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24-31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107413
2023-12-01 - 2027-03-31
Phase I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3
ICD-10C78.5
大腸及直腸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7.5
大腸及直腸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一項第2 期、隨機分配試驗,評估ABBV-400 合併Fluorouracil、Folinic Acid 和Bevacizumab 使用於曾接受治療之無法切除轉移性結腸直腸癌受試者的安全性、療效和最佳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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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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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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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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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轉移性結腸直腸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確認試驗藥物ABBV-400 合併5-FU、Folinic Acid 和bevacizumab 的最佳劑量等級,以定義合併療法的第3 期建議劑量療程,並對於曾為此結腸直腸癌接受療法、且在先前治療期間或之後惡化的無法切除轉移性結腸直腸癌患者,評估試驗藥物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ABBV-400BevacizumabFolinic AcidFluorouracilIrinotecan
主成份
ABBV-400
劑型
Powder for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100 mg
評估指標
‧最佳化ABBV-400 合併5-FU、Folinic Acid 和bevacizumab 的劑量,以決定此合併療法的第3 期建議劑量(RP3D) 療程
‧依據ABBV-400 合併5-FU、Folinic Acid 和bevacizumab 的客觀反應(OR) 和無惡化存活期(PFS),評估療效
‧評估ABBV-400 合併5-FU、Folinic Acid 和bevacizu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依據ABBV-400 合併5-FU、Folinic Acid 和bevacizumab 的客觀反應(OR) 和無惡化存活期(PFS),評估療效
‧評估ABBV-400 合併5-FU、Folinic Acid 和bevacizu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1. 在開始任何篩選或試驗特定程序之前,受試者或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自願簽署經人體試驗委員會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2. 年滿 18 歲的成人。
3.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篩選期內,實驗室數值符合下列條件:
• 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7 天內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transamin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 3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o 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 AST 和 ALT 可為 ≤ 5.0 × ULN;
o 依據 CKD-EPI 肌酸酐-胱蛋白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30 mL/min/1.733;
o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7 天內總膽紅素 ≤ 1.5 × ULN(資料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其總膽紅素可為 ≤ 3 × ULN);
o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00/mm3(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10 天內未接受顆粒性白血球集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
o 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14 天內未輸注血小板);
o 血紅素 > 8 g/dL(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14 天內未輸注紅血球 (red blood cell, RBC));
o 白蛋白 ≥ 3 g/dL。
5. 校正後 QT 間期 (corrected QT, QTc) < 470 msec(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未發生第 3 級心律不整,且未發生其他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異常。
6. 心臟超音波的射出分率 ≥ 50%,且無其他經試驗醫師認定會增加受試者發生心臟毒性之感受性的臨床上顯著心臟異常。
7. 無心臟疾病病史,包括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功能性分類第 II 級或更高等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CHF) ;進入試驗前 6 個月內曾患有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心肌梗塞 (myocardial infarction, MI);在 3 個月內發生未評估的新發心絞痛或不穩定心絞痛(休息時出現心絞痛症狀)或需要抗心律不整治療的心律不整(允許使用乙型阻斷劑或 digoxin)。
