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37310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370054
試驗執行中
2021-02-15 - 2026-11-26
Phase III
尚未開始3
ICD-10D66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一項第 3 期、開放性、單組試驗,評估 PF-07055480(重組AAV2/6人類第八凝血因子基因治療)在中重度至重度 A 型血友病(FVIII:C≤1%) 成人男性參與者之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A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評估PF-07055480(重組 AAV2/6 人類第八凝血因子基因治療)在中重度至重度 A 型血友病 (FVIII:C≤1%)之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F-07055480
劑型
270
劑量
1.0×1013 vg/mL
評估指標
評估單次輸注 PF-07055480 對年齡 ≥ 18 且 < 65 歲患有中重度至重度 A 型血友病參與者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參與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 ≥ 18 歲(在臺灣,納入本試驗時受試者必須 ≥ 20 歲)且 < 65 歲。
2. 在篩選期開始時,參與者必須已在導入試驗 (C0371004) 中完成至少 6 個月的例行第八因子 預防性治療,並對第八因子蛋白產品 (標準半衰期或延長半衰期重組,血漿衍生)有≥150 個暴露天的紀錄。。
3. 參與者有患有中重度至重度 A 型血友病的紀錄,定義為循環第八因子活性濃度 ≤ 1%。
4. 參與者必須同意在施用試驗介入治療後暫停治療 A 型血友病的預防性治療。第八因子替代療法可視需要給予。
5. 可接受的篩選時的中央實驗室數值如下:
• 血紅素 ≥ 11 g/dL
• 血小板 ≥ 100,000 個細胞/µL;
• 肌酸酐 ≤ 2.0 mg/dL。
6. 男性
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的避孕方法,男性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法規。
a. 男性參與者:
男性參與者若同意在介入期間和在至少在取得連續 3 次射精檢體檢測載體脫落為陰性結果的時間內遵守以下條件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 避免捐贈精子。
並進行以下其中一項:
• 根據慣常及偏好的生活方式,禁絕異性或同性間性行為(長期且持續禁慾),並同意保持禁慾。
或者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屏障,詳述如下:
同意在進行可將精液傳給另一人的活動時,使用男性保險套。
7. 能夠按第八節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 參與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必須 ≥ 18 歲(在臺灣,納入本試驗時受試者必須 ≥ 20 歲)且 < 65 歲。
2. 在篩選期開始時,參與者必須已在導入試驗 (C0371004) 中完成至少 6 個月的例行第八因子 預防性治療,並對第八因子蛋白產品 (標準半衰期或延長半衰期重組,血漿衍生)有≥150 個暴露天的紀錄。。
3. 參與者有患有中重度至重度 A 型血友病的紀錄,定義為循環第八因子活性濃度 ≤ 1%。
4. 參與者必須同意在施用試驗介入治療後暫停治療 A 型血友病的預防性治療。第八因子替代療法可視需要給予。
5. 可接受的篩選時的中央實驗室數值如下:
• 血紅素 ≥ 11 g/dL
• 血小板 ≥ 100,000 個細胞/µL;
• 肌酸酐 ≤ 2.0 mg/dL。
6. 男性
關於臨床試驗參與者的避孕方法,男性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法規。
a. 男性參與者:
男性參與者若同意在介入期間和在至少在取得連續 3 次射精檢體檢測載體脫落為陰性結果的時間內遵守以下條件則有資格參與試驗:
• 避免捐贈精子。
並進行以下其中一項:
• 根據慣常及偏好的生活方式,禁絕異性或同性間性行為(長期且持續禁慾),並同意保持禁慾。
或者
• 必須同意使用避孕措施/屏障,詳述如下:
同意在進行可將精液傳給另一人的活動時,使用男性保險套。
7. 能夠按第八節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參與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1. 抗AAV6中和抗體(nAb) 效價高於或等於 1 : 4 的設定閥值,由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期間進行。
2. 先前曾使用過第八因子抑制劑(根據臨床或實驗室評估)定義為效價 ≥0.6 BU/mL,與實驗室正常範圍無關;或者任何測定的 Bethesda 抑制劑效價大於實驗室進行測定的正常值上限 (ULN)。臨床上,沒有對第八因子的施用有反應減少的徵象或症狀。
3. 已知對第八因子替代產品或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有過敏反應。
4. 有慢性感染史或其他試驗主持人認為是具無法接受風險的慢性病。任何曾有血栓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中風或心肌梗塞)病史的參與者。
5.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因目前患有任何顯著重大疾病或病況而不適合參與試驗或患有其他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病症,包括近期(過去一年內)或有積極的自殺意圖或行為(包含酒精中毒)或實驗室數值異常可能提高試驗參與相關風險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判讀,和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6. 根據中央實驗室結果,丙胺酸轉胺酶 (ALT)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鹼性磷酸酶 (ALP)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7. 根據中央實驗室結果,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如果膽紅素分餾,直接膽紅素 < 35%時,則可接受已分離膽紅素 > 1.5 x ULN)。
8. 依試驗主持人評估目前正患有不穩定的肝臟或膽道疾病,定義為存在有腹水、肝性腦部病變、凝血病變、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持續性黃疸或肝硬化。註:穩定性慢性肝臟疾病(包括 Gilbert 氏症候群,無症狀膽結石),若參與者符合進入條件,則可接受。
註:若參與者的中央實驗室檢測數值超過排除條件所訂之範圍,可由中央實驗室再次進行檢測以判定資格,但必須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得到可用結果。
9. 目前正在接受 B 型或 C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
10. 任何參與者在接下來的 12 個月內已有預定的手術程序需要接受第八因子手術預防性因子治療。
11. 參與者使用禁用的療法。有關試驗參與期間不允許的治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6.5.2 節。
