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70-205
2021-08-01 - 2027-10-27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D66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一項BMN 270(以腺相關病毒為載體介導基因轉移人類第八凝血因子)用於有活化或先前有抑制抗體的 A 型血友病患者之安全性、耐受性和療效的第1/2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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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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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ioMarin Pharmaceutical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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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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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A 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試驗的主要目標:
• 評估單次靜脈注射 BMN270,對帶有活性抑制性抗體(A 部分)或先前曾產生抑制性抗體(B 部分)之 HA 受試者的安全性
試驗的次要目的如下:
• 依據 FVIII 活性與抑制性抗體效價(A 部分)濃度和抑制性抗體復發(B 部分)的濃度,評估 BMN 270 的療效。
• 評估 BMN 270 對於使用血友病治療的影響。
• 評估 BMN 270 對於需要藥物介入之出血事件數的影響
• 依據 Haemo-QoL-A 問卷,評估 BMN 270 對生活品質的影響
本試驗第三療效目標為:
• 依據額外的患者報告結果 (PRO) 工具,評估 BMN 270 對生活品質的影響
• 評估由 emicizumab 轉換至 BMN 270 的安全性及療效
藥品名稱
BMN 270
主成份
AAV5-hFVIII-SQ
劑型
27C
劑量
2E13 vg/mL
評估指標
安全性:
將評估以下安全性測量指標:
• FVIII 抑制性抗體 (cNBA)
• 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及嚴重不良事件 (Serious Adverse Event, SAE) 的發生率
• 臨床實驗室檢測 (血清化學與血液學) 變化
• 生命徵象變化
• 身體檢查變化
• 載體脫落(血液)
• 肝臟檢測 (LTs) (包括 ALT、AST、GGT、乳酸脫氫? [LDH]、總膽紅素和鹼性磷酸酶)
o LT 檢測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可能會根據醫療監測員與試驗主持人間的討論、受試者資料的審查和/或依據獨立 DMC的回覆進行修改。
• 對 AAV5 殼體蛋白之免疫反應
• 免疫學評估,包括 hFVIII TAb、IFNγ ELISpot、用於探索性免疫原性評估的 PBMC、補體系列檢測 (C3、C3a、C4、Bb 和 sC5b-9),以及探索性生物標記系列檢測。
將詳細評估 AAV5 殼體和 FVIII 蛋白質的細胞和體液反應。
療效:
• A 部分和 B 部分:藉由呈色受質檢測法測得的 hFVIII 活性 ≥5 IU/dL。療效目標為建立 BMN 270 輸注後,FVIII 活性 ≥ 5 IU/dL 的時間點。若於最後一次輸注外源性 FVIII 蛋白質濃縮製劑後 72 小時內取得數值,將排除 hFVIII 活性數值。
• A 部分:輸注後抗 FVIII 的抑制性抗體效價改變;B 部分:輸注後未發生抗 FVIII 抑制性抗體≥0.6 BU。
• A 和 B 部分:需要治療之年度出血事件數(年度出血頻率,ABR)與基準期 ABR 相比,輸注 BMN 270 後的變化。
• A 部分:輸注 BMN 270 後血友病療法的年使用量,相較於基準期血友病療法使用量的變化。
• B 部分:輸注 BMN 270 後,外源性血友病療法的年度使用率 (IU/kg),相較於基準期血友病療法的變化。
• A和B部分: Haemo-QoL-A 問卷總分以及問卷中「身體功能」、「角色功能」、「擔心出血後果」各面向自基準期開始之分數變化
藥效學:
將分別使用已確效的免疫分析法和已確效的 FVIII 活性測定,測量 FVIII 蛋白質濃度和活性濃度;FVIII 蛋白質和活性將用於判定藥效學 (PD) 參數。
將評估以下安全性測量指標:
• FVIII 抑制性抗體 (cNBA)
• 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及嚴重不良事件 (Serious Adverse Event, SAE) 的發生率
• 臨床實驗室檢測 (血清化學與血液學) 變化
• 生命徵象變化
• 身體檢查變化
• 載體脫落(血液)
• 肝臟檢測 (LTs) (包括 ALT、AST、GGT、乳酸脫氫? [LDH]、總膽紅素和鹼性磷酸酶)
o LT 檢測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可能會根據醫療監測員與試驗主持人間的討論、受試者資料的審查和/或依據獨立 DMC的回覆進行修改。
• 對 AAV5 殼體蛋白之免疫反應
• 免疫學評估,包括 hFVIII TAb、IFNγ ELISpot、用於探索性免疫原性評估的 PBMC、補體系列檢測 (C3、C3a、C4、Bb 和 sC5b-9),以及探索性生物標記系列檢測。
將詳細評估 AAV5 殼體和 FVIII 蛋白質的細胞和體液反應。
療效:
• A 部分和 B 部分:藉由呈色受質檢測法測得的 hFVIII 活性 ≥5 IU/dL。療效目標為建立 BMN 270 輸注後,FVIII 活性 ≥ 5 IU/dL 的時間點。若於最後一次輸注外源性 FVIII 蛋白質濃縮製劑後 72 小時內取得數值,將排除 hFVIII 活性數值。
