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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78934804UCO2001
試驗執行中

2022-11-30 - 2028-12-31

Phase II

尚未開始5

ICD-10K51.90

潰瘍性結腸炎未伴有併發症

ICD-10K51.911

潰瘍性結腸炎併直腸出血

ICD-10K51.912

潰瘍性結腸炎併腸阻塞

ICD-10K51.913

潰瘍性結腸炎併廔管

ICD-10K51.914

潰瘍性結腸炎併膿瘍

ICD-10K51.918

潰瘍性結腸炎併其他併發症

ICD-10K51.919

潰瘍性結腸炎併未明示之併發症

ICD-9556.9

潰瘍性結腸炎

一項第2b 期、隨機分配、雙盲、活性和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多中心試驗,評估Guselkumab 和Golimumab 誘導和維持合併治療用於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魏淑鉁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莊喬雄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周仁偉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張崇信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潰瘍性結腸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評估 JNJ-78934804 與 guselkumab 和 golimumab 相比,在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參與者中的療效和安全性,這些參與者對一種或多種已批准的進階治療曾出現初始反應不佳、失去反應或不耐受的情況。

藥品名稱

預充填式注射劑
預充填式注射劑
預充填式注射劑

主成份

Guselkumab
Golimumab
Guselkumab and Golimumab co-formulation

劑型

Prefilled syringe with UltraSafe Plus
Prefilled syringe with UltraSafe
Prefilled syringe with UltraSafe Plus

劑量

100 mg/mL
100 mg/mL
100mg Guselkumab and 100mg Golimumab/2mL

評估指標

第48週時達到臨床緩解的參與者百分比

主要納入條件

每名潛在參與者必須符合所有下列條件,才能納入本試驗:
年齡
1. 18 歲(或試驗所在地之法定同意年齡,在台灣為20 歲) 至65 (含)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2. 篩選前經證實診斷出(組織學和內視鏡檢查或放射造影)潰瘍性結腸炎? 12 週。原始文件中必須有支持診斷的切片報告。
3.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訂第1 版修改條件
3.1 中度至重度活動性潰瘍性結腸炎定義為:
a. 在篩選期間經內視鏡檢查中央審查,使用Mayo 內視鏡檢查分項分數得出基準期(第0週)修正後Mayo 得分為5至9(含)。
b. 在篩選期間經內視鏡檢查中央審查,使用最終內視鏡檢查分項分數得出篩選期內視鏡檢查分項分數> 2。
4. 患有廣泛性結腸炎? 8 年,或疾病限於左結腸? 10 年的參與者必須:
a.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的1 年內進行了完整的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是否存在發育不良。

b. 在篩選期間進行完整的結腸鏡檢查,並以切片監測發育不良作為基準期內視鏡檢查。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來自這些監測切片的結果必須為發育不良陰性(低度或高度)。參與者不會因反應性異型性不定型發育不良而被排除。
5. 年齡? 45 歲的參與者必須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5 年內,曾進行完整的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是否存在腺瘤性瘜肉,或在篩選回診時進行完整的結腸鏡檢查以評估是否存在腺瘤性瘜肉。腺瘤性瘜肉必須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切除。
6.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訂第1 版修改條件
6.1 先前對一種或多種進階療法(ADT),在獲准用於治療潰瘍性結腸炎的劑量下(即infliximab、adalimumab、vedolizumab、ustekinumab、tofacitinib、filgotinib、upadacitinib、ozanimod 或這些介入治療的已核准生物相似性藥物),缺乏初始反應(即原發性無反應者)、一開始有反應時但後續治療後失去反應(即次發性無反應者),或無法耐受這類進階療法,且有病史紀錄。此清單非完整清單,因為在試驗收案過程中可能會核准額外的進階療法;在此情況下,試驗計畫書將透過修訂進行更新。請參閱排除條件29,以了解更多詳細資訊。

