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LCL161A2201
2012-10-22 - 2014-07-29
Phase II
終止收納3
一項針對三重陰性乳癌患者,評估使用每週一次 paclitaxel併用或不併用 LCL161 之差異的第二期、多中心、開放性、術前輔助治療之隨機分配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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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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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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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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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本試驗之研究族群為納入最近診斷罹患三重陰性乳癌(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AJCC) 分期 T2、N0-2、M0)且基因表現標記陽性之成年女性。
試驗目的
針對基因表現型態陽性的三重陰性乳癌(Triple Negative Breast Cancer)婦女,評估每週使用一次paclitaxel加上 LCL161 治療是否增加 paclitaxel 的療效
藥品名稱
LCL161
主成份
LCL161
劑型
錠劑
劑量
300 mg
評估指標
主要目標
本臨床試驗之目的在於評估試驗藥物LCL161 併用您使用的乳癌標準治療太平洋紫杉醇 (paclitaxel),相較於單獨使用標準治療,是否能提供任何益處。針對基因表現標記陽性的三重陰性乳癌(Triple Negative Breast Cancer)婦女,評估每週使用一次paclitaxel加上 LCL161 治療是否增加 paclitaxel 的療效。
本臨床試驗之目的在於評估試驗藥物LCL161 併用您使用的乳癌標準治療太平洋紫杉醇 (paclitaxel),相較於單獨使用標準治療,是否能提供任何益處。針對基因表現標記陽性的三重陰性乳癌(Triple Negative Breast Cancer)婦女,評估每週使用一次paclitaxel加上 LCL161 治療是否增加 paclitaxel 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與本試驗:
1.成年女性(≥ 20歲)
2.經由組織學檢驗確診患有侵襲性乳癌且先前未曾接受治療(若患者接受前次全身性乳癌治療對側乳房已距離本試驗隨機分配至少 2 年,則可參加試驗)。雌激素與黃體素受體的免疫組織化學分析結果必須為陰性(國際協調會議(IHC) 結果細胞核陽性率 ≤1%),且 (1) 必須沒有第2型人類上皮生長因子接受器(Her2) 過度表現(以 Herceptest 或經驗證的 IHC 分析法分析;染色強度 0-1+),或是 (2) Her2 過度表現結果不明確(染色強度 2+)的情況下,沒有 Her2 放大(以顯色原位雜交染色法(chromogenic in situ hybridization, CISH) 或螢光原位雜交法(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 FISH)分析)。
3.預先分子篩檢時,判斷為 LCL161 預測基因表現陽性
4.適合進行乳房切除術或乳房保留手術者
5.影像學檢查發現具有直徑為 20 mm 至 50 mm 之間的原發性腫瘤(依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之定義為 TNM (tumor-node-metastasis) 分期 T2)
6.局部淋巴結為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TNM 分期 N0-N2:
a.N0:無局部淋巴結轉移
b.N1:可移動的同側腋下淋巴結轉移
c.N2:固定 (fixed) 或纏結 (matted) 的同側腋下淋巴結轉移,或是臨床上有明顯的同側內乳淋巴結轉移,但沒有腋下淋巴結轉移(臨床上明顯的定義為:臨床檢查時,肉眼可見或影像學檢查發現病變〔淋巴閃爍攝影除外〕)
7.無遠處轉移(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TNM 分期 M0)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 0-1
9.骨髓功能良好,定義為白血球 (WBC) ≥3.5 x 109/L、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在正常值(ANC WNL)、血小板 ≥正常值下限(LLN)、血紅素 ≥10 g/dL
10.肝功能良好,定義為血清總膽紅素 ≤1.5X ULN (正常值上限) 且血清轉胺酶 ≤2.5X ULN (正常值上限)
