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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1160.108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197416

2015-05-21 - 2020-02-28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ICD-10I80.9

未明示部位靜脈炎及血栓靜脈炎

針對甫出生到未滿18歲的兒童中,以dabigatran etexilate做為靜脈血栓栓塞之次級預防用藥的開放性、單組、安全前瞻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明志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林銘泰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靜脈血栓栓塞症(VTE)

試驗目的

此項研究試驗之主要目的,為評估兒童使用dabigatran預防VTE復發時的安全性。本試驗設計已獲得歐洲藥物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小兒科委員會(Paediatric Committee)同意。

藥品名稱

Pradaxa Capsules

主成份

Dabigatran etexilate

劑型

膠囊,顆粒,口服液

劑量

50.75.110.150/20.30.40.50.110.150/6.25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
6和12個月時的靜脈血栓栓塞(VTE)復發率
6和12個月時的重大和輕微(包括臨床相關的非重大(CRNM))出血性事件
6和12個月時的總體和栓塞或血栓栓塞事件相關的死亡率

次要試驗指標:
6和12個月時的栓塞後症候群(PTS)發生率
於第3次回診(至少接受連續六劑 dabigatran etexilate後) 及調整任何 dabigatran etexilate 服用劑量至少3天後,進行藥物動力學評估(dTT (Anti-Factor IIa活性)、aPTT和ECT中心測量)
治療期間調整dabigatran etexilate劑量的次數(例如治療期間調整dabigatran劑量的患者數)

