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F901318/0041
2022-01-01 - 2025-08-18
Phase III
召募中6
A Phase III, adjudicator-blinded, randomised study to evaluate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treatment with olorofim versus treatment with AmBisome® followed by standard of care (SOC) in patients with invasive fungal disease (IFD) caused by Aspergillus species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F2G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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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1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invasive fungal disease (IFD)
試驗目的
主要:
在已證實為侵襲性麴菌病或可能為下呼吸道疾病麴菌屬菌種(侵襲性麴菌病,IA)的侵襲性黴菌病患者意圖治療 (ITT) 族群中,比較第 42 天時 olorofim 治療相較於 AmBisome® 治療後接續標準照護 (SOC) 後的總死亡率(ACM)。
藥品名稱
olorofim
主成份
F901318/Olorofim
劑型
Tablet
劑量
30
評估指標
療效指標:
主要指標:
• 意圖治療族群中第 42 天時的總死亡率。
次要指標:
• 治療結束時(關鍵次要分析)和第 42 天和第 84 天時,整體反應率之資料審查委員會裁定評估。
• 第 14 天、第 28 天、第 42 天、第 84 天、治療結束和追蹤時的臨床、放射學及真菌學反應試驗主持人評估。
• 第 14 天、第 28 天、第 42 天、第 84 天、治療結束和追蹤時的血清 GM。
• 第 84 天時的總死亡率。
• 存活時間。
• 第 42 天和第 84 天時資料審查委員會之可歸因於侵襲性麴菌病的死亡。
• 任何時候至治療結束時確診繼發性黴菌感染。
• 基線、第 14 天、第 28 天、第 42 天、第 84 天和治療結束時,依據 EQ-5D-5L 判斷之生活品質。
主要指標:
• 意圖治療族群中第 42 天時的總死亡率。
次要指標:
• 治療結束時(關鍵次要分析)和第 42 天和第 84 天時,整體反應率之資料審查委員會裁定評估。
• 第 14 天、第 28 天、第 42 天、第 84 天、治療結束和追蹤時的臨床、放射學及真菌學反應試驗主持人評估。
• 第 14 天、第 28 天、第 42 天、第 84 天、治療結束和追蹤時的血清 GM。
• 第 84 天時的總死亡率。
• 存活時間。
• 第 42 天和第 84 天時資料審查委員會之可歸因於侵襲性麴菌病的死亡。
• 任何時候至治療結束時確診繼發性黴菌感染。
• 基線、第 14 天、第 28 天、第 42 天、第 84 天和治療結束時,依據 EQ-5D-5L 判斷之生活品質。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年齡 18 歲(在台灣為 20 歲)且體重超過 40 kg 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其已完全知情且其已提供自願書面受試者同意,或其法定授權代理人已完全知情且已提供自願書面受試者同意(若適用),並遵從當地法規或:無法書寫及/或閱讀,但已完全瞭解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代表)口頭給予的資訊的患者,其已在一位獨立人士的書面見證下提供口頭受試者同意,並遵從當地法規。無意識的患者不得進入本試驗。
2) 依照依本試驗調整之歐洲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黴菌病研究小組 (EORTC/MSG) 2019 年標準,在任何部位有已證實之侵襲性麴菌病 (IA) 或可能為下呼吸道疾病 (LRTD) 侵襲性麴菌病的患者。
3) 患者基於侵襲性麴菌病對黴菌活性 azole 療法反應不佳、已證實對黴菌活性 azoles 類藥物有抗藥性、對黴菌活性 triazole 預防治療發生突破性感染,或有 azole 藥物與藥物間交互作用(或可能的藥物與藥物間交互作用)而需要黴菌活性 azole 以外之抗黴菌藥劑療法。患者必須符合這些條件中至少一項:
a) 已接受 ≤ 96 小時可能有效之先前療法的患者已證實或疑似有 azole 抗藥性:
i)已證實 azole 抗藥性的根據將為使用當地方法和解讀準則之體外易感性檢測;分離物將會運送至中央實驗室進行確認性檢測。
