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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67953964MDD3002

2023-01-01 - 2025-06-30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F34.1

持續性憂鬱症

ICD-9300.4

精神官能性憂鬱症

A Randomized, Double-blind, Multicenter, Parallel-group, Placebo-controlled Study to Evaluate the Efficacy, Safety, and Tolerability of Aticaprant 10 mg as Adjunctive Therapy in Adult Participants with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MDD) with Moderate-to-severe Anhedonia and Inadequate Response to Current Antidepressant Therapy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Janssen Research & Development, LL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韋丞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信謙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蘇東平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藍先元 精神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重度憂鬱症

試驗目的

本試驗針對患有重度憂鬱症的參與者(18 至 74 歲 [含上下限]:包含成人參與者 [年齡 18 至 64 歲(含上下限)] 和老年參與者 [年齡 65 至 74 歲(含上下限)]),尤其是患有中度至重度失樂症 (ANH+) 且曾對選擇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劑 (SSRI)/血清素-正腎上腺素再吸收抑制劑 (SNRI) 的標準照護抗憂鬱藥物治療反應不佳的重度憂鬱症患者,探討 10 mg 每天一次的 aticaprant(相對於安慰劑)的抗憂鬱效果。

藥品名稱

Aticaprant

主成份

Aticaprant

劑型

Tablet

劑量

10

評估指標

主要目的:
在罹患重度憂鬱症伴有中度至重度失樂症 (ANH+) 且曾對目前的 SSRI 或 SNRI 抗憂鬱藥物療法反應不佳的成人參與者中,評估 aticaprant 10 mg 相較於安慰劑作為抗憂鬱藥物之輔助療法在改善憂鬱症狀方面的療效。
關鍵次要目的:
在罹患 ANH+ 重度憂鬱症且曾對目前的 SSRI 或 SNRI 抗憂鬱藥物療法反應不佳的成人參與者中,評估輔助性 aticaprant 10 mg 相較於安慰劑在改善失樂症方面的療效。
其他次要目的:
在罹患 ANH+ 重度憂鬱症且曾對目前的抗憂鬱藥物療法(SSRI 或 SNRI)反應不佳的成人參與者中,評估 aticaprant 10 mg 相較於安慰劑作為抗憂鬱藥物之輔助療法在下列項目方面的療效:
•憂鬱症狀(臨床醫師報告)
•憂鬱症狀反應(臨床醫師報告)
•憂鬱症狀的緩解(臨床醫師報告)
•憂鬱症狀(患者報告)
•失樂症症狀(患者報告)
•社會功能(患者報告)
安全性目的:
評估 aticaprant 10 mg 作為抗憂鬱藥物(SSRI 或 SNRI)之輔助療法短期治療所有罹患重度憂鬱症的參與者(成人和老年人)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18 -74 歲男性或女性
2.身體檢查、病史、生命徵象和 12 導程心電圖 (ECG),呈病情穩定
3.臨床實驗室檢測呈病情穩定
4.臨床評估並經DSM-5 SCID-CT 確認,符合 DSM-5 的復發性或單一事件重度憂鬱症診斷。年齡 65 歲或以上之參與者的憂鬱首次發病必須落在年齡 55 歲前
5.在目前的憂鬱症事件中,對至少 1 項以適當劑量和持續時間給藥的抗憂鬱藥物反應不佳
6.篩選時,正在接受下列任何一種採用任何劑型的選擇性血清素SSRI 或SNRI 治療,且耐受良好:citalopram、duloxetine、escitalopram、fluvoxamine、fluoxetine、milnacipran、levomilnacipran、paroxetine、sertraline、venlafaxine、desvenlafaxine,以穩定劑量持續至少 6 週,而且有輕微至中度的症狀改善 (>25%)。目前的抗憂鬱藥物不得為生平憂鬱症事件初次發作時的第一種抗憂鬱藥物治療
