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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GO4171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294810
試驗執行中

2020-02-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5

終止收納3

ICD-10C34.2

中葉之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4

中葉之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 盲、安慰劑對照試驗,比較TIRAGOLUMAB (抗 TIGIT 抗體)合併 ATEZOLIZUMAB 與安慰劑合併ATEZOLIZUMAB 用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特定 PD-L1 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羅永鴻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郭志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馮博皓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適應症

未曾接受治療、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特定 PD-L1 的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評估tiragolumab加上atezolizumab相較於安慰劑加上atezolizumab的療效與安全性,對象為以前未曾接受治療、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之特定程序性死亡配體1 (PD-L1)且無上皮生長因子接受器(EGFR)突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易位的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tiragolumab

劑型

270

劑量

600mg/10ml
1200mg/20m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的是針對主要分析族群,根據下列共同主要指標,評估tiragolumab加上atezolizumab相較於安慰劑加上atezolizumab的療效:
• 隨機分配後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第一次出現疾病惡化(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 判定)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 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歲 (台灣僅納入20歲以上之受試者)
•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局部晚期或復發之NSCLC,且不適用根治性手術以及/或決定性放射線療法合併或無合併化學療法,或為轉移性第IV期(依據國際抗癌聯盟/美國聯合癌症委員會分期系統第8版)非鱗狀或鱗狀組織型態之NSCLC
為混合型NSCLC組織型態腫瘤的患者,必須依據主要的組織學組成,分類為非鱗狀或鱗狀。
混有NSCLC與SCLC的患者,不符合本試驗的參與資格。
• 以前未曾接受轉移性NSCLC全身性治療
曾為了根治非轉移性疾病而接受先導性輔助化療以及/或化學放射療法的患者,如果該療法在開始試驗治療之前至少6個月前完成,則可符合試驗資格。
• 經中央檢測具代表性的腫瘤組織(可為之前存檔的腫瘤組織或預先篩選/篩選期間經切片採檢取得的組織),使用PD-L1 IHC 22C3 pharmDx分析法判定並記錄腫瘤的PD-L1表現量為TPS ≥ 50%,或使用VENTANA PD-L1 (SP142)分析法判定為TC3或IC3或使用試驗性VENTANA PD L1 (SP263) CDx分析法判定為TC≥50%
確認具代表性之福馬林固定的石蠟包埋(FFPE)腫瘤檢體組織塊(建議),或至少15 - 20片未染色的連續切片,且附有相關的病理報告。如果需要中央檢測EGFR突變以及/或ALK易位,必須額外提供5片未染色的切片。
腫瘤組織應有良好的品質,其依據為腫瘤總量及活腫瘤內容物(亦即在保存良好的細胞環境及組織架構中最少有100顆活腫瘤細胞)。
提供可接受的檢體,包括切除、深層腫瘤組織的粗針切片(至少有三份新採集的粗針切片)、支氣管鏡超聲波(EBUS)和內視鏡超音波(EUS)粗針切片或者皮膚、皮下或粘膜病灶的切除、切開、穿刺或夾取式切片。
可接受經支氣管鏡縱膈腔超聲波與細針抽吸(EBUS TBNA) (有時亦稱為細針抽吸切片)和內視鏡超音波引導細針抽吸(EUS-FNA) (特別是使用大尺寸針頭時),但前提是組織應有良好品質,如上所述(亦即保存良好的細胞環境和組織結構中最少有100顆活腫瘤細胞[TC])。在這種情況下,建議使用18 G或更大尺寸的針頭。
不可使用細針抽吸檢查、刷檢、從胸腔積液取得之細胞沉澱物以及灌洗檢體。
自骨頭轉移內取得的腫瘤組織無法由IHC評估腫瘤PD-L1表現狀況,故不可使用。
患者初始存檔的腫瘤組織檢體若非PD-L1高表現量為(經由三種分析法其中任一種判定),可在預先篩選/篩選時進行切片,以送交新鮮組織供檢測PD-L1狀態。任何腫瘤組織經中央實驗室進行之PD-L1 IHC 22C3 pharmDx分析法的檢測結果為TPS ≥ 50%、VENTANA PD-L1 (SP142)分析法的檢測結果TC3或IC3,或試驗性VENTANA PD L1 (SP263) CDx分析法的檢測結果為TC ≥ 50%,即可滿足試驗所需資格。
如果存檔的組織不足或無法取得,該名患者可於預先篩選/篩選時進行切片(如果可安全進入切片部位)。按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分類為可測量之疾病
如果該部位自放療之後已明確記錄疾病惡化且之前已放療的病灶非唯一可測量疾病部位,則之前已放療的病灶只能視為可測量疾病。
• 預期壽命≥ 12週
• 良好的血液及末端器官功能,以下列於展開試驗治療前14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定義(第1週期第1天):
o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1500/μL),且未補充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o 淋巴細胞計數≥ 0.5 x 10^9/L (500/μL)
o 未接受輸血時,血小板計數≥ 100 x10^9/L (100,000/μL)
o 血紅素≥ 90 g/L (9 g/dL)
患者可依據當地標準照護,接受輸血或紅血球生成療法以達到此標準。
o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丙胺酸轉胺酶(ALT)與鹼性磷酸酶(ALP)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下列狀況除外:
經證實出現肝臟轉移的患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 ≤ 5倍正常值上限(ULN)
經證實出現肝臟或骨頭轉移的患者:鹼性磷酸酶(ALP) ≤ 5倍正常值上限(ULN)
