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21009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052801
2021-12-01 - 2025-01-25
Phase III
召募中6
A Randomized, Multi-center,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Phase 3 Study of Bemarituzumab plus Chemotherapy versus Placebo plus Chemotherapy in Subjects with Previously Untreated Advanced Gastric or Gastroesophageal Junction Cancer with FGFR2b Overexpression (FORTITUDE-101)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mgen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胃癌或胃食道交界癌且 FGFR2b 過度表現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安慰劑對照的第 3 期試驗,以 bemarituzumab 加 mFOLFOX6 相對於安慰劑加 mFOLFOX6,治療表現 FGFR2b 之晚期胃腺癌或胃食道交界 (GEJ) 腺癌,且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部位未曾治療的受試者,評估其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FGFR2b 過度表現將在預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以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評估封存或新的腫瘤檢體 (若為封存檢體;進入預篩選前 45 天內取得的檢體)。
主要目標
• 比較 bemarituzumab 加 mFOLFOX6 相對於安慰劑加 mFOLFOX6 的療效,依整體存活期 (OS) 評估。
關鍵次要目標
• 比較治療組之間的療效,評估依據為:
o 疾病無惡化存活期 (PFS)
o 客觀反應率 (OR)
• 評估 bemarituzumab 加 mFOLFOX6 相對於安慰劑加 mFOLFOX6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其他次要
•比較治療組之間的療效,評估依據為:
o反應持續時間 (DOR)
o疾病控制
•評估患者自評結果及生活品質 (QoL) 結果
•探討 bemarituzuma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Bemarituzumab (AMG 552, FPA144)
主成份
Bemarituzumab
劑型
Sterile aqueous solution
劑量
20
評估指標
評估指標
• 整體存活期,定義為從隨機分配直到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存活的受試者將設限於確知存活的最後日期。
• 疾病無惡化存活期定義為從隨機分配直到首次放射學記錄的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且未接受後續癌症治療。PFS 將設限於基準點之後、開始後續癌症治療之前,否則為隨機分配後的最後一次腫瘤評估。惡化評估將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 (RECIST v1.1) (使用試驗主持人的腫瘤評估)。
• 依據 RECIST v1.1 的客觀反應率 (定義為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 的最佳整體反應 [BOR]) (使用試驗主持人的腫瘤評計算)。
• 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 (包括所有不良事件、第 3 級以上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致命不良事件、需永久停用試驗藥品的不良事件)
• 生命徵象、視力和臨床實驗室檢驗具臨床意義的變化
• 反應持續時間的定義為從首次記錄的客觀反應 (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v1.1 評估) 直到首次記錄的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僅限達到客觀反應的受試者,將評估其 DOR。DOR 將設限於基準點之後、開始後續癌症治療之前,否則為隨機分配後的最後一次腫瘤評估。
• 疾病控制定義為CR + PR + 疾病穩定 (SD)。
• 以下評估項目的主觀分數以及自基準點的變化:
• 歐洲癌症研究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 (QLQ-C30) 5 項功能量表、9 項症狀量表、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量表的個別分數 (原始和轉換數據),以及各項評估自基準點的變化。
• 胃癌相關症狀,以歐洲癌症研究治療組織生活品質胃癌問卷 (EORTC-QLQ-STO22) 測量
• 視覺類比量表 (VAS) 每次評估總分及自基準點的變化,以 EuroQol 5 面向問卷 (EQ-5D-5L) 測量
• 胃癌相關症狀分數的惡化時間
• HRQoL 分數的惡化時間
• 生理功能分數的惡化時間
• Bemarituzumab 的 PK 參數,包括觀察到的最高濃度 (Cmax) 和劑量間隔結束觀察到的濃度 (Ctrough)
• 抗 bemarituzumab 抗體的形成
• 整體存活期,定義為從隨機分配直到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存活的受試者將設限於確知存活的最後日期。
• 疾病無惡化存活期定義為從隨機分配直到首次放射學記錄的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且未接受後續癌症治療。PFS 將設限於基準點之後、開始後續癌症治療之前,否則為隨機分配後的最後一次腫瘤評估。惡化評估將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1.1 版 (RECIST v1.1) (使用試驗主持人的腫瘤評估)。
• 依據 RECIST v1.1 的客觀反應率 (定義為完全反應 [CR] 或部分反應 [PR] 的最佳整體反應 [BOR]) (使用試驗主持人的腫瘤評計算)。
• 治療中出現的不良事件 (包括所有不良事件、第 3 級以上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致命不良事件、需永久停用試驗藥品的不良事件)
• 生命徵象、視力和臨床實驗室檢驗具臨床意義的變化
• 反應持續時間的定義為從首次記錄的客觀反應 (由試驗主持人依 RECIST v1.1 評估) 直到首次記錄的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僅限達到客觀反應的受試者,將評估其 DOR。DOR 將設限於基準點之後、開始後續癌症治療之前,否則為隨機分配後的最後一次腫瘤評估。
• 疾病控制定義為CR + PR + 疾病穩定 (SD)。
• 以下評估項目的主觀分數以及自基準點的變化:
• 歐洲癌症研究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 (QLQ-C30) 5 項功能量表、9 項症狀量表、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量表的個別分數 (原始和轉換數據),以及各項評估自基準點的變化。
• 胃癌相關症狀,以歐洲癌症研究治療組織生活品質胃癌問卷 (EORTC-QLQ-STO22) 測量
• 視覺類比量表 (VAS) 每次評估總分及自基準點的變化,以 EuroQol 5 面向問卷 (EQ-5D-5L) 測量
• 胃癌相關症狀分數的惡化時間
• HRQoL 分數的惡化時間
• 生理功能分數的惡化時間
• Bemarituzumab 的 PK 參數,包括觀察到的最高濃度 (Cmax) 和劑量間隔結束觀察到的濃度 (Ctrough)
• 抗 bemarituzumab 抗體的形成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所有納入條件須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年齡 ≥18 歲 (或所在國家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年長者為準 - 台灣僅招募 ≥ 20 歲的受試者。)
103. 經組織學確認罹患胃癌或胃食道交界 (GEJ) 腺癌 (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治療)。
104. 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不適合接受根治性療法)
105. 由中央實驗室進行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檢測,確定 FGFR2b 是否過度表現
10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107.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 天冬胺酸轉胺酶和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若有肝臟侵犯則為 < 5 倍 ULN)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若有肝臟侵犯則為 < 2 倍 ULN;但罹患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除外)
