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1 - 2016-09-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C44.42
頭皮及頸部皮膚之鱗狀細胞癌
比較靜脈注射vinflunine併用methotrexate與單獨使用methotrexate於接受含鉑藥物化學治療後復發或轉移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症病患之第三期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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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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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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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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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19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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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為整體存活期,其定義為自隨機分配到死亡或是最後一次追蹤的時間。
次要療效指標包括治療反應和疾病控制率 (依照「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版來判定)、反應和疾病控制期間以及無惡化存活期。
-安全性評估由下列條件來評估:
• 身體檢查
• 定期通報之不良事件,並依NCI CTCAE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 Common Toxicit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第3.0版) 來分級。
• 全血球計數:
A組: 在每個治療週期的第1天及第8天檢測一次
B組: 在每週給藥前檢測一次
• 血清生化檢查:包括血清麩胺酸苯醋酸轉氨基脢(AS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氨基脢(ALT)、鹼性磷酸酶 (Alkaline phosphate)、總膽紅素 (total bilirubin)、血中尿素氮(urea)、肌酸酐 (creatinine)、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alculated creatinine clearance)、血糖 (glucose)、鈣 (calcium)、鈉 (sodium)、鉀 (potassium)、鎂 (magnesium)、氯 (chloride)、重碳酸鹽 (bicarbonate)、全蛋白 (total protein)、白蛋白 (albumin)。此項檢查將於每三週進行一次,除了血糖、全蛋白和白蛋白為每六週測量一次。
-病患報告結果: 將使用QLQ-core 30 EORTC questionnaire及QLQ-Head and Neck 35 EORTC module來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病患在被允許參加試驗前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
1.患者必須在完成任何試驗相關的程序前提供書面之受試者同意書 (本人簽署並標示日期)。
2.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確認為復發和/或轉移的口腔、口咽、咽下部或喉頭鱗狀細胞癌患者。
3.局部晚期、復發和/或轉移性鱗狀細胞癌的患者在接受包含鉑類衍生物 (cisplatin或carboplatin) 的化學治療後,於病歷載有疾病惡化之記錄且不適合接受局部治療。鉑類化學治療可與cetuximab併用。
符合條件的病患需屬於以下其中一種分類:
-病患先前曾接受過含鉑類藥物的誘導性化學治療 (ICT) (包含有cisplatin加5-fluorouracil或是docetaxel加cisplatin加5-fluorouracil等治療組合),之後進行單獨放射線治療或同步化學放射治療 (CRT) 或cetuximab合併放射線治療,在完成局部治療的6個月內發生復發。
-病患先前已完成包含cisplatin的化學放射治療 (CRT),可同時併用或無併用誘導性化學治療 (ICT),在完成局部治療的6個月內復發癌症。在化學放射治療期間,cisplatin的最小累積劑量需為200 mg/m²。
-在給予鉑類 (cisplatin或carboplatin) 第一線化學治療後<12個月內,發生癒中復發和/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之病患。
-診斷時已轉移之鱗狀細胞癌的患者,在給予鉑類 (cisplatin或carboplatin) 第一線化學治療後<12個月內發生癒中復發。
治療失敗的定義如下 :
-頑固型疾病/無效 : 在鉑類化學藥物治療期間發生疾病惡化。
-抵抗性疾病/抗藥性 : 完成鉑類化學藥物治療後不到≥6個月即發生疾病惡化。
-其它治療失敗類型 : 在完成鉑類化學藥物治療後≥6個月但<12個月發生疾病惡化。
4.針對復發/轉移性疾病不使用超過一線的療法。亦可接受曾使用單一標靶藥物治療。
5.完成第一線化學治療與隨機分配間最少要間隔4週。
6.可測量或不可測量疾病。
7.世界衛生組織體能狀態 (WHO performance status) ≤ 1。
8.年齡≥18歲且<80歲。
9.足夠的血液功能: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 x 109/L、platelets ≥100 x 109/L、haemoglobin ≥ 10 g/dL。
10.適當的肝功能:transaminases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total bilirubin ≤ 1.5 x ULN、alkaline phosphatase ≤ 5 x ULN。
11.適當的腎功能:creatinine ≤ ULN 或公式計算 (Cockroft-Gault公式) 的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12.育齡婦女必須使用醫學上認可的避孕方式 (如阻隔法、口服避孕藥、子宮內避孕器),以避免在試驗開始前兩個月、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物後三個月內懷孕,藉此將懷孕的風險降到最低。育齡婦女在試驗治療開始前72小時內所接受的血液或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13.如果伴侶為育齡婦女,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進行避孕。
14.患者必需有符合當地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險。
15.不可有任何可能影響試驗計畫書及追蹤流程順從性的心理、家庭、社會或地理問題,上述情況應於進入試驗前加以評估。
主要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病患將不得進入試驗:
1.鼻咽癌患者
2.有腦部或軟腦脊膜轉移病史。
3.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其它同時發生的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曾接受過適當治療之子宮頸原位癌、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病患、或其他經外科手術和/或放射線治療 (併用或無併用其它抗癌治療) 治癒至少3年而無復發證據的惡性腫瘤則不在此限。
4.白蛋白< 35 g/L
5.病患在前3個月內體重下降≥5%
6.肺部或上呼吸道重複發生 (前3個月內發生3次以上) 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療的感染,和/或在加入試驗前1個月內有任何需要接受抗生素治療的感染。
7.進入試驗時已患有依據NCI CTCAE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 Common Toxicit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第3.0版) 評估 > 等級2的周邊神經病變。
8.女性病患若有以下情況則不得進入試驗:
-懷孕或正在哺乳中
-納入前的驗孕結果為陽性
9.不願意或無法使用醫學認可的方式,避免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兩個月、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服用試驗藥物後三個月內懷孕的育齡婦女。
若伴侶為育齡婦女,不願意或無法使用醫學上認可的方式避孕的男性。
10.已知對長春花生物鹼類 (vinca alkaloids) 或methotrexate過敏。
11.病患有任何可能因試驗治療而惡化或控制不良的潛在病況,即:嚴重活動性感染、控制不良的糖尿病、併發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第III-IV級] 或惡化型/不穩定型心絞痛、6個月內發作之心肌梗塞、和/或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12.“第三空間”積水 (肋膜積水、腹水、嚴重水腫)。
13.併用其他的抗癌治療及禁忌藥物 (請見第6.1章節)。
14.曾使用長春花生物鹼類 (vinca-alkaloids) 與methotrexate治療。
15.在進入試驗前30天內曾參加使用試驗藥品之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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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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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