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7841005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938792
試驗已結束
2020-08-15 - 2023-11-23
Phase II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1
ICD-10D66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有關帶有或未帶有抑制抗體之重度(凝血因子活性< 1%)A 或B 型血友病青少年和成人患者之標準治療與PF-06741086 預防性治療比較的一項開放性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凝血因子活性< 1%)A 或B 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證明 PF-06741086 對年齡 12 歲至<75 歲,帶有或未帶有抑制抗體之重度 A 型血友病或中重度至重度 B 型血友病(分別為第八 [FVIII] 因子活性<1% 或第九 [FIX] 因子活性 ≤2%)參與者常規預防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F-06741086
劑型
270
劑量
150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是已治療出血事件的年度出血率 (ABR)
安全性評估指標
第一型誤差控制將不適用於以下的安全性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 (AE) 和嚴重不良事件 (SAE)
•血栓事件的發生率和嚴重性
•血栓性微血管病 (thrombotic microangiopathy) 的發生率和嚴重性
•彌散性血管內凝血/消耗性凝血病
•免疫原性(PF-06741086 抗藥抗體 [ADA] 和臨床上顯著持久之中和抗體 [NAb] 的發生率)
•注射部位反應的發生率和嚴重性
•理學檢查和生命徵象的變化
•臨床上顯著實驗室數值異常的發生率
•嚴重超敏反應和過敏反應的發生率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是已治療出血事件的年度出血率 (ABR)
安全性評估指標
第一型誤差控制將不適用於以下的安全性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 (AE) 和嚴重不良事件 (SAE)
•血栓事件的發生率和嚴重性
•血栓性微血管病 (thrombotic microangiopathy) 的發生率和嚴重性
•彌散性血管內凝血/消耗性凝血病
•免疫原性(PF-06741086 抗藥抗體 [ADA] 和臨床上顯著持久之中和抗體 [NAb] 的發生率)
•注射部位反應的發生率和嚴重性
•理學檢查和生命徵象的變化
•臨床上顯著實驗室數值異常的發生率
•嚴重超敏反應和過敏反應的發生率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
1. 參與者必須是男性且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為 12 至 <75歲 且體重至少 35 公斤。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2. 納入前臨床實驗室記錄診斷為嚴重 A 型或 B 型血友病的參與者(第八或第九因子活性分別 <1%)。血友病的嚴重程度可透過篩選前來自臨床實驗室的已證實歷史證據或納入前來自臨床實驗室(可能包括本試驗的中央實驗室)所取得的因子活性來確認。
3. 納入非抑制抗體組的參與者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納入前(觀察期的基準期)未偵測到或有抗FVIII 或FIX 抑制抗體的病史紀錄(大於等於0.6 BU/mL 或大於檢測實驗室的正常值上限[ULN])。
*接受第八因子/第九因子替代治療之常規預防性治療(定義為靜脈注射因子濃縮劑治療以防止出血)的參與者,已證實在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對於排定的預防性治療方案具有至少 80% 的依從性,並且願意在觀察期間繼續接受 第八因子/第九因子替代治療之常規預防性治療。
(或)
*接受按需求治療方案的參與者在納入觀察期前6 個月內發生大於等於6 次急性出血事件(自發性或創傷性),且需要輸注凝血因子治療,願意在觀察期期間繼續按需求接受治療。手術出血事件不適用於此標準。
4. 被納入抑制抗體組的參與者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目前具有第八因子或第九因子替代治療難治性之高力價抑制抗體(大於等於5 BU/mL)或低力價抑制抗體(<5 BU/mL),並且在納入觀察期之前 6 個月內,第八因子或第九因子恢復<60% 的預期值。
*有紀錄顯示在接受因子替代治療時曾具有抑制抗體,但在篩選的時候卻不符合上一點所述的抑制抗體定量標準(例如:先前具有高力價抑制抗體記錄)(大於等於5 BU/mL)的參與者,其病情不允許再次進行第八因子或第九因子替代治療),在輝瑞醫療監測員討論和認可的情況下,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酌情考慮其符合納入資格。
*接受按需求治療方案的參與者在納入觀察期前至少6 個期間內發生大於等於6 次出血事件(自發性或創傷性),且需要接受繞道因子治療,願意在觀察期期間繼續按需求接受治療。手術出血事件不適用於此標準。
性別
5. 男性
知情同意
6. 參與者、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照護者能夠提供簽署的知情同意書(或未成年人同意書,如適用),如在附件1 中所述,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文件(ICD) 和本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參與者才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年齡
