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19013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293094
2021-05-07 - 2023-06-15
Phase I
召募中3
一項第 1 期、多中心、開放性標示、劑量探索和劑量擴增試驗,評估 AMG 650 用於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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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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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國安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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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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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這是首次用於人體 (FIH) 的試驗,對象為罹患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TP53MUT 實體腫瘤,或 TNBC/HGSOC/類漿液性子宮內膜癌的成人受試者,以評估 AMG 650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藥物動力學 (PK)、抗腫瘤活性,額外探索性目標為評估藥效學 (PD) 和相關性生物標記分析。本試驗的目的在於,找到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及/或最高耐受劑量 (MTD),藉由評估客觀反應率以評估 AMG 650 的療效,以及評估 AMG 650 的安全性。
主要目標:
•評估 AMG 650 對成人受試者的安全性及耐受性,並決定最高耐受劑量 (MTD) 及/或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次要目標:
•依據晚期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修改版 RECIST) 1.1 準則,評估 AMG 650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描述 AMG 650 的 PK 特性
探索性目標:
•藉由血液及/或腫瘤檢體的免疫組織化學、生化及/或基因分析,探討 AMG 650 對於可能生物標記的作用。
•評估食物 (高脂飲食) 對 AMG 650 PK 的影響
藥品名稱
AMG 650
主成份
AMG 650
劑型
Tablet
劑量
25 mg tablet, 100 mg tablet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安全性:受試者的劑量限制毒性 (DLT)、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治療相關不良事件等發生率,以及生命徵象、心電圖 (ECG)、臨床實驗室檢驗值等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 客觀反應率 (ORR)
• 反應持續時間 (DOR)
• 無惡化存活期 (PFS)
• 臨床受益率 (CBR)
• 達到治療反應所需時間 (TTR)
• 達到疾病惡化所需時間 (TTP)
• 整體存活期 (OS)
• AMG 650 的 PK 參數包括但不限於:給藥間隔期間的最高觀察血漿濃度 (Cmax)、達到 Cmax 的所需時間 (Tmax)、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
探索性評估指標
• 細胞週期動態的定性評估
• 與 KIF 及其他細胞週期和 DNA 損傷相關生物標記有關的基因突變/染色體變化
• 蛋白質濃度/DNA/RNA 表現量
• 飽食狀態下的 AMG 650 PK 參數,包括但不限於 Cmax、Tmax、AUC
安全性:受試者的劑量限制毒性 (DLT)、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治療相關不良事件等發生率,以及生命徵象、心電圖 (ECG)、臨床實驗室檢驗值等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 客觀反應率 (ORR)
• 反應持續時間 (DOR)
• 無惡化存活期 (PFS)
• 臨床受益率 (CBR)
• 達到治療反應所需時間 (TTR)
• 達到疾病惡化所需時間 (TTP)
• 整體存活期 (OS)
• AMG 650 的 PK 參數包括但不限於:給藥間隔期間的最高觀察血漿濃度 (Cmax)、達到 Cmax 的所需時間 (Tmax)、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
探索性評估指標
• 細胞週期動態的定性評估
• 與 KIF 及其他細胞週期和 DNA 損傷相關生物標記有關的基因突變/染色體變化
• 蛋白質濃度/DNA/RNA 表現量
• 飽食狀態下的 AMG 650 PK 參數,包括但不限於 Cmax、Tmax、AUC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102 年滿 20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族裔須為台灣人 (亦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皆為台灣人),且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20 歲以上。
103 僅限三陰性乳癌受試者: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患有轉移性或局部復發性 ER 陰性 (IHC 檢測 < 1%)、PR 陰性 (IHC 檢測 < 1%) 且 Her2 陰性 (FISH 檢測陰性、IHC 檢測為 0 或 1+,或依 ASCO/CAP 定義,IHC2+ 且 FISH 檢測陰性) 乳癌。受試者必須在轉移狀態中至少一線全身化療後復發/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已知對其疾病有臨床效益的現有療法。允許先前使用過免疫檢查點抑制劑。TP53MUT 檢測並非必要。
104 僅限鉑抗藥性高惡性度漿液性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及/或輸卵管癌受試者: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轉移性或無法切除的高惡性度漿液性卵巢癌,鉑抗藥性定義為含鉑治療期間或治療後 6 個月內惡化。允許先前接受過鉑抗藥性復發治療。TP53MUT 檢測並非必要。
