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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LPS16676
試驗執行中

2022-07-01 - 2030-01-22

Phase III

召募中6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 Dupilumab 在不受控制的中度至重度氣喘患者中對預防肺功能衰退的長期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周百謙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許超群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崇裕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鄭世隆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涂智彥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崇裕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中度至重度氣喘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介入性、隨機分配、平行組別、治療性、第 III/IV 期、雙盲、2 組試驗,旨在評估 dupilumab 相較於標準照護療法在未受控的中度至重度氣喘成人患者中對預防或減緩肺功能衰退速率的效果。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Dupilumab

劑型

230

劑量

2ml / syringe

評估指標

FeNO 族群的 BD 給藥後 FEV1(BD 給藥後 FEV1 斜率)從第 8 週至第 52 週的變化率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年齡
I 01.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年滿至少 18 歲(或試驗所在司法管轄區所承認的法定年齡)。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患者經醫師確診患有氣喘(根據 GINA 2021)超過或等於 12 (≥12) 個月。
I 03. 在第 1 次回診前接受中至高劑量 ICS 且併用第 2 種控制藥物(例如 LABA、LTRA)穩定劑量治療至少 1 (≥1) 個月。若患者在第 1 次回診前已使用第 3 種氣喘控制藥物之穩定劑量至少 1 (≥1) 個月,則該名需要第 3 種氣喘控制藥物的患者將被視為符合
試驗資格。需要為 AR 等其他第 2 型共病症使用額外控制藥物作為第 4 種控制藥物(Montelukast) 的患者,將視為符合本試驗資格,且應在第 1 次回診前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1 (≥1) 個月。
I 04. 在隨機分配前第 1 和第 2 次回診時,支氣管擴張劑給藥前用力呼氣一秒量 (FEV1) 小於或等於 (≤) 成人正常預測值的 80%。
I 05. 在隨機分配前第 1 和第 2 次回診時,氣喘控制問卷 5 題版本 (ACQ-5) 分數大於或等於 (≥) 1.5 分。
I 06. 依據下列一項或多項記錄可變氣流阻塞(至少需符合 1 項):
•可逆性檢測陽性:隨機分配前 SABA 給藥後的 FEV1 大於等於 12% (≥12%) 及 200 mL,或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 24 個月內記錄。或,
•支氣管激發檢測陽性: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 24 個月內記錄,使用 methacholine 標準劑量激發時 FEV1 下降大於等於 20% (≥20%),或使用標準化換氣過度、高張生理食鹽水或甘露醇激發時下降大於等於 15% (≥15%)。或,
•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的過去 24 個月內記錄,2 週期間的每日日間峰值流量平均變化大於 10% (>10%)。或,
•呼吸道感染除外,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過去 24 個月內記錄的兩次回診之間,診間測量的 FEV1 氣流變化大於等於 12% (>12%) 及 200 mL。或,
•運動激發檢測陽性: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的過去 24 個月內記錄,FEV1 相較於基準期下降了 10% 和 200 ml。或,
•在第 1 次篩選回診前的過去 24 個月內記錄,接受 4 週抗發炎治療後,FEV1 相較於基準期增加超過 12% 和 200 mL。
可逆性檢測:篩選期有可能進行 3 次檢測,直到基準期回診符合可逆性的標準為止。只有在第 1 次回診前 24 個月內未進行可逆性檢測或沒有其他呼氣氣流限制資格條件的證據時,才需要進行此項程序。
I 07.隨機分配前第 2 次回診的 FeNO ≥ 35 ppb。
注意:第 2 次回診前 3 天(72 小時)內的 FeNO 測量值大於 35 ppb 者可視為符合資格。
I 08.第 1 次回診 (V1) 前一年內有大於或等於 1 (≥1) 次嚴重惡化之病史,氣喘惡化之定義為需要:
•使用 SCS 大於或等於 3 (≥3) 天;或
•因氣喘而住院或至急診室就診,需要使用 SCS。
性生活、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
I 09.女性
女性採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對於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措施的相關法規。
a)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如未懷孕或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加研究:
•為附錄 4 避孕法和屏障法準則(第 10.4 節)中定義的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WONCBP)。

•為 WOCBP 且同意在試驗治療期間(必須在治療開始前生效)及試驗藥物最後一劑給藥後至少 12 週內採取高效(失敗率 <1% )的避孕方法,如附錄 4(第 10.4 節)所述。
-WOCBP 在第 1 次回診(篩選回診)時的高靈敏度血清(附錄 2 [第 10.2 節])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且第 1 天試驗藥物第一劑給藥前的尿液或血液懷孕檢測(依當地規範要求)結果應為陰性。
-如果尿液檢測無法確定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此受試者必須被排除。
-有關試驗治療期間和之後對於懷孕檢測的額外要求,請參閱附錄 2(第 10.2 節)。
-試驗主持人應檢視病史、月經史和最近的性行為,以降低未檢測出早期懷孕的女性受試者被納入試驗的風險。
受試者同意書
I 10.能夠依照本試驗計畫書附錄 1 所述提供已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第 10.1 節),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在成年法定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也必需簽署特定 ICF。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被排除於試驗之外:

醫療病況
E 01.有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之病史或臨床證據,包括氣喘與慢性阻塞性肺病重疊症候群 (ACOS) 或任何其它重大肺病(例如,肺氣腫、肺纖維化、類肉瘤病、間質性肺病、肺高壓、支氣管擴張症、Churg-Strauss 症候群)。
E 02.V1 前一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曾發生需要接種 SCS 治療的嚴重氣喘惡化。
E 03.目前有急性支氣管痙攣或重積性氣喘。
E 04.經診斷患有與周邊嗜酸性白血球數目增加有關的肺部(非氣喘)或全身性疾病。
E 05.伴隨有嚴重疾病,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會對受試者參與本試驗產生不良影響。範例包括(但不限於)受試者預期餘命短、糖尿病未獲控制(糖化血色素 ≥ 9%)、患有心血管疾病(例如,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為 III 級或 IV 級心臟衰竭)、嚴重腎臟疾病(例如,接受透析的受試者)、肝膽疾病(例如,Child-Pugh B 級或 C 級)、神經系統疾病(例如,脫髓鞘疾病)、自體免疫疾病(例如,狼瘡、發炎性腸道疾病、類風濕關節炎),或其他嚴重內分泌、胃腸、代謝、肺部、精神病或淋巴疾病。根據本標準被排除的受試者,其具體理由將記錄在試驗文件(病歷紀錄、個案報告表 [CRF] 等)中。
E 06.患有開放性結核病 (TB) 或非結核分枝桿菌感染,或者有未完全治療之 TB 病史的患者將被排除於試驗之外,除非專科醫師有完整記錄受試者已得到充分治療,並且根據試驗主持人和/或感染專科醫師的醫學判斷,受試者現在可以開始使用生物製劑治療。
若衛生主管機關或倫理委員會有所要求,或者若試驗主持人懷疑有 TB,各個國家將根據其當地準則進行結核病檢測。
E 07.已知或疑似免疫缺陷,包括無論感染緩解與否的侵襲性伺機性感染史(例如,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症、球黴菌症、肺囊蟲病和麴菌病),或出現異常頻率或持續長時間的反覆感染,由試驗主持人判斷疑似免疫功能低下。
E 08.第 1 次回診(篩選回診)前 5 年內有活動性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但完全治癒的子宮頸原位癌,以及完全治癒且痊癒的皮膚非轉移性鱗狀細胞癌或基底細胞癌除外。
E 09.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2 週內或在篩選期間患有活動性慢性或急性感染,需要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抗病毒劑、抗真菌劑治療或僅接受症狀性治療(例如流感或 COVID-19)者。
E 10.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病史,或在第 1 次回診(篩選回診)時 HIV 1/2 血清學檢測呈陽性。
E 11.在第 1 次回診(篩選回診)前 2 週內或在篩選和導入期間,經診斷有、疑似有內寄生蟲感染或具有高風險,且/或使用抗寄生蟲藥物。
E 12.試驗主持人認為有任何其他醫療或心理狀況的受試者,包括篩選時的相關實驗室檢查或心電圖 (ECG) 異常,存在新的和/或未充分了解的疾病,可能會由於參與本臨床試驗而給試驗受試者帶來不合理的風險,可能使受試者的參與不可靠,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根據本標準被排除的受試者,其具體理由將記錄在試驗文件(病歷紀錄、電子化個案報告表 [eCRF] 等)中。
E 13.已知或疑似有酒精和/或藥物濫用。
E 14.目前為吸煙者(香菸或電子菸)或在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戒菸。
E 15.曾抽菸且菸齡 >10 包-年。
E 16.對 dupilumab 或任何其他生物製劑(包括任何賦形劑)曾發生全身性過敏反應或過敏性休克。
E 17.在 V1 前 4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生物製劑(包括實驗性治療和 dupilumab)或任何其他生物製劑/免疫抑制/免疫調節藥物治療。
E 18.在第 1 次回診(篩選回診)前 4 週內或在篩選期間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接種。
注意:對於計劃在試驗過程中接種活性減毒疫苗的受試者(根據國家疫苗接種計劃/當地指南),將在諮詢醫師後,確定是否可以在不影響受試者健康的情況下,延後至 EOS 後接種疫苗,或者提前至試驗開始之前接種:
可安全延後接種活性﹙減毒﹚疫苗的受試者將有資格參加試驗。
若受試者提前接種疫苗,僅可在接種疫苗 4 週後才能參與試驗。
E 19.V1 前曾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 (OCS) 治療超過 2 週。
E 20.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進行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療法和/或血漿置換。
E 21.在篩選和試驗治療期間計劃或預期使用任何禁用藥物(第 6.8 節)和程序。
E 22.目前正參與任何試驗性藥物或裝置的臨床試驗,或在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或試驗性化合物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參加臨床試驗。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不適用。

診斷評估
E 23.在篩選回診(第 1 次回診)時患者有以下任何檢測結果:
•HBs Ag 呈陽性(或不確定)或
•總 HBc Ab 呈陽性且由 HBV DNA 呈陽性而確認,或
•HCV Ab 呈陽性且由 HCV RNA 呈陽性而確認。

其他排除條件
E 24.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5.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可能會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26.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的員工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個人,或這些個人的直系親屬
E 27.患者為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主持人的親屬(其關聯性見國際醫藥法規協合會 [ICH] 之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 條例 E6 的第 1.61 節)。
E 28.在試驗執行/過程有可能引起倫理考量的任何特定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8 人

  • 全球人數

    132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