8. 願意且能夠遵守本試驗所要求的程序。
9. 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無法切除轉移性結腸直腸癌。
10. 受試者患有依據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疾病。
11. 受試者未帶有 BRAF V600E 突變,且並非 dMMR+/MSI-H。
12. 可提供具代表性的基準期腫瘤組織(留存組織和篩選期的新鮮切片)。
13. 受試者在為轉移性疾病僅接受一種第 1 線 (first line, 1L) 合併化療之全身性治療、加上或不加上標靶療法時惡化,定義為:
• Fluoropyrimidine(例如:5-fluorouracil 或 capecitabine)加上 oxaliplatin,例如 FOLFOX 或 CAPOX,加上或不加上:抗 EGFR 抗體(包括但不限於 cetuximab 或 panitumumab)或抗 VEGF 單株抗體(包括但不限於 bevacizumab 或 ramucirumab)。
• 不得曾在第一劑 ABBV-400 前 28 天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內接受抗癌療法,包括化療、放射療法、免疫療法、生物製劑或任何試驗性療法。
• 請注意:骨骼、皮膚或皮下轉移的緩和性放射療法若為 10 分次或更少分次,則無需進行清除期。
14. 先前未曾接受含有 irinotecan 或 c-Met 標靶抗體或 ADC 的全身性療程。
15. 未曾患有要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 或肺炎,也無任何活動性 ILD 或肺炎的證據。
• 未有臨床上顯著間發肺部特定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 潛在肺部疾病(即在納入試驗 3 個月內發生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水、依賴氧氣補充等);
• 患有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疾病且有資料顯示或在篩選時顯示可能有肺部侵犯(即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症等),及先前肺部切除術。
16. 在過去 6 個月內無臨床上顯著(由試驗醫師判定)的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17. 在進入試驗前,先前療法引起的任何臨床上顯著急性治療相關毒性均緩解至 ≤ 第 1 級,周邊神經病變(≤ 第 2 級)和掉髮(任何等級)除外。
18. 無未治療的腦部或腦膜轉移(即:若受試者具有轉移病史,只要受試者不需要持續為腦水腫接受類固醇治療,且在根治性治療後已在臨床上和放射影像上表現穩定至少 14 天,便可符合資格)。
19. 篩選前 5 年內無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的惡性腫瘤(例如:5 年整體存活 (overall survival, OS) 率 > 90%)除外。
20. 在試驗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7 天內和試驗期間不得接種活性疫苗。在可能的情況下,接種減毒疫苗或 SARS-CoV-2 疫苗和試驗藥物之間應至少間隔 3 天。若可能的話,第一劑試驗 ABBV-400 最好在 SARS-CoV-2 疫苗接種的至少 7 天後給予。
21. 過去沒有無法耐受 5-FU 的病史(冠狀動脈痙攣、已知患有二氫嘧啶脫氫酶 (dihyyrimidine dehydrogenase, DPD) 缺乏症等)
22. 符合以下條件:
• 目前無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儘管接受最佳醫療處置,收縮壓 > 150 mmHg 或舒張壓 > 90 mmHg),且先前沒有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性腦病變的病史;
• 無動脈血栓或栓塞事件病史(進入試驗前 6 個月內);
• 無顯著血管疾病(例如:主動脈瘤、主動脈剝離、症狀性周邊血管疾病);
• 無出血傾向或臨床上顯著凝血病變的證據;
• 納入試驗前 28 天內未接受重大手術程序(包括開放性切片、重大創傷等),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程序,和在納入試驗前 7 天內曾接受小型手術程序(放置血管通路裝置除外);
• 篩選時依據尿液分析結果為蛋白尿 ≥ 2+,顯示無蛋白尿(基準期時試紙尿液分析顯示蛋白尿 ≥ 2+ 的受試者應進行 24 小時尿液收集,且必須顯示 24 小時內蛋白質 ≤ 1g 方可符合資格);
• 進入試驗前 6 個月內無腹部瘻管、胃腸道 (gastrointestinal, GI) 穿孔、消化性潰瘍或腹腔內膿瘍;
• 無持續中之嚴重、無法癒合的傷口、潰瘍或骨折。
23. 無臨床上顯著醫療病況的病史,或試驗醫師判定會干擾受試者參與本試驗、或使受試者不適合接受試驗藥物的任何其他原因。
24. 未曾對試驗藥物(及其賦形劑)和/或其他同類藥品的成分發生過敏反應或嚴重過敏。
25. 經B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 HBV) 和C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 HCV) 血清學篩選檢測確認之肝炎病毒學記錄狀態。
• HBV 血清學: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body)、總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若患者在篩選時 HBsAg、HBcAb或HBcAb 檢測為陽性結果,應在篩選時進行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檢測。若偵測到 HBV DNA(≧ 10 IU/mL 或高於偵測極限),受試者必須同意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最少 14 天開始抗 HBV 治療(依據當地照護標準),且願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持續進行治療;
• HCV 血清學:HCV 抗體和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如果抗體檢測為陽性);若受試者有陽性 HCV 抗體檢測,HCV RNA 則亦必須進行,以確定患者是否有活動性 HCV 感染;