11.腎功能良好,定義為肌酸酐 ≤1.5X ULN (正常值上限)
12.可以且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守試驗計畫書之指示
13.進行任何篩選/基準點程序前,已取得受試者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排除條件
患者不得符合下列任何狀況,才能參與本試驗:
1.多中心的侵襲性腫瘤(其定義為:在原發性腫瘤的象限區域以外有其他腫瘤病灶);雙側乳癌或發炎性乳癌(篩檢/基準點時以雙側乳房攝影確認);局部乳癌復發
2.正在接受其他任一種惡性腫瘤之全身性治療,或前 3 個月內接受惡性腫瘤全身性治療之患者
3.同時患有可能會增加患者參加試驗時的毒性風險,或影響疾病毒性與試驗治療毒性之判斷的任何嚴重及/或控制不良的疾病
4.控制不良的心臟疾病包含:
a.曾經或目前患有心室性心律不整
b.患有不穩定之心房纖維顫動(心室反應 ≥ 100 bpm)。患有穩定性心房纖維顫動之患者,若不符合其他任何心臟排除條件者,亦可參與試驗
c.具臨床意義的靜態心搏徐緩(心跳 ≤50 bpm)
d.開始接受試驗藥物之前 3 個月內,曾有心絞痛或急性心肌梗塞者
e.其他臨床上重大之心臟疾病(例如: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或高血壓;曾有不穩定高血壓之病史,或無法遵醫囑服用降血壓藥物)
5.患者正在接受長期皮質類固醇治療,如 prednisone 每日劑量 ≥ 10 mg(或等價之糖皮質類固醇)(吸入性和局部使用之類固醇則不在此限),或是無法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之前停用的其他長期免疫抑制治療
6.可能會影響 LCL161 吸收的胃腸道功能障礙
7.患者正接受之藥物:(1) 僅由 CYP3A4/5 代謝且治療範圍狹窄,或為 CYP2C8 的強效抑制劑;或 (2) 可能會延長 QT 間隔且為 CYP3A 受質。患者若正在使用其他與 CYP2C8 或 CYP3A4/5 產生交互作用的藥物,醫師應特別謹慎。
8.先前曾對 taxane (紫杉醇) 或 Cremophor® EL(聚氧乙烯蓖麻油)產生過敏反應
9. 懷孕或哺乳(泌乳)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在胚胎形成後到孕期結束前的狀態,可用實驗室檢驗絨毛繳素 (β-HCG)結果陽性 (> 5 mIU/mL) 加以確認
10.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使用試驗藥物給藥期間,以及試驗治療後 90 天內,使用高效避孕措施。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完全禁慾
•男性伴侶或女性受試者接受結紮手術
•併用下列任兩種方法(a+b 或 a+c 或 b+c):
a.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藥
b.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c.阻斷式避孕法:男用保險套或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注意:停經後婦女可參加本試驗。停經後且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其定義為已12個月自然無月經且臨床狀態亦相符(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擴張症狀),或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單側卵巢切除術,則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以確認其生殖狀態,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能參與本試驗:
1.成年女性(≥ 20歲)
2.經由組織學檢驗確診患有侵襲性乳癌且先前未曾接受治療(若患者接受前次全身性乳癌治療對側乳房已距離本試驗隨機分配至少 2 年,則可參加試驗)。雌激素與黃體素受體的免疫組織化學分析結果必須為陰性(國際協調會議(IHC) 結果細胞核陽性率 ≤1%),且 (1) 必須沒有第2型人類上皮生長因子接受器(Her2) 過度表現(以 Herceptest 或經驗證的 IHC 分析法分析;染色強度 0-1+),或是 (2) Her2 過度表現結果不明確(染色強度 2+)的情況下,沒有 Her2 放大(以顯色原位雜交染色法(chromogenic in situ hybridization, CISH) 或螢光原位雜交法(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 FISH)分析)。
3.預先分子篩檢時,判斷為 LCL161 預測基因表現陽性
4.適合進行乳房切除術或乳房保留手術者
5.影像學檢查發現具有直徑為 20 mm 至 50 mm 之間的原發性腫瘤(依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AJCC] 之定義為 TNM (tumor-node-metastasis) 分期 T2)
