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LN-TTRSC02-003
2021-05-03 - 2021-06-11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E85.0
非神經病變性家族遺傳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1
神經病變性家族遺傳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2
家族遺傳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3
繼發性全身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4
器官侷限性類澱粉變性
ICD-10E85.8
其他類澱粉變性
ICD-10E85.9
類澱粉變性
ICD-9277.3
類澱粉病
HELIOS-B: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評估 Vutrisiran 使用於甲狀腺素運載蛋白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ATTR 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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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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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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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甲狀腺素運載蛋白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ATTR 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
試驗目的
主要
•評估 vutrisiran 相較於安慰劑在降低全因死亡率和心血管(CV)事件上的療效
次要
評估 vutrisiran 相較於安慰劑治療在下列方面的療效:
•功能性能力
•患者通報健康狀態和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心臟結構和功能
•死亡、住院和急性 HF 就診的額外評估
•主要綜合結果評估指標的組成(全因死亡率和 CV 事件)
•心臟生物標記
探索性
評估 vutrisiran 相較於安慰劑治療在下列方面的療效:
•臨床心臟衰竭症狀的嚴重程度
•額外心臟生物標記和基於生物標記的風險評估
•營養狀態
•生活品質評估
藥效學和藥物動力學
•描述 vutrisiran 在甲狀腺素運載蛋白 (TTR) 方面的藥效學 (PD) 作用
•描述 vutrisiran 的血漿藥物動力學 (PK)
•評估是否存在對抗 vutrisiran 的抗藥抗體 (ADA)
安全性
•評估 vutrisiran 使用於 ATTR 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Vutrisiran (ALN- TTRSC02)
主成份
Vutrisiran (ALN- TTRSC02)
劑型
皮下注射
劑量
50 mg/ml
評估指標
全因死亡率和復發性 CV 事件(CV 住院和急性心臟衰竭 [HF] 就診)的複合結果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將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年齡 20 至 85 歲(含)。
患者與疾病特性
2.資料顯示被診斷患有 ATTR 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分類為 遺傳性 (hATTR) 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或野生型甲狀腺素運載蛋白 (wtATTR) 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
a.依據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被診斷為遺傳性 ATTR (hATTR) 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
i.資料顯示帶有與遺傳性 (hATTR) 澱粉樣沉積症一致的 TTR 致病突變。
ii.心臟超音波顯示心臟侵犯的證據,且收縮末期心室中膈厚度 > 12 毫米(根據篩選時的中央心臟超音波讀數)
iii.若已排除意義不明的單株伽瑪球蛋白症 (MGUS),依據剛果紅(或等效試劑)染色或鎝 (99mTc) 閃爍攝影(99mTc-3,3-diphosphono-1,2- propanodicarboxylic acid [DPD-Tc]、99mTc-pyrophosphate [PYP-Tc] 或 99Tchydroxymethylene diphosphonate [HMDP])之等級 2 或 3 心臟攝取確認,顯示心臟或非心臟組織的澱粉樣沉積(例如:脂肪墊抽吸、唾液腺、正中神經結締組織鞘)。
