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SFY17741
試驗執行中
2023-10-01 - 2028-10-07
Phase IV
召募中1
ICD-10D66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一項開放性、單臂治療試驗,研究年齡大於或等於 12 (≥12) 歲、患有重度 A 型血友病且不 論是否有抑制性抗體的男性受試者從 emicizumab 轉換為 fitusiran 預防性治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7/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SFY17741 是一項第 4 期試驗,旨在評估自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轉換為 fitusiran 預防性治療在轉換期後的安全性及耐受性。本試驗將針對年齡大於或等於 12 (≥12) 歲、患有重度 A型血友病(不論是否有抑制性抗體)且曾接受過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的男性受試者進行研究。本試驗將描述納入的受試者在最後一劑 emicizumab 後約 2 個月開始 fitusiran 治療的資料,以利醫療人員就療法轉換進行考量。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Fitusiran (SAR439774)
劑型
220
劑量
100 mg/ml
評估指標
描述自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轉換為fitusiran 預防性治療在轉換期後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自 fitusiran 治療第 1 天 (D1) 至第 4 個月(M4) 的不良事件 (AEs) 發生率、嚴重程度及嚴重性
自 fitusiran 治療第 1 天 (D1) 至第 4 個月(M4) 的不良事件 (AEs) 發生率、嚴重程度及嚴重性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時,男性受試者必須大於或等於 12 (≥12) 歲(含)。
(本試驗將分階段進行收案。目前階段僅收納成人受試者(年齡≥18歲)。青少年族群的收案將於後續階段進行。)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診斷出嚴重遺傳性 A 型血友病(第八凝血因子(FVIII)低於 1% (< 1%)),由篩選期中央實驗室測量值證實或經醫療記錄證據證實。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大於或等於 0.6 (≥0.6) BU/mL,或者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小於 0.6 (<0.6) BU/mL 且病歷證明連續 2 次效價大於或等於 0.6 (≥0.6) BU/mL,或者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小於 0.6 (<0.6) BU/mL 且病歷證明有免疫記憶反應。
I 03. 受試者目前正接受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的仿單完整劑量(6 mg/kg;1.5 mg/kg 每週一次、3 mg/kg 每 2週一次或 6 mg/kg 每 4 週一次),不論抑制性抗體/非抑制性抗體狀態為何。
I 04. 受試者目前使用 rFVIIa (基因重組之活化第七凝血因子)或願意自 fitusiran 治療開始後第 -56 天至 M4 (第四個月)轉換為以 rFVIIa 作為治療突破性出血的主要 BPA(繞徑藥物)。
體重
不適用。
性別、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05. 男性
本試驗並無避孕要求,除非應當地法規要求。
受試者同意書
I 06.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表示同意,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家長/法定監護人(以下稱為「照護者」)必須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以及依據當地和國家要求,向受試者取得書面或口頭同意。
I 0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時,男性受試者必須大於或等於 12 (≥12) 歲(含)。
(本試驗將分階段進行收案。目前階段僅收納成人受試者(年齡≥18歲)。青少年族群的收案將於後續階段進行。)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診斷出嚴重遺傳性 A 型血友病(第八凝血因子(FVIII)低於 1% (< 1%)),由篩選期中央實驗室測量值證實或經醫療記錄證據證實。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大於或等於 0.6 (≥0.6) BU/mL,或者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小於 0.6 (<0.6) BU/mL 且病歷證明連續 2 次效價大於或等於 0.6 (≥0.6) BU/mL,或者篩選時抑制性抗體效價小於 0.6 (<0.6) BU/mL 且病歷證明有免疫記憶反應。
I 03. 受試者目前正接受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的仿單完整劑量(6 mg/kg;1.5 mg/kg 每週一次、3 mg/kg 每 2週一次或 6 mg/kg 每 4 週一次),不論抑制性抗體/非抑制性抗體狀態為何。
I 04. 受試者目前使用 rFVIIa (基因重組之活化第七凝血因子)或願意自 fitusiran 治療開始後第 -56 天至 M4 (第四個月)轉換為以 rFVIIa 作為治療突破性出血的主要 BPA(繞徑藥物)。
體重
不適用。
性別、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哺乳
I 05. 男性
本試驗並無避孕要求,除非應當地法規要求。
受試者同意書
