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70-3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392974
2019-03-14 - 2019-09-25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D66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單組試驗,評估接受第八凝血因子輸注預防用藥而殘存的第八凝血因子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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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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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ioMarin Pharmaceutical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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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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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A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的為:
評估 BMN 270 靜脈輸注後第 49-52 週的療效,定義為 FVIII 活性,以基質呈色法進行測量
本試驗的次要療效目的為:
評估第 5 週至第 52 週 BMN 270 對使用外源性 FVIII 置換療法的影響
評估第 5 週至第 52 週 BMN 270 對須接受外源性 FVIII 置換療法之出血事件次數的影響
試驗的三級療效目標為:
評估 BMN 270 於試驗第 52 週相較於基期,對患者報告結果(PRO)的影響
本試驗的安全性目的為:
評估投予 BMN 270 靜脈輸注後前 52 週的安全性
評估 BMN 270 的長期安全性
藥品名稱
BMN 270
主成份
AAV5-hFVIII-SQ
劑型
soluiton for IV infusion
劑量
4E13 vg/kg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
hFVIII 活性自基期至 BMN 270 輸注後第 49-52 週的變化,以基質呈色法進行測量。
每位受試者第 49-52 週的 hFVIII 活性,定義為此 4 週期間取得之數據的中位數。
若hFVIII 活性數據於輸注最後一劑外源性 FVIII 蛋白濃縮液後 72 小時內取得,則將篩除該數據。
次要療效指標:
外源性 FVIII 置換療法年利用率(IU/kg)自基期至 BMN 270 輸注後試驗第 5 至第 52 週的變化。
須接受外源性 FVIII 置換治療之出血事件年發生次數(年出血率(ABR))自基期至 BMN 270 輸注後試驗第 5 週至第 52 週的變化。
hFVIII 活性自基期至 BMN 270 輸注後第 49-52 週的變化,以基質呈色法進行測量。
每位受試者第 49-52 週的 hFVIII 活性,定義為此 4 週期間取得之數據的中位數。
若hFVIII 活性數據於輸注最後一劑外源性 FVIII 蛋白濃縮液後 72 小時內取得,則將篩除該數據。
次要療效指標:
外源性 FVIII 置換療法年利用率(IU/kg)自基期至 BMN 270 輸注後試驗第 5 至第 52 週的變化。
須接受外源性 FVIII 置換治療之出血事件年發生次數(年出血率(ABR))自基期至 BMN 270 輸注後試驗第 5 週至第 52 週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符合試驗資格:
1. 男性≥ 18 歲、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有病史證實罹患 A 型血友病,且第八凝血因子(FVIII)殘餘濃度≤ 1 IU/dL。
2. 加入試驗之前必須接受預防性 FVIII 替代療程至少 12 個月。必須具備前 12 個月出血發作和使用第八凝血因子(FVIII)的相關高品質且記錄完整之歷史資料。
3. 接受高濃度第八凝血因子(FVIII)或冷凍沉澱品治療/暴露至少 150 個暴露日 (EDs)。
4. 試驗性質經過解說後,在開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願意且能夠提供已簽名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5. 無可偵測到 FVIII 抑制物的過去病史紀錄,且過去 12 個月內 Bethesda 檢定或Nijmegen 改良版 Bethesda 檢定結果連續 2 次低於 0.6 Bethesda 單位(BU) (或低於 1.0BU,若實驗室過去的抑制劑偵測敏感度臨界值為 1.0 BU),且至少相隔一週(其中至
少一次應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6. 有性行為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雙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 +避孕環;或保險套或避孕環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子宮內避孕裝置。參與者必須同意於輸注後至少避孕 12 週;12 週後,受試者只有在連續3 次精液檢體均未偵測到病毒載體 DNA 後才可停止避孕。
7. 願意於 BMN 270 輸注後至少前 52 週停止攝取酒精。
1. 男性≥ 18 歲、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有病史證實罹患 A 型血友病,且第八凝血因子(FVIII)殘餘濃度≤ 1 IU/dL。
2. 加入試驗之前必須接受預防性 FVIII 替代療程至少 12 個月。必須具備前 12 個月出血發作和使用第八凝血因子(FVIII)的相關高品質且記錄完整之歷史資料。
3. 接受高濃度第八凝血因子(FVIII)或冷凍沉澱品治療/暴露至少 150 個暴露日 (EDs)。
4. 試驗性質經過解說後,在開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願意且能夠提供已簽名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5. 無可偵測到 FVIII 抑制物的過去病史紀錄,且過去 12 個月內 Bethesda 檢定或Nijmegen 改良版 Bethesda 檢定結果連續 2 次低於 0.6 Bethesda 單位(BU) (或低於 1.0BU,若實驗室過去的抑制劑偵測敏感度臨界值為 1.0 BU),且至少相隔一週(其中至
少一次應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6. 有性行為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雙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 +避孕環;或保險套或避孕環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子宮內避孕裝置。參與者必須同意於輸注後至少避孕 12 週;12 週後,受試者只有在連續3 次精液檢體均未偵測到病毒載體 DNA 後才可停止避孕。
