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LKS 4230-007/GOG-3063/ENGOT-ov68/APGOT-OV8
2022-05-01 - 2025-12-31
Phase III
召募中7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開放性、隨機分配試驗,針對鉑抗藥性上皮卵巢癌、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患者,研究 Nemvaleukin Alfa 併用 Pembrolizumab 相較於試驗主持人選用之化學治療 (ARTISTRY-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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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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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lkermes, Inc.委託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Medpace Taiwa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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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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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鉑抗藥性上皮卵巢癌、輸卵管癌、原發性腹膜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與化學治療相比,評估 nemvaleukin與 pembrolizumab 併用於鉑抗藥性卵巢癌患者的整體存活期 (OS)
次要目標:
•與化學治療相比,評估 nemvaleukin 併用 pembrolizumab 的抗腫瘤活性
•與化學治療相比,評估 nemvaleukin 併用 pembrolizumab 的安全性
探索性目標:
•評估 pembrolizumab 單一療法的抗腫瘤活性;評估 nemvaleukin 單一療法的抗腫瘤活性
•評估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ealth-related quality of life,HRQoL)
•判定腫瘤組織和/或周邊血液中的任何基準期或參數變化,是否可能與 nemvaleukin 併用 pembrolizumab 治療的反應相關
•評估 nemvaleukin 和/或 pembrolizumab 在此治療療程中的藥物動力學 (pharmacokinetics,PK)、免疫原性和藥效學作用
藥品名稱
ALKS 4230
主成份
ALKS 4230
劑型
Lyophilized Powder
劑量
1 mg/mL
評估指標
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第 1.1 版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期 (progression-free survival,PFS)
主要納入條件
為了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納入條件應由試驗主持人評估,並且當適用時 (依據評估時程),評估應在預期的第 1 療程第 1 天 (Cycle 1 Day 1,C1D1) 之前 10 天內進行。(強烈建議接近 C1D1)。
1. 受試者為女性且年齡 ?18 歲。
2. 受試者或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 (依地區要求適用時) 已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3. 受試者願意並且能夠配合排定回診、治療時程、實驗室檢測以及本試驗的其他規定。
4. 受試者經組織學確診為上皮卵巢癌 (epithelial ovarian cancer,EOC)、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且組織學亞型為:高分化漿液性癌、任何級別的子宮內膜樣癌、亮細胞 (clear cell) 癌。
5. 受試者患有鉑抗藥性/難治性疾病:抗藥性定義為在第一線情境以外施用最後一劑鉑療法後 180 天內疾病惡化 (即初始含鉑療法);而難治性的定義為在接受最近的含鉑療法時疾病惡化或沒有反應後惡化 (即初始療法以外)。受試者必須在第一線情境以外,在最近一線抗癌療法期間或之後發生放射影像惡化,或依據婦科癌症組 (Gynecologic Cancer InterGroup,GCIG) 定義的癌抗原 (cancer antigen,CA)-125 標準出現惡化。
a. 註:惡化應從施用最後一劑鉑療法的日期起,計算到放射造影顯示惡化的日期,或依據 GCIG 定義的 CA-125 標準評估惡化的日期,以先發生者為準。
b. 註:排除患有原發性鉑難治性或鉑抗藥性疾病 (在完成第一線含鉑療法後 <3 個月發生疾病惡化) 的受試者 (請參閱排除條件 1)。
6. 受試者必須曾在先前接受過至少 1 線含鉑療法 (如下所述),以及在鉑抗藥性疾病中,先前接受過不超過 5 線全身性抗癌療法 (在患者出現鉑抗藥性/難治性疾病後另外接受 4 線療法)。受試者必須至少接受過 1 線含有 bevacizumab 的療法。適用以下指引:
