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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SFY17741

2023-10-01 - 2028-10-07

Phase I

召募中1

ICD-10D66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一項開放性、單臂治療試驗,研究年齡大於或等於 18 (?18) 歲、患有重度 A 型血友病且不論是否有抑制性抗體的男性受試者從 emicizumab 轉換為 fitusiran 預防性治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4/02/2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周聖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SFY17741 是一項第 1 期試驗,旨在評估自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轉換為 fitusiran 預防性治療在轉換期後的安全性及耐受性。本試驗將針對年齡大於或等於 18 (?18) 歲、患有重度 A 型血友病(不論是否有抑制性抗體)且曾接受過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的男性受試者進行研究。本試驗將描述納入的受試者在最後一劑 emicizumab 後約 2 個月開始 fitusiran 治療的資料,以利醫療人員就療法轉換進行考量。

藥品名稱

Fitusiran (SAR439774)

主成份

Fitusiran (SAR439774)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劑量

100 mg/ml

評估指標

描述自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轉換為fitusiran 預防性治療在轉換期後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自 fitusiran 治療第 1 天 (D1) 至第 4 個月(M4) 的不良事件 (AEs) 發生率、嚴重程度及嚴重性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時,男性受試者必須大於或等於 18 (?18) 歲(含)。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診斷出嚴重遺傳性 A 型血友病(第 FVIII 凝血因子低於 1% (< 1%)),由篩選期中央
實驗室測量值證實或經醫療記錄證據證實。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大於或等於 0.6
(?0.6) BU/mL,或者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小於 0.6 (<0.6) BU/mL 且病歷證明連續 2
次效價大於或等於 0.6 (?0.6) BU/mL,或者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小於 0.6 (<0.6)
BU/mL 且病歷證明有免疫記憶反應。
I 03. 目前接受完整仿單劑量 (6 mg/kg)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的受試者,不論抑制性抗體
/非抑制性抗體狀態為何。
I 04. 受試者目前使用 rFVIIa 或願意自 fitusiran 治療開始後第 -56 天至 M4 轉換為以 rFVIIa
作為治療突破性出血的主要 BPA。
體重
不適用。
性別、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05. 男性
本試驗並無避孕要求,除非應當地法規要求。
受試者同意書
I 06. 能夠按照附錄 1(第 10.1 節)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醫療病況
E 01. 已知同時存在遺傳性 A 型血友病以外的出血疾患,例如,B 型血友病、類血友病
(Von Willebrand disease)、其他凝血因子缺乏、後天性血友病或血小板疾病。
E 02. 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病史。
E 03. 心房或靜脈血栓栓塞、心房顫動、嚴重瓣膜疾病、心肌梗塞、心絞痛、短暫性腦缺
血發作或中風病史。曾發生與留置靜脈通路相關靜脈栓塞的受試者,則可納入試
驗。
E 04. 篩選前 2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治療成功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除外。
E 05. 篩選前 14 天內完成手術程序,或目前為了術後止血接受額外的 CFC 或 BPA 輸注。
E 06. 篩選時,已預期需要在本試驗期間進行手術,或計畫安排在本試驗期間進行手術。
E 07. 對 SC 注射有不耐受的病史。
E 08. 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酗酒史。本試驗中的酗酒定義為,每週固定攝取超過 14 單位(1
單位 = 1 杯紅酒 [約 125 mL] = 1 份烈酒(約 1 液量盎司)= ? 品脫啤酒 [約 284
mL])。
E 09. 有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或以下任一種病況:
‧ 有肝硬化、肝門靜脈高壓、食道靜脈曲張、肝纖維化或肝性腦病變之病史。
‧ 理學檢查發現腹水。
E 10. 病例顯示曾有或現有 Emicizumab ADAs。
先前/併用治療
E 11. 自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刪除。
E 12. 目前參與免疫耐受性誘導療法。
修訂版臨床試驗計畫書 02
SAR439774-SFY17741 - fitusiran
2023 年 8 月 28 日
版本編號:1
賽諾菲集團所屬財產 - 嚴格保密 第 16 頁
E 13. 先前接受基因療法。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4. 目前或先前參與 fitusiran 試驗。
E 15. 目前或先前參與基因療法試驗。
E 16. 在篩選回診前 30 天內,或在篩選回診前試驗用藥(或含有試驗藥物 [IMP] 的裝置)
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試驗用藥或裝置,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診斷評估
E 17. 篩選期時 AT 活性小於 60% (<60%),以中央實驗室量測量值為準。
E 18. 同時存在血栓好發疾病,定義為依據中央實驗室(或過往檢測結果,如有)判定為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 第五因子 Leiden 突變(同合子或異合子)。
‧ 蛋白質 S 缺乏。
‧ 蛋白質 C 缺乏。
‧ 凝血?原突變(G20210A;同合子或異合子)。
E 19. ALT 及/或 AST 大於 1.5 倍 (>1.5×) 正常值範圍上限 (ULN)。
E 20. 總膽紅素大於 1.5 倍 (> 1.5 x) ULN(若受試者罹患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Syndrome],
則為大於 2.0 倍 (> 2.0 x) ULN)。
E 21.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除非具 HCV 感染史之受試者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
況:
‧ 納入本試驗至少 12 週前已完成治癒性治療並具有持續病毒學反應,以篩選時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陰性記錄為證,或者有以篩選時 HCV RNA 陰性
記錄為證的感染自發性清除。
‧ 無肝硬化之證據,依據以下評估之一判定:
- FibroScan 小於 12.5 (<12.5) kPa (如可用),或
- FibroTest 分數小於 0.75 (<0.75) 且 AST-血小板比值指數 (APRI) 小於 2 (<2)(若無法
使用 FibroScan)。
E 22. 出現急性肝炎,例如 A 型肝炎、E 型肝炎。
修訂版臨床試驗計畫書 02
SAR439774-SFY17741 - fitusiran
2023 年 8 月 28 日
版本編號:1
賽諾菲集團所屬財產 - 嚴格保密 第 17 頁
E 23. 出現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感染(IgM 抗 B 型肝炎核心 (anti-HBc) 抗體呈陽性或 B 型
肝炎血清抗原 (HBsAg) 呈陽性)。
E 24. 血小板計數小於或等於 100,000 (?100,000)/μL。
E 25. 篩選時有急性重度或嚴重感染。
E 26.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且 CD4 計數小於 200 (<200) cells/μL。
E 27.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小於或等於 45 (?45) mL/min/1.73 m2
(採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
式)。
其他排除條件
E 28.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9.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
況,或受試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30.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
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CH)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E 31. 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者藥物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
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E 32. 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10.8
節(國家特定要求)。
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施行的額外排除條件:
E 33. 在 emicizumab 治療下,出血控制良好且藥物耐受性佳(無副作用)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 人

  • 全球人數

    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