1. 參與者必須是男性且在簽署知情同意書時為 12 至 <75歲 且體重至少 35 公斤。
參與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2. 納入前臨床實驗室記錄診斷為嚴重 A 型或 B 型血友病的參與者(第八或第九因子活性分別 <1%)。血友病的嚴重程度可透過篩選前來自臨床實驗室的已證實歷史證據或納入前來自臨床實驗室(可能包括本試驗的中央實驗室)所取得的因子活性來確認。
3. 納入非抑制抗體組的參與者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納入前(觀察期的基準期)未偵測到或有抗FVIII 或FIX 抑制抗體的病史紀錄(大於等於0.6 BU/mL 或大於檢測實驗室的正常值上限[ULN])。
*接受第八因子/第九因子替代治療之常規預防性治療(定義為靜脈注射因子濃縮劑治療以防止出血)的參與者,已證實在納入試驗前 6 個月內對於排定的預防性治療方案具有至少 80% 的依從性,並且願意在觀察期間繼續接受 第八因子/第九因子替代治療之常規預防性治療。
(或)
*接受按需求治療方案的參與者在納入觀察期前6 個月內發生大於等於6 次急性出血事件(自發性或創傷性),且需要輸注凝血因子治療,願意在觀察期期間繼續按需求接受治療。手術出血事件不適用於此標準。
4. 被納入抑制抗體組的參與者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目前具有第八因子或第九因子替代治療難治性之高力價抑制抗體(大於等於5 BU/mL)或低力價抑制抗體(<5 BU/mL),並且在納入觀察期之前 6 個月內,第八因子或第九因子恢復<60% 的預期值。
*有紀錄顯示在接受因子替代治療時曾具有抑制抗體,但在篩選的時候卻不符合上一點所述的抑制抗體定量標準(例如:先前具有高力價抑制抗體記錄)(大於等於5 BU/mL)的參與者,其病情不允許再次進行第八因子或第九因子替代治療),在輝瑞醫療監測員討論和認可的情況下,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酌情考慮其符合納入資格。
*接受按需求治療方案的參與者在納入觀察期前至少6 個期間內發生大於等於6 次出血事件(自發性或創傷性),且需要接受繞道因子治療,願意在觀察期期間繼續按需求接受治療。手術出血事件不適用於此標準。
性別
5. 男性
知情同意
6. 參與者、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照護者能夠提供簽署的知情同意書(或未成年人同意書,如適用),如在附件1 中所述,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文件(ICD) 和本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參與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排除參與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先前或目前針對冠狀動脈疾病、靜脈或動脈血栓形成(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13 等級>1),或缺血性疾病(導管相關之血栓形成的治療除外)進行治療和/或有其病史。
2. 於預定試驗期間已知排有預定的外科程序。
3. 已知具有A 型或B 型血友病以外的止血缺陷。
4. 篩選時由以下實驗室結果定義的腎功能或肝功能異常:
a. 丙胺酸轉胺(ALT) >2 倍正常值上限(ULN)
b. 膽紅素>1.5 倍正常值上限(如果膽紅素進行分類檢測且直接膽紅素<35%,則已分離膽紅素>1.5 倍正常值上限是可接受的)
c. 試驗主持人根據腹水、腦部病變、凝血病變、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持續性黃疸或肝硬化的存在,評估目前狀況為不穩定的肝臟或膽道疾病。注意:如果參與者符合納入條件,則可以接受穩定
的慢性肝臟疾病(包括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無症狀膽結石、慢性穩定性B 或C 型肝炎(例如篩選時或開始試驗介入治療前3 個月內,存在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或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
d. 血清白蛋白低於正常值下限(LLN)。
e. 估計腎小球過濾率(eGFR) <30 mL/min/1.73 m2(用於計算 eGFR 的公式請參見附錄10.2.1。)
5. 篩選時具有以下實驗室檢測結果定義的血液學數值異常:
a. 血小板計數<100,000/uL
b. 纖維蛋白原濃度
c. 血紅蛋白濃度<10 g/dL
6. 其他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疾病(包括近期過去一年內),或主動自殺想法或行為,或者實驗室檢查異常,這些情況可能會增加參與試驗或使用試驗藥品的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這些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7. 對於男性參與者,QTc >450 毫秒;或者對於具有束支傳導阻滯的參與者,QTc>480 毫秒。
8. 對倉鼠蛋白或試驗介入治療中其他成分產生超敏或過敏反應的個人。
先前/併用療法
9. 目前使用繞道藥物(例如aPCC、BYCLOT、凝血酶原複合物濃縮劑[PCC]或rFVIIa)、非凝血非因子替代治療(例如emicizumab)做為常規預防性治療措施。
• 只有在試驗主持人和輝瑞醫療監測員彼此進行討論並達成一致意見後,才會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酌情之前曾接受試驗非因子為主血友病療法 (如 fitusiran) 的可能參與者。
10. 使用免疫調節藥物(例如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 和常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rituximab)做為定期併用療法。
