節律器)的受試者納入試驗。
● 允許納入臨床上穩定至少 6 個月、且已接受抗凝血劑適當治療,並以心跳速率控制策略(例如:選擇性乙型阻斷劑、鈣離子通道阻斷劑、digoxin 或消融療法)控制至少 6 個月的心房顫動。在此類受試者中,若第 1 次就診時患有心房顫動,休息時心室速率必須每分鐘 < 100 次。
3. 根據 HRCT 的中央審查,HRCT 的 >= 50% 出現肺氣腫,或肺氣腫範圍大於纖維化範圍。
4. 與已知原發性疾病(例如:結締組織疾病、類肉瘤病和類澱粉沉積症)、暴露(例如:放射線、二氧化矽、石棉和煤塵)或藥物(例如:amiodarone)相關的間質性肺病。
5. 無法符合試驗計畫書規定之基準期穩定性條件的受試者。用力肺活量基準期穩定性的定義為,第 4 次就診(第 0 週/第 1 天/隨機分配)時的 FVC 評估,在先前 2 次篩選就診時取得之 FVC 評估平均值的 ±15% 內。第 4 次就診時,如果給藥前 FVC 超出 ±15% 的範圍,受試者將不會進行隨機分配,且將被視為篩選失敗。
6. 在篩選前 3 個月內發生急性 IPF 惡化。急性 IPF 惡化的定義如下:先前或同時診斷出 IPF;呼吸困難急性惡化或發生呼吸困難,通常為期 < 1 個月;電腦斷層掃描伴隨新的雙側毛玻璃樣病灶和/或肺實質化,並疊加在符合一般間質性肺炎型態的背景型態上,且無法以心臟衰竭、體液過多或經定義的原因充分解釋惡化。
7. 接受 nintedanib 併用 pirfenidone。
8. 在篩選前 2 週內接受相當於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9. 在篩選前 4 週內和篩選期期間使用下列任何療法,或預定在試驗期間使用:imatinib、ambrisentan、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cyclophosphamide、cyclosporine A、tacrolimus、bosentan、methotrexate、吸入型 treprostinil、磷酸二酯酶-5 抑制劑,包括 sildenafil(除非偶爾使用)、每天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藥物的穩定劑量,或其他試驗性療法。
10. 在篩選期間或篩選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急性呼吸道或全身性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且在第 1 次篩選就診前 4 週未成功緩解。
11. 紐約心臟協會第四級慢性心臟衰竭。
12. 顯著肺動脈高血壓 (PH),定義為符合下列任何一項:
a. 先前臨床或心臟超音波證據顯示患有顯著的右心衰竭
b. 有顯示心臟指數 <= 2 L/min/m2 之右心導管插入術的病史
c. 需要以 epoprostenol/treprostinil 進行腸道外療法的 PH
13. 依據篩選前 6 週內完成的運動訓練、或預定在受試者納入本試驗前 6 週內開始的心肺復健計畫。
14. 過去 3 個月內曾吸菸或吸電子菸。
15. 近期(< 6 個月)曾有酒精或物質濫用疾患的病史。
16. 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期間患有不穩定的心血管、肺部(IPF 除外)或其他疾病(例如:急性冠狀動脈疾病、心臟衰竭和中風)。
17. 篩選前 3 個月內、篩選期間曾接受重大手術,或預定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
18.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 × 正常值上限 (ULN),或總膽紅素 ≥ 1.5 × ULN。可重新檢測一次。
19. 中度至重度肝功能損傷(Child-Pugh B 或 C 級)
20. 澱粉酶或脂肪酶 > 1.5 × ULN;肌酸磷酸激酶 (CPK) > 2 × ULN。可重新檢測一次。
21. 腎功能異常,定義為根據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公式 (Inker 2021) 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 30 mL/min。可重新檢測一次。
22. 過去 12 個月內有急性胰臟炎的病史,或過去 3 年內曾發生 >= 2 次急性胰臟炎。
23. 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受試者。
24. 過去 6 個月內曾有結核病病史,或者受試者患有開放性或潛伏性結核病,且經篩選期間的陽性檢測結果確認(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法)。[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法可取代為第 1 次篩選就診前 6 個月內判定的局部結核病檢測或局部結核病檢測結果。]
25. 篩選前 4 週內曾患有活動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感染。
26. B 型肝炎(定義為 B 型肝炎病毒 [HBV] 表面抗原陽性和 HBV 核心抗體陽性,且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陽性,或 HBV 核心抗體陽性且 HBV DNA 陽性。C 型肝炎(定義為 C 型肝炎 [HCV] 抗體陽性,且 HCV 核糖核酸 [RNA] 陽性)。
27.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28. 先前曾接受試驗治療,或已知對試驗藥物和/或其賦形劑過敏/敏感。
29. 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接受試驗性非生物治療或在隨機分配的 28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接受試驗性生物治療,以時間最短者為準。任何與先前試驗性生物治療相關的 AE 必須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度或 ≤ 第 1 級。
30. 靜脈 (IV) 通路不足。
31. 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抗體為陽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13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