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WO4032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493854
試驗已結束
2018-07-01 - 2023-06-02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C50
乳房惡性腫瘤
ICD-9174.9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一項第III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性、兩組試驗,在HER2陽性早期乳癌病患中,評估皮下投予PERTUZUMAB加上TRASTUZUMAB之固定劑量複合療法併用化療的藥動學、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8 收納額滿
Audit
無
Audit
無
適應症
主要目的:證實第7週期時(第8週期用藥前) FDC內pertuzumab SC之血清pertuzumab Ctrough相較於Perjeta IV的非劣性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在HER2陽性早期乳癌(EBC)病患中評估pertuzumab加上trastuzumab之固定劑量複合療法(FDC)用於皮下(SC)投予的藥動學、療效與安全性,並與Perjeta 靜脈注射(IV)加上Herceptin IV劑型進行比較。
藥品名稱
皮下注射劑
主成份
Fixed-dose combination of pertuzumab and trastuzumab for subcutaneous
劑型
220
劑量
pertuzumab 1200mg + Trastuzumab 600mg/15ml
評估指標
主要目的:證實第7週期時(第8週期用藥前) FDC內pertuzumab SC之血清pertuzumab Ctrough相較於Perjeta IV的非劣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18歲 (台灣須滿20歲以上)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功能狀態 1
患有第II至IIIC期(T2至T4且有任何N,或任何T且有N1至N3、M0)、局部晚期、發炎性或早期、單側並經組織學確認之侵襲性乳癌的女性和男性病患
發炎性乳癌病患必須能夠進行粗針組織切片
• 原發性腫瘤直徑> 2 cm,或為淋巴結陽性疾病(臨床上或造影顯示以及細胞學及/或組織病理學判定為淋巴結陽性)
• 試驗納入前由中央實驗室確認為HER2陽性乳癌。HER2陽性狀態將依據治療前乳房組織切片物質判定,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分析(IHC)達到3+及/或原位雜合反應(ISH)測得HER2放大陽性,且HER2 基因拷貝數對17號染色體拷貝數的訊號數比值≥ 2
如果至少一處病灶採集檢體並由中央確認為HER2陽性,則多病灶腫瘤(與原發性腫瘤相同四分之一區域內超過一個腫瘤)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 原發性腫瘤的荷爾蒙受體狀態,由中央確認
荷爾蒙受體陽性狀態可由已知的ER陽性及/或已知的PgR陽性狀態判定。荷爾蒙受體陰性狀態必須由已知的ER陰性和已知的PgR陰性狀態判定
• 病患同意於前導性治療後進行乳房切除術或乳房保留手術
• 可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腫瘤組織塊供中央確認HER2及荷爾蒙受體狀態,以及進行額外的生物標記研究(如:PIK3CA突變分析)
基期LVEF55%,使用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時閘心室造影(MUGA)掃描
針對有性行為且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同意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HER2標靶治療後7個月內保持禁慾(不進行異性性交)或使用一種每年失敗率< 1%之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方法,或兩種有效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方法,且同意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12個月無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未接受手術結紮(移除卵巢及/或子宮),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
每年失敗率< 1%之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並有輸精管結紮後射出精液中無精子的適當紀錄)。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見第5.1.3節)
男性:同意保持禁慾(不進行異性性交)或使用保險套併用殺精泡沫、凝膠、薄膜、乳膏或栓劑,並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男性若有具生育能力或懷孕的女性伴侶,必須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HER2標靶治療後7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併用殺精劑,以避免胚胎曝露到藥物。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見第5.1.3節)
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WOCBP) (更年期前女性和進入更年期< 12個月之女性) 在隨機分配前必須提供陰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除非已進行手術結紮(切除卵巢及/或子宮)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未進行與乳癌無關之重大手術,或不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18歲 (台灣須滿20歲以上)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功能狀態 1
患有第II至IIIC期(T2至T4且有任何N,或任何T且有N1至N3、M0)、局部晚期、發炎性或早期、單側並經組織學確認之侵襲性乳癌的女性和男性病患
發炎性乳癌病患必須能夠進行粗針組織切片