o 總膽紅素≤ 1.5倍正常值上限(ULN),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患者患有吉伯特氏症:膽紅素濃度 ≤ 3倍ULN
o 肌酐酸≤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o 白蛋白≥ 25 g/L (2.5 g/dL)
o 未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之患者:國際標準化比值(INR)或活化部份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 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之患者:穩定之抗凝血劑療程
• 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測結果為陰性
• 篩選時,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呈陰性
• 篩選時,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篩選時總HBcAb檢測結果呈陽性,而隨後之B型肝炎病毒(HBV) 去氧核醣核酸(DNA)檢測結果呈陰性
必須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為陰性和總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患者進行B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醣核酸(DNA)檢測。
• 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陰性,或篩選時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而隨後之C型肝炎病毒(HCV)核醣核酸(RNA)檢測結果呈陰性
必須為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患者進行C型肝炎病毒(HCV)核醣核酸(RNA)檢測。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式,定義如下:
女性必須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tiragolumab/安慰劑給藥後90天內及最後一劑atezolizumab給藥後5個月內維持禁慾,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未接受手術結紮(移除卵巢、輸卵管及/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醫師判定的原因(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具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可以依據當地指引或法規規定來修正。
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與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患者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方法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料。
• 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且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伴侶為具生育能力女性或懷孕女性時,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tiragolumab/安慰劑給藥後90天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在藥物中。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患者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免藥物暴露的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料。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患者,將不得參與試驗:
• 已知NSCLC中具有EGFR基因突變或ALK融合致癌基因的患者
• 罹患非鱗狀NSCLC且EGFR或ALK狀態不明的患者,將需要於預先篩選/篩選時進行檢測。
• 罹患鱗狀NSCLC但EGFR或ALK狀態不明的患者可符合資格,且將不需要於預先篩選/篩選時進行檢測。
EGFR及/或ALK狀態可於當地或中央實驗室進行評估。由當地評估EGFR狀態時,必須使用經驗證且獲衛生主管機關核可的18 - 21外顯子突變檢測方式,於組織或細胞學上進行檢測。
如果需提交給中央實驗室進行EGFR及/或ALK檢測,必須提供額外的切片。
• NSCLC之肺淋巴上皮瘤樣癌亞型
• 症狀性、未接受治療或目前為進行性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CNS病灶已接受治療且無症狀的患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符合資格:
o 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評估之可測量疾病必須位於中樞神經系統(CNS)之外。
o 患者無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o 患者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未曾進行立體定位放射療法、隨機分配前14天內未曾進行全腦放射療法、或隨機分配前28天內未曾進行神經外科切除術。
o 目前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之患者。可接受穩定劑量之抗癲癇治療。
o 轉移部位侷限於小腦或小腦幕上區(即無中腦、橋腦、延腦或脊髓轉移)。
o 從完成針對CNS的治療到隨機分配,於此期間沒有期中惡化的證據。
於篩選時新偵測出CNS轉移之無症狀患者,於接受放射線療法或手術後符合試驗資格,不須重新進行篩選腦部掃描。
• 未接受手術和/或放療之確定性治療的脊髓壓迫,和/或曾診斷與治療但未有證據顯示疾病在隨機分配前處於臨床上穩定狀態≥ 2週的脊髓壓迫
• 患有軟腦膜疾病
• 控制不佳的腫瘤相關疼痛
需要使用止痛藥的患者於進入試驗時必須為穩定療程。
可接受緩和性放療的症狀性病灶(例如:骨轉移或轉移引起神經夾擠)應在納入前進行治療。患者應已自放療作用恢復,未有最短復原期的規定。
若進一步生長可能引起功能缺陷或頑固性疼痛的無症狀轉移性病灶(例如:未伴隨出現脊椎壓迫的硬脊膜外腔轉移)應考慮在納入試驗前進行局部區域性治療。
• 未獲得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須反覆進行引流程序的腹水(每月一次或更加頻繁)
允許裝有留置導管(例如:PleurX®)的患者,無論排液頻率如何。
• 未獲得控制或有症狀的高鈣血症(游離鈣> 1.5 mmol/L、鈣> 12 mg/dL或校正後鈣高於參考值上限(ULN))
