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RII-835-002
試驗執行中
2023-07-01 - 2026-06-30
Phase II
召募中4
ICD-10B18.1
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未伴有D 型肝炎病毒
ICD-9070.22
慢性B型病毒性肝炎併肝昏迷,未提及delta型肝炎
一項探討BRII-835 (VIR-2218)和聚乙二醇干擾素α (PEG-IFNα)合併療法用於治療慢性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之療效和安全性的第2期、多中心、 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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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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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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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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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慢性B型肝炎病毒(HBV)
試驗目的
主要:
• 評估 BRII-835 和 PEG-IFNα 合併療法用於患有慢性 HBV 感染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次要:
• 評估 BRII-835 和 PEG-IFNα 合併療法的抗病毒活性
• 評估 BRII-835 的藥動學(PK)暴露,並評估對 BRII-835 的抗藥抗體(ADA)
探索性目的:
• 評估對治療之宿主免疫反應的潛在生物標記
• 評估 HBV 感染的其他病毒標記
試驗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評估指標為評估下列指標:
• 在治療結束時 HBV 表面抗原(HBsAg)消失的參與者比例
• 治療結束後 24 週 HBsAg 消失的參與者比例
• 發生治療中出現不良事件(TEAE)的參與者比例
• 發生嚴重不良事件(SAE)的參與者比例
本試驗的次要評估指標為評估下列指標:
• 在第 48 週時出現 HBsAg 消失的參與者比例
• 達到功能性治癒的參與者比例(定義為停止所有治療(包括 NRTI核苷(酸)反轉錄酶抑制劑) ≥ 24 週後無法持續偵測到 HBsAg 且持續抑制 HBV DNA [<最低定量極限(LLOQ)])
• 在停用所有治療(包括 NRTI) 24 週後達到 HBsAg 消失和 HBV DNA < LLOQ 的參與者比例
• 在治療結束 24 週後符合 NRTI 停藥條件的參與者比例
• 絕對血清 HBsAg,以及從基期直到治療結束 24 週後隨時間的變化
• 在 48 週治療期間的最低血清 HBsAg,以及血清 HBsAg 相較於基期的最大減少量
• 直到第 72 週為止首次達成血清 HBsAg 消失的時間
• 在任何時間點 B 型肝炎病毒 e 抗原(HBeAg)消失和/或 HBeAg 血清轉換的參與者比例(基期 HBeAg 陽性的參與者)
• 在任何時間點出現 HBsAg 血清轉換的參與者比例
• 在選定時間點之 BRII-835 (VIR-2218)及其代謝物的血漿濃度
• BRII-835 ADA 的發生,以及在陽性情況下的相關效價
探索性評估指標如下:
• 評估對治療和/或感染的宿主免疫反應潛在生物標記,包括但不限於先天性和 HBV特異性免疫反應
• 偵測其他 HBV 病毒標記,包括但不限於 HBcrAg 和 HBV RNA
• NRTI 停用後的病毒和臨床復發比例。病毒復發定義為在連續 2 次試驗回診時測量到 HBV DNA > 2,000 IU/mL;臨床復發定義為病毒復發,並且 ALT > 2 倍正常值上限(ULN)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BRII-835 (VIR-2218)、PEG-IFNα
劑型
270
劑量
0.5ml
評估指標
• 評估BRII-835和PEG-IFNα合併療法用於患有慢性HBV感染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僅在達成下列所有條件時,方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除非另外註明,否則所有納入所需的實驗室檢測都將由中央實驗室執行。
第1-3組(未曾接受BRII-179):
1.在參與試驗前,提供已簽署並標註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ICF)。
2.年齡18歲(含)至60歲(含)。
3.身體質量指數(BMI) ≥ 18 kg/m2且≤ 32 kg/m2。
4.慢性HBV感染,定義為篩選前血清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持續≥ 6個月。
5.在篩選前,必須接受由entecavir、tenofovir disoproxil、tenofovir amibufenamide或tenofovir alafenamide組成的NRTI療法,而且HBV去氧核醣核酸(DNA) <定量下限(LLOQ)至少6個月(可接受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
6.在篩選時HBsAg > 100 IU/mL且≤ 3,000 IU/mL。