共用或先前接受的藥物治療
7. 遵守下列對併用潰瘍性結腸炎治療用藥的要求。假使符合下列要求的劑量維持穩定,或者在基準期之前一段下方明定的時間內已停用,則允許使用下列藥物:
a. 劑量穩定? 2 週的口服型5-氨基水楊酸(5-ASA)化合物;或者若為近期停用,則必須已停用? 2 週。
b. 施用? 12 週且劑量已穩定? 4 週的傳統免疫調節劑(即AZA、6-MP 或MTX)或者若為近期停用,則必須已停用? 4 週。
c. Prednisone 等效劑量等於或低於20 mg/日,或6 mg/日的budesonide,或5 mg/日的beclomethasone dipropionate 且劑量已穩定? 2 週的口服型皮質類固醇;或者若為近期停用,則必須已停用? 2 週。

篩選實驗室檢測
8.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訂第1 版修改條件
8.1 有下列參數的篩選實驗室檢測結果,而且若一項或多項實驗室參數落在範圍外,允許在6週的篩選期間進行單次實驗室檢驗值複驗:
a. 血紅素? 8.0 g/dL (國際單位制[SI]:? 80.0 g/L)
b. 白血球(WBC) ? 3.0 x 103/μL (國際單位制:? 3.0 x 109/L)
c. 嗜中性白血球? 1.5 x 103/μL (國際單位制:1.5 x 109/L)
d. 血小板? 100 x 103/μL (國際單位制:? 100 x 109/L)
e.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 30 mL/min/1.73 m2 ,評估依據為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CKD-EPI)公式(Levey 2009)
f.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和丙胺酸轉胺?(ALT)濃度必須? 2 倍執行該檢測之實驗室的正常值上限(ULN)範圍
g. 直接(結合型)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性行為和避孕/屏障式避孕相關規定
9.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在篩選時取得高度敏感血清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的陰性結果。
10. 女性在隨機分配前必須:
a. 不具生育能力(停經後狀態應以篩選時的濾泡刺激素(FSH)檢測確認)

b. 具生育能力,且
若為從事異性性行為者,實施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不間斷且正確使用時每年失敗率< 1%),且同意在接受試驗介入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後的16週(即結束有意義全身性暴露)為止持續使用高度有效的方法。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例如不順應性、近期開始)與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關係。然而,所選的方法必須符
合高度有效避孕的本地/地區法規/指引。

備註:如果參與者的生育能力在開始參與試驗後改變(例如初經前女性的初經來潮),或者懷孕風險改變(例如原本未與異性有性生活的女性,開始與異性有性生活),則女性必須如納入和排除條件所述開始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1. 女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後16 週內,避免為了人工生殖的目的捐贈卵子(卵細胞)或凍卵供未來使用。
12. 男性參與者在從事任何會將精液傳遞給他人的活動時,都必須戴保險套。也必須告知男性參與者有關女性伴侶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時的好處,因為保險套有可能破裂或滲漏。
13. 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後至少16 週,不得為了生殖目的而捐贈精子。

知情同意
14. 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 (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簽署),表示參與者已瞭解試驗目的與試驗必要程序,並且願意參與本試驗。
15. 如果參與者同意在第12 週時進行選擇性內視鏡錄影和黏膜切片,則必須簽署另一份受試者同意書(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簽署)。拒絕為選擇性內視鏡錄影和黏膜切片提供同意,不會使參與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16. 如果參與者同意為研究提供一份選擇性去氧核糖核酸(DNA)檢體(當地法規允許時),必須簽署另一份受試者同意書(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簽署)。拒絕為選擇性去氧核糖核酸研究檢體提供同意,不會使參與者無法參加本試驗。
17. 願意並能遵守所有試驗計畫書規定的要求,包含但不限於完成評估、遵守回診時程表,以及遵守生活型態的限制。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潛在參與者,將不得參與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經由以下事項證實為重度廣泛性結腸炎:
a. 目前因治療潰瘍性結腸炎而住院

