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SK-001-010
試驗執行中

2023-05-31 - 2027-09-30

Phase II

召募中5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第 2 期、多中心、多國、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多重劑量等級之 ESK-001 使用於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成人患者的安全性、療效和藥物動力學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瑞成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克仁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比較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對疾病活動度的影響,測量方法為在第 48 週時達到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組 (BILAG) 複合狼瘡評估 (BICLA) 反應的患者比例 次要目的: • 評估 ESK-001 多劑量等級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以第 48 週時達到 SLE 反應者指數 ≥4 (SRI[4]) 的患者比例為指標,比較對於疾病活性的影響 • 比較第 48 週時患者使用皮質類固醇的情況 • 以基準期時 CLASI 活性分數 ≥8 的患者在第 48 週時 CLASI 活性分數降低達 ≥50% 比例為指標,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對皮膚疾病活性的影響 • 在干擾素基因印記 (IGS) 高劑量子群組中,依據第 48 週達到 BICLA 反應的患者比例,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對於疾病活性的影響 • 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之間在第 48 週時的狼瘡低度疾病活性狀態 (LLDAS) 反應 • 比較直到第 48 週的年化發作率 • 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對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的影響 • 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的疾病特定生活品質 • 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以 FACIT-F 為指標的疲倦 • 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的患者疾病活性整體評估 (PtGA) 探索性目的: • 至持續之 BICLA 反應的時間 • 在檢測為高 IFN 的子群組中,比較在第 48 週時達到 SRI(4) 的患者比例 • 描述 ESK-001 多重劑量等級的 PK 特性 • 評估 ESK-001 與安慰劑 28 處關節計數差異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評估 ESK-001 與安慰劑在疾病活性測量上的差異,包括隨時間至第 48 週的 SRI 反應程度、SRI 的個別項目、腫脹和壓痛關節數,以及隨時間的 SRI 和 BICLA • 評估最長至 48 週時,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之間 IGS 表現程度平均值和中位數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 評估 ESK-001 治療的血液中轉錄體和蛋白質體生物標記的變化 • 評估最長至 48 週時平均組成項目(C3、C4)和抗雙股 DNA (dsDNA) 抗體相較於基準期的變化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ESK-001

劑型

110

劑量

20

評估指標

• 複合指標 (BICLA),定義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o 所有 BILAG-2004 A 降低至 B/C/D,且基準期 BILAG-2004 B 降低至 C/D,且其他器官系統內未發生 BILAG-2004 惡化(定義為在第 48 週時 ≥1 項新的 BILAG-2004 A 或 ≥2 項新的 BILAG2004 B)
o SLE 疾病活性指數 2000 (SLEDAI-2K) 自基準期以來未惡化,其中惡化係定義為 SLEDAI-2K 自基準期以來在第 48 週時增加 >0 分
o 醫師評估患者狼瘡疾病活性自基準期以來未惡化,其中惡化係定義為 3 分醫師整體評估 (PGA) 視覺類比量表 (VAS) 的分數在第 48 週時增加 ≥0.30 分
• 估計目標是中度至重度 SLE 患者在治療條件(不同 ESK-001 劑量和安慰劑,無論是否停藥)之間的治療成功比例差異,由此治療成功係定義為在第 48 週時 BICLA 中未使用額外或替代藥物的反應。