105 僅限漿液性子宮內膜癌受試者 (僅劑量探索):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轉移性或復發性漿液性子宮內膜癌,且在轉移/復發狀態中至少一線全身性化療後復發/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已知對其疾病有臨床效益的現有療法。TP53MUT 檢測並非必要。
106帶有 TP53MUT 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瘤患者 (僅限劑量探索,依當地檢測評估),無法切除,且在至少一線全身性化療後復發/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已知對其疾病有臨床效益的現有療法。
107 僅限第 1 部分 (劑量探索) – 受試者必須提供封存腫瘤檢體 (新鮮冷凍檢體或 5 年內採檢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檢體),或願意進行給藥前腫瘤組織切片。
108 僅第 2 部分 (劑量擴增) – 願意接受用藥前/用藥後的腫瘤組織切片。如果組織切片不可行,經試驗主持人和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允許納入受試者無需進行組織切片。
109 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 ≥ 10 mm,且篩選掃描前 3 個月內未進行過組織切片。該病灶在試驗期間任何時候皆不可進行組織切片。
110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1 分。
111 有能力服用口服藥物,並願意記錄試驗藥品的每天服藥情況。
112 基準點 QTc ≤ 470 msec (女性) 及 ≤ 450 msec (男性)
113 適當的實驗室血液評估結果,包括: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且篩選評估 7 天內 (G-CSF) 或 14 天內 (聚乙二醇化 G-CSF) 未補充生長因子
• 血小板 ≥ 100 x 109/L (在篩選評估 7 天內未進行血小板輸血)
• 血紅素 > 9 g/dL 且篩選評估 7 天內未進行紅血球 (RBC) 輸血
114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血漿肌酸酐清除率,或使用 24 小時採尿測量的尿液肌酸酐濃度 ≥ 50 mL/min。
115 適當的實驗室肝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天冬胺酸轉胺酶 < 2.5 倍 ULN (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倍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 2.5 倍 ULN (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倍 ULN)
•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若有肝臟轉移、病歷記載的吉伯特氏症候群則為 < 2.0 倍 ULN)
116 適當的實驗室凝血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凝血酶原時間 (P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或在目標範圍內 (接受抗凝血預防治療時)
117 心臟功能如下:
•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第 2 部分 – 劑量擴增
TNBC – 特定納入條件
118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在先前不超過 3 種全身性治療中惡化 (不包括輔助治療或前輔助治療)。PARP 抑制劑全身性療法將視為一線療法。
HGSOC – 特定納入條件
119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在先前不超過 5 種全身性治療中惡化 (不包括輔助治療或前輔助治療)。PARP 抑制劑全身性療法將視為一線療法。誘導後接續維持治療視為一線療法。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201. 活性腦轉移。曾發生腦部轉移,且在試驗第 1 天前至少 4 週以上接受手術切除或放射療法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仍符合參加試驗的資格:a) 殘留神經症狀 ≤ 第 2 級;b) 接受 dexamethasone 穩定劑量 (若適用);c) 後續 MRI 顯示未出現新的病灶。
202. 原發性中樞神經腫瘤、血液惡性腫瘤或淋巴瘤
203. 控制不良的肋膜積水、心包積液或腹水 (若經反覆引流後受控制,受試者可符合納入資格)
其他醫療狀況
204.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 2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205. 胃腸道 (GI) 疾病導致無法口服藥物,吸收不良症候群,需要靜脈營養、胃/空腸管灌餵食,控制不良的發炎性胃腸疾病 (如,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
206. 進入試驗之前 6 個月內,曾有腸阻塞、腹部瘻管、胃腸道穿孔或腹腔內膿腫的病史,除非是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測員核准。
207.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使用已知對細胞色素 P450 3A (CYP3A) 酵素或細胞膜轉運蛋白 P-gp 和乳癌抗藥蛋白 (BCRP) 有強效抑制劑作用的草藥或處方藥 (包括但不限於 clarithromycin、itraconazole、ketoconazole,或葡萄柚汁或葡萄柚產品),或治療劑量範圍狹窄的藥物 (如 digoxin 或 warfarin)。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28 天內,使用已知對 CYP3A 酵素或細胞膜轉運蛋白 P-gp 和 BCRP 有強效誘導作用的草藥或處方藥 (包括但不限於 phenytoin、rifampin、聖約翰草)。
208. 第一劑 AMG 650 (第 1 天) 之前 2 週內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感染。
209. 肝炎病毒感染依據以下結果及/或標準排除: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BsAg [HBs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或近期曾有急性 B 型肝炎)。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總核心抗體及/或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陽性:必須使用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 B 型肝炎病毒 DNA。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 DNA,表示有隱伏性 B 型肝炎。