6.局部淋巴結為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TNM 分期 N0-N2:
a.N0:無局部淋巴結轉移
b.N1:可移動的同側腋下淋巴結轉移
c.N2:固定 (fixed) 或纏結 (matted) 的同側腋下淋巴結轉移,或是臨床上有明顯的同側內乳淋巴結轉移,但沒有腋下淋巴結轉移(臨床上明顯的定義為:臨床檢查時,肉眼可見或影像學檢查發現病變〔淋巴閃爍攝影除外〕)
7.無遠處轉移(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TNM 分期 M0)
8.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 0-1
9.骨髓功能良好,定義為白血球 (WBC) ≥3.5 x 109/L、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在正常值(ANC WNL)、血小板 ≥正常值下限(LLN)、血紅素 ≥10 g/dL
10.肝功能良好,定義為血清總膽紅素 ≤1.5X ULN (正常值上限) 且血清轉胺酶 ≤2.5X ULN (正常值上限)
11.腎功能良好,定義為肌酸酐 ≤1.5X ULN (正常值上限)
12.可以且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守試驗計畫書之指示
13.進行任何篩選/基準點程序前,已取得受試者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排除條件
患者不得符合下列任何狀況,才能參與本試驗:
1.多中心的侵襲性腫瘤(其定義為:在原發性腫瘤的象限區域以外有其他腫瘤病灶);雙側乳癌或發炎性乳癌(篩檢/基準點時以雙側乳房攝影確認);局部乳癌復發
2.正在接受其他任一種惡性腫瘤之全身性治療,或前 3 個月內接受惡性腫瘤全身性治療之患者
3.同時患有可能會增加患者參加試驗時的毒性風險,或影響疾病毒性與試驗治療毒性之判斷的任何嚴重及/或控制不良的疾病
4.控制不良的心臟疾病包含:
a.曾經或目前患有心室性心律不整
b.患有不穩定之心房纖維顫動(心室反應 ≥ 100 bpm)。患有穩定性心房纖維顫動之患者,若不符合其他任何心臟排除條件者,亦可參與試驗
c.具臨床意義的靜態心搏徐緩(心跳 ≤50 bpm)
d.開始接受試驗藥物之前 3 個月內,曾有心絞痛或急性心肌梗塞者
e.其他臨床上重大之心臟疾病(例如: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或高血壓;曾有不穩定高血壓之病史,或無法遵醫囑服用降血壓藥物)
5.患者正在接受長期皮質類固醇治療,如 prednisone 每日劑量 ≥ 10 mg(或等價之糖皮質類固醇)(吸入性和局部使用之類固醇則不在此限),或是無法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之前停用的其他長期免疫抑制治療
6.可能會影響 LCL161 吸收的胃腸道功能障礙
7.患者正接受之藥物:(1) 僅由 CYP3A4/5 代謝且治療範圍狹窄,或為 CYP2C8 的強效抑制劑;或 (2) 可能會延長 QT 間隔且為 CYP3A 受質。患者若正在使用其他與 CYP2C8 或 CYP3A4/5 產生交互作用的藥物,醫師應特別謹慎。
8.先前曾對 taxane (紫杉醇) 或 Cremophor® EL(聚氧乙烯蓖麻油)產生過敏反應
9. 懷孕或哺乳(泌乳)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在胚胎形成後到孕期結束前的狀態,可用實驗室檢驗絨毛繳素 (β-HCG)結果陽性 (> 5 mIU/mL) 加以確認
10.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所有女性;除非在使用試驗藥物給藥期間,以及試驗治療後 90 天內,使用高效避孕措施。高效避孕措施包括:
•完全禁慾
•男性伴侶或女性受試者接受結紮手術
•併用下列任兩種方法(a+b 或 a+c 或 b+c):
a.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藥
b.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c.阻斷式避孕法:男用保險套或子宮帽(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加上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注意:停經後婦女可參加本試驗。停經後且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其定義為已12個月自然無月經且臨床狀態亦相符(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擴張症狀),或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單側卵巢切除術,則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以確認其生殖狀態,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