主要納入條件

l. 能夠且願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已簽署且註明日期)以參與本試驗,並遵循試驗計畫書的所有要求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介於 18 至 70 歲(含)的男性或女性
3. 身體質量指數 18 至 40 公斤/公尺2 且總體重 >40 公斤(88 磅)。
4. 充足的周邊靜脈通路
5. 在篩選前 ≥6 個月確診 SLE,在篩選時符合 2019 年歐洲抗風濕病聯盟 (EULAR)/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 標準,且具有下列至少一項:
• 篩選時中央實驗室免疫螢光含量測定顯示抗核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且效價 ≥1:80;
• 中央實驗室判定抗 dsDNA 抗體升高;
• 篩選時中央實驗室判定抗 Smith 抗體升高;或
• 中央實驗室判定 C3 或 C4 低於正常值下限。
6. 篩選期間及首次施用試驗藥物之前,中央審查團隊確認下列事項:
• SLEDAI-2K 條件:篩選時,SLEDAI-2K 分數 ≥6。「臨床」SLEDAI-2K 分數 ≥4 分。「臨床」SLEDAI-2K 是 SLEDAI-2K 評估分數,不納入歸因於任何尿液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的分數,包括免疫學測量:
o 納入下列臨床部分的分數:關節炎、肌炎、皮疹、掉髮、黏膜潰瘍、肋膜炎、心包膜炎和血管炎
o 排除歸因於發燒、SLE 頭痛和器質性腦症候群的分數
• BILAG-2004 指數等級條件:至少下列其中 1 項:
o 發生於至少 1 個身體/器官系統的 BILAG-2004 指數等級 A 疾病
■ 排除狼瘡性頭痛的分數
o 發生於超過 1 個身體/器官系統的 BILAG-2004 指數等級 B 疾病
■ 排除狼瘡性頭痛的分數
• 篩選時 PGA 分數在 0 至 3 的 VAS 上 >1.0
7. 臨床 SLEDAI-2K 分數 ≥4 分,且在第一次施用試驗藥物之前有皮膚侵犯
8. 目前接受至少下列其中 1 項治療:
• 在篩選就診時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之前,穩定口服皮質類固醇(每天 ≤40 毫克強體松 或等效藥物)至少 2 週。患者正在服用的口服皮質類固醇劑量,不應在篩選與第 0 週(第 1 天)之間增加。
o 如果皮質類固醇是唯一用於 SLE 活性的藥物,則每日劑量必須在篩選前已達 ≥10 毫克和 ≤40 毫克強體松等效藥物至少 8 週,且在篩選前已穩定 ≥10 毫克和 ≤40 毫克至少 2 週。
• 和/或抗瘧疾治療(例如:hydroxychloroquine、chloroquine、quinacrine),
• 和/或不超過 1 種下列傳統的 DMARD:
o Azathioprine 每日 ≤200 毫克
o Mycophenolate mofetil 每日 ≤2 克或 mycophenolic acid 每日 ≤1.44 克
o 每週口服、皮下注射或肌肉注射 (IM) methotrexate ≤20 毫克
9. 篩選時,血清乙型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ß-hCG) 檢測結果為陰性(僅限具生育能力之女性 [WOCBP])
• WOCBP 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遵守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 與 WOCBP 有性生活的未絕育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0. 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 「臨床」SLEDAI-2K 分數 ≥4 分。
• OC 劑量穩定使用至少 2 週
• WOCBP 在施用試驗藥物前的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一般排除條件
1. 有任何急性或慢性疾病/病症或不穩定臨床病症的證據,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將大幅增加患者參與試驗的風險
2. 患有精神疾病或有精神疾病病史(1 年內),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患者提供受試者同意書、遵守試驗程序的能力,或使患者因參與試驗而增加風險
3.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目前或曾在篩選前 1 年內酗酒或濫用藥物(大麻除外)。
4. 懷孕、哺乳中,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及試驗完成或終止後 1 個月內懷孕
5. 篩選時 心電圖顯示 QTcF >450 毫秒的患者
6. 不穩定的心血管疾病,定義為最近 3 個月內有臨床惡化(例如不穩定的心絞痛、快速心房顫動)或心臟疾病住院
7. 篩選時,發現下列任何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 × 10^9/升
• 血紅素 <8 克/分升
• 血小板計數 <30,000/微升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丙胺酸轉胺酶 (ALT) ≥2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是由狼瘡性肝炎引起
• 總膽紅素 ≥ 2 × ULN(除非患者經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 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eGFR,依據腎病飲食修正 [MDRD] 公式計算)<30 毫升/分鐘/公尺^2,代表有重度腎功能不全
• 尿液總蛋白與肌酸酐比值 (UPCR) >3.5 克/克
8. 患者已規劃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

與 SLE 和其他疾病相關的排除條件
9.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混淆療效評估的藥物所誘發的 SLE 或其他自體免疫疾病
10. 患有活動性增生型狼瘡腎炎,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需要試驗計畫書所不允許的治療。
11. 目前患有 SLE 以外的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 SLE 疾病活性評估。範例包括嚴重纖維肌痛、嚴重骨關節炎、嚴重心肺疾病。
12. 活動性重度或不穩定的神經精神性 SLE,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無菌性腦膜炎;腦血管炎;脊髓病變;脫髓鞘症候群(遞增或橫貫急性脊髓炎、急性發炎性脫髓鞘多發性放射性病變);急性意識混亂狀態;意識程度受損;精神病;急性中風或中風症候群;顱神經病變;新發癲癇;小腦共濟失調;以及多發性單神經炎:
• 這會使患者無法完全瞭解受試者同意書,或
• 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試驗計畫書指定的 SOC 不充足,且需要採用且需要採用試驗計畫書不允許之更積極的治療方式
13. 簽署 ICF 前 12 個月內曾患有或目前被診斷患有災難性抗磷脂症候群。可接受透過抗凝血療法(除了施用華法林之外)充分控制至少 3 個月的抗磷脂症候群。沒有臨床症狀的陽性抗磷脂抗體將不予排除。
14. 在簽署 ICF 前 52 週內,曾患有任何需要口服或腸道外皮質類固醇治療超過 2 週的復發性非 SLE 患部。不排除因預期不會復發(例如:中毒靜脈注射)的病況而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