7.在篩選時HBV DNA < LLOQ。
8.在篩選時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正常值上限(ULN)。
9.女性受試者必須有陰性驗孕結果,或者經確認已停經的狀態。已停經狀態定義為12個月無月經,而且沒有其他醫學成因。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在篩選時有陰性血清驗孕結果,且在第1天時有陰性尿液驗孕結果、在篩選時和整個試驗期間不得正在哺餵母乳,而且必須願意從施用試驗藥物的14天前、直到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的48週後,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女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從施用試驗介入治療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48週後不捐贈卵子也不進行體外受精。
10.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施用試驗藥物當時開始遵守下列其中1項避孕要求,直到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的48週後:接受輸精管結紮術且有精液內無精蟲之證據,或者使用男用保險套且伴侶使用針對WOCBP列出的其中1個避孕選項。男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從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起48週內,避免捐贈精子。
11.同意在試驗期間不捐血。
12.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程序和要求。
第4組 (接受BRII-179治療):
1.在參與試驗前,提供已簽署並標註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ICF)。
2.年齡≥ 18歲(或行使同意權之法定年齡,以年齡較長者為準)。
3.身體質量指數(BMI) ≥ 18 kg/m2且≤ 32 kg/m2。
4.完成BRII-179-835-001試驗並完成BRII-179治療。
5.在篩選前,必須接受由entecavir、tenofovir disoproxil、tenofovir amibufenamide或tenofovir alafenamide組成的NRTI療法,而且HBV-DNA < LLOQ至少6個月(可接受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
6.篩選時HBsAg > 0.05 IU/mL。
7.篩選時HBV DNA < LLOQ。
8.篩選時血清ALT和AST ≤ ULN。
9.女性受試者必須有陰性驗孕結果,或者經確認已停經的狀態。已停經狀態定義為12個月無月經,而且沒有其他醫學成因。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在篩選時有陰性血清驗孕結果,且在第1天時有陰性尿液驗孕結果、在篩選時和整個試驗期間不得哺乳,而且必須願意從施用試驗藥物的14天前、直到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的48週後,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女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從施用試驗介入治療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48週後不捐贈卵子也不進行體外受精。
10.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施用試驗藥物當時開始遵守下列其中1項避孕要求,直到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的48週後:接受輸精管結紮術且有精液內無精蟲之證據,或者使用男用保險套且伴侶使用針對WOCBP列出的其中1個避孕選項。男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從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起48週內,避免捐贈精子。
11.同意在試驗期間不捐血。
12.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程序和要求。
針對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有疑慮的數值,在醫療監測者核准下,試驗篩選實驗室檢測可重複進行一次。
第4組將只納入BRII-179-835-001試驗在亞太地區(不包括中國大陸)的受試者。
受試者僅在達成下列所有條件時,方符合納入試驗的資格。除非另外註明,否則所有納入所需的實驗室檢測都將由中央實驗室執行。
第1-3組(未曾接受BRII-179):
1.在參與試驗前,提供已簽署並標註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ICF)。
2.年齡18歲(含)至60歲(含)。
3.身體質量指數(BMI) ≥ 18 kg/m2且≤ 32 kg/m2。
4.慢性HBV感染,定義為篩選前血清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持續≥ 6個月。
5.在篩選前,必須接受由entecavir、tenofovir disoproxil、tenofovir amibufenamide或tenofovir alafenamide組成的NRTI療法,而且HBV去氧核醣核酸(DNA) <定量下限(LLOQ)至少6個月(可接受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