I 06.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表示同意,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家長/法定監護人(以下稱為「照護者」)必須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以及依據當地和國家要求,向受試者取得書面或口頭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E 01. 已知同時存在遺傳性 A 型血友病以外的出血疾患,例如,B 型血友病、類血友病 (Von Willebrand disease)、其他凝血因子缺乏、後天性血友病或血小板疾病。
E 02. 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病史。
E 03. 心房或靜脈血栓栓塞、心房顫動、嚴重瓣膜疾病、心肌梗塞、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病史。曾發生與留置靜脈通路相關靜脈栓塞的受試者,則可納入試驗。
E 04. 篩選前 2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治療成功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除外。
E 05. 篩選前 14 天內完成手術程序,或目前為了術後止血接受額外的 CFC(凝血因子濃縮劑) 或 BPA(繞徑藥物) 輸注。
E 06. 篩選時,已預期需要在本試驗期間進行手術,或計畫安排在本試驗期間進行手術。
E 07. 對 SC(皮下投予) 注射有不耐受的病史。
E 08. 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酗酒史。本試驗中的酗酒定義為,每週固定攝取超過 14 單位(1 單位 = 1 杯紅酒 [約 125 mL] = 1 份烈酒(約 1 液量盎司)= ½ 品脫啤酒 [約 284 mL])。
E 09. 有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或以下任一種病況:
• 有肝硬化、肝門靜脈高壓、食道靜脈曲張、肝纖維化或肝性腦病變之病史。
• 理學檢查發現腹水。
E 10. 病例顯示曾有或現有 Emicizumab ADAs(抗藥物抗體)。
先前/併用治療
E 11. 自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刪除。
E 12. 目前參與免疫耐受性誘導療法。
E 13. 先前接受基因療法。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4. 目前或先前參與 fitusiran 試驗。
E 15. 目前或先前參與基因療法試驗。
E 16. 在篩選回診前 30 天內,或在篩選回診前試驗用藥(或含有 IMP [試驗藥物] 的裝置)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試驗用藥或裝置,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診斷評估
E 17. 篩選期時 AT (抗凝血酶)活性小於 60% (<60%),以中央實驗室量測量值為準。
E 18. 同時存在血栓好發疾病,定義為依據中央實驗室(或過往檢測結果,如有)判定為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 第五因子 Leiden 突變(同合子或異合子)。
• 蛋白質 S 缺乏。
• 蛋白質 C 缺乏。
• 凝血酶原突變(G20210A;同合子或異合子)。
E 19. ALT(丙胺酸轉胺酶) 及/或 AS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大於 1.5 倍 (>1.5×) 正常值範圍上限 (ULN)。
E 20. 總膽紅素大於 1.5 倍 (> 1.5 x) ULN)(若受試者罹患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Syndrome],則為大於 2.0 倍 (> 2.0 x) ULN)。
E 21.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除非具 HCV 感染史之受試者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況:
• 納入本試驗至少 12 週前已完成治癒性治療並具有持續病毒學反應,以篩選時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陰性記錄為證,或者有以篩選時 HCV RNA 陰性記錄為證的感染自發性清除。
• 無肝硬化之證據,依據以下評估之一判定:
FibroScan 小於 12.5 (<12.5) kPa (如可用),或
FibroTest 分數小於 0.75 (<0.75) 且 AST-血小板比值指數 (APRI) 小於 2 (<2)(若無法使用 FibroScan)。
E 22. 出現急性肝炎,例如 A 型肝炎、E 型肝炎。
E 23. 出現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感染(IgM 抗 B 型肝炎核心 (anti-HBc) 抗體呈陽性或 B 型肝炎血清抗原 (HBs Ag) 呈陽性)。
E 24. 血小板計數小於或等於 100,000 (≤100,000)/μL。
E 25. 篩選時有急性重度或嚴重感染。
E 26.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且 CD4 計數小於 200 (<200) cells/μL。
E 27.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小於或等於 45 (≤45) mL/min/1.73 m2(年齡大於或等於 18 [≥ 18] 歲的受試者採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MDRD] ; 年齡介於 12 歲至 17 歲的受試者則採用 Bedside Schwartz 公式)。
其他排除條件
E 28.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9.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30.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CH)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E 31.