iv.如果患者依據血清和尿液蛋白電泳和血清游離輕鏈而有 MGUS 的證據,則必須依據免疫組織化學檢測或質譜法,而有資料顯示組織中存在 TTR 蛋白。
b.依據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被診斷為野生型 ATTR (wtATTR) 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
i.資料顯示未帶有致病性 TTR 突變。
ii.心臟超音波顯示心臟侵犯的證據,且收縮末期心室中膈厚度 > 12 毫米(根據篩選時的中央心臟超音波讀數)。
iii.若已排除 MGUS,依據 IHC、質譜法或鎝 (99mTc) 閃爍攝影(99mTc-3,3-diphosphono-1,2-propanodicarboxylic acid [DPD-Tc]、99mTc-pyrophosphate [PYP-Tc] 或 99Tchydroxymethylene diphosphonate [HMDP])之等級 2 或 3 心臟攝取,確認心臟組織存在澱粉樣沉積及 TTR 蛋白。
iv.若患者依據血清和尿液蛋白電泳和血清游離輕鏈而有 MGUS 的證據,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依據免疫組織化學檢測或質譜法,而有資料顯示心臟組織中存在 TTR 蛋白;或者,依據免疫組織化學檢測或質譜法,以及鎝閃爍攝影的等級 2 或 3 心臟攝取,而有資料顯示非心臟組織(例如:例如:脂肪墊抽吸、唾液腺、正中神經結締組織鞘)中存在 TTR 蛋白,如以上第 2biii 項所述。
3.有心臟衰竭 (HF) 病史,且曾因 HF 住院至少 1 次(非因心律不整或使用永久節律器治療的傳導系統障礙),或有 HF(伴隨或未伴隨住院)的臨床證據,表現出容積過度負荷或心內壓升高的徵象與症狀(例如:頸靜脈壓升高、呼吸短促,或在 X 光或聽診時出現肺充血的徵象、周邊水腫),且目前需要利尿劑治療。
4.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未曾接受 tafamidis,且未積極計畫在隨機分配後 12 個月內開始接受 tafamidis 治療(依據排除條件 #7)(注意:除了未曾接受 tafamidis 的患者之外,也基於本試驗的目的,將曾接受 tafamidis 且在篩選回診前未接受任何 tafamidis 至少 30 天者,視為未曾接受 tafamidis 者;或
b.正在接受 tafamidis(附註:必須按照使用國家的核准心肌病變適應症和劑量,以符合仿單的方式使用市售 tafamidis。
5.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在臨床上表現穩定,且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未有與心血管 (CV) 相關的住院。
6.篩選時 N 端前 B 型排鈉利尿胜肽 (NT-proBNP) > 300 奈克/升,且 < 8,500 奈克/升;有關永久或持續心房顫動的患者,篩選時 NT-proBNP > 600 奈克/升,且 < 8,500 奈克/升。
7.篩選時能夠完成 ≥ 150 公尺的 6 分鐘步行檢測 (6-MWT)。
8.卡氏體能狀態分數 ≥ 60%。
知情同意
9.能夠瞭解、且願意及能夠遵從試驗要求,並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10.同意在當地法規允許的情況下,簽署另一份醫療記錄釋出同意書,以允許在試驗雙盲 (DB) 期內收集關於生命狀態、心臟移植手術、左心室輔助器材放置和住院的資訊。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疾病特定狀況
1.已知患有原發性澱粉樣沉積症(AL 澱粉樣沉積症)或軟腦膜澱粉樣沉積症。
2.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V 級心臟衰竭;或 NYHA 第 III 級心臟衰竭和 ATTR 澱粉樣沉積症第 3 期(定義為 NT-proBNP > 3000 奈克/升,且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eGFR) < 45 毫升/分鐘)。
3.篩選回診時的多發性神經病變失能 (PND) 分數 IIIa、IIIb 或 IV(因多發性神經病變而需要手杖或拐杖才能步行,或必須使用輪椅)。
實驗室評估
4.篩選時有任何實驗室參數評估符合下列條件:
a.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濃度 > 2.0 × 正常值上限 (ULN),
b.總膽紅素 > 2.0 × ULN,
c.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此時若 INR ˃ 3.5,則予以排除)。
5.篩選時 eGFR < 30 毫升/分鐘/1.73 平方公尺(使用腎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
6.已知患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或者有目前或慢性感染 C 型肝炎病毒或 B 型肝炎病毒的證據。
先前/併用療法