•使用 PCR 檢測可檢出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RNA) (表示有活動性 C 型肝炎,通常以 C 型肝炎抗體 [HepCAb] 檢測篩檢,若 HepCAb 為陽性,再使用 PCR 檢測檢驗 C 型肝炎病毒 RNA)。
210. 已知 HIV 檢測陽性,除非是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核准。
211.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0 級或第 1 級,或符合納入條件的程度,但掉髮除外 (對於先前抗腫瘤療法中認定為無法復原的第 2 級或第 3 級毒性,定義為已穩定持續 > 6 個月,例如 ifosfamide 相關的蛋白尿,如果未明列在排除條件,且經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一致同意,則允許納入試驗)。
212.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前 ≥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治療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13.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14. 在 28 天內接受抗腫瘤療法 (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激素療法或試驗藥物) (除非 5 倍半衰期小於 28 天);依據機構準則,允許激素治療無效的攝護腺癌同時使用激素去除療法,或因骨骼相關事件使用雙膦酸鹽或 denosumab。
215. 試驗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治療性放射療法 (或 2 週內接受過緩和性放射療法)。
216. QT 延長或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病史
229.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曾使用任何 CYP1A2 敏感性處方藥物 (包括但不限於 alosetron、duloxetine、ramelteon、tasimelteon 及 tizanidine),或是 CYP2C9 敏感性處方藥物 (包括但不限於 tolbutamide 或 celecoxib)。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17. 在另一項試驗器材或藥物的試驗中接受治療,自治療結束或接受其他試驗藥物後尚未滿 28 天 (除非 5 倍半衰期小於 28 天)。
218. 不允許接受其他研究性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1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AMG 650 後額外 45 天內,不願意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220.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650 後 15 天內哺乳的女性。
221. 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650 後 45 天內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22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或第 1 天的高度敏感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3.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在 AMG 650 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05 天內,不願意實行禁慾 (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額外的避孕資訊請參閱第 11.5 節。
224. 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且在 AMG 650 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05 天內,不願意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225.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AMG 650 後 105 天內,避免捐贈精子。
226.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27.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28.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述列舉病症),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102 年滿 20 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族裔須為台灣人 (亦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皆為台灣人),且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20 歲以上。
103 僅限三陰性乳癌受試者: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患有轉移性或局部復發性 ER 陰性 (IHC 檢測 < 1%)、PR 陰性 (IHC 檢測 < 1%) 且 Her2 陰性 (FISH 檢測陰性、IHC 檢測為 0 或 1+,或依 ASCO/CAP 定義,IHC2+ 且 FISH 檢測陰性) 乳癌。受試者必須在轉移狀態中至少一線全身化療後復發/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已知對其疾病有臨床效益的現有療法。允許先前使用過免疫檢查點抑制劑。TP53MUT 檢測並非必要。
104 僅限鉑抗藥性高惡性度漿液性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及/或輸卵管癌受試者: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轉移性或無法切除的高惡性度漿液性卵巢癌,鉑抗藥性定義為含鉑治療期間或治療後 6 個月內惡化。允許先前接受過鉑抗藥性復發治療。TP53MUT 檢測並非必要。
105 僅限漿液性子宮內膜癌受試者 (僅劑量探索):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轉移性或復發性漿液性子宮內膜癌,且在轉移/復發狀態中至少一線全身性化療後復發/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已知對其疾病有臨床效益的現有療法。TP53MUT 檢測並非必要。