• 目前或曾經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不全,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韋格納肉芽腫、薛格連氏(Sjögren)症候群、格林-巴利(Guillain-Barré)症候群、或多發性硬化症;不包括以下: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接受穩定劑量之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的患者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正在接受胰島素療程之控制良好第1型糖尿患者者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患者具有僅表現於皮膚的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例如:有乾癬性關節炎的患者將排除)時,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便可納入試驗:
o 皮疹覆蓋部位之身體表面積< 10%
o 疾病於基期時控制良好,且僅需接受弱效局部皮質類固醇
o 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潛在情況急性惡化而需要接受補骨脂素加上紫外光A照射、methotrexate、維他命A酸類、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或高效或口服皮質類固醇
• 曾患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例如:閉塞性小支氣管炎)、藥物引發性肺炎、特發性肺炎,或篩選的胸部電腦斷層(CT)掃描顯示活性肺炎跡象
可接受放射線部位(纖維化)出現放射線局部肺炎病史。
• 活性肺結核
• 已知有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發作中病毒性、酒精性或其他肝炎、肝硬化、和遺傳性肝臟疾病,或目前有酒精濫用的情況
• 開始試驗治療前3個月內曾發生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學會定義之第II級以上心臟疾病、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已知罹患冠狀動脈疾病、鬱血性心衰竭但不符合上列條件或是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的患者,必須接受主治醫師認為最佳的穩定藥物療程,如適當可諮詢心臟專科醫師。
• 展開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診斷以外的重大手術,或預期於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
• 隨機分配前5年內患有NSCLC以外之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轉移或死亡風險極輕微的惡性腫瘤(例如,5年整體存活率> 90%),例如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局部攝護腺癌、乳管原位癌或第I期子宮癌
• 開始試驗治療前4週內罹患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併發症、菌血症或嚴重肺炎住院或任何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影響患者安全的活性感染
• 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內曾接受治癒性口服或靜脈輸注(IV)抗生素
正接受預防性抗生素(例如:預防泌尿道感染或預防慢性阻塞型肺病惡化)治療的患者可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 過去曾接受過異體幹細胞或實體器官移植
• 具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障礙、身體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結果,而會導致禁止使用試驗藥物、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可能導致患者出現治療造成之併發症的高風險
• 展開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或者預期需要在試驗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5個月內接受此類疫苗
• 正在接受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抗病毒治療
• 篩選時,EBV病毒外套膜(VCA) IgM檢測為陽性
EBV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檢測應按照臨床指示進行,以篩檢急性感染或疑似慢性活性感染。將排除EBV PCR檢測陽性的患者。
• 開始進行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受研究性療程治療
• 先前接受CD137促效劑或免疫檢查點阻斷療程,包括抗細胞毒性T淋巴球相關蛋白4、抗TIGIT、抗PD-1以及抗PD-L1治療性抗體
• 試驗治療前4週內或5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全身性免疫刺激藥物(包括但不限於干擾素和介白素-2)的治療
• 展開試驗治療前2週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僅限於皮質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與抗anti-TNF-α藥物),或者預期需要在試驗治療期間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外如下:
o 接受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或單次脈衝劑量之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因顯影劑過敏而接受48小時之皮質類固醇)的患者,在醫療監測員確認後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o 接受礦物性皮質素(例如:fludrocortisone)、因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或氣喘而接受吸入式或低劑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者因姿勢性低血壓或腎上腺功能不全而接受低劑量皮質類固醇之患者,可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 對嵌合性或人型化抗體或融合蛋白質出現嚴重過敏或全身性過敏反應病史
• 已知對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劑或Tiragolumab或Atezolizumab製劑中任何成分過敏
• 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或有意在試驗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5個月內受孕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試驗治療開始前14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8 人

  • 全球人數

    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