a. 具原發性鉑抗藥性 (在初始含鉑療法後出現抗藥性) 的受試者必須已接受至少 4 個療程的鉑,必須有反應 (完全緩解 [complete response,CR] 或部分緩解 [partial response,PR]),然後在最後一劑鉑的日期後 ?3 至 ?6 個月出現惡化。
b. 如果包含在這些先前療法的限制內,則允許先前使用聚腺?二磷酸核糖聚合? (poly adenosine diphosphate ribose polymerase,PARP) 抑制劑。帶有乳癌基因 (BRCA) 突變的受試者必須先前使用過 PARP 抑制劑。
c. 輔助 ± 新輔助視為 1 線療法。
d. 維持治療 (例如 bevacizumab、PARP 抑制劑) 將視為前一線療法的一部分 (亦即不獨立計算)。
e. 在無惡化的情況下,由於毒性而變更的治療將視為同一線療法的一部分 (亦即不獨立計算)。
f. 除非做為維持治療給予,否則會將荷爾蒙療法計為單獨的一線療法。
7. 受試者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之病灶,其根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第 1.1 版符合目標病灶的資格。腫瘤病灶若位於先前曾接受放射照射的區域、或受過其他局部區域性療法的區域,除非證實病灶中有惡化,否則不會視為可測量。
8. 受試者願意提供腫瘤組織檢體,可以是從診斷後在任何時間進行的先前組織切片或腫瘤減量/減積手術中採集的檢體,或者是在篩選時採自新鮮組織切片 (新取得的腫瘤組織)。篩選時採集的腫瘤組織檢體 (新鮮組織切片) 為佳。建議 (可行時) 從先前組織切片或腫瘤減量/減積手術以及新鮮組織切片中都收集腫瘤組織檢體,以了解治療期間腫瘤微環境的變化。在隨機分配之前需要對細胞程序性死亡配體-1 (programmed death ligand 1,PD-L1) 狀態進行中央檢測。
9. 受試者已自任何先前化學治療、免疫療法、其他先前全身性抗癌療法、放射療法及/或手術的影響中復原 (亦即殘留毒性不可高於第 1 級 [假設所有其他納入條件都符合,可接受第 2 級治療相關周邊神經病變及/或任何級別的掉髮])。
10. 先前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藥劑的受試者,必須在經過先前療法之後等待至少 5 個半衰期或 4 週 (以較短者為準) 才能進入本試驗 (如果所施用試驗性藥劑的半衰期不明,則為 4 週)。
11.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體能狀態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ECOG PS) 分數為 0 或 1,且預期壽命估計至少 3 個月。
12. 受試者有充足的血液學儲備,證據如下: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1,500/µL;
b. 淋巴球絕對計數 ?500/µL;
c. 血小板計數 ?100,000/µL;且
d. 血紅素 ?9 g/dL (如有必要,受試者可藉由輸血達到此水準,但是輸血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週進行,並且血紅素在第一劑之前維持可接受的水準 [?9 g/dL])。
註:根據核准的適應症和科學建議,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G-CSF) 或紅血球生成刺激素。長效型 G-CSF 給藥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進行。短效型 G-CSF 給藥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週進行。
13. 受試者有充足的肝臟功能,證據為天門冬胺酸轉胺? (aspartate transaminase,AST) 和丙胺酸轉胺? (alanine transaminase,ALT) 值 ?3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以及血清總膽紅素值 ?1.5 倍 ULN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則為 ?2 倍 ULN)。
有紀錄證實基準期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將採用下列限值:轉胺? ?5 倍 ULN,且膽紅素 ?2 倍 ULN。
14. 受試者具有充足的腎功能,證據為根據 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45 mL/min,或血清肌酸酐 ?1.5 倍 ULN。在評估患者資格時,根據 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評估的肌酸酐清除率優於血清肌酸酐。
15. 受試者的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 及/或凝血?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PT)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aPTT) ?1.5 倍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此情況下 INR 及/或凝血?原時間和 aPTT 必須落在這些抗凝血劑預期用途所欲達到的治療範圍內。
16. 受試者同意遵守避孕規定。
17.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WOCBP) 的驗孕 (血清或尿液) 結果必須呈陰性。為了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納入條件應由試驗主持人評估,並且當適用時 (依據評估時程),評估應在預期的第 1 療程第 1 天 (Cycle 1 Day 1,C1D1) 之前 10 天內進行。(強烈建議接近 C1D1)。
