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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V-299-23-301
試驗執行中

2024-01-01 - 2027-11-14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76.0

頭,顏面及頸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5.0

頭,臉及頸之其他及分界不明部位之惡性腫瘤

一項多中心、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的第 3 期試驗,以 Ficlatuzumab 併用 Cetuximab 來治療 HPV 陰性之頭頸鱗狀細胞癌復發或轉移(R/M)的受試者(FIERCE-HN)

  • 試驗申請者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全球臨試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楊慕華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謝清昀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懷正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或轉移性 (R/M) HPV 陰性之頭頸鱗狀細胞癌 (HNSCC)

試驗目的

透過 ficlatuzumab 加上 cetuximab 相對於安慰劑加上 cetuximab 用於頭頸鱗狀細胞癌 (HNSCC) 復發或轉移 (R/M) 受試者的整體存活期,進行療效之比較

藥品名稱

注射液
注射液

主成份

Ficlatuzumab
Cetuximab

劑型

279
279

劑量

50mg/mL
5mg/ml

評估指標

透過 ficlatuzumab 加上 cetuximab 相對於安慰劑加上 cetuximab 用於頭頸鱗狀細胞癌 (HNSCC) 復發或轉移 (R/M) 人類乳突病毒 (HPV) 陰性受試者的整體存活期 (OS),進行療效之比較

主要納入條件

1.年齡 ≥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2.組織學及/或細胞學確認主要診斷為 R/M HNSCC
a.原發腫瘤位置為口咽部(p16 陰性)、口腔、下咽部或喉部
3.罹患口咽癌的受試者必須透過病理報告提交 p16 陰性狀態證明。檢測結果模稜兩可/不確定者,不允許參與試驗。
a.若不清楚p16 狀態,建議試驗中心使用封存組織進行口咽癌受試者的 p16分析。必須提交該分析報告,以確認是否符合試驗資格。
註:根據 CAP 指引,當 p16 在細胞核和細胞質中的表現至少達到70%,且表現強度至少為中等至強,則可宣告 p16 為陽性 (Lewis 2018)。
4.根據 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第 1.1 版,經顯影劑 電腦斷層(CT) 或 核磁共振造影(MRI) 掃描得知至少 1 處可測量病變。該病變先前不得接受過放射治療;若可測量病變曾接受放射治療,必須有明確惡化的記錄
5.受試者先前接受的抗 PD-1/PD-L1 ICI 及併用或依序進行的含鉑化療必須失敗,無論為局部晚期或 R/M 狀態。先前治療失敗的原因可為疾病惡化或無法耐受治療 (若因為無法耐受導致治療失敗,患者必須從停止先前治療以來有疾病惡化的記錄)。
6.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的腫瘤無法進行手術且無法治癒。
7. 美國東部腫瘤合作小組 (ECOG) 體能狀態 0 或 1 分,且預期壽命至少 12 週
8.隨機分配前的臨床實驗室檢驗值符合下列條件:
a.使用 Cockcroft 及 Gault 公式的血清肌酸酐廓清率 > 30 mL/min
b.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吉伯特氏症者 < 3 倍ULN)
c.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 ULN,或 AST 及 ALT ≤ 5 倍 ULN(若有肝轉移)
d.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倍 ULN 且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PT/INR) ≤ 1.5 倍 ULN(若並未接受抗凝血療法)受試者若正在接受 warfarin、低分子量肝素或直接口腔抗凝血劑等藥劑之抗凝血療法,若受試者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接受穩定劑量(≥ 2 週)的抗凝血劑,且凝血檢測結果落在已確立的治療範圍者,或可以允許其參與
e.血液學功能:
i.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 1200 cells/μL
ii.血紅素 ≥ 9 g/dL 或 5.6 mmol/L(註:可接受使用輸血或其他介入措施達成 Hgb ≥ 9.0 g/dL)。
iii.血小板數 ≥ 75,000/μL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CBP),必須有隨機分配前 30 天內血清驗孕陰性的記錄
10.WOCBP 及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五個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 認定為高效的生育控制方法包括持續正確使用年失敗率低於 1% 的方法。
11.能夠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並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
12.管餵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13.必須在隨機分配後 60 天內,將封存組織檢體提交至試驗委託者指定的實驗室進行 c-Met 分析
a.若無法取得組織檢體,應明確記錄原因,並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可能需要在納入前取得新鮮組織切片