• 允許納入有 HBV 感染的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35 天內取得 HBV DNA 500 < IU/mL,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最少 14 天開始 抗 HBV 治療(依據當地照護標準),並願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持續進行治療。持續抗病毒療法包含強效 CYP3A 抑制劑,其需小心使用,且由主治試驗主持人評估任何不良藥物交互作用的潛在風險;
• HBV 感染痊癒(HBsAg 陰性、HBcAb 陽性)的受試者符合資格,如果在使用試驗藥物期間願意遵守 HBV DNA 監測,並同意若偵測到 HBV DNA(≧ 10 IU/mL 或高於偵測極限)則開始抗病毒療法;
• 在篩選時,HBcAb 陰性和 HBsAb 陽性的受試者,若無先前接受完整 B 型肝炎疫苗接種史或依當地要求 B 型肝炎疫苗接種,則必須同意願意遵守 HBV DNA 監測;
26. 可能納入 HIV 感染的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條件:
• CD4 細胞計數為 ≧ 100 cells/μL。(如果 CD4 細胞計數 < 200 cells/μL,CD4 與 CD8 的比例則必須為 > 0.4。)已接受有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RT) 至少 4 週且 HIV 病毒載量少於 200 copies/mL 的受試者,且受試者無因 ART 引起、大於第 1 級之全身性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 持續抗病毒療法包含強效 CYP3A 抑制劑,其需小心使用,且由主治試驗主持人評估任何不良藥物交互作用的潛在風險。
27. 無已知的活動性 SARS-CoV-2 感染。如果受試者有顯示患有 SARS-CoV-2 感染的徵象/症狀,受試者的分子(例如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或間隔至少 24 小時的 2 份抗原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請注意:SARS CoV-2 診斷檢測應依據當地要求/建議進行。
28. 不符合 SARS-CoV-2 感染資格條件的受試者必須判定為篩選失敗,且只有在符合下列 SARS-CoV-2 感染病毒清除條件後,方可重新篩選進入試驗:
• 無症狀患者自首次陽性檢測結果以來至少 10 天,或自恢復以來至少 10 天,恢復定義為未使用退燒藥時已退燒和症狀改善。
29. 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
受試者在篩選就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受試者在基準期時的尿液(或由試驗醫師判定或依據當地準則進行血清檢測)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 第一次檢測(血清)應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進行。
• 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為邊緣值的受試者,必須沒有臨床上懷疑是懷孕的可能性或沒有其他造成邊緣值結果的病理原因,且 ≥ 3 天後進行血清驗孕,以記錄其持續沒有陽性結果(除非當地要求禁止進行)。
• 基準期時尿液驗孕結果為邊緣值或模糊的受試者,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此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受試者不得參與試驗。
30. 有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自試驗第 1 天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280 天期間,受試者必須採取至少 1 種避孕方法(如本受試者同意書「女性參與者的生殖風險」一節所述)。若受試者並非具生育能力女性,則無需避孕。
31. 未懷孕或未正在哺乳、且未考慮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約 280 天內受孕或捐贈卵子的女性受試者。
32. 若男性受試者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有性生活,必須同意自試驗第 1 天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90 天期間,採行列於本受試者同意書「女性參與者的生殖風險」一節的避孕方式。
33. 未考慮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約 190 天內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的男性受試者。
34. 受試者不得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治療,或目前正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或先前曾納入本試驗。
2. 年滿 18 歲的成人。
3.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篩選期內,實驗室數值符合下列條件:
• 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7 天內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transaminase,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 3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o 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 AST 和 ALT 可為 ≤ 5.0 × ULN;
o 依據 CKD-EPI 肌酸酐-胱蛋白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30 mL/min/1.733;
o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7 天內總膽紅素 ≤ 1.5 × ULN(資料顯示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其總膽紅素可為 ≤ 3 × ULN);
o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1,500/mm3(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10 天內未接受顆粒性白血球集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