106帶有 TP53MUT 的晚期或轉移性實體瘤患者 (僅限劑量探索,依當地檢測評估),無法切除,且在至少一線全身性化療後復發/治療無效,或無法耐受已知對其疾病有臨床效益的現有療法。
107 僅限第 1 部分 (劑量探索) – 受試者必須提供封存腫瘤檢體 (新鮮冷凍檢體或 5 年內採檢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檢體),或願意進行給藥前腫瘤組織切片。
108 僅第 2 部分 (劑量擴增) – 願意接受用藥前/用藥後的腫瘤組織切片。如果組織切片不可行,經試驗主持人和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允許納入受試者無需進行組織切片。
109 至少 1 處可測量病灶 ≥ 10 mm,且篩選掃描前 3 個月內未進行過組織切片。該病灶在試驗期間任何時候皆不可進行組織切片。
110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1 分。
111 有能力服用口服藥物,並願意記錄試驗藥品的每天服藥情況。
112 基準點 QTc ≤ 470 msec (女性) 及 ≤ 450 msec (男性)
113 適當的實驗室血液評估結果,包括: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且篩選評估 7 天內 (G-CSF) 或 14 天內 (聚乙二醇化 G-CSF) 未補充生長因子
• 血小板 ≥ 100 x 109/L (在篩選評估 7 天內未進行血小板輸血)
• 血紅素 > 9 g/dL 且篩選評估 7 天內未進行紅血球 (RBC) 輸血
114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血漿肌酸酐清除率,或使用 24 小時採尿測量的尿液肌酸酐濃度 ≥ 50 mL/min。
115 適當的實驗室肝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天冬胺酸轉胺酶 < 2.5 倍 ULN (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倍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 2.5 倍 ULN (若有肝臟轉移則為 ≤ 5 倍 ULN)
•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若有肝臟轉移、病歷記載的吉伯特氏症候群則為 < 2.0 倍 ULN)
116 適當的實驗室凝血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凝血酶原時間 (P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或在目標範圍內 (接受抗凝血預防治療時)
117 心臟功能如下:
• 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第 2 部分 – 劑量擴增
TNBC – 特定納入條件
118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在先前不超過 3 種全身性治療中惡化 (不包括輔助治療或前輔助治療)。PARP 抑制劑全身性療法將視為一線療法。
HGSOC – 特定納入條件
119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在先前不超過 5 種全身性治療中惡化 (不包括輔助治療或前輔助治療)。PARP 抑制劑全身性療法將視為一線療法。誘導後接續維持治療視為一線療法。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即排除不可參加試驗:
疾病相關
201. 活性腦轉移。曾發生腦部轉移,且在試驗第 1 天前至少 4 週以上接受手術切除或放射療法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仍符合參加試驗的資格:a) 殘留神經症狀 ≤ 第 2 級;b) 接受 dexamethasone 穩定劑量 (若適用);c) 後續 MRI 顯示未出現新的病灶。
202. 原發性中樞神經腫瘤、血液惡性腫瘤或淋巴瘤
203. 控制不良的肋膜積水、心包積液或腹水 (若經反覆引流後受控制,受試者可符合納入資格)
其他醫療狀況
204.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 2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205. 胃腸道 (GI) 疾病導致無法口服藥物,吸收不良症候群,需要靜脈營養、胃/空腸管灌餵食,控制不良的發炎性胃腸疾病 (如,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
206. 進入試驗之前 6 個月內,曾有腸阻塞、腹部瘻管、胃腸道穿孔或腹腔內膿腫的病史,除非是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測員核准。
207.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使用已知對細胞色素 P450 3A (CYP3A) 酵素或細胞膜轉運蛋白 P-gp 和乳癌抗藥蛋白 (BCRP) 有強效抑制劑作用的草藥或處方藥 (包括但不限於 clarithromycin、itraconazole、ketoconazole,或葡萄柚汁或葡萄柚產品),或治療劑量範圍狹窄的藥物 (如 digoxin 或 warfarin)。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28 天內,使用已知對 CYP3A 酵素或細胞膜轉運蛋白 P-gp 和 BCRP 有強效誘導作用的草藥或處方藥 (包括但不限於 phenytoin、rifampin、聖約翰草)。
208. 第一劑 AMG 650 (第 1 天) 之前 2 週內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感染。
209. 肝炎病毒感染依據以下結果及/或標準排除: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BsAg [HBs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或近期曾有急性 B 型肝炎)。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總核心抗體及/或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陽性:必須使用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 B 型肝炎病毒 DNA。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 DNA,表示有隱伏性 B 型肝炎。
•使用 PCR 檢測可檢出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RNA) (表示有活動性 C 型肝炎,通常以 C 型肝炎抗體 [HepCAb] 檢測篩檢,若 HepCAb 為陽性,再使用 PCR 檢測檢驗 C 型肝炎病毒 RNA)。
210. 已知 HIV 檢測陽性,除非是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核准。