• 原發性腫瘤直徑> 2 cm,或為淋巴結陽性疾病(臨床上或造影顯示以及細胞學及/或組織病理學判定為淋巴結陽性)
• 試驗納入前由中央實驗室確認為HER2陽性乳癌。HER2陽性狀態將依據治療前乳房組織切片物質判定,定義為免疫組織化學分析(IHC)達到3+及/或原位雜合反應(ISH)測得HER2放大陽性,且HER2 基因拷貝數對17號染色體拷貝數的訊號數比值≥ 2
如果至少一處病灶採集檢體並由中央確認為HER2陽性,則多病灶腫瘤(與原發性腫瘤相同四分之一區域內超過一個腫瘤)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 原發性腫瘤的荷爾蒙受體狀態,由中央確認
荷爾蒙受體陽性狀態可由已知的ER陽性及/或已知的PgR陽性狀態判定。荷爾蒙受體陰性狀態必須由已知的ER陰性和已知的PgR陰性狀態判定
• 病患同意於前導性治療後進行乳房切除術或乳房保留手術
• 可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腫瘤組織塊供中央確認HER2及荷爾蒙受體狀態,以及進行額外的生物標記研究(如:PIK3CA突變分析)
基期LVEF55%,使用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時閘心室造影(MUGA)掃描
針對有性行為且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同意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HER2標靶治療後7個月內保持禁慾(不進行異性性交)或使用一種每年失敗率< 1%之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方法,或兩種有效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方法,且同意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12個月無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未接受手術結紮(移除卵巢及/或子宮),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
每年失敗率< 1%之高度有效的非荷爾蒙性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並有輸精管結紮後射出精液中無精子的適當紀錄)。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見第5.1.3節)
男性:同意保持禁慾(不進行異性性交)或使用保險套併用殺精泡沫、凝膠、薄膜、乳膏或栓劑,並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男性若有具生育能力或懷孕的女性伴侶,必須於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HER2標靶治療後7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併用殺精劑,以避免胚胎曝露到藥物。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見第5.1.3節)
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WOCBP) (更年期前女性和進入更年期< 12個月之女性) 在隨機分配前必須提供陰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除非已進行手術結紮(切除卵巢及/或子宮)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未進行與乳癌無關之重大手術,或不預期在試驗治療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第IV期(轉移型)乳癌
有侵襲性乳癌病史之病患
有併發或先前已治療之非乳房惡性腫瘤病史的病患,已適當治療之1)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及/或2)原位癌(包括子宮頸、結腸與皮膚)除外
如果先前患有侵襲性非乳房癌症病患已無疾病超過5年,他/她即可符合資格。
先前曾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包括化療、免疫療法、HER2標靶藥物、內分泌療法(特定雌激素受體調節劑、芳香抑制劑與抗腫瘤疫苗)以治療或預防乳癌,或接受放射療法以治療癌症的病患
有導管原位癌(DCIS)或小葉原位癌(LCIS)之過去病史的病患,若已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作為其治療或同側乳房接受放射療法
若僅以手術治療,可允許病患加入本試驗。
不允許過去曾接受化療預防藥物之乳癌高風險病患加入本試驗
病患患有多中心性(超過一個四分之一區域內出現多個腫瘤)乳癌,除非所有腫瘤均為HER2陽性
雙側乳癌病患
病患的原發性腫瘤及/或腋下淋巴結已進行切除性組織切片
開始前導性治療之前進行腋下淋巴結清除術(ALND)
如果符合當地實務,腋下為臨床陰性(理學檢查以及放射學造影判定)的病患可於前導性全身療法前進行粗針或細針組織切片程序
前導性療法前進行前哨淋巴結組織切片(SLNB)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接受任何研究藥物的治療
嚴重的心臟疾病或醫療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方情況:
- NCI CTCAE (第4版)症狀性充血性心臟衰竭(CHF) 第3級,或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類II的病史
- 高風險未獲控制的心律不整(亦即休息時心率 100/min的心房性心搏過速、顯著心室性心律不整[心室性心搏過速]或高等級房室[AV]阻斷[如第二級第2型AV阻斷[莫氏2型]或第三級AV阻斷])
- 以適當藥物未獲控制的嚴重心律不整、重度傳導異常
- 心絞痛而需要使用抗心絞痛藥物
- 臨床上顯著的瓣膜性心臟病
- 在心電圖(ECG)上有透壁性心肌梗塞之證據
- 隨機分配前12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之證據
-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如:收縮壓> 180 mm Hg或舒張壓> 100 mmHg)
骨髓功能不足,定義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 血紅素< 9 g/dL
肝功能受損,定義為:
- 血清(總)膽紅素> 1.25倍正常值上限(ULN)
如果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可允許總膽紅素達到2倍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和/或丙胺酸轉胺(ALT) > 1.25倍ULN