7.在第一和第二次篩選訪談時HDRS -17 總分為 20 分或更高,且在第一和第二次獨立HDRS-17評估之間,不具臨床意義的改善
8.參與者目前的重度憂鬱症事件,以及目前憂鬱症事件的抗憂鬱藥物治療反應,必須全數由試驗單位獨立資格評估確認
9.篩選時必須為門診病患
10.體質量指數在 18 和 40範圍內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篩選時的高敏感性血清驗孕必須為陰性,且隨機分配前的雙盲治療期第 1 天給藥前的尿液驗孕為陰性
12.女性參與者必須為不具生育能力或具有生育能力且採行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並同意於接受試驗介入期間維持使用高度有效的方法且直到最後一劑的 4 週後為止
13.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不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 個月內的期間,為了輔助生育之目的捐贈卵或冷凍供未來使用
14.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 個精子生成週期間,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從事任何能讓精液進入另一人體內的活動時使用屏障避孕法;與懷孕中的女性有性行為的男性參與者必須使用保險套
15.男性參與者不可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後至少 1 個精子生成週期內,為了生育目的捐贈精子
16.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排除條件:
1.參與者對目前的 SSRI/SNRI(即假定在治療期中繼續使用者)缺乏有臨床意義的改善
2.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診斷:過去 2 年內:恐慌症、廣泛性焦慮症、社交焦慮症、特定恐懼症;過去一年:強迫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神經性厭食症、神經性暴食症;目前或先前有:精神病疾患或帶有精神病特徵的重度憂鬱症、躁鬱症或相關疾患、智力障礙、自閉症類群疾患、邊緣型人格疾患、反社會人格疾患表演型人格疾患、自戀型人格疾患、身心症
3.對於目前的抗憂鬱藥物療法,曾有具臨床意義的未遵從紀錄或證據
4.篩選前 6 個月內根據 DSM-5 標準有中度至重度物質使用疾患的病史,包括酒精使用疾患
5.最近 5 年內曾接受任何 ketamine/esketamine、電痙攣療法、迷走神經刺激或深腦刺激裝置之先前抗憂鬱治療
6.目前有殺人想法/意圖,或前 3 個月內有自殺想法和些許行動意圖,或過去 6 個月內有自殺行為的紀錄
7.有認知障礙
8.目前患有癲癇或病史
9.在篩選期開始時或DB治療期的第 1 天,有具備床意義的 12 導程心電圖異常
10.參與者有額外多型性心室性心搏過速危險因子病史
11.有肝硬化病史或指向肝硬化的症狀和徵象,或ALT或AST ≥3xULN 或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12.酒精和/或濫用藥物檢測結果為陽性
13.近期具臨床意義或不穩定的心血管、呼吸、胃腸、神經、血液、風濕、免疫或內分泌疾患、無法控制的第 1 型或第 2 型糖尿病
14.有甲狀腺功能低下或甲狀腺機能亢進的徵象/症狀。有甲狀腺疾病史以及TSH數值超出範圍的參與者將進行FT4檢測。基於抗憂鬱目的使用甲狀腺補充劑的參與者,不允許參與本試驗
15.患有 Cushing 氏病、Addison 氏症、原發性閉經,或有下視丘–腦垂體–腎上腺軸重大醫療疾患
16.患有重度腎功能障礙eGRF<30 mL/min
17.患有重大醫療疾病,尤其是不穩定的醫療問題
18.已知有消化性潰瘍病史或上胃腸道出血病史,或已知有未經治療的幽門螺旋桿菌感染,或Zollinger-Ellison 症候群
19.在篩選期開始前 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
20.已知對 aticaprant 或其賦形劑過敏、過度敏感或不耐受
21.已接受任何不允許在第 1 天給藥的禁用療法
22.在篩選期開始時,正在以高於 lorazepam 4 mg/天之等效每日總劑量使用 benzodiazepine
23.參與者不應使用任何禁用藥物或食品補充品
24.在篩選開始前 6 週內開始進行持續的心理治療
25.在篩選期開始前 60 天或 10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研究性介入或使用侵入性研究性醫療裝置,或者在篩選期開始前的先前 1 年內參加 2 項或更多項重度憂鬱症或其他精神科病症的臨床介入性試驗,或者目前被納入研究性試驗中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53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