1. 受試者為女性且年齡 ?18 歲。
2. 受試者或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 (依地區要求適用時) 已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3. 受試者願意並且能夠配合排定回診、治療時程、實驗室檢測以及本試驗的其他規定。
4. 受試者經組織學確診為上皮卵巢癌 (epithelial ovarian cancer,EOC)、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且組織學亞型為:高分化漿液性癌、任何級別的子宮內膜樣癌、亮細胞 (clear cell) 癌。
5. 受試者患有鉑抗藥性/難治性疾病:抗藥性定義為在第一線情境以外施用最後一劑鉑療法後 180 天內疾病惡化 (即初始含鉑療法);而難治性的定義為在接受最近的含鉑療法時疾病惡化或沒有反應後惡化 (即初始療法以外)。受試者必須在第一線情境以外,在最近一線抗癌療法期間或之後發生放射影像惡化,或依據婦科癌症組 (Gynecologic Cancer InterGroup,GCIG) 定義的癌抗原 (cancer antigen,CA)-125 標準出現惡化。
a. 註:惡化應從施用最後一劑鉑療法的日期起,計算到放射造影顯示惡化的日期,或依據 GCIG 定義的 CA-125 標準評估惡化的日期,以先發生者為準。
b. 註:排除患有原發性鉑難治性或鉑抗藥性疾病 (在完成第一線含鉑療法後 <3 個月發生疾病惡化) 的受試者 (請參閱排除條件 1)。
6. 受試者必須曾在先前接受過至少 1 線含鉑療法 (如下所述),以及在鉑抗藥性疾病中,先前接受過不超過 5 線全身性抗癌療法 (在患者出現鉑抗藥性/難治性疾病後另外接受 4 線療法)。受試者必須至少接受過 1 線含有 bevacizumab 的療法。適用以下指引:
a. 具原發性鉑抗藥性 (在初始含鉑療法後出現抗藥性) 的受試者必須已接受至少 4 個療程的鉑,必須有反應 (完全緩解 [complete response,CR] 或部分緩解 [partial response,PR]),然後在最後一劑鉑的日期後 ?3 至 ?6 個月出現惡化。
b. 如果包含在這些先前療法的限制內,則允許先前使用聚腺?二磷酸核糖聚合? (poly adenosine diphosphate ribose polymerase,PARP) 抑制劑。帶有乳癌基因 (BRCA) 突變的受試者必須先前使用過 PARP 抑制劑。
c. 輔助 ± 新輔助視為 1 線療法。
d. 維持治療 (例如 bevacizumab、PARP 抑制劑) 將視為前一線療法的一部分 (亦即不獨立計算)。
e. 在無惡化的情況下,由於毒性而變更的治療將視為同一線療法的一部分 (亦即不獨立計算)。
f. 除非做為維持治療給予,否則會將荷爾蒙療法計為單獨的一線療法。
7. 受試者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之病灶,其根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第 1.1 版符合目標病灶的資格。腫瘤病灶若位於先前曾接受放射照射的區域、或受過其他局部區域性療法的區域,除非證實病灶中有惡化,否則不會視為可測量。
8. 受試者願意提供腫瘤組織檢體,可以是從診斷後在任何時間進行的先前組織切片或腫瘤減量/減積手術中採集的檢體,或者是在篩選時採自新鮮組織切片 (新取得的腫瘤組織)。篩選時採集的腫瘤組織檢體 (新鮮組織切片) 為佳。建議 (可行時) 從先前組織切片或腫瘤減量/減積手術以及新鮮組織切片中都收集腫瘤組織檢體,以了解治療期間腫瘤微環境的變化。在隨機分配之前需要對細胞程序性死亡配體-1 (programmed death ligand 1,PD-L1) 狀態進行中央檢測。
9. 受試者已自任何先前化學治療、免疫療法、其他先前全身性抗癌療法、放射療法及/或手術的影響中復原 (亦即殘留毒性不可高於第 1 級 [假設所有其他納入條件都符合,可接受第 2 級治療相關周邊神經病變及/或任何級別的掉髮])。
10. 先前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藥劑的受試者,必須在經過先前療法之後等待至少 5 個半衰期或 4 週 (以較短者為準) 才能進入本試驗 (如果所施用試驗性藥劑的半衰期不明,則為 4 週)。
11.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體能狀態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ECOG PS) 分數為 0 或 1,且預期壽命估計至少 3 個月。
12. 受試者有充足的血液學儲備,證據如下: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1,500/µL;
b. 淋巴球絕對計數 ?500/µL;
c. 血小板計數 ?100,000/µL;且
d. 血紅素 ?9 g/dL (如有必要,受試者可藉由輸血達到此水準,但是輸血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週進行,並且血紅素在第一劑之前維持可接受的水準 [?9 g/dL])。
註:根據核准的適應症和科學建議,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G-CSF) 或紅血球生成刺激素。長效型 G-CSF 給藥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進行。短效型 G-CSF 給藥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週進行。