• A 部分:輸注後抗 FVIII 的抑制性抗體效價改變;B 部分:輸注後未發生抗 FVIII 抑制性抗體≥0.6 BU。
• A 和 B 部分:需要治療之年度出血事件數(年度出血頻率,ABR)與基準期 ABR 相比,輸注 BMN 270 後的變化。
• A 部分:輸注 BMN 270 後血友病療法的年使用量,相較於基準期血友病療法使用量的變化。
• B 部分:輸注 BMN 270 後,外源性血友病療法的年度使用率 (IU/kg),相較於基準期血友病療法的變化。
• A和B部分: Haemo-QoL-A 問卷總分以及問卷中「身體功能」、「角色功能」、「擔心出血後果」各面向自基準期開始之分數變化
藥效學:
將分別使用已確效的免疫分析法和已確效的 FVIII 活性測定,測量 FVIII 蛋白質濃度和活性濃度;FVIII 蛋白質和活性將用於判定藥效學 (PD) 參數。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患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患有 A 型血友病且 ≥18 歲的男性,有紀錄顯示曾表現出殘餘 FVIII 活性 ≤1 IU/dL (在實驗室檢測結果未受到抑制性抗體存在的影響之情況下)。
2. 有紀錄顯示先前的抑制性抗體檢驗結果呈陽性(源自 Bethesda 測定法或 Nijmegen-Bethesda 測定法 ≥ 0.6 BU 的結果),且第一次偵測到抑制性抗體需至少在篩選前 12 個月。
針對 A 部分:篩選時中央實驗室的 FVIII 抑制性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定義為呈色 Nijmegen-Bethesda 測定法 (cNBA) 中的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U。A 部分最初納入的 3 名受試者,必須有陽性 cNBA (≥ 0.6 BU) 以及目前或過去其抑制性抗體效價必須 ≥ 5 BU。
針對 B 部分:受試者必須已呈現對外源性 FVIII 有免疫耐受性(即免疫耐受性誘導療法成功紀錄,或持續施用 FVIII 替代療法),且篩選時中央實驗室的 FVIII 抑制性抗體檢測結果為陰性,定義為 cNBA 中的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U。
3. 針對 A 部分:篩選前,受試者必須接受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至少 6 個月。受試者必須每週接受維持劑量 1.5 mg/kg 的 emicizumab,或願意在接受 BMN 270 用藥前轉換至此療程。必須提供有關出血事件、抑制抗體史和過去 12 個月內血友病治療的高品質、記錄充分的歷史資料。
針對 B 部分:篩選前,受試者必須接受 FVIII 替代預防性治療至少 12 個月。必須提供有關出血事件、抑制抗體史和過去 12 個月內血友病治療的高品質、記錄充分的歷史資料。
4. 在解釋試驗性質之後以及開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願意且能夠提供簽署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5. 有性生活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不論是雙重屏障避孕法 (亦即保險套 + 避孕膜;或保險套或避孕膜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其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藥,或使用子宮內避孕器。參與者及任何女性伴侶必須同意於輸注後26週使用避孕方法。
6. 願意在輸注 BMN 270 後至少前 52 週禁酒。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患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患有 A 型血友病且 ≥18 歲的男性,有紀錄顯示曾表現出殘餘 FVIII 活性 ≤1 IU/dL (在實驗室檢測結果未受到抑制性抗體存在的影響之情況下)。
2. 有紀錄顯示先前的抑制性抗體檢驗結果呈陽性(源自 Bethesda 測定法或 Nijmegen-Bethesda 測定法 ≥ 0.6 BU 的結果),且第一次偵測到抑制性抗體需至少在篩選前 12 個月。
針對 A 部分:篩選時中央實驗室的 FVIII 抑制性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定義為呈色 Nijmegen-Bethesda 測定法 (cNBA) 中的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U。A 部分最初納入的 3 名受試者,必須有陽性 cNBA (≥ 0.6 BU) 以及目前或過去其抑制性抗體效價必須 ≥ 5 BU。
針對 B 部分:受試者必須已呈現對外源性 FVIII 有免疫耐受性(即免疫耐受性誘導療法成功紀錄,或持續施用 FVIII 替代療法),且篩選時中央實驗室的 FVIII 抑制性抗體檢測結果為陰性,定義為 cNBA 中的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U。
3. 針對 A 部分:篩選前,受試者必須接受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至少 6 個月。受試者必須每週接受維持劑量 1.5 mg/kg 的 emicizumab,或願意在接受 BMN 270 用藥前轉換至此療程。必須提供有關出血事件、抑制抗體史和過去 12 個月內血友病治療的高品質、記錄充分的歷史資料。
針對 B 部分:篩選前,受試者必須接受 FVIII 替代預防性治療至少 12 個月。必須提供有關出血事件、抑制抗體史和過去 12 個月內血友病治療的高品質、記錄充分的歷史資料。
4. 在解釋試驗性質之後以及開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願意且能夠提供簽署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5. 有性生活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不論是雙重屏障避孕法 (亦即保險套 + 避孕膜;或保險套或避孕膜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其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藥,或使用子宮內避孕器。參與者及任何女性伴侶必須同意於輸注後26週使用避孕方法。