7.試驗主持人在考量臨床狀態、患者偏好和/或市售 tafamidis 的取得性後,積極計畫或預計在篩選期或隨機分配後 12 個月內開始給予 tafamidis 治療的未曾接受 tafamidis 患者(依據納入條件 #4a)。
8.曾接受降低 TTR 治療(包括 revusiran、patisiran 或 inotersen),或曾參與一項針對遺傳性 (hATTR) 澱粉樣沉積症的基因療法試驗。
9.目前正在接受 diflunisal;如果先前曾使用此藥,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完成至少 30 天的排除期。
10.目前正在使用 doxycycline、ursodeoxycholic acid 或 tauroursodeoxycholic acid;若先前曾使用任何一種上述藥物,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完成 30 天的排除期。
11.不願意避免同時接受 diflunisal、ursodeoxycholic acid/tauroursodeoxycholate/doxycycline 或降低 TTR 的藥物(例如:patisiran、inotersen)
12.目前或未來參與另一項試驗性器材或藥物試驗、排定於本試驗期間參與,或曾在給藥(第 1 天)前 30 天內(或試驗性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試驗性藥物或器材。若為試驗性 TTR 穩定劑,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進行 3 個月排除期;此點不適用於基期時接受 tafamidis 的患者(依據納入條件 #4)。
13.需要或不願意避免同時接受非二氫嘧啶類鈣離子通道阻斷劑(例如:verapamil、diltiazem)治療。
醫療狀況
14.患有其他非 TTR 心肌病變、高血壓心肌病變、瓣膜性心臟病引起之心肌病變,或缺血性心臟病引起之心肌病變(例如:曾有心肌梗塞,且有資料顯示心臟酵素和心電圖 [ECG] 變化的病史),而由試驗主持人認為是患者心臟衰竭的重要原因或主要原因。
15.不穩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包括篩選時為達到 CHF 最佳管理、而需要調整現有利尿劑或增加新利尿劑的患者)。
16.過去 3 個月內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17.有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或中斷之心室纖維顫動的病史。
18.有房室結或竇房結功能障礙的病史,需要節律器但將不予以放置。
19.收縮壓(˃ 170 毫米汞柱)或舒張壓(˃ 100 毫米汞柱)持續升高,且經醫師認定為無法控制。
20.患有未曾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
21.患有需要全身性抗病毒、抗寄生蟲或抗微生物療法的活動性感染,且不會在給藥前(第 1 天)完成治療。
22.曾接受或預期接受(隨機分配後 12 個月內)心臟、肝臟或其他器官移植,或植入左心室輔助器。
23.曾有多重藥物過敏的病史,或曾對於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發生過敏反應。
24.有無法耐受皮下 (SC) 注射或顯著腹腔疤痕的病史,而可能妨礙試驗藥物給藥或局部耐受性評估。
25.有其他醫療病症或共存疾病(例如:惡性腫瘤、神經精神疾病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試驗遵從性或資料判讀。
避孕、懷孕與哺乳
26.不願意在試驗期間遵從避孕要求。
27.懷孕、計畫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患者。
飲酒
28.不願意或無法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限制飲酒量。排除試驗期間每天酒精攝取量超過 2 單位者(單位: 1 杯葡萄酒 [約 125 毫升] = 1 份烈酒 [約 1 液體盎司] = 1/2 品脫啤酒 [約 284 毫升])。
29.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有酒精濫用的記錄。
30.在過去 5 年內曾有濫用違法藥物的病史,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干擾對於試驗程序或追蹤回診的遵從度。N/A
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將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年齡 20 至 85 歲(含)。
患者與疾病特性
2.資料顯示被診斷患有 ATTR 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分類為 遺傳性 (hATTR) 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或野生型甲狀腺素運載蛋白 (wtATTR) 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
a.依據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被診斷為遺傳性 ATTR (hATTR) 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