b. 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者可能在基準期的12 週內需要進行結腸切除術

c. 篩選或基準期回診時的症狀綜合體包含下列? 4 項:
1) 排便? 6 次/天且糞便帶血之腹瀉
2) 局部重度或反彈性腹部壓痛
3) 持續發燒(體溫> 38°C)
4) 心搏過速(> 100 下/分鐘)
5) 貧血(血紅素< 8.5 g/dL)
2. 僅限於直腸或距離至肛門邊緣< 20 公分之潰瘍性結腸炎
3. 具有造口
4. 現有?管或曾有?管
5. 篩選前8 週內需要或曾需要手術治療活動性胃腸道(GI)出血、腹膜炎、腸阻塞,或是腹腔內手術,或是需要手術引流之胰腺膿腫,或是其他可能干擾試驗介入治療效益評估之病症。
6. 經由客觀放射學或內視鏡證實有狹窄且導致阻塞之證據(鋇劑造影顯示狹窄近端的結腸或小腸擴張,或內視鏡無法穿過狹窄),具有症狀性結腸或小腸阻塞。
7. 曾進行廣泛性結腸切除術(例如,剩餘結腸少於30 公分),可能無法適當評估試驗介入治療對於臨床疾病活動的效果。
8. 具有結腸黏膜發育不良之病史。參與者不會因病理學發現「不定型反應性異型性發育不良」而被排除試驗之外。
9. 如果在進入試驗前未切除,或有未切除的腺瘤性結腸瘜肉病史,而篩選內視鏡檢查存在腺瘤性結腸瘜肉。
10. 診斷出無明確結果的結腸炎、顯微鏡下結腸炎、缺血性結腸炎或克隆氏症。
11.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之前的16 週內糞便培養或其他檢查顯示為腸道病原體陽性,包括困難梭狀桿菌(Clostridioides difficile) (原名為Clostridium difficile 毒素),除非複驗呈現陰性,而且沒有該病原體造成持續性感染的徵象。治療和複驗可以在當前的篩選期間進行。

備註:若依照試驗主持人判斷,感染能在篩選前至少12週緩解,則具有巨細胞病毒(CMV)結腸的參與者仍符合資格。若證實為巨細胞病毒再活化或症狀性巨細胞病毒感染,則在重度、具治療抗藥性潰瘍性結腸炎的情況下必須停用試驗介入治療。
12. 在篩選前曾有潛伏性或活動性肉芽腫感染病史,包括組織漿菌症或球黴菌症。放射造影證據顯示過去可能患有組織漿菌症或球黴菌症的參與者,將排除在外。
13. 曾有或目前有慢性或復發性感染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鼻竇肺部感染、支氣管擴張、復發性腎臟/泌尿道感染(例如腎盂腎炎、膀胱炎),或是開放性、引流或感染性皮膚傷口或潰瘍。
14. 目前或先前罹患非結核分枝桿菌感染,或有臨床意義之伺機性感染(例如:肺囊蟲病、侵襲性麴菌病、進行性多灶性腦白質病變)。
15.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8 週內,患有具臨床意義之感染(例如肝炎、敗血症、肺炎或腎盂腎炎)、因感染住院或因感染接受腸道外抗生素治療。在試驗主持人判定下,不視為具有臨床顯著意義的已治療和已緩解的感染不須排除(例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非複雜性的泌尿道感染)。
備註:針對有臨床意義、歸因於抗腫瘤壞死因子α 或抗介白素-23治療(由試驗主持人判定)且導致永久停用生物療法的感染,即使感染已經消退,仍構成排除條件。
16. 目前有臨床顯著意義感染的徵象或症狀。在試驗主持人判定下,不視為具有臨床顯著意義的持續性感染不須排除(例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非複雜性的泌尿道感染)。
17.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8 週內有帶狀皰疹感染的證據。
18.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訂第1 版修改條件
18.1 符合以下任何結核病(TB)篩選條件:
備註:全血丙型干擾素檢驗(IGRA)包含QuantiFERON-TB® 或T-SPOT®-TB。
a. 具有活動性結核病病史,或經由病史和/或篩選時理學檢查顯示出疑似為活動性結核病的徵象或徵狀。
b. 篩選前有未治療之潛伏性結核病病史。在篩選前完成潛伏性結核病治療的參與者,具有受試資格。

備註:對於已治療潛伏性結核病史的參與者,必須在篩選前有適當治療的紀錄。試驗主持人有責任確認先前的結核病治療是否充分,並提供適當的紀錄。在篩選時,對於有已治療潛伏性結核病病史的參與者不須進行全血丙型干擾素(IGRA)檢驗。

c. 最近與活動性結核病病患有密切接觸。如果參與者將轉介給結核病專業醫師以決定是否需要治療,則為例外。此評估必須充分記錄,而且如果建議治療,則參與者將不符合資格。
d. 在首次給予試驗介入治療之前的8 週內全血丙型干擾素檢驗結果為陽性。符合以下條件的參與者為例外:
- 具有上述經充分治療的潛伏性結核病病史。