211.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0 級或第 1 級,或符合納入條件的程度,但掉髮除外 (對於先前抗腫瘤療法中認定為無法復原的第 2 級或第 3 級毒性,定義為已穩定持續 > 6 個月,例如 ifosfamide 相關的蛋白尿,如果未明列在排除條件,且經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一致同意,則允許納入試驗)。
212.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前 ≥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治療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13.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14. 在 28 天內接受抗腫瘤療法 (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激素療法或試驗藥物) (除非 5 倍半衰期小於 28 天);依據機構準則,允許激素治療無效的攝護腺癌同時使用激素去除療法,或因骨骼相關事件使用雙膦酸鹽或 denosumab。
215. 試驗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治療性放射療法 (或 2 週內接受過緩和性放射療法)。
216. QT 延長或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病史
229.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曾使用任何 CYP1A2 敏感性處方藥物 (包括但不限於 alosetron、duloxetine、ramelteon、tasimelteon 及 tizanidine),或是 CYP2C9 敏感性處方藥物 (包括但不限於 tolbutamide 或 celecoxib)。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17. 在另一項試驗器材或藥物的試驗中接受治療,自治療結束或接受其他試驗藥物後尚未滿 28 天 (除非 5 倍半衰期小於 28 天)。
218. 不允許接受其他研究性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1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AMG 650 後額外 45 天內,不願意採用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220.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650 後 15 天內哺乳的女性。
221. 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650 後 45 天內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22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或第 1 天的高度敏感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3.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在 AMG 650 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05 天內,不願意實行禁慾 (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額外的避孕資訊請參閱第 11.5 節。
224. 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且在 AMG 650 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05 天內,不願意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225.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AMG 650 後 105 天內,避免捐贈精子。
226.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27.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28.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述列舉病症),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主要排除條件
201. 活性腦轉移。曾發生腦部轉移,且在試驗第 1 天前至少 4 週以上接受手術切除或放射療法
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仍符合參加試驗的資格:a) 殘留神經症狀 ≤ 第 2 級;b) 接
受 dexamethasone 穩定劑量 (若適用);c) 後續 MRI 顯示未出現新的病灶。
202. 原發性中樞神經腫瘤、血液惡性腫瘤或淋巴瘤
203. 控制不良的肋膜積水、心包積液或腹水 (若經反覆引流後受控制,受試者可符合納入資格)
其他醫療狀況
204.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 2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205. 胃腸道 (GI) 疾病導致無法口服藥物,吸收不良症候群,需要靜脈營養、胃/空腸管灌餵
食,控制不良的發炎性胃腸疾病 (如,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
206. 進入試驗之前 6 個月內,曾有腸阻塞、腹部瘻管、胃腸道穿孔或腹腔內膿腫的病史,除非
是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測員核准。
207.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使用已知對細胞色素 P450 3A (CYP3A) 酵素或細胞膜
轉運蛋白 P-gp 和乳癌抗藥蛋白 (BCRP) 有強效抑制劑作用的草藥或處方藥 (包括但不限於
clarithromycin、itraconazole、ketoconazole,或葡萄柚汁或葡萄柚產品),或治療劑量範圍狹窄
的藥物 (如 digoxin 或 warfarin)。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28 天內,使用已知對 CYP3A 酵素或細胞膜轉運蛋白 P-gp 和 BCRP
有強效誘導作用的草藥或處方藥 (包括但不限於 phenytoin、rifampin、聖約翰草)。
208. 第一劑 AMG 650 (第 1 天) 之前 2 週內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感染。
209. 肝炎病毒感染依據以下結果及/或標準排除: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BsAg [HBs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或近期曾有急