i.資料顯示帶有與遺傳性 (hATTR) 澱粉樣沉積症一致的 TTR 致病突變。
ii.心臟超音波顯示心臟侵犯的證據,且收縮末期心室中膈厚度 > 12 毫米(根據篩選時的中央心臟超音波讀數)
iii.若已排除意義不明的單株伽瑪球蛋白症 (MGUS),依據剛果紅(或等效試劑)染色或鎝 (99mTc) 閃爍攝影(99mTc-3,3-diphosphono-1,2- propanodicarboxylic acid [DPD-Tc]、99mTc-pyrophosphate [PYP-Tc] 或 99Tchydroxymethylene diphosphonate [HMDP])之等級 2 或 3 心臟攝取確認,顯示心臟或非心臟組織的澱粉樣沉積(例如:脂肪墊抽吸、唾液腺、正中神經結締組織鞘)。
iv.如果患者依據血清和尿液蛋白電泳和血清游離輕鏈而有 MGUS 的證據,則必須依據免疫組織化學檢測或質譜法,而有資料顯示組織中存在 TTR 蛋白。
b.依據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被診斷為野生型 ATTR (wtATTR) 澱粉樣沉積症伴隨心肌病變:
i.資料顯示未帶有致病性 TTR 突變。
ii.心臟超音波顯示心臟侵犯的證據,且收縮末期心室中膈厚度 > 12 毫米(根據篩選時的中央心臟超音波讀數)。
iii.若已排除 MGUS,依據 IHC、質譜法或鎝 (99mTc) 閃爍攝影(99mTc-3,3-diphosphono-1,2-propanodicarboxylic acid [DPD-Tc]、99mTc-pyrophosphate [PYP-Tc] 或 99Tchydroxymethylene diphosphonate [HMDP])之等級 2 或 3 心臟攝取,確認心臟組織存在澱粉樣沉積及 TTR 蛋白。
iv.若患者依據血清和尿液蛋白電泳和血清游離輕鏈而有 MGUS 的證據,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依據免疫組織化學檢測或質譜法,而有資料顯示心臟組織中存在 TTR 蛋白;或者,依據免疫組織化學檢測或質譜法,以及鎝閃爍攝影的等級 2 或 3 心臟攝取,而有資料顯示非心臟組織(例如:例如:脂肪墊抽吸、唾液腺、正中神經結締組織鞘)中存在 TTR 蛋白,如以上第 2biii 項所述。
3.有心臟衰竭 (HF) 病史,且曾因 HF 住院至少 1 次(非因心律不整或使用永久節律器治療的傳導系統障礙),或有 HF(伴隨或未伴隨住院)的臨床證據,表現出容積過度負荷或心內壓升高的徵象與症狀(例如:頸靜脈壓升高、呼吸短促,或在 X 光或聽診時出現肺充血的徵象、周邊水腫),且目前需要利尿劑治療。
4.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a.未曾接受 tafamidis,且未積極計畫在隨機分配後 12 個月內開始接受 tafamidis 治療(依據排除條件 #7)(注意:除了未曾接受 tafamidis 的患者之外,也基於本試驗的目的,將曾接受 tafamidis 且在篩選回診前未接受任何 tafamidis 至少 30 天者,視為未曾接受 tafamidis 者;或
b.正在接受 tafamidis(附註:必須按照使用國家的核准心肌病變適應症和劑量,以符合仿單的方式使用市售 tafamidis。
5.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在臨床上表現穩定,且隨機分配前 6 週內未有與心血管 (CV) 相關的住院。
6.篩選時 N 端前 B 型排鈉利尿胜肽 (NT-proBNP) > 300 奈克/升,且 < 8,500 奈克/升;有關永久或持續心房顫動的患者,篩選時 NT-proBNP > 600 奈克/升,且 < 8,500 奈克/升。
7.篩選時能夠完成 ≥ 150 公尺的 6 分鐘步行檢測 (6-MWT)。
8.卡氏體能狀態分數 ≥ 60%。
知情同意
9.能夠瞭解、且願意及能夠遵從試驗要求,並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10.同意在當地法規允許的情況下,簽署另一份醫療記錄釋出同意書,以允許在試驗雙盲 (DB) 期內收集關於生命狀態、心臟移植手術、左心室輔助器材放置和住院的資訊。
排除條件
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疾病特定狀況
1.已知患有原發性澱粉樣沉積症(AL 澱粉樣沉積症)或軟腦膜澱粉樣沉積症。
2.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V 級心臟衰竭;或 NYHA 第 III 級心臟衰竭和 ATTR 澱粉樣沉積症第 3 期(定義為 NT-proBNP > 3000 奈克/升,且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eGFR) < 45 毫升/分鐘)。
3.篩選回診時的多發性神經病變失能 (PND) 分數 IIIa、IIIb 或 IV(因多發性神經病變而需要手杖或拐杖才能步行,或必須使用輪椅)。
實驗室評估
4.篩選時有任何實驗室參數評估符合下列條件:
a.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濃度 > 2.0 × 正常值上限 (ULN),
b.總膽紅素 > 2.0 × ULN,
c.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血治療,此時若 INR ˃ 3.5,則予以排除)。