e. 在首次使用試驗介入治療前12 週內,曾進行胸部放射攝影或胸部電腦斷層(CT)掃描,顯示疑似為活動性或非活動性結核病的異常。
19. 目前患有惡性腫瘤,或者在篩選前5 年內有惡性腫瘤病史(已接受充分治療,而且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12 個月內無復發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已接受治療,而且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 12 個月內無復發證據的子宮頸原位癌為例外)。
20. 具有已知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病史,包含淋巴瘤;具有意義不明單株伽瑪球蛋白症的病史;或具有疑似為淋巴增生性疾病(例如淋巴腺病變或脾臟腫大)的徵象和症狀。
21. 曾有脫髓鞘疾病病史,例如多發性硬化症或視神經炎。
22. 曾有鬱血性心臟衰竭病史或併發鬱血性心臟衰竭,包括以藥物控制的無症狀鬱血性心臟衰竭。
23. 有重度、漸進性或未受控制的腎臟、生殖泌尿、肝臟、血液、內分泌、心臟、血管、肺臟、風濕、神經、精神或代謝異常病史,或其徵象和症狀,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對參與者的安全性造成風險。
24. 曾接受器官移植(在篩選前> 12 週進行的角膜移植為例外)。
25. 在試驗期間,靜脈穿刺的耐受性差,或缺乏適當的靜脈通路來採集所需的血液檢體。
26. 在篩選前1 年內,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的病史(根據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5 版)標準判定)。
27. 在過去26 週內有不穩定的自殺意念或自殺行為,可定義為在篩選時有下列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C-SSRS)評量結果,有行動意圖之自殺意念(「第4 級意念」)、有具體計畫和意圖之自殺意念(「第5 級意念」)或自殺行為(有實際的自殺嘗試、受阻撓的自殺嘗試、失敗的自殺嘗試,或嘗試自殺的準備行為),而且根據心理健康專業人員評估,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具有風險。此外,哥倫比亞-自殺嚴重度評量表評量結果為希望自己死亡(「第1 級意念」)、非具體的主動自殺想法(「第2 級意念」)、有任何方法(非計畫)但無行動意圖的主動自殺意念(「第
3 級意念」)或非自殺性自傷行為,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具有風險的參與者,不得接受隨機分配。
28. 已知對guselkumab 或其任何賦形劑、或對golimumab 或其任何賦形劑,或對JNJ-78934804 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過度敏感或不耐受。
29. 若先前使用未核准的潰瘍性結腸炎療法或golimumab,依照試驗主持人判斷,先前已表現對guselkumab 的反應不足。

先前療法/併用療法
30.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訂第1 版修改條件
30.1 曾在指定期間內接受下列任何處方藥物或療法:
a. 在基準期的3 週內接受靜脈(IV)或肌肉內注射(IM)皮質類固醇
b. 在基準期的2 週內接受直腸用皮質類固醇(即藉由泡沫或灌腸劑或栓劑,對直腸或乙狀結腸投予皮質類固醇)。
c. 在基準期? 2 週接受直腸用5-氨基水楊酸化合物(即藉由泡沫或灌腸劑或栓劑,對直腸或乙狀結腸投予5-氨基水楊酸類藥物)。
d. 在基準期的8 週內接受cyclosporine、tacrolimus、sirolimus 或mycophenolate mofetil
e. 在基準期的4 週內接受6-硫代鳥嘌呤
f. 在基準期的8 週內接受抗腫瘤壞死因子α 藥物(見備註)
g. 在基準期的12 週內接受ustekinumab 或其他抗介白素-23 介入治療(見備註)
h. 在基準期的12 週內接受vedolizumab (見備註)
備註:如果使用已核准的市售檢測可證明無法測得生物製劑的藥物濃度,則可接受抗腫瘤壞死因子α 藥物、ustekinumab、其他抗介白素-23介入治療或vedolizumab 採用較短的清除期。
i. 在基準期的4 週內或基準期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tofacitinib、filgotinib、upadacitinib 或其他Janus 激?(JAK)抑制劑
j. 在基準期的4 週內或基準期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ozanimod 或其他鞘氨醇1-磷酸鹽(S1P)調節劑
k. 在基準期的12 週內或基準期的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其他免疫調節性生物製劑,或治療潰瘍性結腸炎的新核准試驗性進階療法(ADTs),包括核准及試驗性生物製劑。
l. 在基準期的4 週內或基準期的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試驗性介入治療。
m. 在基準期的1 年內,接受非自體幹細胞療法(例如:Prochymal)、natalizumab、efalizumab 或可耗盡B 細胞或T 細胞的生物製劑(例如:rituximab、alemtuzumab 或visilizumab)。
n.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2 週內接受分離術(例如:Adacolumn 或Cellsorba 分離術)的治療。
o. 在基準期的2 週內接受全靜脈營養。
p. 在基準期的2 週內以抗生素作為潰瘍性結腸炎的主要治療(例如ciprofloxacin、metronidazole 或rifaximin)。
q.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的12 週內接受糞便微生物群移植。
31. 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12 個月內曾接種卡介苗(BCG)疫苗,或在12 週內曾接種任何其他活性疫苗。允許使用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或緊急授權使用的非活性疫苗(例如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