7. 願意於 BMN 270 輸注後至少前 52 週停止攝取酒精。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將排除試驗:
1. 可於體內偵測到既有的 AAV5 衣殼抗體。
2. 任何活性感染或任何免疫抑制疾病證據,包括 HIV 感染。
3. 肝功能異常且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檢查值結果異常:
ALT (丙胺酸轉胺酶) > 1.25x ULN;
AST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1.25x ULN;
GGT (γ-丙麩胺酸轉移酶) > 1.25x ULN;
總膽紅素> 1.25x ULN;
鹼性磷酸酶> 1.25x ULN;或
INR (國際標準化比值) ≥ 1.4。
肝臟實驗室檢查值評估結果落在此範圍以外的病患得於相同的篩選時間內重新進行完整
肝臟檢測,若重新檢測結果滿足合格條件,得經醫療監測員確認後予以納入。
4. 先前肝臟切片以 Batts-Ludwig (Batts 1995)或 METAVIR (Bedossa 1996) 的 0-4 分評分系統
顯示有第 3 或 4 級(或若採用替代量表時級別相當)之明顯纖維化。
5. 有任何無關 A 型血友病之出血疾病證據。
6.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
/L。
7. 肌酸酐≥ 1.5 mg/dL。
8. 經肝臟超音波評估為任一病因之肝硬化。
9. 慢性或活性 B 型肝炎,證據為陽性血清學檢測結果(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B 型肝
炎表面抗體[HBsAb]以及 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以及 HBV DNA 確認檢測。參見實
驗室手冊中疾病管制局(CDC)對於血清學檢測的結果解讀表。
10. 經偵測到 HCV RNA 或目前接受抗病毒療程等方式證實罹患活性 C 型肝炎。
11. 除了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外的活動性惡性腫瘤。
12. 有肝臟惡性腫瘤病史。
13. 篩選期前 30 天內或任何試驗產品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該試驗產品治療。針對曾接受試
驗產品的受試者,所有於接受該試驗產品時發生且仍持續存在的不良事件(AE)必須於本
試驗篩選前痊癒。
14. 任何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贊助商判斷可能導致患者無法完全配合試驗規定(包括可能必須接
受試驗計畫書列出的皮質類固醇治療)以及/或可能影響或干擾受試者安全性及療效結果
評估之狀況。
15. 先前接受過任何載體或基因轉移製劑的治療。
16. 預定於 BMN 270 輸注後 52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
17. 輸注 BMN 270 前 30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不包括皮質類固醇,或活性疫
苗。
18.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不會干擾本試驗計畫書
規定或影響 BMN 270 的療效與安全性評估,並且已事先諮詢醫療監測員。
19. 已知對 BMN 270 試驗產品配方過敏或具過敏反應。
20. 不願意以血液或血液製品治療不良事件和/或出血事件。
1. 可於體內偵測到既有的 AAV5 衣殼抗體。
2. 任何活性感染或任何免疫抑制疾病證據,包括 HIV 感染。
3. 肝功能異常且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檢查值結果異常:
ALT (丙胺酸轉胺酶) > 1.25x ULN;
AST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1.25x ULN;
GGT (γ-丙麩胺酸轉移酶) > 1.25x ULN;
總膽紅素> 1.25x ULN;
鹼性磷酸酶> 1.25x ULN;或
INR (國際標準化比值) ≥ 1.4。
肝臟實驗室檢查值評估結果落在此範圍以外的病患得於相同的篩選時間內重新進行完整
肝臟檢測,若重新檢測結果滿足合格條件,得經醫療監測員確認後予以納入。
4. 先前肝臟切片以 Batts-Ludwig (Batts 1995)或 METAVIR (Bedossa 1996) 的 0-4 分評分系統
顯示有第 3 或 4 級(或若採用替代量表時級別相當)之明顯纖維化。
5. 有任何無關 A 型血友病之出血疾病證據。
6.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
/L。
7. 肌酸酐≥ 1.5 mg/dL。
8. 經肝臟超音波評估為任一病因之肝硬化。
9. 慢性或活性 B 型肝炎,證據為陽性血清學檢測結果(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B 型肝
炎表面抗體[HBsAb]以及 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以及 HBV DNA 確認檢測。參見實
驗室手冊中疾病管制局(CDC)對於血清學檢測的結果解讀表。
10. 經偵測到 HCV RNA 或目前接受抗病毒療程等方式證實罹患活性 C 型肝炎。
11. 除了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外的活動性惡性腫瘤。
12. 有肝臟惡性腫瘤病史。
13. 篩選期前 30 天內或任何試驗產品的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該試驗產品治療。針對曾接受試
驗產品的受試者,所有於接受該試驗產品時發生且仍持續存在的不良事件(AE)必須於本
試驗篩選前痊癒。
14. 任何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贊助商判斷可能導致患者無法完全配合試驗規定(包括可能必須接
受試驗計畫書列出的皮質類固醇治療)以及/或可能影響或干擾受試者安全性及療效結果
評估之狀況。
15. 先前接受過任何載體或基因轉移製劑的治療。
16. 預定於 BMN 270 輸注後 52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
17. 輸注 BMN 270 前 30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不包括皮質類固醇,或活性疫
苗。
18.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不會干擾本試驗計畫書
規定或影響 BMN 270 的療效與安全性評估,並且已事先諮詢醫療監測員。
19. 已知對 BMN 270 試驗產品配方過敏或具過敏反應。
20. 不願意以血液或血液製品治療不良事件和/或出血事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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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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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