其他安全性評估:
不良事件、計畫書指定的AESI和嚴重不良事件的發生率
因不良事件而中斷治療
安全性實驗室數值、生命徵象和理學檢查自基準期的改變
在第4天(V3)、第22 (V4)、85 (V6)、183 (V8)和365天(V11)(或在提前結束治療[eEOT]時,以先發生者為準)進行該年齡適用劑型可接受性的評估
試驗藥物耐受性的全面評估(以中斷治療和藥物順應性測量之)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贊同書時,年齡為甫出生至未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2. 先前經客觀診斷後,證實具有靜脈血栓栓塞(VTE) 的記錄(例如深部靜脈血栓(DVT)、肺栓塞(PE)、中央靜脈導管血栓、竇靜脈血栓),接著完成初始VTE療法(持續至少3個月;若使用維生素K拮抗劑(VKA) - INR(國際標準化凝血酶原時間比值)目標值為2到3之間)或完成1160.106號試驗中的試驗治療(即參與至第8次回診),。受試者如果在1160.106號試驗治療期間,曾因任何理由從dabigatran etexilate組換成標準照護(SOC)組,即沒有資格參加本試驗。(如符合以下必要條件之一並已建檔記錄,則為VTE指標事件或開始實行次級VTE預防措施前的抗凝血治療,可予以暫停。
• 因手術、介入性措施或其他醫學上合理原因而中斷抗凝血治療。
• 僅在完成初期VTE治療後,新發現風險因子而需次級VTE預防措施。
• 風險因子再度出現。)
3. 存有尚未消除的臨床危險因子(例如中央靜脈導管、潛在疾病、血栓好發症等)而必須繼續接受抗凝血治療,以獲得靜脈血栓栓塞(VTE)次級預防。
4. 依據國內法規規定,應由受試者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由受試者簽署同意書(若適用)。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可能導致出血風險上升的情況:
a.先前曾發生顱內出血,分類等級為大出血。任何顱內解剖學異常或顱內動脈瘤。第2次回診時有活動性腦膜炎、腦炎或顱內膿腫。(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具有無症狀瘀斑或微量出血病史之患者可納入試驗。作為一般建議,經梯度回波序列(GRE)或T2* MRI序列掃描,其最大直徑≤ 0.5 cm,則視為顱內微出血(標準可能會依MRI顯像方式而有所改變)。不論範圍大小,引起局部神經症狀和/或徵象的任何腦出血並不代表是微量出血。此外,在電腦斷層(CT)掃描上任何可見的出血應歸類為大出血,其則為試驗排除條件。)
b.於第2次回診前6個月內曾接受顱內或脊椎內手術,或於第2次回診前4週內曾接受任何其他重大手術。重大手術包含針對頭顱、胸腔、腹腔、骨盆腔內器官施行的侵入性手術,或任何其他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重大手術。一般而言,重大手術包括開啟間質屏障(肋膜腔、腹膜、腦膜)的手術,但是移除或置入中央靜脈管,只要在完成手術後就達到止血的狀況,即不視為重大手術。
c.依試驗主持人認定,將於使用試驗藥物的前5天內進行任何可能使受試者出血風險提升的預定重大程序
d.具有眼內、脊椎、腹膜後或非創傷性關節內出血的病史;但若誘發因子已獲得永久改善(例如透過手術),則不在此限。
e.於篩選前一年內曾發生腸胃道出血,但若誘因已獲得永久改善(例如透過手術),則不在此限。
f.具有胃/十二指腸潰瘍的病史。
g.曾發生出血性病症或具有易出血體質(例如:溫韋伯氏症〔von Willebrand disease〕、A型或B型血友病或其他遺傳性出血病症、曾發生自發性關節內出血、曾於手術/介入措施後持續出血)。
h.施用dabigatran etexilate後的48小時內曾施用纖維蛋白溶解劑(請注意下列例外情況:為了使受阻塞的中央靜脈管線恢復暢通,而採用組織型纖維蛋白溶解酶活化劑〔t-PA,如alteplase〕或任何其他血栓溶解劑,只要所用劑量不會產生相關的全身效應,即允許使用)。
i.經由降血壓藥物仍無法有效控制的高血壓(收縮壓及/或舒張壓高於年齡正常上限值,並持續 24 小時)。
j.罹患任何其他疾病、病症或接受任何其他介入措施,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導致病患面臨更高的出血風險。
2.腎功能異常(年齡為12至<18歲病患,以Schwartz公式算出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eGFR〕< 60mL / min / 1.73m2,年齡為0至<12歲病患的eGFR < 80 mL/min/1.73 m2),或必須接受透析治療。在篩選期期間,允許再次檢測腎絲球過濾率〔eGFR〕(一次) 。
3.目前患有感染性心膜炎。
4.受試者體內具有需要抗凝血的人工心臟瓣膜。
5.肝臟疾病:
a.活性期肝病,包括已知的活性A、B或C型肝炎,或
b.在篩選前3個月內,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或鹼性磷酸酶(AP)持續大於3倍正常值上限(ULN),如果再次檢測證實結果在限定值範圍內,這些數值暫時上升是可接受的。
6.已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初經已來潮且目前未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或未計畫於整個試驗期間避孕,且/或不願意配合接受本試驗計畫規定之驗孕檢測的女性。可接受避孕方法條列如下,必須正確、不間斷的施行:
i.需在第一劑試驗藥物施用前已連續使用至少1個月,經口服或非腸道途徑(貼片、注射型、植入型)的荷爾蒙避孕法。
ii.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避孕系統(IUS)。
iii.雙重屏障避孕法:以保險套併用殺精劑。
iv.完全禁慾。注意: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期、症狀體溫法和排卵後期避孕法)和體外射精非可接受的方法。
7.在0到<2歲年齡層中,出生時胎齡<37週或體重低於第3個百分位的病患(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兒童生長標準判定;標準將於ISF(臨床試驗檔案)中提供)。
8.篩選時貧血(血紅素< 80 g/L)或血小板低下(血小板數目< 80 x 109個/ L)。篩選期間允許進行輸血,但是血紅素或血小板數量必須在第2次回診之前達到理想程度。。
9.病患在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曾使用限制藥物。關於試驗限制事項,請詢問你的試驗醫師。
10.在篩選前30天內曾使用研究藥物的病患,但是不包含於1160.106號試驗中完成治療期(直到第8次回診)的病患。
11.對試驗藥物中任何成分(包含溶劑)過敏/敏感的病患。
12.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之可信度不足以參加本試驗,或存在任何會對受試者安全造成危害的狀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