12. 先前已接受過 PF-07055480 或任何其他基因治療的參與者。
13. 在任何時候參與過基因治療研究試驗且給過藥或在過去 12 週內參於過介入性臨床試驗, 不包括參與試驗 C0371004。
診斷性評估
14. 活動性 B 型和 C 型肝炎:
• HBcAb、HBsAg 和 HBV DNA 呈陽性。例外:如果參與者的 HBcAb 呈陽性,則 HBsAg 和 HBV DNA必須呈陰性方可納入。
• HCV-RNA 呈陽性。
15. 重大肝病定義為先前已存在的門脈高壓、脾腫大或肝性腦病變診斷。此外,篩選期間,以下列任何一種診斷方式發現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正常範圍和/或具有明顯肝臟纖維化:FibroScan 分數 > 8 Kpa單位,纖維蛋白檢測 (Fibro Test) /FibroSURE > 0.48。依試驗主持人意見,若由於病史干擾而對纖維蛋白檢測結果有疑慮時(例如蛋白尿可影響 FibroTest 結果),試驗主持人可在篩選期採用不同的肝臟纖維化檢測(如 FibroScan)。
註:若已知參與者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的病史,則無法使用 FibroTest 作為纖維化檢測方式。
16. 有血清學證據為HIV-1 或 HIV-2 及CD4+ 細胞計數 ≤ 200 mm3 和/或病毒量 >20 copies/mL。
17. 試驗中心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另外由主持人監督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或身為輝瑞大藥廠且有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員工及其家屬。
18.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無法配合已排定回診、PF-07055480 輸注。
19. 無法或不願意遵照試驗計畫書。
20. 對肝素過敏或肝素引起的血小板低少症。
21. 對任何試驗介入治療過敏或其成分,或藥物或其他過敏,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的意見,禁止參與本試驗。
1. 抗AAV6中和抗體(nAb) 效價高於或等於 1 : 4 的設定閥值,由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期間進行。
2. 先前曾使用過第八因子抑制劑(根據臨床或實驗室評估)定義為效價 ≥0.6 BU/mL,與實驗室正常範圍無關;或者任何測定的 Bethesda 抑制劑效價大於實驗室進行測定的正常值上限 (ULN)。臨床上,沒有對第八因子的施用有反應減少的徵象或症狀。
3. 已知對第八因子替代產品或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有過敏反應。
4. 有慢性感染史或其他試驗主持人認為是具無法接受風險的慢性病。任何曾有血栓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中風或心肌梗塞)病史的參與者。
5.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因目前患有任何顯著重大疾病或病況而不適合參與試驗或患有其他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病症,包括近期(過去一年內)或有積極的自殺意圖或行為(包含酒精中毒)或實驗室數值異常可能提高試驗參與相關風險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判讀,和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6. 根據中央實驗室結果,丙胺酸轉胺酶 (ALT)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鹼性磷酸酶 (ALP)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7. 根據中央實驗室結果,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如果膽紅素分餾,直接膽紅素 < 35%時,則可接受已分離膽紅素 > 1.5 x ULN)。
8. 依試驗主持人評估目前正患有不穩定的肝臟或膽道疾病,定義為存在有腹水、肝性腦部病變、凝血病變、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持續性黃疸或肝硬化。註:穩定性慢性肝臟疾病(包括 Gilbert 氏症候群,無症狀膽結石),若參與者符合進入條件,則可接受。
註:若參與者的中央實驗室檢測數值超過排除條件所訂之範圍,可由中央實驗室再次進行檢測以判定資格,但必須在基準期回診/第 2 次回診前得到可用結果。
9. 目前正在接受 B 型或 C 型肝炎抗病毒治療。
10. 任何參與者在接下來的 12 個月內已有預定的手術程序需要接受第八因子手術預防性因子治療。
11. 參與者使用禁用的療法。有關試驗參與期間不允許的治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 6.5.2 節。
12. 先前已接受過 PF-07055480 或任何其他基因治療的參與者。
13. 在任何時候參與過基因治療研究試驗且給過藥或在過去 12 週內參於過介入性臨床試驗, 不包括參與試驗 C0371004。
診斷性評估
14. 活動性 B 型和 C 型肝炎:
• HBcAb、HBsAg 和 HBV DNA 呈陽性。例外:如果參與者的 HBcAb 呈陽性,則 HBsAg 和 HBV DNA必須呈陰性方可納入。
• HCV-RNA 呈陽性。
15. 重大肝病定義為先前已存在的門脈高壓、脾腫大或肝性腦病變診斷。此外,篩選期間,以下列任何一種診斷方式發現血清白蛋白濃度低於正常範圍和/或具有明顯肝臟纖維化:FibroScan 分數 > 8 Kpa單位,纖維蛋白檢測 (Fibro Test) /FibroSURE > 0.48。依試驗主持人意見,若由於病史干擾而對纖維蛋白檢測結果有疑慮時(例如蛋白尿可影響 FibroTest 結果),試驗主持人可在篩選期採用不同的肝臟纖維化檢測(如 FibroScan)。
註:若已知參與者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的病史,則無法使用 FibroTest 作為纖維化檢測方式。
16. 有血清學證據為HIV-1 或 HIV-2 及CD4+ 細胞計數 ≤ 200 mm3 和/或病毒量 >20 copies/mL。
17. 試驗中心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另外由主持人監督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或身為輝瑞大藥廠且有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員工及其家屬。
18.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無法配合已排定回診、PF-07055480 輸注。
19. 無法或不願意遵照試驗計畫書。
20. 對肝素過敏或肝素引起的血小板低少症。
21. 對任何試驗介入治療過敏或其成分,或藥物或其他過敏,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醫療監測員的意見,禁止參與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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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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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