13. 受試者有充足的肝臟功能,證據為天門冬胺酸轉胺? (aspartate transaminase,AST) 和丙胺酸轉胺? (alanine transaminase,ALT) 值 ?3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以及血清總膽紅素值 ?1.5 倍 ULN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則為 ?2 倍 ULN)。
有紀錄證實基準期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將採用下列限值:轉胺? ?5 倍 ULN,且膽紅素 ?2 倍 ULN。
14. 受試者具有充足的腎功能,證據為根據 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45 mL/min,或血清肌酸酐 ?1.5 倍 ULN。在評估患者資格時,根據 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評估的肌酸酐清除率優於血清肌酸酐。
15. 受試者的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 及/或凝血?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PT)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aPTT) ?1.5 倍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此情況下 INR 及/或凝血?原時間和 aPTT 必須落在這些抗凝血劑預期用途所欲達到的治療範圍內。
16. 受試者同意遵守避孕規定。
17.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WOCBP) 的驗孕 (血清或尿液) 結果必須呈陰性。
1. 受試者為女性且年齡 ?18 歲。
2. 受試者或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 (依地區要求適用時) 已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3. 受試者願意並且能夠配合排定回診、治療時程、實驗室檢測以及本試驗的其他規定。
4. 受試者經組織學確診為上皮卵巢癌 (epithelial ovarian cancer,EOC)、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且組織學亞型為:高分化漿液性癌、任何級別的子宮內膜樣癌、亮細胞 (clear cell) 癌。
5. 受試者患有鉑抗藥性/難治性疾病:抗藥性定義為在第一線情境以外施用最後一劑鉑療法後 180 天內疾病惡化 (即初始含鉑療法);而難治性的定義為在接受最近的含鉑療法時疾病惡化或沒有反應後惡化 (即初始療法以外)。受試者必須在第一線情境以外,在最近一線抗癌療法期間或之後發生放射影像惡化,或依據婦科癌症組 (Gynecologic Cancer InterGroup,GCIG) 定義的癌抗原 (cancer antigen,CA)-125 標準出現惡化。
a. 註:惡化應從施用最後一劑鉑療法的日期起,計算到放射造影顯示惡化的日期,或依據 GCIG 定義的 CA-125 標準評估惡化的日期,以先發生者為準。
b. 註:排除患有原發性鉑難治性或鉑抗藥性疾病 (在完成第一線含鉑療法後 <3 個月發生疾病惡化) 的受試者 (請參閱排除條件 1)。
6. 受試者必須曾在先前接受過至少 1 線含鉑療法 (如下所述),以及在鉑抗藥性疾病中,先前接受過不超過 5 線全身性抗癌療法 (在患者出現鉑抗藥性/難治性疾病後另外接受 4 線療法)。受試者必須至少接受過 1 線含有 bevacizumab 的療法。適用以下指引:
a. 具原發性鉑抗藥性 (在初始含鉑療法後出現抗藥性) 的受試者必須已接受至少 4 個療程的鉑,必須有反應 (完全緩解 [complete response,CR] 或部分緩解 [partial response,PR]),然後在最後一劑鉑的日期後 ?3 至 ?6 個月出現惡化。
b. 如果包含在這些先前療法的限制內,則允許先前使用聚腺?二磷酸核糖聚合? (poly adenosine diphosphate ribose polymerase,PARP) 抑制劑。帶有乳癌基因 (BRCA) 突變的受試者必須先前使用過 PARP 抑制劑。
c. 輔助 ± 新輔助視為 1 線療法。
d. 維持治療 (例如 bevacizumab、PARP 抑制劑) 將視為前一線療法的一部分 (亦即不獨立計算)。
e. 在無惡化的情況下,由於毒性而變更的治療將視為同一線療法的一部分 (亦即不獨立計算)。
f. 除非做為維持治療給予,否則會將荷爾蒙療法計為單獨的一線療法。
7. 受試者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之病灶,其根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第 1.1 版符合目標病灶的資格。腫瘤病灶若位於先前曾接受放射照射的區域、或受過其他局部區域性療法的區域,除非證實病灶中有惡化,否則不會視為可測量。
8. 受試者願意提供腫瘤組織檢體,可以是從診斷後在任何時間進行的先前組織切片或腫瘤減量/減積手術中採集的檢體,或者是在篩選時採自新鮮組織切片 (新取得的腫瘤組織)。篩選時採集的腫瘤組織檢體 (新鮮組織切片) 為佳。建議 (可行時) 從先前組織切片或腫瘤減量/減積手術以及新鮮組織切片中都收集腫瘤組織檢體,以了解治療期間腫瘤微環境的變化。在隨機分配之前需要對細胞程序性死亡配體-1 (programmed death ligand 1,PD-L1) 狀態進行中央檢測。
9. 受試者已自任何先前化學治療、免疫療法、其他先前全身性抗癌療法、放射療法及/或手術的影響中復原 (亦即殘留毒性不可高於第 1 級 [假設所有其他納入條件都符合,可接受第 2 級治療相關周邊神經病變及/或任何級別的掉髮])。
10. 先前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藥劑的受試者,必須在經過先前療法之後等待至少 5 個半衰期或 4 週 (以較短者為準) 才能進入本試驗 (如果所施用試驗性藥劑的半衰期不明,則為 4 週)。
