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FH018X0201
試驗已結束

2021-10-01 - 2024-07-31

其他

召募中6

一項研究GFH018併用Toripalimab用於治療患有晚期實體腫瘤病患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與療效之多中心、單組及開放性第Ib/II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NA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慕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立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第Ib期部分(劑量遞增)的目的 主要目的 ‧ 評估併用治療的安全性/耐受性 次要目的 ‧ 評估GFH018在併用治療中的藥物動力學(PK)特性 ‧ 評估Toripalimab在併用治療中的血清濃度及免疫原性 ‧ 探討併用治療的療效 探索性目的 ‧ 探討分子特性與臨床療效之間的關連性 第II期部分(適應症延伸階段)的目的 主要目的 ‧ 評估併用治療的療效 次要目的 ‧ 評估併用治療的安全性/耐受性 ‧ 評估GFH018在併用治療中的血漿濃度 ‧ 評估Toripalimab在併用治療中的血清濃度及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 探討分子特性與臨床療效之間的關連性

藥品名稱



主成份

GFH018
GFH018
GFH018
GFH018
Toripalimab
Toripalimab
Toripalimab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第Ib期部分(劑量遞增):
劑量限制毒性(DLT)事件的發生率
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特別關注的不良事件(AESI),以及免疫相關不良事件(irAE)的發生率及嚴重度
實驗室檢測參數、生命徵象、理學檢查及心電圖(ECG)的變化

第II期部分(適應症延伸階段):
依據RECIST第1.1版或Lugano 2014年版標準 (僅適用於淋巴結外自然殺手/T細胞 [NK/T-cell] 淋巴瘤) 評估ORR、DCR、TTR、DOR、PFS以及OS

主要納入條件

1) 自願參與試驗且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的年齡為18 (含)歲以上。
3) 經由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晚期或轉移性實體腫瘤、至少在接受第1線治療時疾病惡化,或因毒性或其他原因無法耐受標準治療,或無標準抗癌療法。
針對鼻咽癌組:患者未曾接受PD1/PDL1抑制劑、雙特異性抗體或任何其他檢查點抑制劑;有記錄證明先前的檢查點PD1/PDL1抑制劑/雙特異性抗體單一療法或併用化學治療對其具有效益(部分反應、完全反應),並且使用最後一劑檢查點抑制劑與進入試驗之間間隔> 6個月。
4)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包括: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 ≥ 1.5 x 109/L、血小板數目≥ 100 x 109/L、血紅素≥ 9 g/dL,且在血液學檢測前14天內沒有輸血或接受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血小板生成素、紅血球生成素及其他治療。
b. 總膽紅素(TBIL)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及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ULN、鹼性磷酸酶(ALP) ≤ 2.5倍ULN;對於腫瘤侵犯至肝臟的受試者,必須TBIL ≤ 3.0倍ULN、AST及 ALT ≤ 5.0倍ULN。
c. 肌酸酐 (Cr) ≤ 1.5倍ULN,或若Cr > 1.5倍ULN,經測量/計算之肌酸酐廓清率(CrCl)必須 ≥ 50 mL/min (依Cockcroft-Gault公式計算);尿蛋白< 2+。
d. 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INR)或凝血酶原時間(PT) ≤ 1.5倍ULN (接受抗凝血劑治療的受試者除外,只要INR或PT在抗凝血劑預期用途的治療範圍內)。
5) 有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毒性緩解至基期值或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第1級(神經毒性或禿髮≤第2級)。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健康狀態 (ECOG P.S.) ≤ 1。腫瘤侵犯至肝臟的受試者其Child-Pugh 分數必須為5-7分。
7) 預期餘命≥ 12週。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開始至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90天內,採取有效的避孕方式。育齡期女性受試者在給藥前7天內的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9) 依試驗主持人之判斷,受試者有能力與試驗主持人進行良好溝通且能遵照試驗計畫書之要求。
此外,第II期部分符合資格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晚期或轉移性的特定類型腫瘤,包括肝細胞癌、膽管癌/膽囊癌(壺腹癌除外)、胰臟癌、大腸直腸癌、尿路上皮癌、子宮頸癌、頭頸鱗狀細胞癌、食道鱗狀細胞癌,以及鼻咽癌、胸腺癌、子宮內膜癌、骨肉瘤、TNBC (三陰性乳癌)和結外NK/T細胞淋巴瘤。
2) 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的病灶,依據RECIST第1.1版或Lugano 2014年標準(僅適用於淋巴結外NK/T細胞淋巴瘤)。
3) 針對肝細胞癌患者:
血小板計數 ≥ 60x 109/L,且在血液學檢測前14天內沒有使用血小板生成素或其他療法。
4) 針對子宮頸癌患者:
血紅素≥ 8 g/dL,且在血液學檢測前14天內沒有輸血或使用紅血球生成素及其他療法。