•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30 mL/分鐘 [(140 - 年齡) × 質量 (公斤)/(72 × 肌酸酐 mg/dL)
• 國際標準化比值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倍 ULN,但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除外,在加入試驗前必須接受穩定劑量的抗凝血治療 6 週
108. 患有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可量測或無法量測但可評估的病灶
109. 受試者沒有 mFOLFOX6 化療禁忌症
所有納入條件須在隨機分配前確認。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符合納入本試驗的資格:
101. 受試者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活動或程序之前,已提供受試者同意。
102. 年齡 ≥18 歲 (或所在國家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年長者為準 - 台灣僅招募 ≥ 20 歲的受試者。)
103. 經組織學確認罹患胃癌或胃食道交界 (GEJ) 腺癌 (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治療)。
104. 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不適合接受根治性療法)
105. 由中央實驗室進行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檢測,確定 FGFR2b 是否過度表現
10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分
107. 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所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100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 天冬胺酸轉胺酶和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若有肝臟侵犯則為 < 5 倍 ULN)總膽紅素 < 1.5 倍 ULN (若有肝臟侵犯則為 < 2 倍 ULN;但罹患吉伯特氏症的受試者除外)
• 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30 mL/分鐘 [(140 - 年齡) × 質量 (公斤)/(72 × 肌酸酐 mg/dL)
• 國際標準化比值或凝血酶原時間 (PT) < 1.5 倍 ULN,但接受抗凝血治療的受試者除外,在加入試驗前必須接受穩定劑量的抗凝血治療 6 週
108. 患有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可量測或無法量測但可評估的病灶
109. 受試者沒有 mFOLFOX6 化療禁忌症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 未接受治療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 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若臨床上穩定持續至少 4 週且不需要介入治療 (包括使用皮質類固醇),則符合資格。
•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預定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預定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7 天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任何臨床上穩定的 CNS 疾病,受試者已停用 CNS 疾病的類固醇 (除非類固醇用於與 CNS 疾病無關的問題),並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其他醫療相關
202. 心臟功能不全或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發生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2-4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定義為儘管已接受最佳治療,平均收縮壓仍 > 160 mmHg,或舒張壓仍 > 100 mm Hg,量測依據為歐洲高血壓學會/歐洲心臟學會 [ESH/ESC] 2013 年指引)、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需接受 β 阻斷劑或毛地黃以外的抗心律不整治療)、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QTc ≥ 470
203. 第 2 級以上周邊感覺神經病變
204.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14 天發生活動性感染或任何控制不良的感染,需接受全身性治療
205. 已知 HER2 陽性 (定義為 IHC 檢測 3 + 陽性或 IHC 2 + 且螢光原位雜交法 [FISH] 陽性)
206.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cells/uL)、C 型肝炎感染 (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病毒反應的 C 型肝炎受試者,允許納入),或 B 型肝炎感染 (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SAg] 或核心抗體,在 B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後達到穩定病毒反應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207. 曾罹患間質性肺病
208. 曾有全身性疾病或眼部疾病,需要長期使用眼部皮質類固醇的病史或證據
209. 有證據顯示具有持續性眼部異常或急性 (4 週內)/進展活躍的症狀
210. 不願意在 4 週的試驗治療期間避免配戴隱形眼鏡或進展活躍。
211.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 需要局部/硬膜外麻醉的小手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完成。若有上述情況,受試者在施用治療前必須已充分復原且狀況穩定
212.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已完全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 原位子宮頸癌
• 已完全治癒的第 I 期子宮癌
• 已完全治癒的乳管原位癌或乳房小葉原位癌,且目前未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
• 已接受治癒性手術且假定已治癒的局部攝護腺癌
213. 有證據顯示最近 (6 個月內) 曾罹患或有角膜缺損、角膜潰瘍、角膜炎、圓錐角膜、曾接受角膜移植,或有其他已知可能使角膜潰瘍風險增加的角膜異常。最近 (6 個月內) 曾接受角膜手術或眼部雷射治療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4. 曾治療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的疾病,但最多只接受過 1 劑 mFOLFOX6 除外
• 允許曾接受輔助或術前輔助治療局部疾病,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6 個月以前完成
• 允許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14 天以前完成
•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需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緩解至 ≤ 第 1 級,但掉髮或認定為不可逆的毒性 (定義為已穩定出現 > 21 天) 除外,且排除條件沒有其他相關說明
215. 曾接受任何 FGF-FGFR 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16. 目前正在接受另一項試驗性器材或藥物的試驗中接受治療,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或在本臨床試驗期間。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17.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5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避孕方法。