o 血小板計數 > 100,000/μL(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14 天內未輸注血小板);
o 血紅素 > 8 g/dL(第 1 週期第 1 天給藥前 14 天內未輸注紅血球 (red blood cell, RBC));
o 白蛋白 ≥ 3 g/dL。
5. 校正後 QT 間期 (corrected QT, QTc) < 470 msec(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未發生第 3 級心律不整,且未發生其他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異常。
6. 心臟超音波的射出分率 ≥ 50%,且無其他經試驗醫師認定會增加受試者發生心臟毒性之感受性的臨床上顯著心臟異常。
7. 無心臟疾病病史,包括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功能性分類第 II 級或更高等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CHF) ;進入試驗前 6 個月內曾患有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心肌梗塞 (myocardial infarction, MI);在 3 個月內發生未評估的新發心絞痛或不穩定心絞痛(休息時出現心絞痛症狀)或需要抗心律不整治療的心律不整(允許使用乙型阻斷劑或 digoxin)。
8. 願意且能夠遵守本試驗所要求的程序。
9. 受試者患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無法切除轉移性結腸直腸癌。
10. 受試者患有依據 RECIST 版本 1.1 的可測量疾病。
11. 受試者未帶有 BRAF V600E 突變,且並非 dMMR+/MSI-H。
12. 可提供具代表性的基準期腫瘤組織(留存組織和篩選期的新鮮切片)。
13. 受試者在為轉移性疾病僅接受一種第 1 線 (first line, 1L) 合併化療之全身性治療、加上或不加上標靶療法時惡化,定義為:
• Fluoropyrimidine(例如:5-fluorouracil 或 capecitabine)加上 oxaliplatin,例如 FOLFOX 或 CAPOX,加上或不加上:抗 EGFR 抗體(包括但不限於 cetuximab 或 panitumumab)或抗 VEGF 單株抗體(包括但不限於 bevacizumab 或 ramucirumab)。
• 不得曾在第一劑 ABBV-400 前 28 天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內接受抗癌療法,包括化療、放射療法、免疫療法、生物製劑或任何試驗性療法。
• 請注意:骨骼、皮膚或皮下轉移的緩和性放射療法若為 10 分次或更少分次,則無需進行清除期。
14. 先前未曾接受含有 irinotecan 或 c-Met 標靶抗體或 ADC 的全身性療程。
15. 未曾患有要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間質性肺病 (interstitial lung disease, ILD) 或肺炎,也無任何活動性 ILD 或肺炎的證據。
• 未有臨床上顯著間發肺部特定疾病史,包括但不限於:
• 潛在肺部疾病(即在納入試驗 3 個月內發生肺栓塞、嚴重氣喘、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水、依賴氧氣補充等);
• 患有任何自體免疫、結締組織或發炎疾病且有資料顯示或在篩選時顯示可能有肺部侵犯(即類風濕性關節炎、薛格連氏症候群、類肉瘤症等),及先前肺部切除術。
16. 在過去 6 個月內無臨床上顯著(由試驗醫師判定)的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17. 在進入試驗前,先前療法引起的任何臨床上顯著急性治療相關毒性均緩解至 ≤ 第 1 級,周邊神經病變(≤ 第 2 級)和掉髮(任何等級)除外。
18. 無未治療的腦部或腦膜轉移(即:若受試者具有轉移病史,只要受試者不需要持續為腦水腫接受類固醇治療,且在根治性治療後已在臨床上和放射影像上表現穩定至少 14 天,便可符合資格)。
19. 篩選前 5 年內無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轉移或死亡風險可忽略的惡性腫瘤(例如:5 年整體存活 (overall survival, OS) 率 > 90%)除外。
20. 在試驗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7 天內和試驗期間不得接種活性疫苗。在可能的情況下,接種減毒疫苗或 SARS-CoV-2 疫苗和試驗藥物之間應至少間隔 3 天。若可能的話,第一劑試驗 ABBV-400 最好在 SARS-CoV-2 疫苗接種的至少 7 天後給予。
21. 過去沒有無法耐受 5-FU 的病史(冠狀動脈痙攣、已知患有二氫嘧啶脫氫酶 (dihyyrimidine dehydrogenase, DPD) 缺乏症等)
22. 符合以下條件:
• 目前無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儘管接受最佳醫療處置,收縮壓 > 150 mmHg 或舒張壓 > 90 mmHg),且先前沒有高血壓危象或高血壓性腦病變的病史;
• 無動脈血栓或栓塞事件病史(進入試驗前 6 個月內);
• 無顯著血管疾病(例如:主動脈瘤、主動脈剝離、症狀性周邊血管疾病);
• 無出血傾向或臨床上顯著凝血病變的證據;
• 納入試驗前 28 天內未接受重大手術程序(包括開放性切片、重大創傷等),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程序,和在納入試驗前 7 天內曾接受小型手術程序(放置血管通路裝置除外);
• 篩選時依據尿液分析結果為蛋白尿 ≥ 2+,顯示無蛋白尿(基準期時試紙尿液分析顯示蛋白尿 ≥ 2+ 的受試者應進行 24 小時尿液收集,且必須顯示 24 小時內蛋白質 ≤ 1g 方可符合資格);
• 進入試驗前 6 個月內無腹部瘻管、胃腸道 (gastrointestinal, GI) 穿孔、消化性潰瘍或腹腔內膿瘍;
• 無持續中之嚴重、無法癒合的傷口、潰瘍或骨折。
23. 無臨床上顯著醫療病況的病史,或試驗醫師判定會干擾受試者參與本試驗、或使受試者不適合接受試驗藥物的任何其他原因。
24. 未曾對試驗藥物(及其賦形劑)和/或其他同類藥品的成分發生過敏反應或嚴重過敏。
25. 經B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 HBV) 和C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 HCV) 血清學篩選檢測確認之肝炎病毒學記錄狀態。