6.在篩選時HBsAg > 100 IU/mL且≤ 3,000 IU/mL。
7.在篩選時HBV DNA < LLOQ。
8.在篩選時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正常值上限(ULN)。
9.女性受試者必須有陰性驗孕結果,或者經確認已停經的狀態。已停經狀態定義為12個月無月經,而且沒有其他醫學成因。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在篩選時有陰性血清驗孕結果,且在第1天時有陰性尿液驗孕結果、在篩選時和整個試驗期間不得正在哺餵母乳,而且必須願意從施用試驗藥物的14天前、直到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的48週後,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女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從施用試驗介入治療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48週後不捐贈卵子也不進行體外受精。
10.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施用試驗藥物當時開始遵守下列其中1項避孕要求,直到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的48週後:接受輸精管結紮術且有精液內無精蟲之證據,或者使用男用保險套且伴侶使用針對WOCBP列出的其中1個避孕選項。男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從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起48週內,避免捐贈精子。
11.同意在試驗期間不捐血。
12.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程序和要求。
第4組 (接受BRII-179治療):
1.在參與試驗前,提供已簽署並標註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ICF)。
2.年齡≥ 18歲(或行使同意權之法定年齡,以年齡較長者為準)。
3.身體質量指數(BMI) ≥ 18 kg/m2且≤ 32 kg/m2。
4.完成BRII-179-835-001試驗並完成BRII-179治療。
5.在篩選前,必須接受由entecavir、tenofovir disoproxil、tenofovir amibufenamide或tenofovir alafenamide組成的NRTI療法,而且HBV-DNA < LLOQ至少6個月(可接受當地實驗室檢測結果)。
6.篩選時HBsAg > 0.05 IU/mL。
7.篩選時HBV DNA < LLOQ。
8.篩選時血清ALT和AST ≤ ULN。
9.女性受試者必須有陰性驗孕結果,或者經確認已停經的狀態。已停經狀態定義為12個月無月經,而且沒有其他醫學成因。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在篩選時有陰性血清驗孕結果,且在第1天時有陰性尿液驗孕結果、在篩選時和整個試驗期間不得哺乳,而且必須願意從施用試驗藥物的14天前、直到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的48週後,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女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從施用試驗介入治療開始,直到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48週後不捐贈卵子也不進行體外受精。
10.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施用試驗藥物當時開始遵守下列其中1項避孕要求,直到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的48週後:接受輸精管結紮術且有精液內無精蟲之證據,或者使用男用保險套且伴侶使用針對WOCBP列出的其中1個避孕選項。男性受試者也必須同意從最後一次施用試驗藥物起48週內,避免捐贈精子。
11.同意在試驗期間不捐血。
12.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程序和要求。
針對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有疑慮的數值,在醫療監測者核准下,試驗篩選實驗室檢測可重複進行一次。
第4組將只納入BRII-179-835-001試驗在亞太地區(不包括中國大陸)的受試者。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如有證據顯示在篩選時或隨機分配之前(如適用)符合下列任一項,受試者將不得參與本試驗:
1.目前或先前接受下列治療:
a)在篩選前12個月內,接受小型干擾核醣核酸(RNA)或反義寡核苷酸
b)在篩選前12個月內,接受含干擾素療法
c)在篩選前6個月內,接受telbivudine
d)在第1天訪診施用試驗藥物前30天內接受骨髓毒性藥物,例如全身性細胞抑制劑(即癌症化療藥物)
e)在第1天訪診施用試驗藥物前30天內,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40 mg/天prednisolone等效劑量之皮質類固醇)