11.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體能狀態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ECOG PS) 分數為 0 或 1,且預期壽命估計至少 3 個月。
12. 受試者有充足的血液學儲備,證據如下: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1,500/µL;
b. 淋巴球絕對計數 ?500/µL;
c. 血小板計數 ?100,000/µL;且
d. 血紅素 ?9 g/dL (如有必要,受試者可藉由輸血達到此水準,但是輸血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週進行,並且血紅素在第一劑之前維持可接受的水準 [?9 g/dL])。
註:根據核准的適應症和科學建議,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G-CSF) 或紅血球生成刺激素。長效型 G-CSF 給藥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進行。短效型 G-CSF 給藥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週進行。
13. 受試者有充足的肝臟功能,證據為天門冬胺酸轉胺? (aspartate transaminase,AST) 和丙胺酸轉胺? (alanine transaminase,ALT) 值 ?3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以及血清總膽紅素值 ?1.5 倍 ULN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則為 ?2 倍 ULN)。
有紀錄證實基準期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將採用下列限值:轉胺? ?5 倍 ULN,且膽紅素 ?2 倍 ULN。
14. 受試者具有充足的腎功能,證據為根據 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45 mL/min,或血清肌酸酐 ?1.5 倍 ULN。在評估患者資格時,根據 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評估的肌酸酐清除率優於血清肌酸酐。
15. 受試者的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 及/或凝血?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PT)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aPTT) ?1.5 倍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此情況下 INR 及/或凝血?原時間和 aPTT 必須落在這些抗凝血劑預期用途所欲達到的治療範圍內。
16. 受試者同意遵守避孕規定。
17.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WOCBP) 的驗孕 (血清或尿液) 結果必須呈陰性。為了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納入條件應由試驗主持人評估,並且當適用時 (依據評估時程),評估應在預期的第 1 療程第 1 天 (Cycle 1 Day 1,C1D1) 之前 10 天內進行。(強烈建議接近 C1D1)。
1. 受試者為女性且年齡 ?18 歲。
2. 受試者或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 (依地區要求適用時) 已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3. 受試者願意並且能夠配合排定回診、治療時程、實驗室檢測以及本試驗的其他規定。
4. 受試者經組織學確診為上皮卵巢癌 (epithelial ovarian cancer,EOC)、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且組織學亞型為:高分化漿液性癌、任何級別的子宮內膜樣癌、亮細胞 (clear cell) 癌。
5. 受試者患有鉑抗藥性/難治性疾病:抗藥性定義為在第一線情境以外施用最後一劑鉑療法後 180 天內疾病惡化 (即初始含鉑療法);而難治性的定義為在接受最近的含鉑療法時疾病惡化或沒有反應後惡化 (即初始療法以外)。受試者必須在第一線情境以外,在最近一線抗癌療法期間或之後發生放射影像惡化,或依據婦科癌症組 (Gynecologic Cancer InterGroup,GCIG) 定義的癌抗原 (cancer antigen,CA)-125 標準出現惡化。
a. 註:惡化應從施用最後一劑鉑療法的日期起,計算到放射造影顯示惡化的日期,或依據 GCIG 定義的 CA-125 標準評估惡化的日期,以先發生者為準。
b. 註:排除患有原發性鉑難治性或鉑抗藥性疾病 (在完成第一線含鉑療法後 <3 個月發生疾病惡化) 的受試者 (請參閱排除條件 1)。
6. 受試者必須曾在先前接受過至少 1 線含鉑療法 (如下所述),以及在鉑抗藥性疾病中,先前接受過不超過 5 線全身性抗癌療法 (在患者出現鉑抗藥性/難治性疾病後另外接受 4 線療法)。受試者必須至少接受過 1 線含有 bevacizumab 的療法。適用以下指引:
a. 具原發性鉑抗藥性 (在初始含鉑療法後出現抗藥性) 的受試者必須已接受至少 4 個療程的鉑,必須有反應 (完全緩解 [complete response,CR] 或部分緩解 [partial response,PR]),然後在最後一劑鉑的日期後 ?3 至 ?6 個月出現惡化。