5.篩選時 eGFR < 30 毫升/分鐘/1.73 平方公尺(使用腎病飲食調整 [MDRD] 公式)。
6.已知患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或者有目前或慢性感染 C 型肝炎病毒或 B 型肝炎病毒的證據。
先前/併用療法
7.試驗主持人在考量臨床狀態、患者偏好和/或市售 tafamidis 的取得性後,積極計畫或預計在篩選期或隨機分配後 12 個月內開始給予 tafamidis 治療的未曾接受 tafamidis 患者(依據納入條件 #4a)。
8.曾接受降低 TTR 治療(包括 revusiran、patisiran 或 inotersen),或曾參與一項針對遺傳性 (hATTR) 澱粉樣沉積症的基因療法試驗。
9.目前正在接受 diflunisal;如果先前曾使用此藥,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完成至少 30 天的排除期。
10.目前正在使用 doxycycline、ursodeoxycholic acid 或 tauroursodeoxycholic acid;若先前曾使用任何一種上述藥物,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完成 30 天的排除期。
11.不願意避免同時接受 diflunisal、ursodeoxycholic acid/tauroursodeoxycholate/doxycycline 或降低 TTR 的藥物(例如:patisiran、inotersen)
12.目前或未來參與另一項試驗性器材或藥物試驗、排定於本試驗期間參與,或曾在給藥(第 1 天)前 30 天內(或試驗性藥物的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接受試驗性藥物或器材。若為試驗性 TTR 穩定劑,必須在給藥(第 1 天)前進行 3 個月排除期;此點不適用於基期時接受 tafamidis 的患者(依據納入條件 #4)。
13.需要或不願意避免同時接受非二氫嘧啶類鈣離子通道阻斷劑(例如:verapamil、diltiazem)治療。
醫療狀況
14.患有其他非 TTR 心肌病變、高血壓心肌病變、瓣膜性心臟病引起之心肌病變,或缺血性心臟病引起之心肌病變(例如:曾有心肌梗塞,且有資料顯示心臟酵素和心電圖 [ECG] 變化的病史),而由試驗主持人認為是患者心臟衰竭的重要原因或主要原因。
15.不穩定的鬱血性心臟衰竭 (CHF)(包括篩選時為達到 CHF 最佳管理、而需要調整現有利尿劑或增加新利尿劑的患者)。
16.過去 3 個月內患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17.有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或中斷之心室纖維顫動的病史。
18.有房室結或竇房結功能障礙的病史,需要節律器但將不予以放置。
19.收縮壓(˃ 170 毫米汞柱)或舒張壓(˃ 100 毫米汞柱)持續升高,且經醫師認定為無法控制。
20.患有未曾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
21.患有需要全身性抗病毒、抗寄生蟲或抗微生物療法的活動性感染,且不會在給藥前(第 1 天)完成治療。
22.曾接受或預期接受(隨機分配後 12 個月內)心臟、肝臟或其他器官移植,或植入左心室輔助器。
23.曾有多重藥物過敏的病史,或曾對於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發生過敏反應。
24.有無法耐受皮下 (SC) 注射或顯著腹腔疤痕的病史,而可能妨礙試驗藥物給藥或局部耐受性評估。
25.有其他醫療病症或共存疾病(例如:惡性腫瘤、神經精神疾病等……),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干擾試驗遵從性或資料判讀。
避孕、懷孕與哺乳
26.不願意在試驗期間遵從避孕要求。
27.懷孕、計畫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患者。
飲酒
28.不願意或無法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限制飲酒量。排除試驗期間每天酒精攝取量超過 2 單位者(單位: 1 杯葡萄酒 [約 125 毫升] = 1 份烈酒 [約 1 液體盎司] = 1/2 品脫啤酒 [約 284 毫升])。
29.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篩選前 12 個月內曾有酒精濫用的記錄。
30.在過去 5 年內曾有濫用違法藥物的病史,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干擾對於試驗程序或追蹤回診的遵從度。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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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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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