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者藥物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E 32. 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施行的額外排除條件:
E 33. 在 emicizumab 治療下,出血控制良好且藥物耐受性佳(無副作用)。
E 34. 在試驗第 -56 天(第 -2 個月)後使用 emicizumab。
E 01. 已知同時存在遺傳性 A 型血友病以外的出血疾患,例如,B 型血友病、類血友病 (Von Willebrand disease)、其他凝血因子缺乏、後天性血友病或血小板疾病。
E 02. 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病史。
E 03. 心房或靜脈血栓栓塞、心房顫動、嚴重瓣膜疾病、心肌梗塞、心絞痛、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病史。曾發生與留置靜脈通路相關靜脈栓塞的受試者,則可納入試驗。
E 04. 篩選前 2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治療成功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除外。
E 05. 篩選前 14 天內完成手術程序,或目前為了術後止血接受額外的 CFC(凝血因子濃縮劑) 或 BPA(繞徑藥物) 輸注。
E 06. 篩選時,已預期需要在本試驗期間進行手術,或計畫安排在本試驗期間進行手術。
E 07. 對 SC(皮下投予) 注射有不耐受的病史。
E 08. 篩選前 12 個月內有酗酒史。本試驗中的酗酒定義為,每週固定攝取超過 14 單位(1 單位 = 1 杯紅酒 [約 125 mL] = 1 份烈酒(約 1 液量盎司)= ½ 品脫啤酒 [約 284 mL])。
E 09. 有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或以下任一種病況:
• 有肝硬化、肝門靜脈高壓、食道靜脈曲張、肝纖維化或肝性腦病變之病史。
• 理學檢查發現腹水。
E 10. 病例顯示曾有或現有 Emicizumab ADAs(抗藥物抗體)。
先前/併用治療
E 11. 自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刪除。
E 12. 目前參與免疫耐受性誘導療法。
E 13. 先前接受基因療法。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14. 目前或先前參與 fitusiran 試驗。
E 15. 目前或先前參與基因療法試驗。
E 16. 在篩選回診前 30 天內,或在篩選回診前試驗用藥(或含有 IMP [試驗藥物] 的裝置)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試驗用藥或裝置,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診斷評估
E 17. 篩選期時 AT (抗凝血酶)活性小於 60% (<60%),以中央實驗室量測量值為準。
E 18. 同時存在血栓好發疾病,定義為依據中央實驗室(或過往檢測結果,如有)判定為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 第五因子 Leiden 突變(同合子或異合子)。
• 蛋白質 S 缺乏。
• 蛋白質 C 缺乏。
• 凝血酶原突變(G20210A;同合子或異合子)。
E 19. ALT(丙胺酸轉胺酶) 及/或 AS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大於 1.5 倍 (>1.5×) 正常值範圍上限 (ULN)。
E 20. 總膽紅素大於 1.5 倍 (> 1.5 x) ULN)(若受試者罹患吉伯特氏症 [Gilbert's Syndrome],則為大於 2.0 倍 (> 2.0 x) ULN)。
E 21.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除非具 HCV 感染史之受試者同時符合以下兩種情況:
• 納入本試驗至少 12 週前已完成治癒性治療並具有持續病毒學反應,以篩選時的 C 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陰性記錄為證,或者有以篩選時 HCV RNA 陰性記錄為證的感染自發性清除。
• 無肝硬化之證據,依據以下評估之一判定:
FibroScan 小於 12.5 (<12.5) kPa (如可用),或
FibroTest 分數小於 0.75 (<0.75) 且 AST-血小板比值指數 (APRI) 小於 2 (<2)(若無法使用 FibroScan)。
E 22. 出現急性肝炎,例如 A 型肝炎、E 型肝炎。
E 23. 出現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感染(IgM 抗 B 型肝炎核心 (anti-HBc) 抗體呈陽性或 B 型肝炎血清抗原 (HBs Ag) 呈陽性)。
E 24. 血小板計數小於或等於 100,000 (≤100,000)/μL。
E 25. 篩選時有急性重度或嚴重感染。
E 26.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且 CD4 計數小於 200 (<200) cells/μL。
E 27.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小於或等於 45 (≤45) mL/min/1.73 m2(年齡大於或等於 18 [≥ 18] 歲的受試者採用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MDRD] ; 年齡介於 12 歲至 17 歲的受試者則採用 Bedside Schwartz 公式)。
其他排除條件
E 28. 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9.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30.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的員工,或與執行試驗直接相關的其他人員,或這些人員的直系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CH)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 條例 E6 第 1.61 節)。
E 31.
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者藥物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E 32. 因任何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而使受試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修訂版試驗計畫書 02 中施行的額外排除條件:
E 33. 在 emicizumab 治療下,出血控制良好且藥物耐受性佳(無副作用)。
E 34. 在試驗第 -56 天(第 -2 個月)後使用 emicizumab。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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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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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