並存的醫療狀況或過往病史
32. 已懷孕、正在哺乳或者計劃於納入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16 週內懷孕的女性。
33. 計劃在納入本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16 週內使他人受孕的男性。
34. 根據試驗醫師意見,參與試驗可能不符合參與者的最佳利益(例如:影響整體健康狀況)或可能妨礙、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書特定的評估。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5. 目前正參與,或計劃在本試驗進行期間參加任何其他使用試驗性藥物或程序的試驗。

診斷評估
36. 胸部放射攝影異常結果有疑似未經診斷的肺部病變,包括但不限於惡性腫瘤、先前未辨識出的肺部病變,以及來自結核病(見排除條件18)、組織漿菌症或球黴菌症的活動性或潛伏性感染。
備註:必須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12週內取得胸部放射攝影(前後觀/側面觀,或根據國家規定),並由合格的放射科醫師或胸腔科醫師判讀。也可接受試驗計畫書以外取得胸腔電腦斷層掃描(CT)代替胸部放射攝影。
37. 曾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抗體陽性病史,或篩選時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檢測呈陽性。
38. C 型肝炎病毒(HCV)抗體呈血清陽性,除非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 有成功治療史,定義為完成抗病毒治療後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檢測呈陰性? 12 週,且在篩選時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b. 血清陽性者在篩選前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12 週,且篩選時的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39. B 型肝炎病毒(HBV)檢測呈陽性。
備註:對於因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C 型肝炎病毒(HCV)或B 型肝炎病毒(HBV)檢測結果而不符合參與本試驗資格的參與者,建議諮詢具有治療這類感染之專業能力的醫師。

感染或感染傾向
40. 在基準期之前6 週期間,曾有以下任何情形(無論疫苗接種狀態為何):
(a)確認感染(檢測陽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 型(SARS-CoV-2),或
(b)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 型(SARS-CoV-2) (有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臨床特徵,但無檢測結果證明),或
(c)與已知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 型(SARS-CoV-2)者有密切接觸
‧ 例外情況:使用已驗證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 型(SARS-CoV-2)檢測,證實結果呈陰性者可能納入:
i. 在上述(a)、(b)、(c)情況後? 2 週時取得(從關鍵的臨床特徵(若有)緩解開始計算時間如發燒、咳嗽、呼吸困難)
以及
ii. 檢測結果呈現陰性與基準期試驗回診之間這段期間內,沒有發生上述(a)、(b)、(c)任何情況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COVID)相關排除條件的注意事項:
‧ 2019 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相關檢測的領域(是否具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 型病毒(SARS-CoV-2)以及出現免疫力)正在迅速發展中。若試驗主持人認為有必要,得於篩選過程及/或試驗期間依據主管機關/標準照護的現行法規/指引進行額外檢測。
注意事項:對於可能具有嚴重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高罹病風險者,於權衡納入本試驗的潛在效益和風險以及試驗參與期間,請遵循本地衛生主管機關的指引。

其他排除條件
41. 為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的員工,且直接參與所提的試驗或由該試驗主持人或試驗中心所執行的其他試驗,或為員工或是試驗主持人的家庭成員。
42. 曾有疑似為類狼瘡症候群的症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5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