性 B 型肝炎)。
•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總核心抗體及/或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陽性:必須使
用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 B 型肝炎病毒 DNA。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 DNA,
表示有隱伏性 B 型肝炎。
• 使用 PCR 檢測可檢出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RNA) (表示有活動性 C 型肝炎,通
常以 C 型肝炎抗體 [HepCAb] 檢測篩檢,若 HepCAb 為陽性,再使用 PCR 檢測檢
驗 C 型肝炎病毒 RNA)。
210. 已知 HIV 檢測陽性,除非是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核准。
211.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0 級或第 1 級,或符合納入條件的程度,但掉髮除外 (對於先前抗腫瘤療法中認定為無法
復原的第 2 級或第 3 級毒性,定義為已穩定持續 > 6 個月,例如 ifosfamide (好克癌注射劑) 相
關的蛋白尿,如果未明列在排除條件,且經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一致同意,則允許納入試
驗)。
212.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前 ≥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治療醫師認為復
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13.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14. 在 28 天內接受抗腫瘤療法 (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激素療法或試驗藥物) (除非
5 倍半衰期小於 28 天);依據機構準則,允許激素治療無效的攝護腺癌同時使用激素去除療
法,或因骨骼相關事件使用雙磷酸鹽或 denosumab (保骼麗注射液)。
215. 試驗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治療性放射療法 (或 2 週內接受過緩和性放射療法)。
216. QT 延長或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病史
229.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曾使用任何 CYP1A2 敏感性處方藥物 (包括但不限於
alosetron、duloxetine、ramelteon、tasimelteon 及 tizanidine),或是 CYP2C9 敏感性處方藥物 (包
括但不限於 tolbutamide 或 celecoxib)。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17. 在另一項試驗器材或藥物的試驗中接受治療,自治療結束或接受其他試驗藥物後尚未滿
28 天 (除非 5 倍半衰期小於 28 天)。
218. 不允許接受其他研究性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1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AMG 650 後額外 45 天內,不願意採用
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220.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650 後 15 天內哺乳的女性。
221. 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650 後 45 天內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22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或第 1 天的高度敏感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
性。
223.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在 AMG 650 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05 天
內,不願意實行禁慾 (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額外的避孕資訊請參閱第 8 節。
224. 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且在 AMG 650 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05 天內,不願意
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225.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AMG 650 後 105 天內,避免捐贈精子。
226.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27.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
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28.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述列舉病症),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的受試者,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仍符合參加試驗的資格:a) 殘留神經症狀 ≤ 第 2 級;b) 接
受 dexamethasone 穩定劑量 (若適用);c) 後續 MRI 顯示未出現新的病灶。
202. 原發性中樞神經腫瘤、血液惡性腫瘤或淋巴瘤
203. 控制不良的肋膜積水、心包積液或腹水 (若經反覆引流後受控制,受試者可符合納入資格)
其他醫療狀況
204.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 2
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205. 胃腸道 (GI) 疾病導致無法口服藥物,吸收不良症候群,需要靜脈營養、胃/空腸管灌餵
食,控制不良的發炎性胃腸疾病 (如,克隆氏症和潰瘍性結腸炎)。
206. 進入試驗之前 6 個月內,曾有腸阻塞、腹部瘻管、胃腸道穿孔或腹腔內膿腫的病史,除非
是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測員核准。