- 白蛋白< 25 g/L
腎功能不足且血清肌酸酐> 1.5倍ULN
目前為重度、未獲控制之全身性疾病,而可能干擾預定的治療(如:臨床上顯著之心血管、肺臟或代謝性疾病;傷口癒合異常)
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HER2標靶療法後7個月內受孕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7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任何嚴重的醫療病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病患無法安全參與及完成本試驗
已知的活動性肝臟疾病,例如:活動性病毒性肝炎感染(亦即B型肝炎或C型肝炎)、自體免疫性肝臟異常,或硬化性膽管炎
同時罹患嚴重而未獲控制之感染、或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已知對試驗藥物、賦形劑及/或鼠類蛋白質過敏
目前接受皮質類固醇的慢性每日治療(劑量> 10 mg methylprednisolone或等效劑量,不包括吸入型類固醇)
篩選前5年內具其他惡性腫瘤病史,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結腸、皮膚原位癌以及/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除外
有心室節律失常的病史或心室節律失常的風險因子,如結構性心臟病(如:重度LVSD、左心室肥大)、冠狀動脈心臟病(症狀性或診斷檢測證實缺血)、臨床上顯著之電解質異常(如:低鉀血症、低鎂血症、低鈣血症),或不明原因突然死亡或長QT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第IV期(轉移型)乳癌
有侵襲性乳癌病史之病患
有併發或先前已治療之非乳房惡性腫瘤病史的病患,已適當治療之1)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及/或2)原位癌(包括子宮頸、結腸與皮膚)除外
如果先前患有侵襲性非乳房癌症病患已無疾病超過5年,他/她即可符合資格。
先前曾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包括化療、免疫療法、HER2標靶藥物、內分泌療法(特定雌激素受體調節劑、芳香抑制劑與抗腫瘤疫苗)以治療或預防乳癌,或接受放射療法以治療癌症的病患
有導管原位癌(DCIS)或小葉原位癌(LCIS)之過去病史的病患,若已接受任何全身性療法作為其治療或同側乳房接受放射療法
若僅以手術治療,可允許病患加入本試驗。
不允許過去曾接受化療預防藥物之乳癌高風險病患加入本試驗
病患患有多中心性(超過一個四分之一區域內出現多個腫瘤)乳癌,除非所有腫瘤均為HER2陽性
雙側乳癌病患
病患的原發性腫瘤及/或腋下淋巴結已進行切除性組織切片
開始前導性治療之前進行腋下淋巴結清除術(ALND)
如果符合當地實務,腋下為臨床陰性(理學檢查以及放射學造影判定)的病患可於前導性全身療法前進行粗針或細針組織切片程序
前導性療法前進行前哨淋巴結組織切片(SLNB)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接受任何研究藥物的治療
嚴重的心臟疾病或醫療病況,包括但不限於下方情況:
- NCI CTCAE (第4版)症狀性充血性心臟衰竭(CHF) 第3級,或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類II的病史
- 高風險未獲控制的心律不整(亦即休息時心率 100/min的心房性心搏過速、顯著心室性心律不整[心室性心搏過速]或高等級房室[AV]阻斷[如第二級第2型AV阻斷[莫氏2型]或第三級AV阻斷])
- 以適當藥物未獲控制的嚴重心律不整、重度傳導異常
- 心絞痛而需要使用抗心絞痛藥物
- 臨床上顯著的瓣膜性心臟病
- 在心電圖(ECG)上有透壁性心肌梗塞之證據
- 隨機分配前12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之證據
- 控制不佳的高血壓(如:收縮壓> 180 mm Hg或舒張壓> 100 mmHg)
骨髓功能不足,定義為: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 血紅素< 9 g/dL
肝功能受損,定義為:
- 血清(總)膽紅素> 1.25倍正常值上限(ULN)
如果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可允許總膽紅素達到2倍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AST)和/或丙胺酸轉胺(ALT) > 1.25倍ULN
- 白蛋白< 25 g/L
腎功能不足且血清肌酸酐> 1.5倍ULN
目前為重度、未獲控制之全身性疾病,而可能干擾預定的治療(如:臨床上顯著之心血管、肺臟或代謝性疾病;傷口癒合異常)
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HER2標靶療法後7個月內受孕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7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任何嚴重的醫療病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病患無法安全參與及完成本試驗
已知的活動性肝臟疾病,例如:活動性病毒性肝炎感染(亦即B型肝炎或C型肝炎)、自體免疫性肝臟異常,或硬化性膽管炎
同時罹患嚴重而未獲控制之感染、或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已知對試驗藥物、賦形劑及/或鼠類蛋白質過敏
目前接受皮質類固醇的慢性每日治療(劑量> 10 mg methylprednisolone或等效劑量,不包括吸入型類固醇)
篩選前5年內具其他惡性腫瘤病史,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結腸、皮膚原位癌以及/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除外
有心室節律失常的病史或心室節律失常的風險因子,如結構性心臟病(如:重度LVSD、左心室肥大)、冠狀動脈心臟病(症狀性或診斷檢測證實缺血)、臨床上顯著之電解質異常(如:低鉀血症、低鎂血症、低鈣血症),或不明原因突然死亡或長QT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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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