主要排除條件

1) 心臟功能受損或有臨床上重大心臟疾病:
a. 6個月內有臨床上重大的心臟疾病,例如:心肌梗塞、心絞痛、心臟衰竭、嚴重心律不整、進行血管成形術、支架植入,以及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b. 升主動脈瘤或大動脈瘤病史,或與動脈瘤形成相符合的誘發條件(例如,動脈瘤家族史、馬凡氏症候群[Marfan syndrome]、使用顯影劑進行電腦斷層[CT]掃描,確認心臟大血管有受損之證據);
c. 篩選時/基期有異常狀況,必要時將由心臟科醫師確認:
i. 心電圖:QT/QTc間期延長(女性QTcF > 470 ms或男性QTcF > 450 ms),或其他臨床重大心律不整、傳導異常,型態異常;
ii. 都卜勒心臟超音波(Doppler echocardiography):臨床重大異常,例如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中度或重度心臟瓣膜狹窄,以及中度或重度心臟瓣膜閉鎖不全;
iii. 心肌旋轉蛋白(Troponin) > ULN合併有顯示心肌缺血的症狀或其他檢測異常
2) 有急性或慢性感染,包括:
a. 需要靜脈給藥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b. 在篩選期/基期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HIV-Ab)呈陽性、有活動性梅毒、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呈陽性及B型肝炎病毒-去氧核醣核酸[HBV-DNA]呈陽性),以及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C型肝炎病毒抗體 [HCV-Ab]呈陽性及C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HCV-RNA]呈陽性);
c. 活動性結核病。
3) 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包括有症狀的腦轉移、腦膜轉移、脊椎壓迫,或需要接受糖皮質類固醇、抗癲癇藥物、抗痙攣藥物或甘露醇(mannitol)治療。
4) 已知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在納入試驗前1年內有自體免疫疾病病史,例如全身性紅斑狼瘡、乾癬、類風溼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以及橋本氏甲狀腺炎(Hashimoto’s thyroiditis)。但不包括第I型糖尿病、只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即可控制的甲狀腺功能低下或甲狀腺功能亢進、無需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已獲得控制的乳糜瀉(Celiac disease)。
5) 有臨床上重大胃腸道疾病,例如頑固性打嗝(intractable hiccup)、噁心及嘔吐、嚴重消化性潰瘍、活動性胃腸道出血,或干擾錠劑吞嚥或明顯改變吸收的其他狀況;肝細胞癌受試者因Budd-Chiari症候群或門靜脈血栓而有嚴重的肝門靜脈高壓者。
6) 未獲控制或有症狀的腹水、肋膜積液或心包膜積液。
7) 有需要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非傳染性(例如:藥物誘發)間質性肺病(ILD)病史,或目前感染肺炎。
8) 有其他未獲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高血壓及糖尿病。
9) 試驗藥物開始使用前3年內已診斷出有其他惡性腫瘤,但已治癒的子宮頸原位癌、皮膚基底細胞癌、早期的前列腺癌或甲狀腺癌除外。
10) 試驗期間有需要接受免疫抑制療法或prednisone > 10 mg/天或類似藥物等效劑量治療的疾病。
11) 受試者在試驗藥物開始給藥前28天內曾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但若為外用及吸入性皮質醇(cortisol)和生理劑量之全身性皮質醇(prednisone < 10 mg/天或類似藥物等效劑量)則除外。
12) 受試者在試驗藥物開始給藥前28天內曾接種活疫苗、減毒疫苗,或在治療期間或最後一次給藥後30天內計畫接種活疫苗、減毒疫苗。
13) 受試者在試驗藥物開始給藥前5個半衰期內或28天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接受放射性治療、化學治療、標靶治療、內分泌治療、免疫療法,以及其他抗腫瘤治療(傳統中藥除外),或其他試驗性藥物治療。
14) 受試者在開始試驗藥物治療前2週內,曾接受有核准抗腫瘤適應症的傳統中藥治療。
15) 受試者在試驗藥物開始給藥前28天內曾接受大型手術(穿刺切片除外)且其可能影響給藥或試驗評估。
16) 受試者在試驗藥物開始給藥前5個半衰期內或2週內(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接受CYP3A4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17) 受試者曾接受TGF-β及PD-(L)1之標靶藥物併用治療,包括併用抗體及小分子或雙特異性抗體。
18) 懷孕或授乳婦女。
19)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其成分過敏。
20) 受試者為與試驗主持人直接相關的工作人員或其家庭成員,或為試驗委託者。
21)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為不適合參與試驗的其他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4 人

  • 全球人數

    39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