6. 願意在輸注 BMN 270 後至少前 52 週禁酒。
1. 患有 A 型血友病且 ≥18 歲的男性,有紀錄顯示曾表現出殘餘 FVIII 活性 ≤1 IU/dL (在實驗室檢測結果未受到抑制性抗體存在的影響之情況下)。
2. 有紀錄顯示先前的抑制性抗體檢驗結果呈陽性(源自 Bethesda 測定法或 Nijmegen-Bethesda 測定法 ≥ 0.6 BU 的結果),且第一次偵測到抑制性抗體需至少在篩選前 12 個月。
針對 A 部分:篩選時中央實驗室的 FVIII 抑制性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定義為呈色 Nijmegen-Bethesda 測定法 (cNBA) 中的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U。A 部分最初納入的 3 名受試者,必須有陽性 cNBA (≥ 0.6 BU) 以及目前或過去其抑制性抗體效價必須 ≥ 5 BU。
針對 B 部分:受試者必須已呈現對外源性 FVIII 有免疫耐受性(即免疫耐受性誘導療法成功紀錄,或持續施用 FVIII 替代療法),且篩選時中央實驗室的 FVIII 抑制性抗體檢測結果為陰性,定義為 cNBA 中的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U。
3. 針對 A 部分:篩選前,受試者必須接受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至少 6 個月。受試者必須每週接受維持劑量 1.5 mg/kg 的 emicizumab,或願意在接受 BMN 270 用藥前轉換至此療程。必須提供有關出血事件、抑制抗體史和過去 12 個月內血友病治療的高品質、記錄充分的歷史資料。
針對 B 部分:篩選前,受試者必須接受 FVIII 替代預防性治療至少 12 個月。必須提供有關出血事件、抑制抗體史和過去 12 個月內血友病治療的高品質、記錄充分的歷史資料。
4. 在解釋試驗性質之後以及開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願意且能夠提供簽署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5. 有性生活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不論是雙重屏障避孕法 (亦即保險套 + 避孕膜;或保險套或避孕膜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其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藥,或使用子宮內避孕器。參與者及任何女性伴侶必須同意於輸注後26週使用避孕方法。
6. 願意在輸注 BMN 270 後至少前 52 週禁酒。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患者方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患有 A 型血友病且 ≥18 歲的男性,有紀錄顯示曾表現出殘餘 FVIII 活性 ≤1 IU/dL (在實驗室檢測結果未受到抑制性抗體存在的影響之情況下)。
2. 有紀錄顯示先前的抑制性抗體檢驗結果呈陽性(源自 Bethesda 測定法或 Nijmegen-Bethesda 測定法 ≥ 0.6 BU 的結果),且第一次偵測到抑制性抗體需至少在篩選前 12 個月。
針對 A 部分:篩選時中央實驗室的 FVIII 抑制性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定義為呈色 Nijmegen-Bethesda 測定法 (cNBA) 中的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U。A 部分最初納入的 3 名受試者,必須有陽性 cNBA (≥ 0.6 BU) 以及目前或過去其抑制性抗體效價必須 ≥ 5 BU。
針對 B 部分:受試者必須已呈現對外源性 FVIII 有免疫耐受性(即免疫耐受性誘導療法成功紀錄,或持續施用 FVIII 替代療法),且篩選時中央實驗室的 FVIII 抑制性抗體檢測結果為陰性,定義為 cNBA 中的抑制性抗體效價 < 0.6 BU。
3. 針對 A 部分:篩選前,受試者必須接受 emicizumab 預防性治療至少 6 個月。受試者必須每週接受維持劑量 1.5 mg/kg 的 emicizumab,或願意在接受 BMN 270 用藥前轉換至此療程。必須提供有關出血事件、抑制抗體史和過去 12 個月內血友病治療的高品質、記錄充分的歷史資料。
針對 B 部分:篩選前,受試者必須接受 FVIII 替代預防性治療至少 12 個月。必須提供有關出血事件、抑制抗體史和過去 12 個月內血友病治療的高品質、記錄充分的歷史資料。
4. 在解釋試驗性質之後以及開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願意且能夠提供簽署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5. 有性生活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不論是雙重屏障避孕法 (亦即保險套 + 避孕膜;或保險套或避孕膜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其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藥,或使用子宮內避孕器。參與者及任何女性伴侶必須同意於輸注後26週使用避孕方法。
6. 願意在輸注 BMN 270 後至少前 52 週禁酒。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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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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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