主要排除條件

1.為了治療 R/M HNSCC,而接受 > 2 線的先前抗癌治療,或先前接受 cetuximab/替代 EGFR 抑制劑的參與者。
a.不允許接受 cetuximab/EGFR 抑制劑輔助治療
b.只要疾病在完成 cetuximab/EGFR 治療後至少 6 個月才復發,允許為了治療局部晚期 HNSCC 而接受 cetuximab/EGFR 抑制劑。
c.為了 HNSCC 而接受含鉑治療的受試者,若在治療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將視為接受 1 線先前的 R/M HNSCC 治療。
2.罹患鼻咽癌或鼻竇癌的受試者
3.有對試驗藥物或 cetuximab 內的重組蛋白或賦形劑出現嚴重過敏、過敏性反應或超敏反應的病史
4.已知或疑似未接受治療且控制不良的腦轉移或軟腦膜癌病
附註:有腦轉移病史或在篩選時疑似腦轉移的受試者,必須在進入試驗前進行腦部MRI(優先選用)或CT檢查,且最好均使用靜脈顯影劑。接受局部治療的腦轉移受試者若局部療法已經過 2 週,可符合資格。任何因腦轉移或其治療引起的神經症狀必須已解除,或在未使用類固醇的情況下穩定,或在每日 ≤10 mg prednisone 或其等效劑量的類固醇下穩定。
允許受試者在開始試驗治療期間類固醇繼續逐漸減量。
5.先前接受任何其他試驗藥物或生物製劑的治療或放射治療,而未完成洗脫期(必須在隨機分配前完成):
a.化療藥物、小分子和檢查點抑制劑為 2 週(14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
b.抗體藥物複合體為 3 週(21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
c.細胞治療為 4 週(28 天)
d.放射治療為 2 週(14 天)
6.除了禿髮之外,來自先前抗癌療法(包括放射療法)> 2 級、未解除的重大毒性(全美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CTCAE] 第 5.0 版;附錄 3)
7.過去 30 天內試驗主持人認為具有臨床意義的活動性腫瘤相關出血。
8.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
a. 心電圖 (ECHO) 顯示左心室射出率低於 45%
b. 紐約心臟學會等級三或四心臟衰竭
c.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嚴重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d. 嚴重心室性心律不整(即:心室性心搏過速或心室纖維顫動)的病史
e.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發生重大血栓或栓塞事件(重大血栓或栓塞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發生導管相關血栓、無症狀深部靜脈栓塞或無症狀肺栓塞的受試者不予排除
f. 試驗主持人認為控制不良或嚴重的任何心血管疾病,例如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9.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受試者參與試驗,或干擾試驗結果判讀的任何其他醫療病況或精神病況
10.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有舊的惡性腫瘤病史(經妥善治療且無復發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乳房或子宮頸原位癌、表淺性膀胱癌或早期攝護腺癌除外;受試者可接受或未接受維持療法)
11.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定義為涉及全身麻醉及留院休養 ≥ 48 小時的任何手術,或者復原需要 ≥ 2 週的手術。受試者必須從手術中完全復原。放置 IV 廔管的手術程序不予排除
12.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發生嚴重及/或症狀性活動性感染。出現無症狀或輕度感染且目前正在接受短期抗生素治療(例如:泌尿道感染、支氣管炎)的受試者,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後或可以允許納入
13.在第一劑試驗療法前 30 天內接受任何活性或減毒疫苗治療
14.受試者為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C 型肝炎病毒 (HCV) 陽性且患有急性或慢性肝炎適應症,如下所示:
a.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表示慢性 HBV或近期急性 HBV)陽性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b.HBsAg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的受試者應透過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評估 HBV DNA;若檢測到 B 型肝炎病毒DNA,則表示有隱藏性 B 型肝炎,應排除參與資格。
c.HCV抗體 (HCVAb) 陽性的受試者應透過 PCR 評估 HCV RNA;若檢測到 HCV RNA,則表示有慢性HCV,應排除參與資格。
15.因為器官移植而接受免疫抑制療法的受試者,或者有遺傳或後天免疫抑制疾病(如 HIV)的受試者,但以下受試者除外:
a.分化群 4 (CD4+) T 細胞數 > 350 cells/μL 且無愛滋病毒伺機性感染病史的 HIV 受試者符合納入資格;已接受不包括細胞色素 P450 (CYP)3A4 誘導劑的確立抗愛滋病毒療法至少 4 週,且 HIV 病毒量少於 400 copies/mL 的受試者
16.ILD或病因不明性肺纖維化的放射影像證據(記錄或篩選時)
17.女性參與者懷孕或正在哺乳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410-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