207.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使用已知對細胞色素 P450 3A (CYP3A) 酵素或細胞膜
轉運蛋白 P-gp 和乳癌抗藥蛋白 (BCRP) 有強效抑制劑作用的草藥或處方藥 (包括但不限於
clarithromycin、itraconazole、ketoconazole,或葡萄柚汁或葡萄柚產品),或治療劑量範圍狹窄
的藥物 (如 digoxin 或 warfarin)。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28 天內,使用已知對 CYP3A 酵素或細胞膜轉運蛋白 P-gp 和 BCRP
有強效誘導作用的草藥或處方藥 (包括但不限於 phenytoin、rifampin、聖約翰草)。
208. 第一劑 AMG 650 (第 1 天) 之前 2 週內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感染。
209. 肝炎病毒感染依據以下結果及/或標準排除: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BsAg [HBs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或近期曾有急
性 B 型肝炎)。
•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總核心抗體及/或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陽性:必須使
用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 B 型肝炎病毒 DNA。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 DNA,
表示有隱伏性 B 型肝炎。
• 使用 PCR 檢測可檢出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RNA) (表示有活動性 C 型肝炎,通
常以 C 型肝炎抗體 [HepCAb] 檢測篩檢,若 HepCAb 為陽性,再使用 PCR 檢測檢
驗 C 型肝炎病毒 RNA)。
210. 已知 HIV 檢測陽性,除非是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核准。
211. 先前抗腫瘤療法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0 級或第 1 級,或符合納入條件的程度,但掉髮除外 (對於先前抗腫瘤療法中認定為無法
復原的第 2 級或第 3 級毒性,定義為已穩定持續 > 6 個月,例如 ifosfamide (好克癌注射劑) 相
關的蛋白尿,如果未明列在排除條件,且經試驗主持人和試驗委託者一致同意,則允許納入試
驗)。
212.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前 ≥ 2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治療醫師認為復
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13.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214. 在 28 天內接受抗腫瘤療法 (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激素療法或試驗藥物) (除非
5 倍半衰期小於 28 天);依據機構準則,允許激素治療無效的攝護腺癌同時使用激素去除療
法,或因骨骼相關事件使用雙磷酸鹽或 denosumab (保骼麗注射液)。
215. 試驗第 1 天之前 4 週內接受過治療性放射療法 (或 2 週內接受過緩和性放射療法)。
216. QT 延長或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病史
229.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7 天內,曾使用任何 CYP1A2 敏感性處方藥物 (包括但不限於
alosetron、duloxetine、ramelteon、tasimelteon 及 tizanidine),或是 CYP2C9 敏感性處方藥物 (包
括但不限於 tolbutamide 或 celecoxib)。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17. 在另一項試驗器材或藥物的試驗中接受治療,自治療結束或接受其他試驗藥物後尚未滿
28 天 (除非 5 倍半衰期小於 28 天)。
218. 不允許接受其他研究性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1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AMG 650 後額外 45 天內,不願意採用
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
220.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650 後 15 天內哺乳的女性。
221. 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AMG 650 後 45 天內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222.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或第 1 天的高度敏感尿液驗孕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
性。
223.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在 AMG 650 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05 天
內,不願意實行禁慾 (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額外的避孕資訊請參閱第 8 節。
224. 男性受試者的伴侶已懷孕,且在 AMG 650 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105 天內,不願意
實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
225.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AMG 650 後 105 天內,避免捐贈精子。
226.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27.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
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例如,臨床結果評估)。
228.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述列舉病症),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1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