f)在篩選前6個月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GM-CSF)、重組人類介白素11 (oprelvekin)或紅血球生成素(EPO)
g)篩選前接種任何HBV治療性疫苗(僅適用於第1-3組)。
2.罹患慢性HBV感染以外任何有臨床意義的慢性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受試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3.在第一次施用試驗藥物的7天內,罹患任何有臨床意義的急性狀況,例如發燒(> 38°C)或急性呼吸疾病。
4.患有顯著肝纖維化或肝硬化,定義為篩選時纖維化掃描(FibroScan)結果> 9 kPa。
5.在篩選前12個月內,經試驗主持人評估有藥物或酒精濫用史或證據。
6.有基於慢性HBV感染以外任何成因而罹患有臨床意義之慢性肝病的病史。
7.有肝臟代償不全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腹水、肝性腦病變和/或食道或胃靜脈瘤。
8.經診斷或疑似患有肝細胞癌。應排除篩選α-胎兒蛋白(AFP)濃度≥ 200奈克/毫升(ng/mL)的受試者。如果篩選AFP濃度≥ 50 ng/mL且< 200 ng/mL,則必須以篩選時的造影證明沒有肝臟腫塊。
9.曾患有在使用處方藥時未充分控制的甲狀腺疾病,或者篩選時有試驗主持人判定具有臨床意義的甲狀腺功能障礙徵象。
10.已知有免疫功能障礙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a)自體免疫疾病(例如:多發性硬化症、第一型糖尿病、重症肌無力、克隆氏症和其他發炎性腸病、乳糜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硬皮症[包括廣泛全身型和侷限皮膚型全身性硬化症或CREST症候群]、全身性硬化症、皮肌炎、多發性肌炎、類風濕性關節炎、幼年特發性關節炎、自體免疫甲狀腺炎(包括橋本氏甲狀腺炎、葛瑞夫茲病或巴氏病、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紫斑症、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自體免疫肝炎、乾癬、白斑、血管炎、Guillain Barré症候群、愛迪生氏病、貝爾氏麻痹,以及圓禿);或者
b)原發性免疫缺乏疾病(例如:常見變異型免疫缺陷病、吞噬細胞功能不全及嗜中性白血球低下症候群,以及補體缺陷);或者
c)次發性免疫缺乏疾病(例如:由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引起的後天免疫缺陷症候群、實體器官移植和脾臟切除所引起者)。
11.目前或曾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C型肝炎病毒(HCV)或D型肝炎病毒(HDV)。
12.篩選時有腎功能障礙且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60 ml/min/1.73 m2。
13.任何經認定具有臨床意義或可能與PEG-IFNα治療相抵觸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a)血紅素< 100 g/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非洲人則為< 1000/ mm3)
c)血小板計數< 90,000/mm3
14.患有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未獲控制的糖尿病。
15.患有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未獲控制的高血壓。
16.經診斷有晚期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級,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17.先前或目前患有精神狀況,而無法配合試驗計畫書。特別要排除者包括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人,包括但不限於思覺失調症、精神病、嚴重憂鬱、躁鬱症、嚴重焦慮、持續有自殺風險,或過去5年內曾有自殺企圖或自殺行為史。
18.受試者有任何癌症病史而需要在隨機分配的5年內接受局部區域或全身性療法,或當前仍罹病。受試者若腫瘤已透過手術完全切除而且無疾病證據已超過3年,或者有低風險基底細胞癌的病史,將允許進入試驗(低風險定義為:1)位置在軀幹、手臂、腿部、臉頰、額頭、太陽穴、頭皮、頸部或下巴;2)大小< 2 cm;3)結節狀或位於表淺位置;4)治療後尚未復發的原發性癌症;5)罹癌區域的邊緣清楚且平滑;且6)並非位於神經內或神經周圍)。
19.有不耐受皮下(SC)注射的病史。
20.對干擾素/聚乙二醇干擾素不耐受或過敏的病史。
21.已知對小型干擾核醣核酸(siRNA)/N-乙醯半乳糖胺(GalNAc)或其賦形劑過敏或有禁忌症。
22.有任何皮膚異常或刺青,而會限制治療後的注射部位評估。
23.在第1天訪診施用試驗藥物前30天或5個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參加另一項使用研究性藥物或生物製劑的臨床試驗。受試者必須同意在參與本試驗期間任何時候(含追蹤期和NRTI停藥監測期),不參加任何其他試驗。
24.不願意,或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能遵守試驗要求。
如有證據顯示在篩選時或隨機分配之前(如適用)符合下列任一項,受試者將不得參與本試驗:
1.目前或先前接受下列治療:
a)在篩選前12個月內,接受小型干擾核醣核酸(RNA)或反義寡核苷酸
b)在篩選前12個月內,接受含干擾素療法
c)在篩選前6個月內,接受telbivudine
d)在第1天訪診施用試驗藥物前30天內接受骨髓毒性藥物,例如全身性細胞抑制劑(即癌症化療藥物)