ii)疑似 azole 抗藥性的根據將為在試驗單位可取得之其他資訊(例如,azole 抗藥性基因的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iii)無論是哪種情況,若當地試驗主持人認為該患者可取得之資訊顯示不適合進行初始 azole 療法,則允許納入此類別。
b) Triazole 預防治療的突破性感染:患者在突破前已接受任何時間長度之預防治療,但可能有效之先前療法 ≤ 96 小時。
c) 曾接受 ≤ 96 小時可能有效之先前療法的患者有 azole 藥物與藥物間交互作用(或可能的藥物與藥物間交互作用)。
d) 曾接受 ≤ 28 天先前療法的患者之侵襲性麴菌病對 triazole 療法反應不佳:
i)先前抗黴菌治療的 8 天或更多天之後:
(1)根據半乳甘露聚醣 (GM) 的變化:
無論哪一種,附加條件皆是新 GM 資料符合 GM 陽性之基於 GM 診斷的試驗進入規則(2 次獨立血清檢測 ≥ 0.5;或來自一次支氣管肺泡灌洗 [BAL] 分量的 2 筆 ≥ 1.0 的結果)。
a)血清:根據相隔至少 8 天的測量值,血清 GM 未降低 ≥ 1 單位或至 < 0.5 單位
b)BAL:先前 BAL 檢測未符合陽性定義(太低或完全陰性)之患者,其來自 BAL 的 GM 為陽性,無論檢體之間間隔的時間。請注意,並沒有 BAL 中 GM 升高的定義,因為這些數值易受採檢錯誤影響
或
(2)無其他可辨識(非黴菌)病因之臨床惡化
或
(3)臨床或放射學偵測到新的明確不同之感染部位
ii)初步抗黴菌治療的 15 天或更多天之後:
(1)符合上述「8 天或更多天」任一條件,或
(2)在電腦斷層 (CT)(或其他非 X 光造影)中原始病灶惡化,依據為初始病灶生長 > 25% 而背景免疫狀態無變化(例如,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無變化)。
4) AmBisome® 是患者的適當療法。
5) 能夠且願意遵從試驗計畫書。
6) 女性患者必須為非哺乳中且基於下列其中一項理由無懷孕風險:
a) 停經後至少 1 年;
b) 子宮切除術後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後;
c) 具生育能力,篩選回診時尿液或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驗孕為陰性,且在整個試驗期過程中及直到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含)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7)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之男性患者在整個試驗參與期間必須完全避免性行為或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且同意在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繼續其使用,且在此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8) 患者必須能夠服用口服藥物。
排除條件
1)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2)已知有對試驗藥物(olorofim 或 AmBisome®)任何成分敏感、過敏或任何嚴重反應的病史。
3)有慢性麴菌病、麴菌瘤或過敏性支氣管肺麴菌病的患者。
4)疑似白黴菌病(接合菌病)。證據顯示有 olorofim 非易感性細絲狀黴菌(例如毛黴菌目)應緊急追蹤。疑似侵襲性麴菌病伴隨陰性基線 GM 者,需要多加警覺白黴菌病(接合菌病)的可能性。
5)患有已知活動性任何種類二次黴菌感染的患者,可以 fluconazole 治療的念珠菌症除外。
6)使用 echinocandin 作為念珠菌的預防治療。
7)對臨床徵象有暫時相關且暗示為不同病因學的微生物學發現(例如,細菌學、病毒學)或其他可能的病症。
8)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但目前未正在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如果是在侵襲性黴菌感染同時第一次診斷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若抗反轉錄病毒療法在納入之時展開,則該患者符合資格納入。
9)患者有任何已知或疑似病症可能會損害試驗計畫書要求的遵循情況或阻礙療效的正確測量(例如,嗜中性白血球減少不預期會緩解、有無法控制之惡性腫瘤的患者其治療反應不佳或僅正在接受緩和療法)。
10)有併發醫療病症的患者,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若其參與試驗可能會對該患者產生不可接受的額外風險。
11)先前曾納入 olorofim/F901318 之試驗的患者。