218.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3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19. 計畫懷孕的女性受試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5 個月內懷孕。
22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及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高度敏感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1.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3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22.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3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23.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在受試者能力範圍內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224.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25. 已知對 bemarituzumab 製劑組成 (包括聚山梨醇酯) 過敏或有禁忌症。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條件,即排除在試驗之外:
疾病相關
201. 未接受治療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 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受試者,若臨床上穩定持續至少 4 週且不需要介入治療 (包括使用皮質類固醇),則符合資格。
•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預定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預定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7 天接受過立體定位放射手術)
-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任何臨床上穩定的 CNS 疾病,受試者已停用 CNS 疾病的類固醇 (除非類固醇用於與 CNS 疾病無關的問題),並已停用或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其他醫療相關
202. 心臟功能不全或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6 個月發生急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2-4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定義為儘管已接受最佳治療,平均收縮壓仍 > 160 mmHg,或舒張壓仍 > 100 mm Hg,量測依據為歐洲高血壓學會/歐洲心臟學會 [ESH/ESC] 2013 年指引)、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需接受 β 阻斷劑或毛地黃以外的抗心律不整治療)、活動性冠狀動脈疾病、QTc ≥ 470
203. 第 2 級以上周邊感覺神經病變
204.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 14 天發生活動性感染或任何控制不良的感染,需接受全身性治療
205. 已知 HER2 陽性 (定義為 IHC 檢測 3 + 陽性或 IHC 2 + 且螢光原位雜交法 [FISH] 陽性)
206. 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 (CD4+ T 細胞 [CD4+] 計數 < 350 cells/uL)、C 型肝炎感染 (抗病毒治療後達到持續病毒反應的 C 型肝炎受試者,允許納入),或 B 型肝炎感染 (有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SAg] 或核心抗體,在 B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後達到穩定病毒反應的受試者,允許納入)
207. 曾罹患間質性肺病
208. 曾有全身性疾病或眼部疾病,需要長期使用眼部皮質類固醇的病史或證據
209. 有證據顯示具有持續性眼部異常或急性 (4 週內)/進展活躍的症狀
210. 不願意在 4 週的試驗治療期間避免配戴隱形眼鏡或進展活躍。
211.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 需要局部/硬膜外麻醉的小手術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完成。若有上述情況,受試者在施用治療前必須已充分復原且狀況穩定
212.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已完全治癒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 原位子宮頸癌
• 已完全治癒的第 I 期子宮癌
• 已完全治癒的乳管原位癌或乳房小葉原位癌,且目前未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
• 已接受治癒性手術且假定已治癒的局部攝護腺癌
213. 有證據顯示最近 (6 個月內) 曾罹患或有角膜缺損、角膜潰瘍、角膜炎、圓錐角膜、曾接受角膜移植,或有其他已知可能使角膜潰瘍風險增加的角膜異常。最近 (6 個月內) 曾接受角膜手術或眼部雷射治療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14. 曾治療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的疾病,但最多只接受過 1 劑 mFOLFOX6 除外
• 允許曾接受輔助或術前輔助治療局部疾病,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6 個月以前完成
• 允許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14 天以前完成
• 所有治療相關毒性需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緩解至 ≤ 第 1 級,但掉髮或認定為不可逆的毒性 (定義為已穩定出現 > 21 天) 除外,且排除條件沒有其他相關說明
215. 曾接受任何 FGF-FGFR 路徑的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16. 目前正在接受另一項試驗性器材或藥物的試驗中接受治療,或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或在本臨床試驗期間。參加本試驗時不允許接受其他試驗程序。
其他排除條件
217.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要求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5 個月內採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避孕方法。
218. 哺乳中的女性受試者,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3 個月內哺乳的女性。
219. 計畫懷孕的女性受試者,計畫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後 5 個月內懷孕。
22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篩選時及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2 小時內高度敏感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1.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3 個月內實行禁慾 (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22.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試驗計畫書強制規定的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3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23.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在受試者能力範圍內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224.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是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225. 已知對 bemarituzumab 製劑組成 (包括聚山梨醇酯) 過敏或有禁忌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9 人
-
全球人數
51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