11. 在觀察期或積極治療期持續進行或預定使用免疫耐受誘導治療,或在積極治療期接受預防性第八或第九因子替代治療。
先前/合併臨床試驗經歷
12. 進入試驗之前30 天內(或按當地要求決定)或在5 個半衰期內或參與試驗期間,參與其他涉及試驗藥物的試驗。
13. 先前參加臨床試驗B7841002 和B7841003,並接受PF-06741086 的治療。
診斷性評估
14. 如果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呈陽性,CD4 細胞計數≤200/uL
15. 篩選期12 導程心電圖顯示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的臨床相關異常。
其他排除條件
16.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主持人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或是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輝瑞大藥廠員工及其家屬。
參與者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排除參與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先前或目前針對冠狀動脈疾病、靜脈或動脈血栓形成(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13 等級>1),或缺血性疾病(導管相關之血栓形成的治療除外)進行治療和/或有其病史。
2. 於預定試驗期間已知排有預定的外科程序。
3. 已知具有A 型或B 型血友病以外的止血缺陷。
4. 篩選時由以下實驗室結果定義的腎功能或肝功能異常:
a. 丙胺酸轉胺(ALT) >2 倍正常值上限(ULN)
b. 膽紅素>1.5 倍正常值上限(如果膽紅素進行分類檢測且直接膽紅素<35%,則已分離膽紅素>1.5 倍正常值上限是可接受的)
c. 試驗主持人根據腹水、腦部病變、凝血病變、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持續性黃疸或肝硬化的存在,評估目前狀況為不穩定的肝臟或膽道疾病。注意:如果參與者符合納入條件,則可以接受穩定
的慢性肝臟疾病(包括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無症狀膽結石、慢性穩定性B 或C 型肝炎(例如篩選時或開始試驗介入治療前3 個月內,存在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或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
d. 血清白蛋白低於正常值下限(LLN)。
e. 估計腎小球過濾率(eGFR) <30 mL/min/1.73 m2(用於計算 eGFR 的公式請參見附錄10.2.1。)
5. 篩選時具有以下實驗室檢測結果定義的血液學數值異常:
a. 血小板計數<100,000/uL
b. 纖維蛋白原濃度
6. 其他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疾病(包括近期過去一年內),或主動自殺想法或行為,或者實驗室檢查異常,這些情況可能會增加參與試驗或使用試驗藥品的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的判讀,且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這些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7. 對於男性參與者,QTc >450 毫秒;或者對於具有束支傳導阻滯的參與者,QTc>480 毫秒。
8. 對倉鼠蛋白或試驗介入治療中其他成分產生超敏或過敏反應的個人。
先前/併用療法
9. 目前使用繞道藥物(例如aPCC、BYCLOT、凝血酶原複合物濃縮劑[PCC]或rFVIIa)、非凝血非因子替代治療(例如emicizumab)做為常規預防性治療措施。
• 只有在試驗主持人和輝瑞醫療監測員彼此進行討論並達成一致意見後,才會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酌情之前曾接受試驗非因子為主血友病療法 (如 fitusiran) 的可能參與者。
10. 使用免疫調節藥物(例如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 和常規全身性皮質類固醇、rituximab)做為定期併用療法。
11. 在觀察期或積極治療期持續進行或預定使用免疫耐受誘導治療,或在積極治療期接受預防性第八或第九因子替代治療。
先前/合併臨床試驗經歷
12. 進入試驗之前30 天內(或按當地要求決定)或在5 個半衰期內或參與試驗期間,參與其他涉及試驗藥物的試驗。
13. 先前參加臨床試驗B7841002 和B7841003,並接受PF-06741086 的治療。
診斷性評估
14. 如果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呈陽性,CD4 細胞計數≤200/uL
15. 篩選期12 導程心電圖顯示可能影響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的臨床相關異常。
其他排除條件
16.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試驗主持人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其他由試驗主持人管理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或是直接參與試驗執行工作的輝瑞大藥廠員工及其家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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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145 人