• HBV 血清學: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body)、總 B 型肝炎病毒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若患者在篩選時 HBsAg、HBcAb或HBcAb 檢測為陽性結果,應在篩選時進行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檢測。若偵測到 HBV DNA(≧ 10 IU/mL 或高於偵測極限),受試者必須同意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最少 14 天開始抗 HBV 治療(依據當地照護標準),且願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持續進行治療;
• HCV 血清學:HCV 抗體和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如果抗體檢測為陽性);若受試者有陽性 HCV 抗體檢測,HCV RNA 則亦必須進行,以確定患者是否有活動性 HCV 感染;
• 允許納入有 HBV 感染的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35 天內取得 HBV DNA 500 < IU/mL,且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最少 14 天開始 抗 HBV 治療(依據當地照護標準),並願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6 個月持續進行治療。持續抗病毒療法包含強效 CYP3A 抑制劑,其需小心使用,且由主治試驗主持人評估任何不良藥物交互作用的潛在風險;
• HBV 感染痊癒(HBsAg 陰性、HBcAb 陽性)的受試者符合資格,如果在使用試驗藥物期間願意遵守 HBV DNA 監測,並同意若偵測到 HBV DNA(≧ 10 IU/mL 或高於偵測極限)則開始抗病毒療法;
• 在篩選時,HBcAb 陰性和 HBsAb 陽性的受試者,若無先前接受完整 B 型肝炎疫苗接種史或依當地要求 B 型肝炎疫苗接種,則必須同意願意遵守 HBV DNA 監測;
26. 可能納入 HIV 感染的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條件:
• CD4 細胞計數為 ≧ 100 cells/μL。(如果 CD4 細胞計數 < 200 cells/μL,CD4 與 CD8 的比例則必須為 > 0.4。)已接受有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 (antiretroviral therapy, ART) 至少 4 週且 HIV 病毒載量少於 200 copies/mL 的受試者,且受試者無因 ART 引起、大於第 1 級之全身性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 持續抗病毒療法包含強效 CYP3A 抑制劑,其需小心使用,且由主治試驗主持人評估任何不良藥物交互作用的潛在風險。
27. 無已知的活動性 SARS-CoV-2 感染。如果受試者有顯示患有 SARS-CoV-2 感染的徵象/症狀,受試者的分子(例如聚合酶連鎖反應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或間隔至少 24 小時的 2 份抗原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請注意:SARS CoV-2 診斷檢測應依據當地要求/建議進行。
28. 不符合 SARS-CoV-2 感染資格條件的受試者必須判定為篩選失敗,且只有在符合下列 SARS-CoV-2 感染病毒清除條件後,方可重新篩選進入試驗:
• 無症狀患者自首次陽性檢測結果以來至少 10 天,或自恢復以來至少 10 天,恢復定義為未使用退燒藥時已退燒和症狀改善。
29. 具生育能力女性的驗孕:
受試者在篩選就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受試者在基準期時的尿液(或由試驗醫師判定或依據當地準則進行血清檢測)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 第一次檢測(血清)應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進行。
• 篩選時血清驗孕結果為邊緣值的受試者,必須沒有臨床上懷疑是懷孕的可能性或沒有其他造成邊緣值結果的病理原因,且 ≥ 3 天後進行血清驗孕,以記錄其持續沒有陽性結果(除非當地要求禁止進行)。
• 基準期時尿液驗孕結果為邊緣值或模糊的受試者,必須進行血清驗孕。在此情況下,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受試者不得參與試驗。
30. 有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自試驗第 1 天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280 天期間,受試者必須採取至少 1 種避孕方法(如本受試者同意書「女性參與者的生殖風險」一節所述)。若受試者並非具生育能力女性,則無需避孕。
31. 未懷孕或未正在哺乳、且未考慮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約 280 天內受孕或捐贈卵子的女性受試者。
32. 若男性受試者與具生育能力女性伴侶有性生活,必須同意自試驗第 1 天起、直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90 天期間,採行列於本受試者同意書「女性參與者的生殖風險」一節的避孕方式。
33. 未考慮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約 190 天內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的男性受試者。
34. 受試者不得曾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試驗性藥物治療,或目前正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或先前曾納入本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攜帶BRAF V600E突變。
-dMMR+/MSI-H。
-在有或沒有標靶治療的轉移性環境中,僅透過一次第一線(1L)合併化療全身治療取得進展。
-在首次服用 ABBV-400 之前的 28 天或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接受過抗癌治療,包括化療、放射治療、免疫治療、生物治療或任何研究性治療。
-dMMR+/MSI-H。
-在有或沒有標靶治療的轉移性環境中,僅透過一次第一線(1L)合併化療全身治療取得進展。
-在首次服用 ABBV-400 之前的 28 天或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接受過抗癌治療,包括化療、放射治療、免疫治療、生物治療或任何研究性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20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