b. 如果包含在這些先前療法的限制內,則允許先前使用聚腺?二磷酸核糖聚合? (poly adenosine diphosphate ribose polymerase,PARP) 抑制劑。帶有乳癌基因 (BRCA) 突變的受試者必須先前使用過 PARP 抑制劑。
c. 輔助 ± 新輔助視為 1 線療法。
d. 維持治療 (例如 bevacizumab、PARP 抑制劑) 將視為前一線療法的一部分 (亦即不獨立計算)。
e. 在無惡化的情況下,由於毒性而變更的治療將視為同一線療法的一部分 (亦即不獨立計算)。
f. 除非做為維持治療給予,否則會將荷爾蒙療法計為單獨的一線療法。
7. 受試者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之病灶,其根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 第 1.1 版符合目標病灶的資格。腫瘤病灶若位於先前曾接受放射照射的區域、或受過其他局部區域性療法的區域,除非證實病灶中有惡化,否則不會視為可測量。
8. 受試者願意提供腫瘤組織檢體,可以是從診斷後在任何時間進行的先前組織切片或腫瘤減量/減積手術中採集的檢體,或者是在篩選時採自新鮮組織切片 (新取得的腫瘤組織)。篩選時採集的腫瘤組織檢體 (新鮮組織切片) 為佳。建議 (可行時) 從先前組織切片或腫瘤減量/減積手術以及新鮮組織切片中都收集腫瘤組織檢體,以了解治療期間腫瘤微環境的變化。在隨機分配之前需要對細胞程序性死亡配體-1 (programmed death ligand 1,PD-L1) 狀態進行中央檢測。
9. 受試者已自任何先前化學治療、免疫療法、其他先前全身性抗癌療法、放射療法及/或手術的影響中復原 (亦即殘留毒性不可高於第 1 級 [假設所有其他納入條件都符合,可接受第 2 級治療相關周邊神經病變及/或任何級別的掉髮])。
10. 先前曾接受全身性抗腫瘤藥劑的受試者,必須在經過先前療法之後等待至少 5 個半衰期或 4 週 (以較短者為準) 才能進入本試驗 (如果所施用試驗性藥劑的半衰期不明,則為 4 週)。
11.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研究合作小組體能狀態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ECOG PS) 分數為 0 或 1,且預期壽命估計至少 3 個月。
12. 受試者有充足的血液學儲備,證據如下:
a. 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ANC) ?1,500/µL;
b. 淋巴球絕對計數 ?500/µL;
c. 血小板計數 ?100,000/µL;且
d. 血紅素 ?9 g/dL (如有必要,受試者可藉由輸血達到此水準,但是輸血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週進行,並且血紅素在第一劑之前維持可接受的水準 [?9 g/dL])。
註:根據核准的適應症和科學建議,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G-CSF) 或紅血球生成刺激素。長效型 G-CSF 給藥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進行。短效型 G-CSF 給藥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 週進行。
13. 受試者有充足的肝臟功能,證據為天門冬胺酸轉胺? (aspartate transaminase,AST) 和丙胺酸轉胺? (alanine transaminase,ALT) 值 ?3 倍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ULN),以及血清總膽紅素值 ?1.5 倍 ULN (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則為 ?2 倍 ULN)。
有紀錄證實基準期肝臟轉移的受試者將採用下列限值:轉胺? ?5 倍 ULN,且膽紅素 ?2 倍 ULN。
14. 受試者具有充足的腎功能,證據為根據 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45 mL/min,或血清肌酸酐 ?1.5 倍 ULN。在評估患者資格時,根據 Cockcroft-Gault 方程式評估的肌酸酐清除率優於血清肌酸酐。
15. 受試者的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 及/或凝血?原時間 (prothrombin time,PT)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aPTT) ?1.5 倍 ULN,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療法;此情況下 INR 及/或凝血?原時間和 aPTT 必須落在這些抗凝血劑預期用途所欲達到的治療範圍內。
16. 受試者同意遵守避孕規定。
17.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women of childbearing potential,WOCBP) 的驗孕 (血清或尿液) 結果必須呈陰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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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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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7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