12)第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前 30 天內,在任何臨床試驗中以任何研究藥物治療,非盲性試驗計畫書不在此限(例如,開放性標示腫瘤學療程變更或生物試驗)。
13)由於預期存活時間短而正在接受僅限支持性照護治療的患者。
14)在基線時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期間 (QTcF) ≥ 500 msec 而有 QT 延長的患者,或為 QT/QTc 延長的高風險者,例如,
a)有長 QT 症候群家族史
b)其他已知促心律不整病症
c)有多型性心室心律不整危險因子(例如,失償性心臟衰竭、血漿鉀或鎂濃度異常且無法校正、在過去 30 天期間有不穩定的心臟病症)。
15)篩選時有肝功能障礙證據,伴隨下列任一異常實驗室參數:
a)總膽紅素 ≥ 2 × 正常值上限範圍 (ULN)
b)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3 × 正常值上限
c)患者已知為肝硬化或慢性肝衰竭。
16)禁止併用的藥物:禁止合併給予人類二氫乳清酸脫氫酶 (DHODH) 抑制劑(teriflunomide 和 leflunomide)。目前無其他絕對禁止併用的藥物,但有具可能的顯著藥物與藥物間交互作用 (DDIs) 的藥物,而試驗納入前應將可能的交互作用的處置納入考量。
17)當地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排除條件。
1) 年齡 18 歲(在台灣為 20 歲)且體重超過 40 kg 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其已完全知情且其已提供自願書面受試者同意,或其法定授權代理人已完全知情且已提供自願書面受試者同意(若適用),並遵從當地法規或:無法書寫及/或閱讀,但已完全瞭解試驗主持人(或指定代表)口頭給予的資訊的患者,其已在一位獨立人士的書面見證下提供口頭受試者同意,並遵從當地法規。無意識的患者不得進入本試驗。
2) 依照依本試驗調整之歐洲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黴菌病研究小組 (EORTC/MSG) 2019 年標準,在任何部位有已證實之侵襲性麴菌病 (IA) 或可能為下呼吸道疾病 (LRTD) 侵襲性麴菌病的患者。
3) 患者基於侵襲性麴菌病對黴菌活性 azole 療法反應不佳、已證實對黴菌活性 azoles 類藥物有抗藥性、對黴菌活性 triazole 預防治療發生突破性感染,或有 azole 藥物與藥物間交互作用(或可能的藥物與藥物間交互作用)而需要黴菌活性 azole 以外之抗黴菌藥劑療法。患者必須符合這些條件中至少一項:
a) 已接受 ≤ 96 小時可能有效之先前療法的患者已證實或疑似有 azole 抗藥性:
i)已證實 azole 抗藥性的根據將為使用當地方法和解讀準則之體外易感性檢測;分離物將會運送至中央實驗室進行確認性檢測。
ii)疑似 azole 抗藥性的根據將為在試驗單位可取得之其他資訊(例如,azole 抗藥性基因的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iii)無論是哪種情況,若當地試驗主持人認為該患者可取得之資訊顯示不適合進行初始 azole 療法,則允許納入此類別。
b) Triazole 預防治療的突破性感染:患者在突破前已接受任何時間長度之預防治療,但可能有效之先前療法 ≤ 96 小時。
c) 曾接受 ≤ 96 小時可能有效之先前療法的患者有 azole 藥物與藥物間交互作用(或可能的藥物與藥物間交互作用)。
d) 曾接受 ≤ 28 天先前療法的患者之侵襲性麴菌病對 triazole 療法反應不佳:
i)先前抗黴菌治療的 8 天或更多天之後:
(1)根據半乳甘露聚醣 (GM) 的變化:
無論哪一種,附加條件皆是新 GM 資料符合 GM 陽性之基於 GM 診斷的試驗進入規則(2 次獨立血清檢測 ≥ 0.5;或來自一次支氣管肺泡灌洗 [BAL] 分量的 2 筆 ≥ 1.0 的結果)。
a)血清:根據相隔至少 8 天的測量值,血清 GM 未降低 ≥ 1 單位或至 < 0.5 單位
b)BAL:先前 BAL 檢測未符合陽性定義(太低或完全陰性)之患者,其來自 BAL 的 GM 為陽性,無論檢體之間間隔的時間。請注意,並沒有 BAL 中 GM 升高的定義,因為這些數值易受採檢錯誤影響
或
(2)無其他可辨識(非黴菌)病因之臨床惡化
或
(3)臨床或放射學偵測到新的明確不同之感染部位
ii)初步抗黴菌治療的 15 天或更多天之後:
(1)符合上述「8 天或更多天」任一條件,或
(2)在電腦斷層 (CT)(或其他非 X 光造影)中原始病灶惡化,依據為初始病灶生長 > 25% 而背景免疫狀態無變化(例如,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無變化)。
4) AmBisome® 是患者的適當療法。
5) 能夠且願意遵從試驗計畫書。
6) 女性患者必須為非哺乳中且基於下列其中一項理由無懷孕風險:
a) 停經後至少 1 年;
b) 子宮切除術後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後;
c) 具生育能力,篩選回診時尿液或血清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驗孕為陰性,且在整個試驗期過程中及直到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含)必須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7)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之男性患者在整個試驗參與期間必須完全避免性行為或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且同意在停用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繼續其使用,且在此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8) 患者必須能夠服用口服藥物。
排除條件
1)懷孕中或哺乳中的女性。
2)已知有對試驗藥物(olorofim 或 AmBisome®)任何成分敏感、過敏或任何嚴重反應的病史。
3)有慢性麴菌病、麴菌瘤或過敏性支氣管肺麴菌病的患者。
4)疑似白黴菌病(接合菌病)。證據顯示有 olorofim 非易感性細絲狀黴菌(例如毛黴菌目)應緊急追蹤。疑似侵襲性麴菌病伴隨陰性基線 GM 者,需要多加警覺白黴菌病(接合菌病)的可能性。
5)患有已知活動性任何種類二次黴菌感染的患者,可以 fluconazole 治療的念珠菌症除外。
6)使用 echinocandin 作為念珠菌的預防治療。
7)對臨床徵象有暫時相關且暗示為不同病因學的微生物學發現(例如,細菌學、病毒學)或其他可能的病症。
8)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但目前未正在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如果是在侵襲性黴菌感染同時第一次診斷出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感染,若抗反轉錄病毒療法在納入之時展開,則該患者符合資格納入。
9)患者有任何已知或疑似病症可能會損害試驗計畫書要求的遵循情況或阻礙療效的正確測量(例如,嗜中性白血球減少不預期會緩解、有無法控制之惡性腫瘤的患者其治療反應不佳或僅正在接受緩和療法)。
10)有併發醫療病症的患者,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若其參與試驗可能會對該患者產生不可接受的額外風險。
11)先前曾納入 olorofim/F901318 之試驗的患者。
12)第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前 30 天內,在任何臨床試驗中以任何研究藥物治療,非盲性試驗計畫書不在此限(例如,開放性標示腫瘤學療程變更或生物試驗)。
13)由於預期存活時間短而正在接受僅限支持性照護治療的患者。
14)在基線時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期間 (QTcF) ≥ 500 msec 而有 QT 延長的患者,或為 QT/QTc 延長的高風險者,例如,
a)有長 QT 症候群家族史
b)其他已知促心律不整病症
c)有多型性心室心律不整危險因子(例如,失償性心臟衰竭、血漿鉀或鎂濃度異常且無法校正、在過去 30 天期間有不穩定的心臟病症)。
15)篩選時有肝功能障礙證據,伴隨下列任一異常實驗室參數:
a)總膽紅素 ≥ 2 × 正常值上限範圍 (ULN)
b)丙胺酸轉胺酶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3 × 正常值上限
c)患者已知為肝硬化或慢性肝衰竭。
16)禁止併用的藥物:禁止合併給予人類二氫乳清酸脫氫酶 (DHODH) 抑制劑(teriflunomide 和 leflunomide)。目前無其他絕對禁止併用的藥物,但有具可能的顯著藥物與藥物間交互作用 (DDIs) 的藥物,而試驗納入前應將可能的交互作用的處置納入考量。
17)當地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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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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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2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