與併用藥物相關的排除條件
15. 在簽署 ICF 前 3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過任何試驗藥品(小分子或生物製劑),或目前正納入一項試驗性試驗
16. 在簽署 ICF 前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任何市售生物製劑
17. 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B 細胞清除療法(包括但不限於 obinutuzumab、ocrelizumab 或 rituximab),若是在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接受療法,則絕對 B 細胞低於正常值下限或接受 B 細胞清除療法前的基準期數值(以較低者為準)
18. 在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以 IL-12、IL-17 或 IL-23 為標靶的治療藥劑,或在簽署 ICF 前 12 週內曾接受任何腫瘤壞死因子 α 抑制劑
19. 在簽署 ICF 前 12 週內曾接受 JAK 抑制劑(例如:Baricitinib、Tofacitinib)或 TYK2 抑制劑
20. 目前正在接受氫離子幫浦抑制劑 (PPI),例如 omeprazole 或 esomeprazole。在試驗第 1 天前,可以替代組織胺 2 受體阻斷藥物或口服制酸劑。
21. 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 第 1 天前的 6 週內曾接受關節內、肌肉注射 (IM) 或 IV 皮質類固醇
• 簽署 ICF 前 4 週內曾接種過任何活性或減毒疫苗(可接受接種死毒或重組疫苗)。試驗委託者建議試驗主持人確保所有患者在進入試驗前皆已接種所需疫苗,包括流感和 COVID-19 [去活化/重組] 疫苗)。
• 未達到清除期時,表 4 (計畫書第49頁)中所列的任何限制藥物
• 簽署 ICF 前 4 週內曾輸血

與感染和其他因素相關的排除條件
22. 過去 6 個月內曾有自殺意圖的病史或證據(嚴重程度為 4 [活動性:方法和意圖,但無計畫] 或嚴重程度為 5 [活動性:方法、意圖和計畫]);或根據篩選時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定量表 (C-SSRS) 評估,在過去 12 個月內有任何自殺行為
23. 已知有原發性免疫缺陷病史,或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或脾臟切除術等潛在病症而使患者易於感染
24. 肝炎血清學檢測確認為陽性,包括下列項目: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 篩選時中央實驗室以 RT-PCR 檢測測得 B 型肝炎 (HBV) 核心抗體 (HbcAb) 和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20 國際單位/毫升)
註:HBcAb 陽性且未測得 HBV DNA 的患者將可參與試驗。然而,患者將必須每 3 個月檢測一次 HBV DNA。若要持續符合試驗資格,根據中央實驗室,患者 HBV DNA 濃度必須維持 <20 國際單位/毫升。
• 經中央實驗室以 HCV RNA 確認,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
25. 在第 0 週(第 1 天)前的任何時候患有任何嚴重皰疹感染,包括但不限於瀰漫性皰疹(曾發生)、皰疹性腦炎(曾發生)、復發性帶狀皰疹(定義為 2 年內曾發生 2 次)或眼部皰疹(曾發生)
• 簽署 ICF 前 12 週內患有活動性帶狀皰疹感染
• 在第 1 天的前 4 週內曾感染活動性單純皰疹病毒
26. 下列任何一項:
• 目前患有活動性、臨床上顯著的任何類型感染
• 在簽署 ICF 前 8 週內患有臨床上顯著的慢性感染(例如:骨髓炎、支氣管擴張)(允許慢性真菌指甲感染)
• 在簽署 ICF 至少 4 週前需要住院或以靜脈注射抗感染藥物治療的任何感染
• 在第 1 天的前 2 週內患有需要口服抗感染藥物(包括抗病毒藥物)的任何感染
27. 篩選前 5 年內已知目前患有惡性腫瘤,或是目前正在評估潛在惡性腫瘤或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下列情況除外:
• 在第 0 週(第 1 天)前 >3 個月,經證實治癒性療法成功治療的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基底細胞癌
• 在第 0 週(第 1 天)前 >1 年接受明顯成功的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3 人

  • 全球人數

    38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