e)在第1天訪診施用試驗藥物前30天內,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40 mg/天prednisolone等效劑量之皮質類固醇)
f)在篩選前6個月內,接受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群落刺激因子(GM-CSF)、重組人類介白素11 (oprelvekin)或紅血球生成素(EPO)
g)篩選前接種任何HBV治療性疫苗(僅適用於第1-3組)。
2.罹患慢性HBV感染以外任何有臨床意義的慢性醫療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受試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3.在第一次施用試驗藥物的7天內,罹患任何有臨床意義的急性狀況,例如發燒(> 38°C)或急性呼吸疾病。
4.患有顯著肝纖維化或肝硬化,定義為篩選時纖維化掃描(FibroScan)結果> 9 kPa。
5.在篩選前12個月內,經試驗主持人評估有藥物或酒精濫用史或證據。
6.有基於慢性HBV感染以外任何成因而罹患有臨床意義之慢性肝病的病史。
7.有肝臟代償不全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腹水、肝性腦病變和/或食道或胃靜脈瘤。
8.經診斷或疑似患有肝細胞癌。應排除篩選α-胎兒蛋白(AFP)濃度≥ 200奈克/毫升(ng/mL)的受試者。如果篩選AFP濃度≥ 50 ng/mL且< 200 ng/mL,則必須以篩選時的造影證明沒有肝臟腫塊。
9.曾患有在使用處方藥時未充分控制的甲狀腺疾病,或者篩選時有試驗主持人判定具有臨床意義的甲狀腺功能障礙徵象。
10.已知有免疫功能障礙的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a)自體免疫疾病(例如:多發性硬化症、第一型糖尿病、重症肌無力、克隆氏症和其他發炎性腸病、乳糜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硬皮症[包括廣泛全身型和侷限皮膚型全身性硬化症或CREST症候群]、全身性硬化症、皮肌炎、多發性肌炎、類風濕性關節炎、幼年特發性關節炎、自體免疫甲狀腺炎(包括橋本氏甲狀腺炎、葛瑞夫茲病或巴氏病、免疫性血小板低下紫斑症、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自體免疫肝炎、乾癬、白斑、血管炎、Guillain Barré症候群、愛迪生氏病、貝爾氏麻痹,以及圓禿);或者
b)原發性免疫缺乏疾病(例如:常見變異型免疫缺陷病、吞噬細胞功能不全及嗜中性白血球低下症候群,以及補體缺陷);或者
c)次發性免疫缺乏疾病(例如:由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引起的後天免疫缺陷症候群、實體器官移植和脾臟切除所引起者)。
11.目前或曾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C型肝炎病毒(HCV)或D型肝炎病毒(HDV)。
12.篩選時有腎功能障礙且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60 ml/min/1.73 m2。
13.任何經認定具有臨床意義或可能與PEG-IFNα治療相抵觸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a)血紅素< 100 g/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非洲人則為< 1000/ mm3)
c)血小板計數< 90,000/mm3
14.患有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未獲控制的糖尿病。
15.患有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未獲控制的高血壓。
16.經診斷有晚期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III或IV級,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17.先前或目前患有精神狀況,而無法配合試驗計畫書。特別要排除者包括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患有嚴重精神疾病的人,包括但不限於思覺失調症、精神病、嚴重憂鬱、躁鬱症、嚴重焦慮、持續有自殺風險,或過去5年內曾有自殺企圖或自殺行為史。
18.受試者有任何癌症病史而需要在隨機分配的5年內接受局部區域或全身性療法,或當前仍罹病。受試者若腫瘤已透過手術完全切除而且無疾病證據已超過3年,或者有低風險基底細胞癌的病史,將允許進入試驗(低風險定義為:1)位置在軀幹、手臂、腿部、臉頰、額頭、太陽穴、頭皮、頸部或下巴;2)大小< 2 cm;3)結節狀或位於表淺位置;4)治療後尚未復發的原發性癌症;5)罹癌區域的邊緣清楚且平滑;且6)並非位於神經內或神經周圍)。
19.有不耐受皮下(SC)注射的病史。
20.對干擾素/聚乙二醇干擾素不耐受或過敏的病史。
21.已知對小型干擾核醣核酸(siRNA)/N-乙醯半乳糖胺(GalNAc)或其賦形劑過敏或有禁忌症。
22.有任何皮膚異常或刺青,而會限制治療後的注射部位評估。
23.在第1天訪診施用試驗藥物前30天或5個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參加另一項使用研究性藥物或生物製劑的臨床試驗。受試者必須同意在參與本試驗期間任何時候(含追蹤期和NRTI停藥監測期),不參加任何其他試驗。
24.不願意,或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不能遵守試驗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