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5 - 2022-12-31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90.00
多發性骨髓瘤,未達到緩解
ICD-10C90
多發性骨髓瘤及惡性漿細胞腫瘤
一項比較Melflufen/Dexamethasone 與Pomalidomide/ Dexamethasone 對於Lenalidomide 治療無效的復發性頑固型多發性骨髓瘤病患的療效的隨機分配、有對照組、開放式第三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Oncopeptides AB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 PFS
關鍵次要評估指標*
• 總緩解率
• 反應持續時間(DOR)
• 整體存活期(OS)
• 不良事件(AE)發生率與等級
其他次要評估指標*
• 臨床受益率(CBR)
• 至反應時間(TTR)
• 至惡化時間(TTP)
• 臨床效益持續時間
• 試驗期間最佳反應(sCR、CR、VGPR、PR、MR、穩定疾病[SD]或PD)
• 主持人評估之主要與次要試驗指標
• Melphalan的PK參數
* 所有腫瘤反應與疾病惡化依賴性試驗指標均由IRC根據IMWG- URC (Rajkumar et al. 2011, 附錄C)進行評估,除另行說明外。
探索性試驗指標
• Melphalan PK參數、關鍵次要與其他次要試驗指標之安全性與療效變數
• 達到CR病患之MRD
主要納入條件
1. 男性或女性,需年滿18歲或以上
2. 篩選時已先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且經證實疾病惡化而須接受進一步治療
3. 符合下列任一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 根據蛋白質電泳法,血清單株免疫球蛋白≥ 0.5 g/dL。
• 根據24小時電泳法,≥ 200 mg/24小時尿液單株免疫球蛋白
• 血清游離輕鏈 ≥ 10mg/dL,且血清kappa與lambda游離輕鏈比值異常
4. 先前接受2 - 4種治療方法(附錄D),包括lenalidomide與一種PI,無論為序列性或同時進行,對最後一種療法無效(復發型和難治型或難治性)以及於隨機分配前18個月內投予之lenalidomide (≥10 mg)。lenalidomide無效定義為,接受至少2個週期的lenalidomide治療且各週期至少14劑lenalidomide。在lenalidomide治療期間或投予最後一劑lenalidomide後60天內,疾病惡化。
5. 平均預期壽命≥ 6個月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 2(根據多發性骨髓瘤造成之骨頭疼痛單一評估結果屬體能狀態較低的病患,於接受諮詢且取得試驗監督者許可後,可能符合試驗資格) (附錄A)
7. 具生育能力女性(FCBP)* 於預定開始接受治療前10至14天內,須根據當地風險評估暨管控計畫TM (REMS)或pomalidomide避孕計畫(PPP),於醫護人員監督下得到具敏感性之陰性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結果。所有FCBP必須同意於開始接受治療前至少28天,根據治療分配規定(請參閱計畫書第7.7.1節),持續禁慾或開始採用兩種可接受之避孕方式(一種高度有效方法須同時配合另一種有效方法)。FCBP也必須同意持續接受懷孕檢測。男性必須同意於與FCBP進行性接觸時使用保險套,即便從開始接受試驗治療至投予最後一劑melflufen後3個月(A組)或最後一劑pomalidomide後28天(B組)期間已接受輸精管結紮。所有於加拿大以及美國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願意配合加拿大或美國pomalidomide REMS計畫的所有規定。所有於加拿大以及美國以外國家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願意配合所有PPP規定(附錄J)。(必須於告知病患隨機分配前記錄其願意配合REMS或PPP規定,但只有隨機分配至B組時才需要)。
8. 能夠了解試驗目的與風險,並可於受試者同意書上提供簽名與加註日期。
9. 12導程心電圖(ECG),且利用Fridericia公式(QTcF)計算之QT間隔≤ 470 msec (附錄H)。
10. 篩選期間以及第1週期第1天投予試驗藥物後,必須立刻符合下列實驗室結果:
• 絕對嗜中性粒細胞計數(ANC) ≥ 1,000顆細胞/mm3 (1.0 x 109/L) (投予第一劑藥物前10天內不可使用生長因子)
• 血小板計數≥ 75,000顆細胞/mm3 (75 x 109/L) (投予第一劑藥物前10天內不可輸血)
• 血紅素≥ 8.0 g/dl (可接受紅血球細胞 [RBC]輸血)
• 總膽紅素≤ 1.5 x正常上限值(ULN),或診斷出吉伯特氏症但經醫療監督人員審查核准的病患。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SGO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SGPT) ≤ 3.0 x ULN。
• 腎功能:以Cockcroft- Gault公式預估之肌酸酐清除率≥ 45 mL/min。(附錄G)。
11. 必須能夠接受抗血栓預防性治療(請參閱計畫書第7.7.1節)。
12. 必須已放置、或願意放置可接受之中央導管。(Port a cath人工血管、末梢靜脈置入中心導管[PICC]線,或中央靜脈導管) (必須於隨機分配前記錄病患意願,但只有分配至A組時須放置導管)。
* (FCBP)為下列任何性成熟女性:1)未接受子宮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卵巢)結紮,或2)至少連續24個月未自然停經(因癌症治療無月經週期而無法排除生育能力)。
主要排除條件
1. 原發性頑固型疾病(即對過去任何治療均未產生反應[≥ MR])
2. 黏膜、內出血或血小板輸血無效證據(輸注適當劑量之血小板後,血小板計數仍無法增加> 10,000)
3.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任何可能對病患造成嚴重風險或對其試驗參與造成不良影響之醫療狀況。這類狀況的例子包含:心血管疾病重大病史(例如過去6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嚴重傳導系統異常、無法控制之高血壓、≥第3級血栓栓塞事件)、
4. 之前曾接觸pomalidomide
5. 已知無法耐受IMiD。(≥第3級過敏反應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
6. 隨機分配的14天內有須接受靜脈或口服抗感染治療之已知活躍性感染。
7. 過去3年內有其他確診或需接受治療之惡性腫瘤,除持續監督且已接受適當治療之基底細胞癌、鱗狀細胞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或乳癌或非常低風險,以及低風險前列腺癌。
8.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
9. 可能妨礙或干擾遵囑性或追蹤評估之嚴重精神疾病、持續酗酒或藥物成癮
10. 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或活躍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
11. 活躍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HBsAg+)。
• 可納入曾接種B型肝炎疫苗的病患(定義為HBsAg-、Anti-HBs+、Anti-HBc-)。
• 非活躍性B型肝炎(HBsAg-、Anti-HBs+、Anti-HBc+)可於評估再活化風險後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是否納入試驗。
12. 併發徵候性澱粉樣蛋白沉積症或漿細胞白血病
13. POEMS症候群(漿細胞惡性疾病伴隨多發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異常、單株免疫球蛋白與皮膚變化)
14. 隨機分配前3週內(nitrosoureas為6週)曾接受細胞毒性療法(包括細胞毒性試驗藥物)治療多發性骨髓瘤。隨機分配前30天內曾接種活疫苗。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使用IMiD、PI或皮質類固醇。隨機分配的4週內曾接受其他臨床試驗治療與單株抗體。可接受最高但不超過口服10 mg q.d.之prednisone或相等藥物以管理併發症病況,但劑量應於隨機分配前至少7天後達到穩定
15. 隨機分配前因過去治療而造成>第1級的殘留副作用(可接受任何等級的掉髮及/或第2級無疼痛神經病變)
16. 隨機分配的12週內曾接受週邊幹細胞移植
17. 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造成活化移植體抗宿主疾病)。
18. 隨機分配的4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程序或放射線療法(不包括隨機分配的7天內管理骨頭疼痛之少量放射線療程)。
19. 已知無法耐受類固醇療法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2 人
-
全球人數
4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